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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保证电力通信网的安全畅通,满足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维护国家、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益,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通信网专用通信设备是指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并对电力运行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具有特殊要求的通信设备,例如:电力调度交换机、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特种光缆等。

第三条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

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不得在电力通信网内使用。

第四条经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授权,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进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受理、审批、组织管理、颁发进网许可证、监督管理、质量跟踪等工作。

第五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非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电力行业不另作进网要求。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七条申请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凡申请进网的通信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一)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机构、隶属关系等。

(二)生产概况:生产能力、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产品概况:企业标准、技术资料、成本分析、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等。

(四)用户清单:设备在电力系统使用的典型用户名单(新设备除外)、投运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情况、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五)经销进口通信设备的企业,除满足上述四条要求外,还需提供国家允许进口通信设备的各种有关文件。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指的是对新建或改建的电信设备进行审批、验收和接入运营商网络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随着电信设备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进网管理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从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新建或改建的电信设备,主要包括通信线路、室内覆盖设备、无线基站等。

这些设备通常由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组织建设,为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验收和接入程序。

1. 通信线路通信线路是电信设备的核心部件,负责连接不同的设备、地点和用户。

通信线路的建设需要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线路的类型、路径、长度和承载能力等因素。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通信线路的建设计划、材料、施工质量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2. 室内覆盖设备室内覆盖设备是指在大型建筑物内为移动通信终端提供信号覆盖的设备。

这些设备通常包括基站、中继器、分布式天线等,负责在室内环境中传递通信信号。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室内覆盖设备的建设、安装、调试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3. 无线基站无线基站是指在无线移动通信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基础设施,通过无线电波将用户的信号传输到网络中。

运营商通常会在重要地点或区域内建设无线基站,以提高网络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无线基站的建设、安装、调试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二、进网管理的工作流程进网管理包含审批、验收和接入三个阶段,这些阶段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电信设备进行管理的必要流程。

1. 审批阶段审批阶段是指建设单位向相关机构申请设备建设许可,包括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此外,还需要申请有关部门的环保、城建以及电磁辐射等各项审批。

2.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是指在设备建设完成后,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合格性审查,以进一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规定标准。

验收阶段包括设备的质量、功能、技术指标、技术防护等方面的验收。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保证电力通信网的安全畅通,满足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维护国家、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益,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通信网专用通信设备是指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并对电力运行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具有特殊要求的通信设备,例如:电力调度交换机、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特种光缆等。

第三条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

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不得在电力通信网内使用。

第四条经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授权,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进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受理、审批、组织管理、颁发进网许可证、监督管理、质量跟踪等工作。

第五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非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电力行业不另作进网要求。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七条申请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凡申请进网的通信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一)企业概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机构、隶属关系等。

(二)生产概况:生产能力、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产品概况。

企业标准、技术资料、成本分析、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等。

(四)用户清单:设备在电力系统使用的典型用户名单(新设备除外)、投运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情况、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五)经销进口通信设备的企业,除满足上述四条要求外,还需提供国家允许进口通信设备的各种有关文件。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电[2003]28号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

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并 提 交 申请 抽 样 检测
话 机 可 视 电话 等 )
2 3 4

家 ) 办 理 电 信 终 端 设 备 型 号 进 网许 可 证

用 户 交 换 机 集 团 电话


程序

厂家也 可 在 生 产定 型 鉴 定前 向 电 ( 一 ) 厂 家 需 向省 局 行 管 机 构 和 电

移 动 电话 机 无 线 寻 呼 机
3






委 托进 网 检 测 通 知 书有 期 为 3 0


同线 电 话 转 接器

1
电话 报 瞥

国 内生 产 主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无 生

器 电话 防盗 用 器 电 话 密 码 锁 等
7
、 、 ,

产 主 管 部 门 的应 提 供 相 应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4
、 。
(七 ) 检 测 单 位 收 到 抽 样 设 备 后 在

( 九 ) 电信 政 务 司 进 行全 面审 核 符合本规定要 求 的
,
,

第 五条
自治 区

直辖市邮
厂家 的生 产 必 备 条 件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向 电信 政 务 司提 交 审查 意见 的报 各
,

于 巧 日 内 向 厂家
电管 理 局通 信行 业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颁 发 邮 电 部 电信 终 端 设 备 进 网许 可 证
地 设 备 生 产 条 件 隶 属 关系 等 )
5
、 、
电信 政 务 司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批文。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四条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备介绍。

(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

(三)相关标准情况。

第五条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第六条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进网检测第八条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

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一年五月十日
【总页数】4页(P3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J], ;
2.《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意义深远 [J], ;
3.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J], ;
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J],
5.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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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法规类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

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九)用户操作手册;——(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

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八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二)进网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电信管理局;——(三)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总体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四)对专家评审认为可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通知进网受理部门,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五)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交进网受理部门;——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六)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联系进网试验或在指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试验完成后,试验单位向进网受理部门出具试验报告;——(七)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告和试验报告等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第九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一般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三)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报进网受理部门;——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十五日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四)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体系审查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局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十五日内颁发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第十条对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再安排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连续二次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申请进网许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安排抽样检验,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自行送样检验。

对生产企业送样检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保留随时抽样检验的权利。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换证时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原颁发的进网许可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质量情况报告。

除电信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生产企业申请换证的电信设备需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外观、技术改动或软件版本升级,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电信设备改动前后的照片和改动内容说明等材料。

对外观、技术改动较大或软件版本升级的电信设备原则上需做检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第十三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发放,进网标志应牢固粘贴在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上。

进网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伪造和冒用。

——进网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和冒用,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不得加贴进网标志。

——第十五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则失效,生产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向其设备经销商或用户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背面应有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复印件应做好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持有的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外包装上应具有进网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和机身序号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电信管理局每年对生产企业执行进网管理规定的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生产企业须将其设备当年的销售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部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的和网上使用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通告。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应保证获证设备的一致性,不得降低产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电信管理局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

电信企业不得购置目录外的电信设备。

——第二十三条电信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设备,不得拒绝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刊登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企业受理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进网使用的无证设备须补办进网手续,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责令拆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不能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信企业购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给予警告、限期补办进网手续,对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设备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电信设备,对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拒绝进网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以及中文标识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从事进网审批、认证、检测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类各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界定邮电部电信政力司电司[1995]32号文印发——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邮电部邮部[1993]675号文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兹对各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作如下界定。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无线电寻呼是以无线电广播方式传递简单信息的一种移动通信方式。

无线电寻呼业务是由主叫用户利用电话,通过无线电寻呼系统向携带无线电寻呼接收机(BP机)的被叫用户发出信息,要求进行电话联络或直接传递有关信息。

它也可以同时向多个被叫用户发送同一个内容的信息。

——无线电寻呼系统可以采用人工接续方式或自动接续方式。

寻呼用户在无线电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得到声觉(音响)、视觉(文字、数字显示或汉字显示)及触觉(振动)信息。

在不同城市的寻呼台按同一频率和统一分配的漫游用户地址码组建起无线电寻呼系统,组成联网漫游寻呼网,为用户提供在漫游服务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功能。

整个寻呼网内的每一个联网漫游有权用户无认他漫游到网内的哪一个城市,主叫用户只需拨叫当地寻呼台号码即可实现对漫游用户的寻呼。

——不符合上述联网漫游功能的无线电寻呼,如主叫用户利用拨打长途自动电话或其它各种方式实现异地寻呼的均不能称为联网漫游无线电寻呼。

——组建全省性和跨省的地区性或全国性无线电寻呼网,要充分利用国家公用电信网组网。

二、800MHz(兆赫)集群电话业务——800MHz(兆赫)无线电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工作频段为800MHz(移动台发、基站收占用的频率为806-821MHz;基站发、移动台收占用的频率为851-866MHz),能将有限的无线通信信道在中心控制台控制下,自动地指配给系统内用户使用,即中心控制台按动态信道指派的方式将系统内的空闲信道分配给要求通的用户通信,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主要用于指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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