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修正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1. 背景电子设备已成为现代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通过互联网在家办公、购物、娱乐等。

然而,电子设备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问题,比如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等,因此需要建立进网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设备的管理和掌控,提高网络安全保障系统的整体安全等级,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

2. 目的订立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1.加强对电子设备的管理和掌控,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2.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提高整体安全等级。

3.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为用户供给更加安全、稳定的使用环境和服务。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使用电子设备进入公司网络的员工。

4.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使用电子设备进入公司网络的员工。

在进入公司网络前,员工必需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4.1 准入管理1.全部使用电子设备进入公司网络的员工必需事先申报,并经过管理人员的审批后方可进入。

2.管理人员对进入的员工,必需进行身份确认,并订立相应的安全访问策略。

3.在进入公司网络后,员工不得私自更换电脑IP、MAC地址、通过路由器等方式进行私人网络上网。

4.2 使用管理1.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从事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

2.员工不得修改网络和安全配置,私自共享公司文件和数据等,不得利用VPN等手段绕过公司网络安全策略。

3.员工不得发布、传播违法信息,不得访问带有色情、暴力、反动等不良内容的网站和信息。

4.3 安全管理1.员工必需严格遵从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如保密规定和密码安全要求等。

2.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不得任意下载和安装未经公司批准的软件程序和插件。

3.员工必需适时更新计算机和应用软件的补丁和安全软件,保持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管理人员将实行以下措施:1.严格把控准入管理,对于非平台认可的设备不予接入。

2.对于违规操作,管理人员将适时发觉并隔离或封锁。

3.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依据公司规定,对员工进行认证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节电信设备进网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实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生产质量保证审核的程序和评定办法,适用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审核。

第三条没有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审核机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安排,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简称《检查评定表》,见附件)条款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条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经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依据申请方对进网产品质量控制可靠程度进行抽查,对抽查企业审核机构到生产现场依据《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授权的生产质量保证审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检查程序第六条检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人具备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其余人员可以由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检查以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了解受检查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检查方的质量手册;(二)制定检查计划;(三)确定现场检查日期。

第八条现场检查的实施包括以下内容:(一)首次会议检查组到达现场后,与受检方第一次会议要作如下工作:1、向受检查方介绍检查组成员;2、确认检查范围;3、简要介绍检查评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4、检查组向受检查方做出保密承诺;5、确定受检查方陪同人员6、落实确保检查组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通过对现场情况察看,选择具体的检查点。

(三)检查取证检查组按照《检查评定表》中确定的检查条款、逐条检查取证和评定,通常采用的检查取证方式是:1、查询文件和记录;2、审查生产环节质量保证措施;3、面对面询问生产人员、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四)评定由检查组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作出实事求是、公正、科学的评价,评定结果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五)交流在末次会议前,检查组应与受检查方陪同人员和高层领导进行一次沟通,并请受检查方确认不合格报告事实。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范本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范本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以下简称进网许可制度)是指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设备,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制定和公布。

二、进网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信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信部提交下列材料:(一)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资料。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工信部自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进网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的质量和技术状态符合规定要求。

三、进网许可证的管理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未标注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承诺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提供电信设备。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技术状态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工信部报告。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各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于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壹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迸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中请的受埋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贵本辖区内电信设各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1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壹)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于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简介、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九)用户操作手册;(十)设备于境外的检验方案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修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

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三)企业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五)电信设备介绍。

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

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

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一)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二)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三)不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