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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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结合抢注案件的全部事实来看,权利人遇到的举证并非不能解 决。最好的方法就是从抢注行为本身寻找突破口。其一,抢注者注册 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该域名,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最终目 的是获得权利人为交换域名支付的“赎金”。因此,抢注者在注册了 域名之后,常常主动与权利人联系,公开声明其注册的某个域名就是 为权利人所为,其域名的网上名称部分使用的就是权利人的商标、商 号或其他标志。抢注者为了吊起权利人的胃口,也总要主动表白抢注 的事实,有时还通过新闻媒体大造声势.际傍自己是为了提高权利人 的网络意识才实施了抢生。因此,抢注者向已的言行成了证明抢注厅 为的最好证据。 其二,即使抢注者没有公开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沧注、其注册大量域名 的事实也能成为证明抢往的有力证据:如果注册的个别域名与他人的 知名标志拼音或通常英文井译相同。还可以算是巧合,那么注册的几 十、上百个城名都与他人的知名标志“不谋而合”。被抢注的商标、 商号等标志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即使注册域名时抢注者把它们拼音 化或泽成英文,人们也还暴能够分沸出城名与被抢注标志的联系。这 种联系可以从注册域名的数最得到证实,域名之间也可以用印证。
• 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 •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列举了4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只要涉及其中一 种情形,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 ①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②为商业 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 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 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③曾 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 当利益的;④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 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措施。
一、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资源,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域名具备了作品的创作性和独创性,因而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而域名与商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域名的法律地位视为商标的一种。
二、域名侵权的形式与侵权追责1. 域名侵权的形式(1)域名冒用: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构成了域名冒用,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
(2)域名抢注:当他人恶意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意图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构成了域名抢注,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
(3)域名解析劫持:当域名注册者故意修改域名解析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被导向其他网站,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给受害者和商标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
2. 侵权追责的措施(1)著作权保护:当域名构成了著作权作品时,域名注册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2)商标权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保护,要求撤销侵权者注册的侵权域名。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3)网络监管和行政制裁:在我国,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工作。
当发现域名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关闭或注销域名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域名保护的措施与方法1. 商标注册与维权商标是域名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域名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确保与商标并无冲突。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主动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增强域名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
注册商标和域名有直接关系吗 经典案例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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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论是大公司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小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也许注册一个商标会让您一夜暴富的,但是注册商标会和域名有关系吗?请听小编举例说明。
通用汽车诉“凯迪拉克”相关域名案。
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的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曾要求仲裁“凯迪拉克”的相关域名,但Cadillac也是一个地理名称,该域名还含有单词“my”,与其商标并无很大相似性,且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终通用汽车败诉。
关键点:域名与商标无很大相似性,且没有恶意注册使用。
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
原告即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
被告即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999年注册了“”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
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被告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冲淡驰名商标的识别力,造成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点:域名具有显著性,又与驰名商标近似,影响驰名商标使用,也会被判侵权。
蛋糕公司诉yahoo公司域名侵权案。
美国著名的网络商yahoo公司,曾于1996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其侵犯商标,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公司使用域名。
该案是反向侵夺的典型案例,由于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是不合理的。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及对策

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论文作者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摘要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商标权人可以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上使用商标,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迸一步提升商标的品牌价值。
但与此同时,各种新型的侵权形式也随之不断产生,由于其有别于传统的商标侵权形式,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也就难以起到保护网络上商标的作用。
为了弥补传统商标法律的不足之处,本文选择以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如何对网络上的商标权利进行保护的问题。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网络环境下商标权出现的新变化,分析保护网络上商标的必要性及其意义;第二部分通过介绍网络上商标侵权的概念和特点,说明网络上商标侵权的特殊性,然后结合案例对网络上出现的几种主要商标侵权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作了阐述,特别是对域名的商标侵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第三部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探讨了网络上商标的保护现状,并指出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上述侵权形式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商标侵权法律保护目录前言…………………………………………………………………………………………………………….1日Ⅱ舌……………………………………………………………………………………………………………·l一、网络技术对传统商标权的影响…………………………………………………..2(一)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新变化……………………………………………。
2(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保护的意义…………………………………………….3二、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形式…………………………………………………….6(一)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概念和特点…………………………………….6(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及分析………………………………。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

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
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 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
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
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
这一适用范围是根据域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
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
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之初,首先要重点解决这些争端。
但正由于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解决域名争端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2)适用的统一性该政策统一适用于开放注册的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所适用的程序和程序规则也是统一的。
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也采用相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均参考了该政策,并结合本国的某些特定情况,制定了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商标与域名注册的相关知识与技巧

企业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使用商标和域名进行品牌推广,与消费者建立更紧密的联系, 提升品牌忠诚度。
企业国际化发展中商标和域名的运用
国际商标注册
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时,应了解 目标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和流程 ,及时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确保 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地位。
多语种域名注册
为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 需求,企业可注册多语种域名, 提供本地化的网站体验,提高品 牌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域名保护策略
提前注册
在品牌或产品推出前,提前注册 相关域名,防止被抢注。
多域名注册
注册多个与品牌相关的域名,包 括常见拼写错误和变体,以增加
保护范围。
隐私保护
使用域名隐私保护服务,隐藏注 册信息,减少不必要的骚扰和潜
在风险。
商标与域名联合保护方案
01
02
03
04
统一管理
将商标和域名纳入统一的管理 体系,便于监控和维护。
跨类别保护
在商标和域名注册时,考虑跨 类别保护,以扩大保护范围。
建立监测机制
定期监测商标和域名的使用情 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
合作与联盟
与其他品牌或机构建立合作关 系,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
05
商标与域名争议解决途径
商标争议解决途径
商标注册异议
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任何人或组织均可提出异议,阻 止商标注册。异议理由需充分,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 证据。
国际品牌合作与联
盟
企业可通过与国际知名品牌合作 或建立品牌联盟,借助合作伙伴 的商标和域名资源,共同开拓国 际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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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注册的相 关知识与技巧
域名-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域名具有唯一性、先占性,不可再生性,它不象商标在不同的领域允许共生,域名一经注册即被独占,全球范围内不可能再出现第二个一样的域名。
比如说国内的“梅花”商标,是应用最普遍的商标之一。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
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
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
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小编今天就以几个域名仲裁案例,来说说域名仲裁。
1、为什么会被仲裁呢?先注先得、所有权明确的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呢?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
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
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同样,中国国别后缀管理机构CNNIC则制定了《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可以说,域名仲裁规则,是国际社会在自由开放的互联网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体现。
2、域名仲裁的法律地位案例:2015年12月1日,腾讯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申请仲裁域名,三人专家组根据多数意见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所有,裁决作出后,持有者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li ming”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讼腾讯公司,要求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对争议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争议域名。
此案例已明确表明,域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要明显低于法院判决。
域名 -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利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尤其是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行为。
我们首先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域名保护的重要性:案例:雅虎夺回“YAHOO”中国域名案雅虎公司从一家中国公司手中夺回了中国CN域名。
雅虎公司于2005年2月份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称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注册了域名“”,该域名的识别部分“yahoo”与其注册“YAHOO”完全相同,其属于恶意抢注。
雅虎公司要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此予以裁决,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域名。
而在随后的仲裁过程中,被投诉人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就该投诉作出答辩。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日前正式作出裁决认为,雅虎公司的“Yahoo”系列标志早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作为商业标志。
同时,“yahoo”才是该域名的核心部分,而普通的消费者或者网民,很容易将该域名同雅虎公司的商业标志混淆,因此被投诉人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作出注销侵权域名,由雅虎公司使用该域名的裁决。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网络与信息时代,多数企业都通过建立自己的商业网站,有效获取外界信息、开展营销推广或电子商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专业从事商业网站运营的网络服务商占有一定比例,但无论是专业从事网络服务还是从事其他高新技术行业的,域名的商业保护均是同等重要和值得重视的。
我国法律上更倾向于将网络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网络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忽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的法律风险如果域名注册人已意识到自己的域名已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信誉,应当考虑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此时域名就可以按照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一些有知名度的域名虽然未注册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但是也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信誉权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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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论文提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
互联网的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的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了。
众多企业通过建立网站来展示本企业的信息,使得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于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
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相关知识及其特点,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和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规定。
通过分析域名与商标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各种解决方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应当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二是在解决域名纠纷时应当给驰名商标以优先保护。
前言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企业信息的前沿窗口。
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
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
不仅国外的许多企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2000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网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1、域名相关知识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网的地址。
用户要想迅速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因特网上的地址。
真正的网络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字编码时,就能将自己的计算机同因特网上相应的计算机联结,从而进行互联、访问。
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网络地址没有特定的含义,例如,“,对于电脑来说识别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记忆这些枯燥的数字是非常困难的。
于是,为了便于记忆,人们就开始用具有相应意义的字符来替代这些数字地址,从而出现了域名。
我们常用的“2、域名的特点⑴唯一性互联网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域名存在。
从技术上说,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对应的数码网址(即IP网址),域名的唯一性实际上就是域名之下的IP网址的唯一性。
IP网址由几组数字组成,计算机通过识别这些数字而联结相应的网站。
两组数字不同,即使只差一个数字,所对应的网站也是不同的。
这就决定了不同IP网址相对应的域名自然不同,更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
⑵排他性互联网源于美国。
1992年,经美国国会要求,NSI公司(NETWORKSOLUTION,INC)成立了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构,成为统一注册、分配互联网域名资源的唯一机构,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后来,NSI公司的权力逐步转交给了ICANN(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Mumbers)。
ICANN是负责管理网络域名体系的一家美国公司,它仍然延续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仍然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由此不难看出,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先到先得,一人一个域名,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他人不可能再注册和取得相同的域名。
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
⑶识别性采用域名的原因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各个网站,以方便人们的记忆。
于是,用户们在申请域名时,都会选择那些容易记忆又能体现自己的特性,甚至是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
因此,域名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广告宣传的功能。
域名就如同网上的“商标”,蕴藏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二)商标的相关知识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
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
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
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不大的冲突外,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
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性质1、表现形式实践中,关于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
一类是域名的恶意抢注问题,另一类是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域名抢注”这一名词的最早出现大概源于1995年底至1996年中,据当时的有关统计,我国有600多个著名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对应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五粮液、红塔山等。
全球性的域名抢注比中国还要早,最为典型的(也是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案例就是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被抢注。
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
究竟何为“恶意抢注”呢?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的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以下简称WIPO报告)的报告中给此种恶意抢注行为下了一个定义,它对恶意抢注的定义名称是“域名注册不当”:“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排除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处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而此域名恰恰与他人的商标相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特征,域名持有者与该商标持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在所难免。
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情况理解为“善意使用”。
善意使用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商业性使用。
使用这种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域名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如一位电脑爱好者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一个非商业性的个人网站,而他的名字恰好与某家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家公司对这位电脑爱好者提起了诉讼,这位电脑爱好者仍然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是商业性使用。
同一个商标是可以使用在不同类型的产品上的,如果两家生产不同产品的公司使用的商标相同,其中一家以该商标为域名进行了注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另一家公司则失去了这个机会,如果各不相让,争端就会形成。
2、性质⑴恶意抢注域名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抢注不构成侵权。
因为,从域名的作用来看,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只起到地址的作用,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
其次,在虚拟空间里,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将商标的域名权利给任何一方都不尽合理。
再次,《商标法》仅规定,商标权人只能要求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属于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域名是商标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一件商品、一种服务能够被商标局注册为商标,那么这种商品和服务必然花了很大的代价达到了某种质量和标准,并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一定影响。
将其同名称的域名抢注,无异于掠夺他人的一笔无形财产。
从理论上讲,域名既不属于商品类别也不属于服务范畴,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可能扩展到域名上,商标权的保护也不可能当然延伸至网络域名。
但是,将他人商标在网上注册为域名,使用户误认为域名注册人与商标人有某种关系,从而借误认而收益的“恶意抢注”行为无异于掠夺他人的无形资产,无疑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抢注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的故意,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⑵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的冲突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发生冲突,是一种善意的行为。
在前文我们已经论述过,它分为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和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两种情况。
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是指域名注册人以非营利为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
根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不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从而防止公众发生误认。
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因其远离商品、服务领域,不依附于特定商品,不代表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本身也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域名注册者本身也是一种善意行为,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善意的非商业使用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善意的商业性使用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注册域名,但注册为域名的商标是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只是该商标恰巧与生产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相同。
商标法规定,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双方对同一商标都拥有合法的权益。
那么,在注册域名时,就只能严格依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
谁先注册域名就是谁的,并不对令一方构成侵权。
因此,在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同样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一)内在原因:域名的市场价值逐步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特征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
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
于是,商家们纷纷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或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拓展业务、扩大声誉。
更有商家在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时,将域名作为了其中的一项内容,不断吸引公众通过自己宣传的域名登录自己的网站。
商标所具有的市场价值如何通过域名扩展到因特网上,已经成为众多商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域名注册者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了自己的域名,并想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额外利益。
域名纠纷由此产生。
因此,域名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日益增长,成为了引起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内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