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赟:公民精神:法治社会的法政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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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中尊重的理解

论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中尊重的理解

论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中尊重的理解作者:周海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执法者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人性化执法”体现了对人性、人权的关注和保护,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执法对象的生命、尊严放在第一位,给与更多的人文关怀。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以人为本尊重作者简介:周海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70-02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增强,社会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前传统的执法理念和行为方式逐渐无法适应社会新形势下的要求。

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正逐渐为各级公安执法机关认可和接受。

因此,加强对新型执法理念的研究和挖掘,对于公安机关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人为本的价值基础在于对作为主体——人的尊重。

这种尊重,就是强调人格的不可侵犯性。

它包含两个层次:作为自我对他人的期望,它意味着要求他人承认与肯定自我的尊重;作为处理自我与他人的交往原则,尊重表现为对他人内在价值的肯定和认可。

当代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更注重人的生命、自由和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

一、尊重的内涵解读尊重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

依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共分为以下五个层次:(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社会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实现的需要。

各种需要从低级到高级逐级上升,并且下一级需要的满足是上一级需要形成的基础。

自尊和受尊重是其中第四层面的尊重需要。

这种需求趋势人们希望并致力于获得稳定的社会地位,寻求个人的能力和成就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自尊即自我尊重,是个体对自我形象的主观感觉,可以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是个体内部尊重,通过社会比较所形成的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表现为自我尊重和自我爱护,其中还包含要求他人、集体和社会对自己尊重的期望。

法学论文:培育公民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学论文:培育公民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学论文:培育公民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法学论文:培育公民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培育公民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口何平立,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然而当前我们仍没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过程中,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也不够健全与完善。

如面对现代社会治理,大多数地方政府官员并不熟悉自己应有的角色。

所以,当下中国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地方化”倾向日益严重。

近年来,社会基层权利、公民权利频频受到损害;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刚性稳定观下,群众诉求、媒体监督、网络问政等政府宝贵的执政资源,却被视为洪水猛兽而被权力反制。

如因发短信或发帖而“因言获罪”,被地方公安机关拘留或跨省追捕现象频频见诸媒体。

这些案件的最大共性,在于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行政和个别领导干部对司法权力的滥用。

2011年5月,河北省香河县政府大规模违法强租农民4000多亩耕地,“高价”倒卖给开发商,激起农民群体反抗;贵州仁怀市茅台镇为打造“白酒一条街”,几名副镇长率执法队打砸一百多家合法经营商户,强行扣押货品,逼迫搬迁,影响极其恶劣。

更严重的是,这些乱象仍在蔓延。

可见,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其对缺乏监督与制约的权力还犹如“牛栏关猫”。

今年3月,胡锦涛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

从世界历史发展考量,一个健康、成熟发展的公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

国家权力与法的来源是公民,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国家的主人。

而法治国家则是指国家机器的法治化、民主化。

因此,国家的法治化,既要有公民社会的参与,又不能脱离社会的法治化。

社科法学二题

社科法学二题

Two Issues of Social Science of Law 作者: 周赟[1];沈明敏[1]
作者机构: [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2-14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5期
主题词: 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名"与"实";争论;学术流派
摘要:社科法学是当今中国法学学术流派中的重要一支,其于近些年更是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科法学在一路高歌猛进的过程当中也存在一些亟需予以认真对待的问题,它们一定程度上关乎着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以及深深嵌于其中社科法学之本身.基于此标准,首先对社科法学的"名"与"实"进行了一番知识考古、清理、整理的工作,指出了社科法学这一"名"极易让人误解社科法学着重点之所在并且具有一定的逻辑混乱与指向不明.随后回顾并检思了当下正在发生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指出了二者之争的实质在于二者之间的学术流派属性不尽相同以及由其衍生出的一些差异,当然还有二者所依凭的理论资源不同,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究竟该如何对待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二者之间的关系.。

周赟: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周赟: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周赟: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周赟日期:2014年01月08日浏览:575对大陆地区高校法学教育而言,2008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正是在这一年,国家允许在校本科毕业生、也即尚未毕业的大四本科生参加统一司法考试。

这一政策调整之所以构成高校法学教育的节点,是因为它实际上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给高校法学教育带来了明显冲击:第一,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冲击。

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上半年学期的后半段以及下半年学期(现在司考一般安排9月中下旬)的开学阶段,几乎所有报考司法考试的同学都不再认真上课、甚至根本就不出现在课堂和学校(而出现在各种司考补习班)。

考虑到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高强度竞争,许多报考生实际上早在大三上学期、甚至更早时期就开始把主要心思花在备考上。

这意味着,对高校法学教学秩序造成的潜在影响,可能在更早的时期就已存在。

第二,对高校课程设计的冲击。

由于许多、并且似乎越来越多的本科生有志于报考司法考试,因而那些没有被列为必修或限选且没有被列入司法考试内容的课程,竟有渐趋取消的倾向;而那些“有幸”被列为必修或限选但没有被列入司法考试内容的课程,则越来越名存实亡:学生们固然由于学制的压力而不得不修习,然而实际上这些课程的课堂却只是“留得住学生的人,留不住学生的心”。

你可能会说,高校法学教育本就应当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主要面向,而通过司法考试又事实上成为了法律实务人才的门槛,因此,高校法学教育本就应当服务于法治实践和司法考试;也因此,如上所谓“冲击”更贴切的说法或许是给高校法学教育带来了合理调整的“契机”。

可以肯定,高校法学教育当然应以服务法治实践为主要面向,并且我也不否认司法考试合格确实已经成为高校法科学生有机会服务法治的基本条件,但这从逻辑上并不能得出如下结论: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围绕司法考试展开;或者说,如果要得出如上结论,还必须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司法考试的内容事实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从事法律实务。

周叶中版宪法考研复习笔记-精简背诵版

周叶中版宪法考研复习笔记-精简背诵版

宪法复习笔记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政治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分类:根据有无成文法典,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制定主体,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第二章宪法的发展历史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宪法的产生,英国宪法(光荣革命)、美国1787宪法(1789实施,1791颁布《权利法案》确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法国宪法(大革命产物)近代各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法、不成文,不彻底,保留了王权;美国宪法,天赋人权思想、反封建的彻底共和制;法国宪法,彻底的革命性,深受启蒙思想影响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基础,民主政治的建立;思想文化基础,人民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

现代宪法的产生标志:《魏玛宪法》、苏俄宪法第三章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根据一定原则制定国家根本法的权利。

制宪权的性质:国家最高的权利的表现形式制宪程序:制宪机关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审议通过、宪法的颁布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制宪、行宪的整过程的宪法的基本精神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属于国家的巨大多数人基本人权:作为人所享有的维护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权力制约:国家权利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以保证公民权利的原则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的、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重要保障。

第五章宪法形势与结构宪法的形式: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形式分为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宪法典结构形式;宪法典的结构形式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第六章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中考社会模拟赛试卷:浙师婺外九年级作业检查1

中考社会模拟赛试卷:浙师婺外九年级作业检查1

浙师婺外九年级作业检查社会·法治试题卷2022.3一、选择题(每题2分,20题共40分)一起向未来——2022冬奥会在北京和河北张家口市圆满召开。

读图1、2,回答1-2题。

1.结合图1,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来看,历届冬奥会举办地主要分布在()A.发达国家中低纬度B.发展中国家中高纬度C.发达国家中高纬度D.发展中国家中低纬度2.张家口能够成为北京冬奥会赛区的有利自然条件有()A.距离北京近,交通便利B.雪道等基础设施完善C.雪期较长,冬季气温适宜D.多平原,地形平坦开阔3.我国疆域辽阔,江河奔放,山峦起伏,沃野千里。

有关以下省份的描述正确的是()A.浙江省:地处南方地区,省级行政中心是长沙市B.西藏自治区:平均海拔最高,主要种植小麦、玉米C.云南省:人口分布密集,位于地势第三级阶梯D.四川省:位于西部地区,四川盆地适宜种水稻4.下列关于图 3 中世界各区域地理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图3A.甲地是农业非常发达,以家庭农场为单位,机械化程度高B.乙国气候温和多雨,南部的班加罗尔有“亚洲的硅谷”之称C.丙国有世界最大的热带雨林,北部的河流是世界第一长河D.丁洲地势特点是四周高、中间低,河流从四周汇向中间区域5.对图4的变化解释正确的是()A.甲时期“百家争鸣”儒学产生B.乙时期推行儒学教育兴办太学C.丙时期采取了罢黜儒家的政策D.丁时期以后儒学居于正统地位图4选项史实结论A. 唐玄宗励精图治出现了“贞观之治”B. 文成公主入藏中央实现对西藏的直接管辖C. 宋太祖“杯酒释兵权”导致地方藩镇割据D.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反映了北宋城市经济繁荣7.南北朝时期黄河流城出现“胡人汉服”“汉人胡食”现象,这体现了北魏孝文帝改革()A.学习汉族先进文化B.加速北方各民族封建化的进程C.促进北方民族交融D.巩固北魏对中原广大地区的统治8.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下列图片中的科技成就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①筒车②放马滩纸③木棉纺纱车④持罗盘陶俑A.②①③④B.②①④③C.①②③④D. ③②①④小小的棉花背后是一部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史。

国开政治学原理形考任务4

国开政治学原理形考任务4
答案:公共利益
题目:制度是近现代政治开展的产物,它强调政治权力的获得以与政治权力的运 作必须遵从人们的政治正义观念。
答案:宪政
题目:是实现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路径。
答案:宪政建设
题目:是指一国政治体系的连续性和有序性,它包括国家政权体系的稳定、权力 结构的稳定、政治过程的有序状态。
答案:政治稳定
题目:政治文化往往与独裁政治统治相伴随。
答案:社会价值
题目:道家的政治学说以〃法自然〃为思想核心,在统治手法上强调。
答案:无为而治
题目: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根底上,进一步引出学说。
答案:人权
题目:封建地主阶级在进展政治统治时,在统治形式上采取的中央集权制。
答案:君主专制
题目:根据思想,可以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功能划分,在分别执行国家各种权力的 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视制约机制。
题目:〔〕认为,处于当代这种深刻的理性多元主义的现实中,指望人 们都持某一种综合性教义是不可能的,除非用国家力量来压迫民众。
答案:罗尔斯
题目:〔〕是实现政治稳定的根本途径。
答案:政治制度化
题目:〔〕是政治权力主观构成要素中最为根本的要素。
答案:理论与策略
题目:〔〕为政治文化研究提供了根本概念和理论框架,因此被认为是 当代政治文化研究的经典之作。
答案:政治合法性
题目:直到的产生,才给〃政治〃一个较为准确而深刻的定义。
答案:马克思主义
题目:中国学说对政治的阐释,直接寄托了他们对于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追求。
答案:儒家
题目: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社团是、青年组织和妇女组织。
答案:工会
题目:中国人民是共产党和党派合作的主要场所。

2023国考申论范文:贯彻法治精神 建设现代政府

2023国考申论范文:贯彻法治精神 建设现代政府

2023国考申论范文:贯彻法治精神建设现代政府贯彻法治精神建设现代政府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依法治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法治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要真正建设现代政府,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的表面,更需要贯彻法治精神,使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

首先,贯彻法治精神是实现政府公正治理的关键。

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离不开法治精神的指导。

贯彻法治精神意味着政府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无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政府依法行政,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真正实现政府与民众的良好互动。

其次,贯彻法治精神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现代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授权,也要在法律约束下行使。

贯彻法治精神意味着政府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性原则,接受法律监督。

只有政府依法运行,才能保证权力的合法性,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贯彻法治精神是实现政府效能提升的保证。

现代政府的使命是为人民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贯彻法治精神意味着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避免任性执法、脱离实际。

只有政府依法办事,才能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真正实现便利群众和促进社会进步。

然而,要贯彻法治精神,实现现代政府建设,并不容易。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

培养法治意识,就是要让政府部门明白,依法行政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从顶层设计角度看待法律。

政府部门要增强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学习和研究,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其次,要贯彻法治精神,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

政府应该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法规的宣传和解读,让人民群众能够全面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政府还应加强法律监督和问责制度建设,对违法行为及时严肃处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最后,要贯彻法治精神,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

政府应该加大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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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赟:公民精神:法治社会的法政文化基础【内容提要】在现代化这一历史进程中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必要时刻注意保持一个现代性的面向,这意味着所谓“和谐”不应当是传统中国意义上的“和谐”,而必须是内含现代性意蕴的和谐。

作为现代性的先进者,西方社会的文化基础正在于公民精神――相对应地,公民精神也应当是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

【关键词】公民精神;和谐社会;传统;现代性尽管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华民族就走上了一条启蒙与救亡二重奏[1]的复兴之路,期间还经历了长达三十年改革开放的辉煌历程,但必须承认,就整体看来中国还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或者套用政策话语来讲即“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工程还远没有竣工。

在这一背景下,要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必须兼顾一个现代化的面向。

因此,所谓“和谐社会”之“和谐”就不应该仅仅具有传统中国中的那样一种意蕴,而必须是具有现代性内涵的和谐。

那么,何谓“现代性”?虽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实可谓人言言殊、见仁见智,但应该说人们在如下这一点上还是基本达成了共识:即,现代性或现代化工程的源头之一在于中世纪末期的西欧启蒙运动。

按照康德的经典界定,这一时期之启蒙运动,其核心要义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因此“要勇于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2]。

这就是说,现代性或说现代化工程的人文基础就在于自己为自己的事情作主――当然,这种“作主”之前提必须建立在理性之上。

进一步讲,现代性的这一人文基础,表现在公共交往领域、尤其是政治生活领域,就应当是一种全民均有政治参与的自觉及能力。

申言之,现代化(城市)社会的文化基础恰恰就是:参与的精神。

进而言之,我们也可以说,参与精神构成了建设宪政[3]国家大背景下之“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

必须立即予以明确的是,作为现代化工程、和谐社会之文化基础的此种参与只能是奠基于理性之上、并且是公民理性之上。

那么,何谓公民理性?其实,这也就是本文所谓之“公民精神”,其内涵可具体分述如下:首先,民众之所以有参与之热情,其动力系源自对法权的尊重以及维续之热情。

德国学者耶林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即“为权利而斗争”[4],他明确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对自己应尽的义务”。

那么为什么说为权利而斗争是公民的义务呢?这主要地在于:一方面,因为个人权利(包括他人权利)后面总是关涉着法律的保护以及法律的权威,因此,如果个人权利受到伤害而又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时,不仅仅侵犯了个人利益,还伤害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为权利而斗争虽则看似维护个人利益,但实际上却可以极大地维护法律之权威;也因此,当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必须有一种斗争意识,因为唯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另一方面,正如单个的器官总是关涉着一个人的总体健康状况一样,各种具体的权利也总是关涉着个人的人格,因此,当个人的某一或某些具体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也就意味着一种对人格的冒犯。

从这个角度讲,为权利――这一看似功利性的目标――而斗争也就是为人格而斗争。

再一方面,作为公民、而不是奴隶,人们本就不应该将自己的利益寄托于权力行使者之“为民做主”的道德觉醒――这是没有保障的,因为权力具有一种使人为恶的属性(所谓权力生腐败,绝对权力生绝对腐败)。

更重要的也许是,民众对于法权的这种尊重、维护热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醒或告知有关决策者、决策部门注意到其决策所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或其决策的偏差方面。

考虑到世上本就没有十全十美的决策者,因此,以基于对法权之尊重的提醒、斗争作为具体形式的政治参与就实在是完善政治决策的必要途径。

申言之,在一个现代性的社会,民众必须具备这种对法权的尊重意识以及基于这种尊重意识的政治参与热情――并且,也只能是基于这种意识。

第二,公民精神蕴含着一种“愿赌服输”的程序精神,也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必须符合有关程序的要求――进而言之,也可以说公民的政治参与必须符合有关规则(规则即程序的设定依据)的要求。

如所知,任何程序都具有一个特点,即它不能保证最终的结果具有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样的特点或属性,唯一可以保证的就是它可以过滤、隔绝程序外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同时又保证有效的程序内因素都能够为结果所反映。

现代政制就具有程序的这个典型特征:你虽然可以在民主表决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你虽然可以随时提请诉讼而进入法律程序,但是,这并不能保证你就一定会得到自己想要的那个结果――在这种(尤其是出现“坏”结果)情形下,作为公民你就应当服从它。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饮鸩而亡的故事就实在是我们应当牢记、宣传的:由于他人的诬告,苏格拉底被判死刑,羁押于监狱候刑;有友人帮苏格拉底买通了狱卒,告诉苏格拉底可以逃跑,但是,苏格拉底却拒绝了这样做,他说,如果我已经成年,如果我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很熟悉,如果我长期以来一直被我们国家所保护,那么,如果现在根据这些法律我应当受到国家的惩罚时我就逃跑,则我岂不是犯了三重的罪(违法、违约、不义)?最终,苏格拉底饮鸩而亡[5]。

从很大程度上讲,一个合格的公民在参与政治运作或政治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这样的“愿赌服输”之精神――这种精神,其实也就是一种规则服从精神。

进而言之,第三,公民精神蕴含着一种“自由批判与严正服从相并行”的精神。

在很多情形下,人们可能会发现自己的权益之所以受到伤害,其源头恰恰就在于某些“恶法”(如对公民权益所造成威胁的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某一部分决策者。

此时,一个具备公民精神的市民又当如何作为?如果他放弃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则很可能意味着他的行为不符合前述关于公民精神的第一条;如果他想要保护、争取自己的权益,则又怎么可能符合上述第二条所及的规则精神?乍一看,此种情形下的公民似乎确实陷入到了如上两难困境之中而无法自拔,然而,如果深入地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遵守规则与反对规则并不具有必然的矛盾。

记得英国学者边沁在谈到守法问题时曾提出这样一个著名论断,“在一个法治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遵守,自由地批评(to obey punctually,to censure freely)’”[6]。

这个论断的意思是:一方面,作为公民,我们尽可以或者说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来对自认为不合理的法律(或决策)展开批评;但另一方面,只要相关法律还没有被废止(或者相关的政府官员、决策者仍然在履行公职),我们就应当坚定地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严格地遵守国家法律或服从该决策者的决策。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立法或法律的缘由造成了对公民权益的威胁或侵犯,我们完全可以一方面为这些被威胁或侵犯的权益而呐喊、斗争,另一方面又遵守那些威胁、侵犯我们权益但还没有被废止的法律。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2006年台湾民众的“倒扁”活动中看到:人们一方面对扁政府的做法表示出了持久而公开的反对意见,但另一方面,我们又清楚地看到“静坐游行不阻碍交通;公共集会基本没有暴力;言论发表讲求证据……甚而至于,政治意愿的表达与正常的工作生活两不误:据新闻媒体报道,绝大部分参与本次活动(不管正方还是反方)的民众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到现场“出席”,一俟正常的劳动作息时间马上离开之严格守法的局面。

如上,我们对作为现代性工程、和谐社会之文化基础的公民精神之内涵作了一具体之剖析,接下来的问题是,除了源自现代性的逻辑要求外,还有无其他的原因使笔者特别关注、强调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公民精神?总的说来,这主要地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缺乏这种基于公民精神的政治参与传统。

如果说参与精神在西方社会已经比较发达的话,那么,应该说在当下中国还明显比较匮乏。

究其原因,当主要地在于有关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古代中国,虽然历来就有所谓“天下者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7]、“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8]、“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9]等政治观念,并且这种观念在某些阶段也确实为“民”带来了很好的生活状态,但考虑到如上说法从根本上面对的是治者,是告诉、提醒治者如何才能把国家社会治理好,而作为被治者的普通“百姓”是始终排除在政治运作之外的,因此,古代中国的这些观念也许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政权以及政治决策的“民有(of the people)”和“民享(for the people)”,但却无助于“民治(by the people)”精神的形成。

事实也正是如此,经过数千年来的此种形式的政治运作,绝大部分中国民众都养成了一种在政治决策前面的消极特点[10]:他们要么根本不关注政治决策,要么仅仅关注决策的结果,而基本不关注决策程序以及决策过程本身,当然,更没有哪怕是起码的参与其中之热情或意识――相对应地,也就慢慢丧失了参与其中之能力。

其次,它是建设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对于民主的认识,我们更多地是习惯于把它等同为“多数人之统治”,或者进一步界定为“人民中的多数人之统治”。

个人以为,此种认识实可谓只看到民主的形、而没有看到民主的实。

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如果我们仅仅看到民主系多数人统治这一面,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即便出现“多数人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11]之局面,也不能说违背了民主之精神。

然而很显然,如果一旦出现多数人暴政的局面,那么,民主――一种本来为维护所有人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政制――就很有可能成为侵害人权的“正当”途径。

而这当然也就说明了所谓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这种认识是很有问题的。

因此,在界定民主时不能仅仅看到它的外在表现形式,还必须看到其内在精神实质,那么,民主的内在要义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即权力制约和权利表达。

这就是说,所谓民主从根本上来讲意味着任何“民”都有资格将他(或她)的所有权利(包括可能不合理的)要求予以充分的表达,并且通过这样的表达达到提示、提醒进而制约权力的目的。

有人也许要怀疑,权利的表达如何会起到制约权力的效果?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其一,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权力行使者)应该在公民提出权利要求后尽一切可能去促进或保障其实现,而这客观上也就意味着对权力本身的制约作用;其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民”可以通过行使选举、罢工、示威等形式表达自己的要求进而直接约束或抵制权力、尤其是非理性的权力。

由是,我们就可以清楚看到民主政制与公民精神的内在关联了。

再次,它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西方社会的有关实践表明,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就是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过程,因此,欲建设现代化国家、欲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不断提升法治文明的程度。

那么,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大体可以借用亚里斯多德的如下经典界定,他说,“优良法制的一层含义是恪守业已颁定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所遵从的法律是制定得优良得体的法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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