天地数码电脑城商户经营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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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卖场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电子卖场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电子卖场部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卖场部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电子卖场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子卖场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电子卖场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电子卖场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

第六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评审机制,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电子卖场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九条电子卖场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十一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管理,确保合同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电子卖场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电子卖场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健康、稳定。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电子卖场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采购的产品进行验收,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七条电子卖场部门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用户需求。

家电城店面管理制度模板

家电城店面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城店面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店面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家电城所有员工,包括店长、导购、后勤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营造一个和谐、高效、有序的店面工作环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店面行为规范第四条客户接待1. 客户进店时,员工应主动起立,微笑迎接,并说“欢迎光临”。

2. 导购员应主动了解客户需求,耐心解答客户疑问,引导客户选购。

3. 对客户意见及建议,应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给店长。

第五条店面环境1. 保持店面整洁,定期进行清洁,确保地面、货架、展示柜等干净无尘。

2. 定期检查店内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

3. 店内不得放置与经营无关的物品。

第六条员工仪容仪表1. 员工应着装整齐,佩戴工牌,保持个人卫生。

2. 女员工可适当化妆,但不得过于浓艳。

3. 不得在工作时间脱鞋、赤脚或穿着不雅。

第七条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上班期间不得串岗、闲聊、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店面销售管理第八条销售目标1. 制定每月、每周的销售目标,并分解到每位员工。

2. 员工应努力完成销售目标,不断提高销售业绩。

第九条销售流程1. 导购员应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推荐适合的产品。

2. 在客户购买过程中,应提供详细的介绍和讲解。

3. 确保销售过程中的诚信,不得夸大产品功能。

第十条售后服务1. 员工应主动了解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2. 做好售后服务记录,对客户反馈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员工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2. 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考核制度1. 定期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晋升等依据。

2. 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家电城店长负责解释。

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制度(四篇)

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制度(四篇)

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制度1. 系统安全管理1.1 硬件安全管理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安全管理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重要环节。

硬件包括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

为确保硬件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需要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1.1 设备管理:门店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统一标识、编号,并建立设备档案。

每个设备都应有专人负责,负责设备的保管、维护和定期检查。

设备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和被损坏。

1.1.2 定期维护:门店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包括清洁、更新驱动程序、检查硬盘和内存等。

维护工作应记录在维护日志中,以备查验。

1.1.3 数据备份:门店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备份是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人为错误导致数据丢失的重要保障措施。

应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将备份存储在安全的地方。

备份数据应定期检查并更新。

1.2 软件安全管理门店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安全管理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重要环节。

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为保障软件的安全,需要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2.1 软件安装和升级:门店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应由专人安装和升级。

不得随意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软件的安装和升级应记录在软件安装和升级清单中。

1.2.2 软件授权管理:门店计算机系统的软件使用应有授权手续,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应建立软件授权档案,并定期检查软件的使用情况。

1.2.3 防病毒管理:门店计算机系统应安装并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以确保系统的安全。

防病毒软件的病毒库应随时保持最新。

1.3 网络安全管理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是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保障网络的安全,需要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3.1 网络拓扑设计: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网络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拓扑设计,确保网络的通畅和安全。

1.3.2 访问控制管理: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网络应设置访问控制,分配用户权限和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

电脑城工作制度

电脑城工作制度

电脑城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电脑城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电脑城的管理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促进电脑城的持续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电脑城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电脑城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电脑城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员工培训、服务规范、安全卫生等方面。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电脑城设有多岗位,包括店长、销售员、技术支持、维修员等。

各岗位的职责如下:1. 店长:负责电脑城的整体运营管理,制定销售计划,指导销售团队完成销售任务,维护客户关系,处理客户投诉。

2. 销售员:负责产品的销售工作,向客户介绍产品特点和优势,解答客户疑问,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完成销售任务。

3. 技术支持:负责为客户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解决客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4. 维修员:负责产品的维修工作,对客户送修的产品进行检测、维修,确保维修质量,保证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各岗位员工应熟悉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电脑城的各项任务。

三、工作时间第六条电脑城工作时间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时间如下:1.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2. 每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3. 周日休息,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脑城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上级请假。

四、考勤管理第八条电脑城实行打卡制度,员工需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打卡。

1. 上班时间:上午9:00前签到,下午18:00前签退。

2. 休息日、节假日:如有加班,需提前向上级申请,并按时打卡。

第九条员工考勤数据由电脑城管理部门进行统计,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第十条员工考勤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考勤记录将影响员工绩效评定和晋升。

商场电子大屏规章制度

商场电子大屏规章制度

商场电子大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商场内电子大屏正常运行,保障商场秩序,促进商场经营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场电子大屏(下称大屏)是商场内重要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工具,所有商家和顾客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大屏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大屏的正常运行和内容合法合规。

第四条商场大屏内容管理的监督可分为两个层次:商场管理方负责大屏整体内容监督,商家管理人员负责各自商家内容监督。

第五条商场大屏的内容应当以提供有益、正能量的信息为原则,禁止发布涉及违法、淫秽、暴力,以及有损商场形象的内容。

第六条商场大屏应当合理安排播放时间,避免连续的广告或宣传内容过多,影响商场顾客体验。

第二章大屏内容发布规定第七条商场大屏的内容发布应当符合商场经营及主题环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八条商场大屏内容发布应当统一提交至商场内容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上屏。

第九条商场大屏内容发布时间应当根据商场营业时间安排,不得在非营业时间进行广告内容发布。

第十条商场大屏内容发布应当避免声音过大,以避免影响商场内其他商家经营。

第十一条商场大屏内容发布不得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以及商业恶意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大屏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商场大屏设备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家不得私自更改、调节设备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商场大屏设备维护保养由商场维修人员负责,商家禁止私自拆卸设备。

第十四条商场大屏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商场维修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维修。

第十五条商场大屏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商家可自行操作内容发布,操作过程中应当谨慎,避免误操作。

第十六条商场大屏设备故障导致内容发布中断时,商家应当立即通知商场管理方处理。

第四章大屏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商家发现商场大屏内容违规应当及时向商场管理方反映,商场管理方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商场管理方在大屏内容审核中发现商家违规情况,将要求商家立即停止发布内容,并按照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集市商家管理制度

集市商家管理制度

集市商家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集市商家的经营行为,维护集市秩序,促进集市繁荣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市内所有商家,包括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

3.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市管理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二、商家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市管理规定,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摆摊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扩大经营面积。

3. 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

4. 按照规定缴纳摊位租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并遵守集市收费规定。

5. 保持摊位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规范垃圾投放,爱护公共设施。

6.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扰民方式进行宣传或招揽顾客。

7. 遵守其他规定,配合集市管理工作,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三、集市管理规定1. 集市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商家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

2. 集市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执行管理职责。

3. 集市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商家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

4. 商家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 商家应积极配合集市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6. 商家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摊位及相关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挪用。

7. 在集市范围内,商家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活动,并遵守集市秩序和安全规定。

8. 在经营过程中,商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购物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

9. 商家应当按照集市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10. 在集市范围内,商家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如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等行为。

11. 集市管理人员有权对商家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集市管理人员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统一收银管理规定

统一收银管理规定

统一收银管理规定细则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乙方承租甲方(金太阳家具建材市场/金太阳大厦)—楼—层—号—平方米范围的经营场地事宜签订了《商业合作合同》。

甲方为提高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商场统一形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商场经营秩序,就乙方参加甲方统一收银结算的有关事项做以下规定:一、乙方独立注册经营,独立纳税并开具销售凭证,独立承担产品相关售后服务的责任。

二、甲方在卖场建立统一收银系统,并在设立的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统一结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和义务如下: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有编号的“金太阳购物统一订货协议单”,乙方在结算中心开立结算账户。

2、甲方负责将乙方的销售款,通过统一收银系统和结算系统计入乙方账户,乙方承担相关POS刷卡交易的手续费,并直接在账户中扣除。

现金销售款日入账:POS 刷卡个工作日后到账:其他转账方式的收款按照银行正式回单返回日为准,乙方可在其资金到帐后支付和使用。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各种银行的支付方式支取销售额,支付现金当日累计限额为______ 元;通过相关银行的银企通系统打卡转账,当日累计限额为___________ 元,可实时到账,不收取费用;其他转账方式没有金额限额。

4、甲方对乙方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对乙方账户资金情况严格保密,保证资金的安全,甲方随时负责为乙方提供账户资金查询,每月底为乙方提供书面对账签证单。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参加甲方提供的所有统一收银和资金结算。

在统一收银制度实施过程中,若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服务承诺,或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乙方每年的统一收银量不少于乙方缴纳摊位租金的 _倍,乙方完成统一收银量较好,可享受次年甲方在租金、租赁期、租赁展位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奖励;在年终时, 统一收银量作为乙方参加优秀业主评选的条件之一。

3、乙方未达到统一收银量指标,在次年签订展位租赁合同时,甲方将根据市场管理的要求,在租金价格、租赁展位等方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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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数码电脑城商户经营管理规定(草案)默认分类 2010-01-25 13:19:19 阅读4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天地数码电脑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规定,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在制定本办法中,市场坚持采用“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与我市场的经销商共同将我市场的经营秩序管好、搞好。

第四条:市场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在我市场内进行经营、经销以及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市场内的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的工作,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肆意妄行,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市场将依据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入驻须知第八条:装修注意事项。

为确保各商户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商场的装修行为,保持商场的正常营运,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敬请各装修施工队遵照执行。

第一条、现场管理规定1、施工前必须按照装修方案中的《装修现场围板效果图》将装修现场隔离。

2、所有施工人员需凭《装修工作牌》入场,并要求衣冠整洁,否则商场管理人员将拒绝其入场或清理出场。

3、商场内严禁吸烟、打闹、大声喧哗、睡觉、煮食。

施工人员只能在其施工场地工作,不得随意走动。

否则将罚款200元。

4、对于施工现场原有废弃部件的拆除以及装修材料的大件进出,只能在非营业时间进行,同时注意保护相邻部位设施以及相关商户的所有物品。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进出材料必须登记。

5、若需进行锯木版、打冲击钻、刷油漆等易产生大噪音、大灰尘以及有刺激性气味的工作,请提前作好安排,在非营业时间或到商场后门外进行。

否则罚款300元。

6、装修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采用袋装堆放在安全位置。

装修结束后有施工队自行清理干净。

垃圾乱堆乱放甚至不清理干净者将处于200元罚款。

7、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商场任何设施和物品。

退场时必须接受防损部门的检查,不得带走商场任何物件。

第二条、消防管理1、施工负责人必须承担施工现场的一切消防责任。

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所用材料需进行适当防火处理。

2、对于天那水、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注意安全,用后妥善处理。

3、商场内禁止一切易产生火花、烟雾以及明火的作业。

若确实需要,必须事先向工程及防损部申请,在研究可行的情况下由工程及防损部人员在现场监督时进行。

违者重罚500-1000元。

第三条、工程要求1、专柜的装修均不得影响或损坏商场的空调风管、配电主干、消防设施等原有设施与设备。

天花、地板若需要更换的必须事先审批并在施工工程中不得影响邻近部分。

2、花上需吊装物件的(包括吊天花),必须采用吊杆将承重部件固定在楼板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天花板上。

天花上不得留有任何杂物。

3、用的电线、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有标明生产厂家、注册商标及CCC认证。

4、一专柜必须在合适位置(不准在仓库)安装一配电箱,用于控制专柜射灯等效果照明。

基本照明和插座电源由空调房电箱控制。

5、有电线必须采用2.5mm2以上有出厂标志的国标电线。

电线必须穿管布置,任何部分均不得外露。

天花上管线布置必须横平竖直,主管使用PVC硬管,进入灯具部分可用软管,在交叉部位使用PVC三通,对接部位使用PVC直通。

电线颜色按相线(黄、绿、红)零线(黑色)、地线(黄绿相间)的标准色区分开。

6、灯具安装必须牢固,并与衣物之间有一定安全间距。

天花上的灯具需要用铁线吊装。

灯箱内部需使用防火材料,并预留散热孔。

7、灯必须安装配套支架,电子整流器密封于该铁壳支架内部。

石英灯使用铁壳整流器接12V卤素灯,不得使用220V灯杯。

8、必须严格按审批过的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动,若确有所需必须先报业务部审批。

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办理合法的入驻经营手续,与市场签定租赁合同。

所有经销商在入驻后必需办理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经销商将视为违法经营,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进入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凡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经营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市场经营证。

每个经销商应保持自己展位门前干净整洁,商品摆放有序。

第十八条:在市场内的经销商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

市场内的商品应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经销商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条: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我市场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三第:经销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交纳税金及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鼓励买卖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第二十五条:订立购销合同双方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第二十六条:订立购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二十七条:购销合同中应包含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市场在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时,以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凭。

第二十八条: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市场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销商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三十条:经销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一条:经销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禁止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来我市场采购的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经销商查询,经销商应如实给予答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或者提虚假信息。

第三十七条:如因产品的质量或加工质量的原因而受到消费者投拆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处罚,问题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八条:为了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市场自律,市场将严格按照天地数码电脑城所要求的“六规范、五统一、四整洁、一文明”来进行管理,即:(一)六个规范:设施规范;制度规范;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卫生规范;安全保卫规范。

(二)五统一:证照悬挂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商品价签统一;胸牌制式统一;垃圾容器统一。

(三)四整洁:经营场所整洁;经营设施整洁;经营商品整洁;经营者仪表整洁。

(四)一文明:按照“天长市民文明公约”的要求,各经销商自觉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遵章守法。

市场将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管理及各经销商的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场将向入驻经营的经销商提供以下的服务:(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二)提供经销商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服务;(三)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各项制度;(四)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实行公开办公制度:(一)服务管理机构名称公开;(二)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公开;(三)市场管理制度公开;(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五)消费者投诉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

第四十一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四十二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其管理的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四十三条:市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部门负责,统一对市场的卫生、消防、安全、出入货等各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市场治安管理办法》、《安全防火责任书》、《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天地数码电脑城。

天地数码电脑城综合管理部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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