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码头溢油应急品设备配备要求
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设备配置管理规定(试行)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的建设管理,合理确定设备库的功能,统一应急能力测算方法,规范应急设备设施配置,综合利用各种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是指以中央政府投资为主,用于对抗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应对大规模溢油事故,参与国际与国内地区间的应急协作。
第三条本规定是编制、评估、审批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运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配置船舶溢油应急清污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备,不包括应急决策指挥、监视监测系统和专业应急清污船舶。
第五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所配应急清污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功能、类型、数量和主要性能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设备的技术规格和选型在工程实施时确定。
第六条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应对已有中央政府投资购置的溢油应急设备按本规定进行归类,与新增设备合并计算综合清除控制能力。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型溢油应急设备,紧密结合业务需求,科学论证,不断提高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和长江干线设置的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其他水域和非中央政府投资的溢油应急设备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分类第九条按适用水域划分,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分为沿海水域和长江干线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两类。
沿海水域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针对海上风浪大、水域开阔等特点,配置海洋型溢油应急设备。
长江干线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针对内河水流快、水面狭窄、水域环境敏感等特点,配置内河型溢油应急设备。
第十条按应急能力划分,沿海水域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设备库三类,长江干线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主要分为中型、小型设备库和设备配置点三类。
大型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综合清除控制能力为1000t,应急服务半径为350nm。
港口码头交通事故应急品设备配备要求

港口码头交通事故应急品设备配备要求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定港口码头交通事故应急品设备的必要配备要求,以确保港口码头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和
救援工作。
应急品设备配备要求
1. 基本应急品设备:
- 急救箱: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急救箱,急救箱中
应包含基本的急救药品、止血器具和救护器材。
- 防火设备: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
箱和消防栓,以应对突发火灾事故。
- 防毒面具: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应
对可能发生的有害气体泄漏事故。
2. 交通事故应急设备:
- 手持对讲机: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持对讲机,
以保持通信畅通,及时传递应急信息。
- 灯具与标识: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灯具和交
通标识牌,以确保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警示并引导交通流动。
3. 水上救援设备:
- 救生艇: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并确保其
处于良好状态,以进行水上救援工作。
- 救生圈: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圈,以供遇险
人员使用。
4. 专业救援设备:
- 气囊救援设备: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气囊救援设备,以用于救援被困人员。
- 破拆工具:每个港口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破拆工具,以便
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救援。
总结
本文档规定了港口码头交通事故应急品设备的配备要求,包括基本应急品设备、交通事故应急设备、水上救援设备和专业救援设备等。
港口码头应按照要求进行配备,以确保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对港口码头配备溢油应急设备的探讨

油码头 、化学危 险 品码 头 ,应 当配备 海上重 大污染损 害事故应 急设备 和器材 。 《 防治船舶 污染海 洋环境管 理条 例 》第 l条规 定 :港 口 、码 头 、装 卸站 以及 从事 3 船舶修 造 、打捞 、拆 解等作 业活 动的单位 应 当制 定有 关安全 营运 和防治 污染 的管 理制度 ,按 照 国家有关 防 治 船舶 及 其 有 关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洋 环 境 的规 范 和 标
与其吞 吐能力 和货物 种类相 适应 的防污设施 。港 口、
的数量逐 年提高 ,年进 口原油 的数量早 已突破 亿 吨大
关 f,船 舶进 出港 和码头 装 卸油作 业 次数不 断增 加 , “ 港 口及 附近 水域溢 油污染 风险不 断增加 。据统 计 ,国
际上 船舶溢 油 污染事 故 的清污率 已达7 %以上 ,而我 0
理 机 构 的专项 验 收 。20 年5 09 月发 布 的交 通行业 标 准 《港 口码 头 溢 油 应 急 设 备 配 备要 求 》 ( TT 5 — J /4 1
20 0 9)对不 同类 型 、不 同等级 的码头 的溢油应 急设 备
的配备做 了量化 的要求 。
二 、 目前 的现状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一
些较早 时期建 造 的非 油 品码 头 ,在 防治污 染设 备 和
器 材方面 更是一 片空 白。尽管一 些 近年来新 建的码头
、
相 关依据
在海事管理机构的积极督促下也加大了对防污染设备
和器 材 的投入 ,但 是 防污 应急设 备在数 量和油 污应急 能 力上还远 远不 能满足有 关标 准的要求 。纵 观全 国 ,
海河港装卸油品的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海河港装卸油品的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海、河港装卸油品的码头是石油、化工品等液体货物的重要装卸地点,然而由于不可预知的事故或操作失误可能导致油品的泄漏和溢出,造成环境和经济的损失。
为了保障码头运作的安全和应对可能的溢油事故,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在海、河港装卸油品的码头上,应当配备各类溢油应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波浪阻尼垫、吸油毡、吸油膏、吸油毯、固化剂等物资。
同时,这些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状态,经常维护和更换,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投入使用。
其次,码头应当配备多种型号和规格的溢油应急设备,以满足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泄漏事故的应对需求。
根据港口码头的大小和装卸量,选用适宜的应急设备,确保溢油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此外,码头还应进行溢油应急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定期培训和演练也是必要的,以提高码头工作人员对溢油应急设备的认识和操作技能,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正确地使用这些设备。
另外,为了有效应对溢油事故,码头的应急设备还应包括泄漏源隔离和控制的装备,如油污围沙、溢油围栏等。
这些装备可以将溢油扩散范围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并防止进一步污染海洋和水域。
在应急设备配备方面,码头还应密切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配合,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调。
同时,在码头的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责任的划分和应对措施的流程,确保各级相关人员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协调地开展各项工作。
总之,海、河港装卸油品的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非常重要,对于保障码头运作的安全和应对溢油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设备配备、定期的维护和演练、配合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溢油事故的发生和扩散,保护环境和经济的安全。
码头应急管理制度

码头应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码头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减少事故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障码头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码头运营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员参与,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不断完善,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应急管理组织第七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应当设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统筹。
第九条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码头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测试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一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包括灾害类型、报警信号、应急处置方案、物资储备、应急通信等内容。
第十三条码头应急预案应当由码头管理部门制定、审定,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应急装备第十四条码头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包括消防设备、急救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五条应急装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码头应急装备的选用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第五章应急培训第十七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应急培训,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
第十八条应急培训内容包括灾害知识、应急处置程序、救援技能等。
第十九条码头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纠正不足。
第六章应急演练第二十条码头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包括火灾、泄露、碰撞等不同类型的灾害模拟。
口岸码头溢油应急品设备配备要求

口岸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口岸各类码头的品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那么、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大体要求,和治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品、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除装卸油品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外,其余简称“其它码头”)。
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舞依照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台可利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JT/T465 围油栏JT/T 560 船用吸油毡中国船级社 CCS-72 浮油回收船查验指南3品级划分3.1码头分为海港码头和河港码头两类。
依照靠泊能力,将沿海口岸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 吨级(含)、10000吨级~50000吨级(含)、50000吨级~100000吨级(含)、100000吨级~150000吨级(含)、150000吨级~300000吨级和300000吨级及以上共八类。
依照靠泊能力,将内河口岸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吨级(含)、10000吨级~50000吨级和50000吨级及以上共五类。
4设备配备原那么小标准规定的设备配备数量是码头溢油事故处置所需要的最低配备数量。
4.2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时,除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和溢油监视报警装置外,其它设备可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河港码头件50000吨级及以上时,按海港50000吨级~100000吨级(含)配备。
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专业的浮油回收船和专门的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舱容超出100m3时,超出部份可由油轮油舱替代。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防备能力目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备要求,配套设施、设备要求,以及应急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沿海、内河从事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业务单位的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建设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术语和定义略4应急防备能力目标要求4.1 港口、码头、装卸站按照JT/T1143对区域或建设项目水上污染事故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按照JT/T877对现有水上溢油应急防备能力进行评估。
4.2 港口应以风险评估确定的可能最大水上溢油事故溢油量作为本港及其附近区域的溢油应急防备目标。
4.3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新、改、扩建码头、装卸站应通过自行配置应急资源或联防方式,其他码头、装卸站还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表1中一级防备要求,并在应急预案中提出满足表1的二级防备、三级防备要求的衔接措施。
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的,按照其中最高风险的泊位作为本码头的水上溢油应急防备目标。
4.4 港口应在港内最高风险码头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本港口的应急防备要求,一个港湾或单一港口不宜超过表1的二级防备要求。
港口应结合当地和周边区域可协调的应急防备能力,合理确定本港口水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需求。
4.5 可协调的应急防备能力区域范围为在表1的应急反应时间内,主要应急资源可到达事故多发点的周边区域,应急反应时间按照JT/T877计算。
4.7 4.6通过联防满足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同一港口的相邻、相近码头、装卸站宜根据风险评估得出的各自的风险比重,确定应承担的应急防备比例。
4.8 码头、装卸站通过购买服务满足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提供服务的应急单位的应急资源应当满足表1中一级防备能力和反应时间要求。
一个港湾或单一港口的应急单位为多个码头、装卸站提供服务的,应当满足4.4的要求。
4.9 从事类油物质货物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按照表1执行;从事其他具有漂浮特性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可参照表1确定应急防备目标。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在港口码头管理中,溢油事件是一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它可能对环境和港口运营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港口码头来说,配备完善的溢油应急设备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我们需要了解港口码头溢油应急事件的可能性和影响。
港口码头作为货物进出口的重要枢纽,每天都会有大量的船舶在此停靠和操作。
由于各种原因,如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溢油事件可能随时发生。
一旦发生溢油事件,将对港口的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当地生态系统的平衡,严重影响港口的声誉和经营。
考虑到以上情况,港口码头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至关重要。
在实际配备中,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虑。
就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而言,港口码头应当配备各类应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吸油毛巾、围油栏、油污分离器、油水分离设备、油污吸附剂等。
这些设备应当根据港口的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来确定种类和数量,以确保在发生溢油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考虑到设备的存放和维护,港口码头应当确定合适的存放位置,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这些设备的有效性和可用性是关乎应急处置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港口管理方应当高度重视这一点。
为了有效地应对溢油事件,港口码头还应当配备完善的溢油应急处置方案。
这需要港口管理方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制定出适合港口实际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培训相关人员以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和操作技能。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考虑。
只有合理、完善地配备应急设备,并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方案,才能在溢油事件发生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从个人观点来看,我认为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港口的管理者,应当时刻关注溢油事件可能发生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风险。
只有在平时做好预防和配备工作,才能在发生溢油事件时能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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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各类码头的等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基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品、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除装卸油品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外,其余简称“其它码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台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188.1 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JT/T465 围油栏JT/T 560 船用吸油毡中国船级社 CCS-72 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3等级划分3.1码头分为海港码头和河港码头两类。
3.2根据靠泊能力,将沿海港口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 吨级(含)、10000吨级~50000吨级(含)、50000吨级~100000吨级(含)、100000吨级~150000吨级(含)、150000吨级~300000吨级和300000吨级及以上共八类。
3.3根据靠泊能力,将内河港口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吨级(含)、10000吨级~50000吨级和50000吨级及以上共五类。
4设备配备原则4.1小标准规定的设备配备数量是码头溢油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最低配备数量。
4.2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时,除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和溢油监视报警装置外,其它设备可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4.3河港码头件50000吨级及以上时,按海港50000吨级~100000吨级(含)配备。
4.4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专业的浮油回收船和专门的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舱容超出100m3时,超出部分可由油轮油舱替代。
油码头在5000吨级~50000吨级(含)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作为浮油回收船和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具有围油栏布放功能时,可不配备围油栏布放艇。
油码头在1000吨级~5000吨级(含)时,其它码头在1000吨级以上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兼用或专用为围油栏布放艇。
4.5当油码头经营油品的粘度大于6000eSt或港区水域的水温可能低于油品的凝点时应配备油拖网;油码头相: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溢油监视报警装置。
4.6码头投入使用前,应配备满足本标准所规定数量的应急设备;码头在增加泊位的数量或提高靠泊能力时,应根据奉标准相应地增加设备配备;应急设备发生损坏或消耗后,应及时补充、更新,满足奉标准所规定的数量要求。
5设备配备数量5.1海港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1。
5.2河港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2。
5.3海港的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3。
5.4河港的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4。
5.5在沿海、内河进行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根据修造、拆解船舶的最大吨级,分别按表3、表4的要求配桥。
5.6装卸站有码头的参照码头的情况配备,无码头的参照栈桥式、支墩式码头的情况配备。
5.7码头所配备收油机的种类应与油品的种类相适应。
收油机的数量不宜超过三台,总收油能力应小低于表l~表4中规定的相应限值。
5.8表l~表4中规定的溢油分散剂类型均为浓缩型。
如果配备常规型,其数量和喷洒能力应按3倍比例折算。
6设备基本要求6.l应急设箭应符合GB 18188.1、JT/T465、JT/T560和中国船级社CCS-72《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并通过检测机构的检测。
码头在配备应急设备时,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节能高效、便于操作的产品。
6.2应配备配套齐全的应急设备,包括围油栏的附件、辅助设备和与码头、岸边设施相连接的浮动连接装置,以及应急人员的防护用品和通信器材等。
6.3应急设备应放簧在固定场所,并有运输车、起吊设备等配套设施可供使用。
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去湿、防潮、隔热等功能,设备运输车和起吊设备要与应急设备的重量、外形和体积相匹配。
7管理7.1码头在配备应急设备前,应将设备数量清单、应急人员情况或有关的委托文件等,报主管机关核准。
码头和交工运行前,其应急设备配备情况应通过主管机关的专项验收。
码头在运行过程中,应急设备变化和委托变化时,应及时报主管机关核准。
7.2码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溢油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3码头所配备的应急设备及器材应纳入所在港口的溢油应急计划中。
7.4码头应定期对溢油应急的有关设备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在应急反应中的正常使用。
7.5港口或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联防机构。
参加联防机构的码头,可集资购置应急设备,以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
在联防机构应急能力的覆盖范围内时,1000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应参加联防机构。
7.6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码头可将日常的围油栏布放和应急业务委托给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清污机构。
提供上述成急服务机构所配备的应急设备数量和能力,应能够满足所服务码头溢油应急处理的需要。
表1海港装卸油品的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表2河港装卸油品的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数要求表3海港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 451-2009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各类码头的等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基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品、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除装卸油品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外,其余简称“其它码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台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188.1 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JT/T465 围油栏JT/T 560 船用吸油毡中国船级社 CCS-72 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3等级划分3.1码头分为海港码头和河港码头两类。
3.2根据靠泊能力,将沿海港口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 吨级(含)、10000吨级~50000吨级(含)、50000吨级~100000吨级(含)、100000吨级~150000吨级(含)、150000吨级~300000吨级和300000吨级及以上共八类。
3.3根据靠泊能力,将内河港口码头分为1000吨级及以下、1000吨级~5000吨级(含)、5000吨级~10000吨级(含)、10000吨级~50000吨级和50000吨级及以上共五类。
4设备配备原则4.1小标准规定的设备配备数量是码头溢油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最低配备数量。
4.2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时,除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和溢油监视报警装置外,其它设备可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4.3河港码头件50000吨级及以上时,按海港50000吨级~100000吨级(含)配备。
4.4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专业的浮油回收船和专门的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舱容超出100m3时,超出部分可由油轮油舱替代。
油码头在5000吨级~50000吨级(含)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作为浮油回收船和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具有围油栏布放功能时,可不配备围油栏布放艇。
油码头在1000吨级~5000吨级(含)时,其它码头在1000吨级以上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兼用或专用为围油栏布放艇。
4.5当油码头经营油品的粘度大于6000eSt或港区水域的水温可能低于油品的凝点时应配备油拖网;油码头相: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溢油监视报警装置。
4.6码头投入使用前,应配备满足本标准所规定数量的应急设备;码头在增加泊位的数量或提高靠泊能力时,应根据奉标准相应地增加设备配备;应急设备发生损坏或消耗后,应及时补充、更新,满足奉标准所规定的数量要求。
5设备配备数量5.1海港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1。
5.2河港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2。
5.3海港的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3。
5.4河港的其它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见表4。
5.5在沿海、内河进行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根据修造、拆解船舶的最大吨级,分别按表3、表4的要求配桥。
5.6装卸站有码头的参照码头的情况配备,无码头的参照栈桥式、支墩式码头的情况配备。
5.7码头所配备收油机的种类应与油品的种类相适应。
收油机的数量不宜超过三台,总收油能力应小低于表l~表4中规定的相应限值。
5.8表l~表4中规定的溢油分散剂类型均为浓缩型。
如果配备常规型,其数量和喷洒能力应按3倍比例折算。
6设备基本要求6.l应急设箭应符合GB 18188.1、JT/T465、JT/T560和中国船级社CCS-72《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并通过检测机构的检测。
码头在配备应急设备时,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节能高效、便于操作的产品。
6.2应配备配套齐全的应急设备,包括围油栏的附件、辅助设备和与码头、岸边设施相连接的浮动连接装置,以及应急人员的防护用品和通信器材等。
6.3应急设备应放簧在固定场所,并有运输车、起吊设备等配套设施可供使用。
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去湿、防潮、隔热等功能,设备运输车和起吊设备要与应急设备的重量、外形和体积相匹配。
7管理7.1码头在配备应急设备前,应将设备数量清单、应急人员情况或有关的委托文件等,报主管机关核准。
码头和交工运行前,其应急设备配备情况应通过主管机关的专项验收。
码头在运行过程中,应急设备变化和委托变化时,应及时报主管机关核准。
7.2码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溢油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3码头所配备的应急设备及器材应纳入所在港口的溢油应急计划中。
7.4码头应定期对溢油应急的有关设备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在应急反应中的正常使用。
7.5港口或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联防机构。
参加联防机构的码头,可集资购置应急设备,以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
在联防机构应急能力的覆盖范围内时,1000吨级及以下的码头应参加联防机构。
7.6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码头可将日常的围油栏布放和应急业务委托给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清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