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试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

试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作者:郑龙滨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域名潜在的商业价值也日益凸显,域名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在探究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特性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域名与商标权的异同,试图寻找域名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恶意抢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方兴未艾,互联网终端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用IP地址来标识网络中终端的方式越来越难以操作,于是DNS系统应运而生。
所谓DNS系统就是我们常说的域名系统,其将IP地址用易于被人们识别和记忆的字母、数字等来代替,即所谓的域名。
想要访问互联网上的某一个终端,只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该终端的域名,域名解析系统会自动将域名解析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IP地址,进而确定既定的网络终端,实现通信。
域名的出现使互联网通信的变得简单易行,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扩大,域名由实现网络地址标识的纯粹技术方式演变成为具有更多的商业价值的权利载体。
诸多在现实生活中广为人知的企业名称、商号、地理名称和商标等被注册为域名,域名的商业价值和其所所负载的商业利益愈加凸显。
随之而来的,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的争议和涉及域名抢注和滥用行为的法律纠纷也愈演愈烈。
随着网络技术的繁荣发展,作为网络地址标识的域名突破了技术领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体现出商业价值,在一定的程度上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特性:一、唯一性域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域名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的过程当中。
域名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区别互联网系统中不同的终端,也就是区分不同的IP地址,以实现信息无误差传递。
这样,同一个域名只能够对应一个网络地址而且隶属于同一个网络结构的域名在同一层次上不能相同。
所以,各国对于域名的取得都普遍的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也就是说待审核注册的域名只有在与业已注册登记的域名不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注册登记,进而被允许接人计算机网络,成为可用的域名来标识网络地址。
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及协调研究

3商标 对域名的反向侵夺 .
成果。企业在域 名的选择、 设计过程中 , 都尽量别 出心裁。 域名是 一种具有独创性 的无形财产 , 能够 为人们创造商业
价值 。其 次, 名在互联 网电子商务 中代表着企业和商家 域 的商誉 , 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 在此意义上其与 商标十 分J '. rf。域名在 申请上遵循 “ Br  ̄ 先申请 先注册 ” 则 , 原
中图分类号 :7 46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9 8 一 2 1)3 0 5 — 4 F2. A 1 0 — 17 (0 oo — 07 0
一
、
域名与商标相关概念探析
征而言 , 它是人们选择用来在 国际互联 网上代表 自己的标 志” 。” 域名的这种标志性特征使其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 识符号 , 成为发展 电子商务的重 要手段。再次 , 域名具有价 值性 。由于域 名在全球范 围内是唯一的 , 加上域 名 自身具 有标志性 , 使域名具 有一定 的商业价值。最后 , 域名还具有
根据互联 网名称 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 A N 颁布 I N ) C 的《 一域 名纠纷处理规范实施细则》 统 的定义 , 反向域 所谓
名侵夺, 是指“ 恶意的适用《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 中的有
关规定 以企 图剥 夺注册域名 持有人持 有的域名 的行 为” 。 近年来 , 随着一些域名在互联 网络的知名度愈来愈高, 出现
关 键词 : 名 ; 域 商标 ; f 冲突 t , z]
作者简 介 : 武 , 财经 大学2 0 t 陶红 安徽 08 &民商法专业研 究生。
基金项 目: 本文系20 年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09 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及协调研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和国际法协调

有定论 。笔者认为 , 想厘 清这个 问题 , 要 必须从 知识 产权 的 基本特 征入手 。知识产权 具有无 形性 、 有性 、 专 地域性 和时
保护 , 甚至 已经作为无形资产被实际交易着 。这是无需到下 个世纪再去弄清的 问题 。 J ” 张乃根 教授则 尝试将 域名假
一
二
域 名 与商标 发生 权利 冲突的 主要原 因及 表
现形 式
定为一个全新的 、 独立 的知识产权范畴 。非知识产权 派的 J 学者认为 , 名尚不构 成一项 独立 的知识 产权 客体。例如 , 域
着诸 多不足之处。 因此 , 通过加 强国际合作 、 完善 国 内立 法等 措施 , 进一步 改进二 者权 利冲 突的解决机 制
是 十 分 必要 的 。
关键词 : 名 ; 域 商标 ; 权利 冲突; 协调 中图分类号 : F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8 6 120 )6 09— 3 10 —48 (06 0 —08 0
级下 只能为一个人 或单位所 占有 , 这种权利是排他的 , 因此 , 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所享有 的权利是 一种 民事权利是 毋庸 置
跃, 域名如同 电子 商务 的指 示灯 , 藏着 巨大 的商 业 价值 。 蕴 因此 , 企业往往通过各种 途径尽 量将 自己的商标 、 商号 或其 他标志性词语作 为域 名 , 一方面 吸引原有 的消费 者 , 一方 另 面也可 以使原来商标 、 商号或其他标志性词语 的影响继续延 伸至互联 网。诚然 , 如果域名注册人利用 的是 自己所有 的商 标, 那么无可非议 ; 但如果一些商家将他人具 有较 高知名度 、 为公众所熟悉 的商标注册为 自己的域名 , 么双方 的权 利冲 那
我国企业应对域名与商标权冲突法律问题之策略

们 的 重 视 , 是 随 着 网 络 的 发 展 , 商 标 权 的 侵 害 已 经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现 但 对
主要 的域 名 与 商 标 权 发 生 冲 突 的表 现 有 两个 : 种 是 域 名 的恶 一 意抢 注 。另 外 一 种 是 合法 权 利 冲突 。而 我们 主要 探 讨 的 则是 前 者 。 所 谓 恶 意 抢 注 是 指 将 他 人 的 知 名 的 商 标 、 号 或 其 他 商 业 标 商 志抢先注册 为域名 , 自己 并 不 使 用 或 者 虽 然 使 用 但 是 以利 用 他 人
卖 域 名 的 行 为 。【] 有 关 统 计 , 了 19 1 据 到 9 6年 , 国 已 有 6 0多 个 我 0 著 名 企 业 和 商 标 在 互 联 网 上 的 域 名 被 抢 注 , 中 包 括 长 虹 、 聚 其 全
大 。从 被 侵 犯 人 的商 誉 角 度 来 说 , 费 者 对 这 种 抢 注 行 为 并 不 知 消 情 , 入 到该 网 站 之 后 误 认 为就 是 所 要 查 询 的 商 家 的 主 页 , 么 很 进 那 显 然 浏 览 的 就 是 抢 注 人 构 建 的信 息 平 台 , 了解 的 信 息 自然 不 是 消 费 者 想 要 查 找 的信 息 。 如果 进 行 了 网上 交 易 , 果 就 更 加 严 重 , 后 消 费 者 购 买 的东 西 或 者 接 受 的服 务 事 实 上 并 不 是 商 标 权 人 提供 的 , 质 量 自然 没 有 保 证 , 费 者 的 权 益 很 容 易 受 到 损 害 。而 抢 注 人 却 消
利 用 他 人 的商 誉 采 取 搭 便 车 的 方 式 获 得 了 不 法 收 入 , 实 现 了抢 也 注 的 目的 。知 名 企 业 辛 辛 苦 苦 建 立 起 来 的 商 誉 就 这 样 被 他 人 剽 窃 , 注 者 不 费 吹 灰 之 力 就 获 得 了 丰 厚 的 利 润 。这 对 企 业 的 打 击 抢
域名和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查塾金三!!!竺!三望堕i耋鲨蕊鬯圊圈域名禾。
商标权酌冲突及解决李巧巧摘要伴随着网络在千家万户的普及,传统上以有形市场为交易地点的主流方式正在向无形的网络市场转移。
把有形市场下已经颇具商业价值的商标作为域名或其组成部分来申请注册成为企业趋向。
由于域名申请制度和商标制度的差异,以及法律调控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二者经常发生权利冲突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探究了二者的关系及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设想。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法律冲突解决方式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29-02一、域名和商标释义域名和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涉及的两个核心概念。
所谓域名,是指与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的一连串容易记忆的符号,它由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和几个特殊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
它表示的是网络世界中的某一个链接点。
你只要在网路浏览器中输入简单的域名,就能够搜索出所对应的网站。
简单的说,它类似于网络公路的通行证。
只有你的通行证正确,你才能进入其中,否则就会被拒绝访问。
网络世界正在覆盖全球,传统中以有形市场为交易地点的主流方式正在向网络市场发展,每一个商家为了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王国”,吸引原来固有的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拓展企业的营业空间,大都希望自己“王国”的通行证具有显著性,能够方便消费者识记。
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以自身已经拥有的商标来申请域名,实现企业商业标识的统一化。
换言之,就其直接目的而言就是把已经拥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影响扩大到网络世界。
商标,是商品表面或包装上的标志、记号(图画、图案形文字等),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同类的其他商品服务、区别开来,以防止混淆,成为商品质量和特色的象征。
商标能够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于鼓励生产或服务开展正当竞争,维护市场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浅谈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兼评两则美国案例

a d i t r e . an t h it c in b t e n w l k o a e n ne n t Ag i s e d s n t e w e e l n wn t d — t i o — r
ma k a d c mmo r d mak h s p p rt k n wo Ame i a r n o n ta e r ,t i a e a i g t r n c
, Ii n / Ij
2 驰名 商标 的特 殊保 护和域 名权 的 限制
对 于驰 名商标 ,世 界知识 产权组织 和各 国的态度都是
趋 向于将其 保 护范 围 自动延 伸 到网 络领域 。如 WIO在 P 19 9 9年公布的《 保护驰 名商标联合建议 的规定 》 6条就规 第 定 :一 域名或 其主要 部分 只要 至少构 成对 驰名 商标 的复 “
域名与商标权之冲突与协调

拥有 相 同的域 名 。
・
1 43 ・
() 3 显著 性要求 不 同 。商标 必须具 有显 著性 , 以 具有 普通 人主观 上能够 判断 的显著性 为其 注册成 功
( ) 名注册 人 为 了搭 便 车 或 借他 人 之名 谋 取 2域
不正 当 的经营利 益 , 般是 将 他 人 的知 名 商标 注 册 一 为 自己的域名 , 导致 抢 注 的域 名 或 其 主要 部 分构 成
商 标相 同或相 似 , 名 抢 注人 又可 在 网站 上 推销 其 域
() 4 取得原 则 不 同 。商标 的取 得原 则 有 注册 在
计算 机 I 址 的识别 问题 , 不 与特定 的商 品或 者 P地 并
服务 发生 必然 的联 系 。 ( ) 有标 识 性 的基 础 不 同 。 个 或者 两 个 以 2具 两
域名 与 商 标 均具 经 济 价值 , 营 者 需要 在 虚 拟 经 世界 和现 实世 界 中分 别通 过域 名 和商标 的作 用实 现 其经 营 目标 。同时 , 营 者 也 可 以通 过 域 名 的 识 别 经
杨 玲 梅
( 头大学 法学 院, 东 汕头 556) 汕 广 10 3
摘 要 : 名 是 信 息 时代 的产 物 , 域 由于 域 名 的特 殊 性 质 与技 术 特 征 , 与 商 标 存 在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因 此 , 商 业 活 它 在 动 中, 可避 免地 会 出现 域 名 与 商标 权 相 冲 突 的 现 象 。 当前 , 际 国 内 立 法 对 域 名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 的 协 调 还 显 得 不 国
作 者 简 介 : 玲 梅 ( 9O ) 女 , 杨 1 6 一 , 山西 太 原 人 , 头 大 学 法 学 院 讲 师 , 汕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知 识 产 权 法 与 国际 私 法 。
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

_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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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型计算机的代称, 该标志不特指原告单位及产品, 故驳 回原告诉请 当然, 如果 “D P A 是驰名商标 的
话 , 案判 决可能会是另外 一种结果 。 本 () 2 同一 域名 的标 识部 分 有数 个 商标 权 人 , 不 同 的 民事主 体 针对 相 同 的标 识 在不 同的 商 品或服
种 偶 然 的 巧 合 法 院 认 为 D 系 个 人 数 据 助 P A”
2 9日美 国 国 会 通 过 的 《 域 名 抢 注 消 费 者 保 护 反 法》 但 这部 法 律 中的 “ 注 实质 上 指 的是 “ 。 抢 恶意 抢 注 。正 如邓 炯在《 国< 域名抢 注 消费者 保 护 美 反 法 > 评》 介 中给 “ 注 ” 抢 所下 的定义 :所谓域 名 抢注 , “ 是 指个 人或 公 司将 其 他公 司企 业 的商标 、 名称 或名 人 的姓 名及这 些标 记 的相 关变形 恶 意注册 为 域名 ,
随着 网 络和 电 子商 务 的 发展 和 应用 ,网 络域 名 的 地位 日趋重 要 , 名 不可避 免地 要 与传 统的知 域 识 产 权发 生冲 突。就 目前 来看 , 此类 纠纷 多集 中在 域 名 与 商标 的冲 突 上 , 已引起 人 们 的 广泛 关注 , 这
并通 过 恶 意使 用 以从 中牟 利 或 达到 其他 不 正 当 目 的 的行 为 ¨ 。笔 者 认 为, 名 抢 注 包括 善意 域 名 域
也是 多种多 样 的,了 9 纳起来 主要 有 以下 3 大类 : l 第
注册 商标知名度小 , 域名 注册人并 不知道其商标 , 而 将其 商标注册 为域名 。包括非商 业性 善意域名 抢注 和商 业性 善意域 名 抢注 2种。如 , 域名 注册 人 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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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
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企业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也逐渐被人重视。
1.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是因特网上地址的名称,又称网址。
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的句号“.(点)”来分隔。
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最后一个点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例如域名中cn是顶级域名;最后一个点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以此类推。
域名是与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域名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转让域名等权利。
由于域名的经济价值,才发生抢注、囤注域名以及销售、购买、出借、质押、许可等域名交易现象。
笔者认为,域名是地域空间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其主要特征为:无形性域名的载体是有形的(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但它本身是无形的,通过数字和文字来标识其互联网上的地址,以方便人们的记忆。
没有域名和域名系统,就没有互联网。
网络空间是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由于域名可为所有人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排他性每个域名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网际地址。
域名虽在网络上代表着所有者,具有类似商标的识别作用,但是它的排他性要比商标强烈得多。
相同或相似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可由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域名则绝对排他,只能代表一个用户。
认可性由于互联网是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注册后才可确权。
在域名申请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注册。
注册明确了域名权人、使用期、网络服务商等内容。
地域性域名的地域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物理地域不同,是特殊的空间地域,只以网络为限,具有国际性。
2.域名权和商标权的关系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域名将具有电子商标的特点,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功能方面具有共同之处。
但域名和商标之间还是存在着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两者的适用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和服务上;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互联网而创立的,是网络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的识别标志。
(2)两者的构成不同商标是由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构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而域名由字母或数字等构成,域名的唯一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只要其中的某一级域名不同就不属于同一域名,域名的同一级中的字母或数字等不同,也不属于同一域名。
(3)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根据国际通行的商标和服务分类体系,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也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
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即不论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
(4)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
已注册的域名,只要缴纳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使用该域名,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
(5)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互联网上使用。
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
(6)两者获得途径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各国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的审查与比较也仅以国家或独立的法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
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因此,商标所有权不等于域名所有权,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标权人不能将自己的商标权延伸到世界范围的网络上,而不以任何“商品种类”为限,对域名权人与之商标文字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主张先占权。
反之,将严重影响注册域名的稳定性,损害社会公正与互联网的效率。
然而,域名相对来说是唯一的,而在商品或服务的各个类别之间或各国之间出现相同的文字商标是很正常的事,从而造成许多网络用户使用的域名常常与是某一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域名的排他性与商标权分类制度的差别造成域名权与商标权必然会发生冲突。
3.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解决3.1 商标权人一般不得以商标先占权而剥夺他人的域名权,理由是:首先,域名资源相对贫乏,给予注册商标扩大的保护,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组成域名的要素仅限于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连字号;而商标的组成有文字、图案、文字和图案的组合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colaw可以屏蔽“”那么,是否也可以“屏蔽”“”等其他相类似的系列域名呢?假设都可以,那么互联网可供利用的资源就显得更小。
再者,由于记忆力的限制,普通人对长域名难以记忆,而在有限长度内域名所含的字母数字组合是有限的。
其次,自由地使用和选择语言文字是公民或法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世界各国现有的许多商标是由通用的单词构成(英文或商标权人的本国文字),而语言文字本身是不为任何人独占的,人人均可以使用。
商标法保护的是可以使商品或服务免予混淆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不保护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的独占权。
如商标权人主张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享有独占权,禁止他人以通用文字注册域名,是权利的滥用。
笔者认为,国内法院作出的国内一家经营保安和安全防范类的电子产品的企业注册的“”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判决,没有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标先占权排斥他人域名权在法律上缺乏操作性。
很多商标和域名之间存在相似性,世界各国已注册商标的现状不允许我们再规定因为相似性而排斥其他域名的使用。
反过来说,假设法律支持了商标权人的主张,剥夺他人的域名使用权,那世界各国数以千万计商标权人都可以他人的域名与其商标的字母或数字相同或相似而告域名权人侵权,造成现在许多域名权人的域名都成侵权域名。
第四,商标的先占权不得排斥他人商标的专用权以及他人名称、姓名或其他标记的先占权。
当域名权人为自然人时,该注册域名是其或其近亲属的姓名、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的;域名权人为单位时,该注册域名是单位的名称、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
域名权人本身对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上述他项权利。
最后,可减少域名权人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如商标先占权可排斥他人的域名权,那域名权人为了避免将来可能要出现的与商标权人的域名争议,只得先在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一文字商标,然后再登记域名,从而使其他商标权人无法以某类注册商标与域名权人的域名相同或相似而主张权利。
但这有什么意义呢?3.2.基于对等的理由,域名权人一般不得以域名先占权而剥夺他人的商标权如果他人将域名权人在先注册的域名注册为自已的商标,域名权人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该商标注册呢?。
笔者认为,除了驰名域名外,域名权人一般对他人将自己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无权提出异议。
3.3.有必要将驰名商标保护延伸到域名领域驰名商标的主体是单一的,任何人不能在任何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似于域名的排他性;驰名商标权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国内,全体巴黎公约成员国及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都有保护的义务,这又类似于域名的地域性。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和关贸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明确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比巴黎公约更进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第二,把知识产权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因此,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域名。
随着电子商务在网上的逐步延伸,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将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驰名商标能使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
对域名注册中损害驰名商标行为及网上其他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混淆、不当联系或误认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商标权人提出投诉所依据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原则及国际社会保护驰名商标的公认做法,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再要求商标权人提供与损害有关的证据,而直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3.4.商标权人反向域名侵夺的处理域名的反向侵夺是指商标权人恶意利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剥夺域名权人所持有的注册域名的行为。
即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网络域名注册及使用构成商标侵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法不正当地剥夺域名权人使用其通过合法途径注册的域名。
如果任何商标权人都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那现有的许多注册域名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络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
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实施规则》列举了商标权人反向域名侵夺的认定:(一)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合理的竞争.如果商标权人未提出任何足以证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构成恶意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其自身的利益因被投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即可直接认定商标权人的投诉本身已经构成反向域名侵夺,从而驳回商标权人的投诉。
域名权人也可依据商标权人投诉书中存在的举证缺欠而以其构成反向域名侵夺为自己辩护。
(二)商标权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
域名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在申请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已经开通了实际的网络设备,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数量也不加任何限制,从而使所有商标权人有可能随时申请将其所拥有的全部商标注册为域名。
如果商标权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申请了域名注册,表明其完全有机会将自己的全部商标都注册为域名。
在此情况下,说明其无意将相关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而当他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串注册为域名时,其再行提出投诉,说明其本身即具有某种程度的“恶意”。
3.5 重新构建域名体系逐步增加顶级域名有助于减少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
ICANN推出其他几个一级域名的作法是引入更多主域名的步骤,但这些顶级域名远远无法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