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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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5.24•【文号】财税字第12O号•【施行日期】198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12O号)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以国发[1986] 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

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但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五、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的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六、铁道系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铁道部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 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 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 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 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 2%) 【例】某市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80 000元,缴纳消费 税790 000元。计算该上市公司2019年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3%=38 1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2%=25 400元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 加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 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 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流程图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强制执行措施流程图 强制执行措施流程图
强制执行措施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流程图
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权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流程图
纳税申报的管理流程图
税务登记核准流程图
欠税公告流程图
税收优惠审批事项业务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营业税征收流程图
个人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1、要点
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②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③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④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2、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3、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4、征收管理
①纳费期限: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③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④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5、会计处理编辑
①会计科目: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②会计核算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PS: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

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学堂)

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学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 城市(财税[2010]103号)
•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 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 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 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 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籍个人。
感谢聆听!

地方教育附加—历史沿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条 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 加费,专款专用。据此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 开征,当时费率为1%。
• 2010年11月7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统一地方教育 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税额的2%。
•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主体)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 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 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 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 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 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 收入。

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解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解析
1月份:(13000-6000-2500-2000)*3%=75元; 2月份:(13000*2-6000*2-2500*2-2000*2)*3%-75=75元; 3月份:(13000*3-6000*3-2500*3-2000*3)*3%-75-75=75元; 进一步计算可得,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 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 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 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税人自己判断是否需要进行 ——大病医疗支出不能通过单位(扣缴义务人)
直接扣除,只能由员工通过APP软件上报后进 行汇算清缴。
五、汇算清缴
• 需要汇算清缴的具体情形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
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 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 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 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申报方式
• 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间段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由纳
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 申请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 或经常居住地主客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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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任务导入
• 业务资料4-1 • [基本情况] • 某羊毛衫厂,系乡办企业,厂址设在市区,注册资金50万
元,在职职工人数35人,经营范围主要是羊毛衫、服装,经 营方式为制衣、加工。20 x 6年销售收入350万元,销售税金 20万元,利润总额2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所有者 权益150万元。20 x 7年10月,经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应 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检查发现,该账户有货 方余额1. 2万元,企业账面反映20 x 7年1 }9月已缴销售税金 巧万元,已缴城建税1 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建税已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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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任务导入
• [账务调整] • (1)补提企业20X X年少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9 000
• 货: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 000 • (2)补缴企业20 x 6年度及20 x 7年1 }9月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 000 • 货:银行存款21 000
• (一)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 1.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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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容
•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以其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2.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 • (二) 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 • 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因教育费附加具有附加税性质, 当主税
• 教学目的 • 教学目标 • 任务布置 • 4.1 任务导入 •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法律知识 • 4.3 任务分析 • 4.4 任务拓展 • 4.6 任务凝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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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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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2
附件3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基金规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此表用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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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基金规费)
纳税人识别号:451402098888888 纳税人名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办税人:申报日期: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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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此表用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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