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商户经营管理规定
市场夜市商户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夜市商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夜市经营秩序,提升市场夜市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在市场夜市从事商户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市场夜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夜市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夜市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市场夜市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服从市场夜市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市场夜市经营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种和经营场所。
第七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维护市场夜市的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尊重市场夜市管理机构和其他商户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章经营规定第九条市场夜市经营时间,根据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商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经营。
第十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经营品种,不得擅自违规经营。
第十一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工商税务等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第十三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管理,确保员工的经营行为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涨价,需在明显位置标明商品价格。
第十五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的把关,不得销售伪劣商品。
第十六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夜市管理机构的巡查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保障经营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十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顾客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市场夜市卫生的管理,保持市场夜市的整洁。
第二十二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市场夜市安全的管理,确保市场夜市的安全。
商户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户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场内所有商户及其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商户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商户,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入场资格第五条申请进入本市场的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二)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和经营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四)同意遵守本规定和市场管理规定;(五)市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商户申请入场,应当向市场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经营设施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场管理部门对商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注册,发放商户入场证。
第八条商户入场后,如需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九条商户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规范:(一)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二)明码标价,价格真实、准确;(三)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商品功能;(四)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五)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六)不得破坏市场秩序;(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八)其他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内容。
第十条商户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商品来源、批次、数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商品质量负责,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退换货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理。
菜市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菜市场商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菜市场内的商铺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
第三条菜市场商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遵循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菜市场商铺所有人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善意、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五条菜市场商铺所有人及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方组织的培训和活动,不得违规营业。
第二章商铺管理第六条商铺所有人应当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要求,购买商铺使用权,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商铺所有人应当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规定进行装修、设施设置,保持商铺的整洁、清洁和安全。
第八条商铺所有人应当保持商铺环境卫生,不得乱倒废弃物品,保持通道畅通,定期清理商铺内外。
第九条商铺所有人应当定期维修商铺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条商铺所有人应当遵守市场管理方关于经营时间、经营品种的规定,不得私下修改。
第三章商户管理第十一条商户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并履行。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规定注册并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商户应当遵守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涨价、虚假宣传或销售劣质产品。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及支付税款。
第四章市场管理第十六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市场巡查,保障市场安全和秩序。
第十七条市场管理方应当为商铺所有人、管理人员和商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
第十八条市场管理方应当设立客服中心,为商铺所有人、管理人员和商户提供投诉、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公布市场管理规章,使所有人员了解市场规则和要求。
第二十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加强市场安全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的集贸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集贸市场指的是以固定场所为基础,以商业、服务、娱乐等功能为主,集贸、交易、销售、服务、仓储等于一体的市场。
第四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推行依法管理、责任明晰、规范有序、安全可靠、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六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并具备从事集贸市场经营所必需的经营条件。
第七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和经济实力;(四)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五)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第三章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九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二)安全行业标准和规范;(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开展公益性服务;(五)交易管理公正公平。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健全的市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的经营计划、经营计划实施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经营区域,根据经营需求和市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划分,并公示在市场内外。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市场内外安全和稳定的经营环境,避免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商户服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商户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的商户。
第三条商户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信为本;(二)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四)创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商户申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设施;(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商户退出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二)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四)不得擅自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五)不得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六)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九条商户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二)按照承诺履行商品或者服务义务;(三)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消费者;(四)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条商户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户的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所有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放心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户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商户准入:1. 商户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 商户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
3. 商户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商户应遵守市场管理规则,服从市场管理。
第五条商户退出:1. 商户因经营不善、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经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可予以清退。
2. 商户自愿退出市场,需提前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商品质量管理第六条商户应保证所经营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的商品。
第七条商户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商品质量。
第八条商户应主动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价格管理第九条商户应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低价格,严禁价格欺诈。
第十条商户应合理定价,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商户应提供优质、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十二条商户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商户应主动接受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
六、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乱堆放物品。
第十五条商户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经营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商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电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商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七、其他规定第十八条商户应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则,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商户应积极参加市场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户经营管理制度

商户经营管理制度一、概述商户经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商户经营行为,提高商户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市场秩序良好发展。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商户,包括零售商户、餐饮商户、服务商户等。
二、经营许可1. 商户经营前,需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经营许可证件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年审和变更手续。
三、经营准则1. 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商户应保证经营场所的卫生和安全,并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进行经营。
3. 商户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不合格服务。
4. 商户应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
5. 商户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积极处理消费投诉。
四、经营管理1. 商户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
2. 商户应定期对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3. 商户应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保证商品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4. 商户应加强员工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合规监管1. 商户应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经营违法行为,应积极配合调查。
2. 商户应及时缴纳税费,按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 商户应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遵守行业规范,不得违反价格规定,不得垄断市场。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商户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
2. 商户应积极配合整改工作,自行消除违规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商户经营管理委员会所有。
结语商户经营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于商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商户应严格遵守制度的各项规定,注重与消费者的良好互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共同营造有序、安全、公正、诚信的商业环境。
夜市经营管理制度

夜市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夜市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夜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所有在夜市区域内的商户、消费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经营管理机构1. 成立夜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夜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卫生、安全、秩序等。
2.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夜市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三、商户管理1. 商户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
2. 商户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 商户应当遵守夜市的营业时间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超时经营。
4. 商户应保持摊位周围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商户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2. 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赔偿。
3. 夜市设立消费者投诉点,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五、安全管理1. 夜市区域内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商户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明火。
3. 夜市应设置监控系统,加强夜间的安全巡逻。
六、卫生管理1. 商户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2. 夜市区域内应设置足够的垃圾桶,方便垃圾分类。
3. 定期组织清洁人员对夜市区域进行清扫和消毒。
七、秩序维护1. 商户应遵守夜市的经营秩序,不得抢占他人经营位置。
2. 禁止在夜市区域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3. 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夜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管理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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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商户经营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规定,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在制定本办法中,市场坚持采用“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与我市场的经销商共同将我市场的经营秩序管好、搞好。
第四条:市场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在我市场内进行经营、经销以及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市场内的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的工作,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肆意妄行,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市场将依据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入驻须知第八条:装修注意事项。
市场内各种户型装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房屋的结构,尤其是承重钢梁及墙体。
不允许做任何改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例如挖门、做展厅)必须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对房屋内的楼梯、厨房、卫生间做改动时,需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房屋内的水路、电路进行改动时,需报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维修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防止发生危险。
特大户、大户不允许在货场内擅自建房间。
在室外做蓄水池时,须报工程部批准,防止破坏地下管线。
标准户型装修时,对房间墙体不允许做任何私自拆改。
装修材料要存放在室内或自己的货场内,不允许占用市场内的公用道路及他人场所存放物品,或进行施工作业装修垃圾要及时、自行清理,道路及货场内不允许存放任何垃圾。
如果装修垃圾需由市场代为清理,市场收取相应的费用。
各装饰装修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无消防设备而进行施工的单位,经市场查出后将勒令停工,待消防设施到位后再进行施工。
第九条:户外广告制作事项。
为了使市场内的广告统一,整齐,营造出统一协调的经营环境。
花旗国际市场内各商户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尺寸进行制作,(广告设计由各商户自行决定)。
第十条:货场遮阳蓬的搭建。
市场货场遮阳蓬均由商户自行建设,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满高4米,必须为轻钢结构。
遮阳蓬制作完毕后,均不得在上面做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匾。
第十一条:用水、用电事项。
市场内统一供水、供电,在使用过程中须注意以下事项: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浪费。
禁止乱拉临时线,禁止使用电炉等危险性电器水费的收取按水表所用的吨数,如实收取。
电费的收取:每个电表均配有一个电卡,一表一卡。
用电前先到市场财务中心购买电量,输入电卡,然后插入电表使用。
有漏水、漏电现象,及时与工程部或客服中心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货物的存放。
各商户的货物都应放在自己的货场内,具体要求如下:各商户的货物堆放,均应放在自己的货场内。
市场公用道路及绿化区域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货物堆放的高度应适当,不宜太高,一般应控制在2米以内。
板材的加工:除市场已建加工车间及自建车间以外,其余市场内任何场所都不得进行加工活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办理合法的入驻经营手续,与市场签定租赁合同。
所有经销商在入驻后必需办理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经销商将视为违法经营,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进入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凡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经营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市场经营证。
每个经销商应保持自己展位门前干净整洁,商品摆放有序。
第十八条:在市场内的经销商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
市场内的商品应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经销商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条: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我市场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三第:经销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交纳税金及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鼓励买卖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第二十五条:订立购销合同双方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第二十六条:订立购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二十七条:购销合同中应包含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市场在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时,以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凭。
第二十八条: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市场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销商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三十条:经销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一条:经销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为了加强人口的管理,市场要求经销商严格遵守《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凡来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均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及《外来人员就业证》;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经销商,应当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凡在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禁止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来我市场采购的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经销商查询,经销商应如实给予答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或者提虚假信息。
第三十七条:如因产品的质量或加工质量的原因而受到消费者投拆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处罚,问题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三十八条:为了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市场自律,市场将严格按照南京市对市场所要求的“六规范、五统一、四整洁、一文明”来进行管理,即:六个规范:设施规范;制度规范;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卫生规范;安全保卫规范。
五统一:证照悬挂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商品价签统一;胸牌制式统一;垃圾容器统一。
四整洁:经营场所整洁;经营设施整洁;经营商品整洁;经营者仪表整洁。
一文明:按照“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的要求,各经销商自觉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遵章守法。
市场将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管理及各经销商的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场将向入驻经营的经销商提供以下的服务: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经销商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服务;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各项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实行公开办公制度:服务管理机构名称公开;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公开;市场管理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消费者投诉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
第四十一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四十二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其管理的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四十三条:市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部门负责,统一对市场的卫生、消防、安全、出入货等各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市场治安管理办法》、《安全防火责任书》、《市场货物出入管理办法》、《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场。
年月日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
何谓恩情?恩情即施惠人给受惠人的好处,恩惠情谊。
恩情言其大,有“养育之恩”、“救命之恩”;恩情言其小,有“滴水之恩”、“帮扶之恩”……大恩大德,人们会没齿不忘,刻骨铭心;小的恩惠,我们同样会念念不忘,记挂在心。
恩情,难以用确切的言辞来表述,只能用心灵去感受,用行动去报答。
恩情,就是当你身处困境时,有人愿意帮你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失意落魄时,有人不离不弃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遇事有难时,有人无私帮助你的那份情。
做人千万不能忘恩,忘了恩,就负了义;忘了恩,就负了人;忘了恩,就没有了良心!何谓真情?真情,就是寒冷时的一把火,让人感觉暖意融融;真情,就是严冬里的一轮暖阳,它的光和热都洒在了你的身上;真情,就是黑暗中的一盏灯,照亮了你前行的方向;真情就是一眼清泉,滋润着每个人的心田,让我们精神旺盛,生命茁壮!真情,就是一首动听的歌曲,它能将你的烦恼驱赶;真情,就是一个灿烂的微笑,它能让你心花怒放;真情,就是一场及时雨,它能让你干涸的心灵滋润舒畅!真情,是无私的奉献;真情,是真诚的情谊;真情,是纯洁的爱心。
做人,真情不可少,感恩最重要。
一颗感恩的心,人人都需要;有了感恩的心,彼此都温暖;捧出感恩的心,个个皆欢笑。
恩情很贵,真心难得,真情莫伤。
伤了真情,就伤了真心,伤了真心,就伤了好人,伤了好人,就落下了悔恨。
恩情最怕忘,真情最怕伤!母亲的恩情不能忘,生我九死一生,养我含辛茹苦,襁褓中奶我喂我,怀抱中亲我宠我,双手中托我举我,出门时想我盼我,病痛中怜我惜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