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无形资产禁忌系列案例之五

标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引起 的各 类 纠纷 增 多 , 社会 经 济 生活 中引 在 起 了广 泛 关注 , 其成 为 知识 产 权 审判 中 的难点 和 热点 。 这不 使
仅 直接 侵 害 了相 关 权 利 人 的利 益 , 且 扰 乱 了 市场 秩 序 , 社 而 给
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建设 带 来 了 极大 的危 害 。 基于 这 一 问题 的复
的重要 作 用 。
在 实际 上 造成 和 引发 的 一 系列 利 益 ; 中突的 现 象 。此 种 权 利 冲
突应 当包 涵善 意 的权利 冲 突与 恶意 的权利 ; , 中突 判断 的 关键 要 素在 于利 益 冲 突 中的权 利取 得 形式 是 否合 法 , 而不 论 主观 上是 善意 还 是恶 意 。也就 是 说 , 只要 利 益冲 突状 态 中 的商标 与商 号 形式 上均 处 于合 法 状态 并 具备 其他 构 成要 件 , 无论 主 观上 有 意 无意 , 构成 商 标 与商 号权 利冲 突 。 都
对 ~ 个企 业 的发展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作 用 。 作 为 无形 资 产 的 商 标和商号, 在企 业 发 展 中 占有 举 足 轻 重 的地 位 。 近 年来 , 商 因
不 正 当竞争 、 护 市场 经济 有 序发 展 的需 要 。 维 ( ) 者权 利 冲突 的 界定 二 二 商标 是 区分 不 同商 品 或服 务来 源 的标 记 ; 商号 是 区分 市 场
定程 度 上 受法律 保 护 。
2商号
日, 温 州市 工 商局 登记 注 册 , 生产 的锁具 包 装盒 上 , 有 在 在其 印 “ 华光 锁 具 ” 四个 字 , 标 有 注 册 商 标英 文字 母 “ , 注 册 商 并 G”在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 )现 行 知 识 产 权 的 分 散 立 法模 式 二 与 分 头执 法模 式是 制 度 基 础
知 产 权 冲 问 识 权 利 突 题 及 对 分 其 策 析
■ 王 永慧 副教授 ( 国家检察 官学院河南分 院
◆ 中图 分 类 号 :D9 2 文献 标 识 码 :A 2
知识产 权权利冲突原 因与实质
知识产权权利冲 突是指 同一知识产权
的商标、 商号 , 更能使企业获得持续而稳定 的市场优势。 于是 , 一些经营者在利益驱动 下 ,将同一知识产 权客体依 照法定程序 申 请获得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 。这样 , 权, ; 突的实质就彰显 出来 ,权利冲突就 Up e 是一种利益冲 突,是 以权利; 突形式表现 中
的数 量 、 度都 相 当有限 。与 此相 对 应 , 程 立
郑州
400 5 0 2)
法上缺少统一 的权利协调机制 ,随之而来 的是分头执法模式 ,这为知识 产权 权利; 中 突提供了土壤。
利的不相容性使 用是知识产权权 利; 中突的 根 由。其形成原因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 : ( )知识 产权本 身的特殊性是 内部 一
题 ( 王文字 ,2 0 。因此 , 0 2) 利益冲突与权
内 容摘 要 :知 识 产权 权 利 冲 突 实质 是 以权 利 冲 突形 式表 现 出来 的 利 益 冲 突 , 在 解 决 此 类 冲 突 问题 时 ,要 确 立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 兼 顾 利 益 平 衡 和 利 益 补 偿 三个 原 则 。在 解决 具体 问题 时 ,必 须慎
由于利 益 冲 突 的存 在 , 实生 活 中 , 法律 现 在
地域性实质上是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进行
限制, 以均 衡 权 利人 利 益 与公 众 利 益 。 识 知 产 权 时 间性是 指 确 定 其保 护 期 , 如 , 明 例 发
试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二
知 识产 权权 利 冲突 的类型
知识 产权权利 冲突类 型繁多 , 很难将所有 的冲突现象加 以探讨 , 本文 只介绍一些 主要 的权利 冲突类型 。
( 一) 商标 权 与 商 号权 的权 利 冲突
盾, 或者是 在行 使 自身权 利 时侵 害了他人 的合法 权益 , 和谐 的社会秩序是无法 回避权利 冲突的。同样 的, 在行使 以知识
摘
要: 知识产权权 利冲突是 因不 同的权利主体对 同一客体 享有不 同的知识产权 而 引起 的, 其 冲突的
类型 多样化 , 影响也 有积极 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 , 我们要 正确 面对其 负面影 响。在 司法实践 中, 应依 照保护
在先权利原 则、 意思 自治原则、 利 益平衡原 则、 禁止权力滥 用原 则来建 立起 完善的协调 机制 , 以克服 权利 冲
第2 7卷
第 3期
长沙大来自学学报
VO I . 2 7 NO. 3
2 0 1 3年 5月
J OURNAL OF CHANGSHA UNI VERSI T Y
Ma y .2 0 1 3
试析 知识产权权 利冲突及其协调
李 亚 杰
( 青海 民族大学法学院 , 青 海 西宁 8 1 0 0 0 0)
上产生多项知识产权则是权利 聚合 而非权利 冲突 ; 二是发 生
制度 ( 即 自作品完成之 日起获得 ) , 商标 权主要 以登记 注册来
取得 。 这 种体 制不免 为权 利 冲 突提供 了可 能。因此 《 商标
法》 第九条规定“ 不得与他人 在先取 得的合法权 利相 冲突” 。 这一条款对商标权与著 作权 冲突 的解 决起 到了一定 的积极 作用 ,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避免两者 冲突的出现。
详解商号的保护

下面通过介绍商号和商号权来详细说说应该如何进行商号的保护,以及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了应该怎么办,商号与商标冲突纠纷的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
一、商号与商号权(一)商号商号,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标识性的核心部分。
关于商号的含义,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商号指的是企业名称;而较为通行的观点则认为,商号指的是企业名臣中的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具有区别性的部分。
我国有关法规中对商号的界定于后一种观点接近。
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22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从以上规定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号是同一概念,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才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专有使用的部分。
虽然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但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相比,商号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属性。
首先,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号是企业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使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商事主体只有使用自己特有的名称才能与其它主体相区别,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避免和减少商事交往中的混淆。
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
同时,商号又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一个企业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要借助商号得以体现,企业凭借商号所具有的良好商誉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将其转化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
因此,商号又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
其次,作为更具人格属性的商业标识,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例如,商号直接依附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消灭则商号也随之消亡。
商号对商事主体的标识作用更为直接,而商标虽然也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作用,但其对商事主体的身份标识作用较弱。
商号的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与主体分离,而商标的转让则无此限制。
(二)商号权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从“谷歌商标纠纷案”看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中的法律问题

二、“ 谷歌商标纠纷案 ”相关分析: 在这 …案件中,双方 争夺的 “ 谷歌 ”名称 ,在法 律中称 为商号 ( R D A E又称 “ TA EN M 字号 ” 。商号指的是厂商字号 , ) 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 于区别其他 商事主体的特 定名称 ,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 的表现 。据 1 9 年 国家工商管理局发 布的 《 91 企业名称管 理规
范。
四、解决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 的现行法律 依据 :
在我国现行法律 中,尚无 系统 的法律法 规来 规范商号与
商标的注册以及避 免商号与商标之 问发生权利冲 突。在 “ 谷 歌商标纠纷案”中,所涉及 的问题主要 是商 号注 册机构的行 政区域性, 以及商 号相关法规 《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规定》中 并未明确规定禁止 使用 与注 册与在 先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企 业名称;被告北京谷歌 正是利用此法律 的不足之 处,将 谷歌 中 国所持有的著名商标 “ o g e G o l ”的中文翻译 名 “ 谷歌”注 册为 自己的商号,并在公司 网站上大量使用谷歌 的 “ o g e G ol ” 商标,企图制造 假象 ,使人误认 为 自己即是美 国谷歌公司在 华机构 ,谋 求不法利益 。 近年来,有 很多不法商 事主体正是通过这 样的手段,投 机取巧 ,将他人 的著名商标注册作为 自己的商号 ,混淆 视听, 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这一行径不仅侵犯 了商标 持有者的合法 利益,也破坏了市场 的经济秩序和 公平竞争 的原则。 目前 , 国针对商标的基本法为 《 我 商标 法》 另外还有 《 , 商 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其配 套法规。其 中对于驰名商标与企业 名称冲突的解决也只 是作出了这样 的原则性规 定 、 商标所 “ 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 名商标 作为企业 名称 登记 ,可能欺骗公 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 解的,可以向企业 名称登记主管机关 申 请撤销该企业 名称登 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 《 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处理 ” 而在 《 ,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规定》 r ,仅有 “ 1 ] 依据保护 工业产权 的原则和 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的 有关规定作 出处理 ” 这样 的简单规 定而 已。 显然,这样 简单 的法律法规 根本无法 系统 的应对现实中 商号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商标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

着商标的权利冲突更为普遍 、更为典 型,而商标与电视栏 目名称的冲突只
不过 是新 出现的一个 冲突 类型 。商 标
机构申请异议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或者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不过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并不能协调所有的权利 冲突,特别是当商标使用人或注册申 请人在善意地使用在先权利人 肖像 、 姓名、 特殊标志、 作品、 外观设计以及
一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或驰名的商标 时,包括经过允许的使用或者不知情
情形 下的使 用时 ,相互之 间 的冲突 不
先权原则要求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 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经存在并受法 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它是基于民法中
的 民事 权利 不可侵 犯的 原理, 是从物
保护的权利以及著作权、 设计权、 或注
册设 计而 获得 的权 利 等 。通 过分析 相
关国家 的立法 例, 们可 以发现,能够 我
可能通过该原则加以解决,必须借助 其它的冲突协调原则。值得注意的是, 是否允许在先的权利人随时提出撤销
在 后 商标权 的 申请,从 而置在 后权利 人权 利效力 的极 不稳 定状态 ?笔者 持
实际情况,确定在先权的范围 根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条第5 第6 款 第2 项的规定,申 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
实质要件看,在先权利须是受到相关 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些受到法律保护、 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利益并不在在先权 利的保护之内。 除此之外 对于一些民 事权利而言,要构成在先权利还须符 合特定的要求。 如名称权和字号权。 根 据 《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的规定,“ 在 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 是名称、 字
谁的先来先得精神。我国现行 《 商标 法》 第38对与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的 1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析吴新华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认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争议商标:第1929467号“良田”(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申请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实现工业总产值近六亿元,产品曾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等多个奖项,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声誉。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良田”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好,其字号“良田”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良田水泥”。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相距不足980米,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1991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1998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1996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书复印件,1998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1997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2000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1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0年纳税大户(过500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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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t . 40 Sep 9
湖
南
农
机
201 3 年 9 月
Sep. 201 3
HUNAN AGRI CUL TURAL M ACHI NE RY
论 商号和商标的权 利冲突与解 决
贾亚 丽
( 河南工 业技 师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7 )
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 ,这也是商号权与一 般民事名称权 的根 本 区别所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 企业 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பைடு நூலகம்: 字号 ( 或者商号 ) 、 行业或者经
营特点 、 组织形式” , 并冠 以企业所在地行政 区划名称。由此可
( 2 )在先注册的商号权 与在后注册 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 冲突。 即 甲将 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 以注册 , 从而产生
权、 专利权等具有更 强的人格性 。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 、 资 信状况等的象征 , 是企业 无形 资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商号权也
2 商号 与商标 的权 利冲突 形式 的原 因
( 1 )在先注册 的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的商号权 之间的权利
冲突。即 A将 B已经享有商标权 的文字作 为商号进行登记 , 从而引发 的商标权 与商号权的冲突。 例如 , 在“ 蓝星” 娱乐科技 有限公 司诉“ 乐迪” 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侵害其“ 乐迪 ” 商标 。原 告认为 , 被 告“ 乐 迪”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在 上 海 登 记 带 有 “ 乐 迪” 字号 的企业 名称并从 事与“ 乐迪 ” 品牌相 关的经营活动 明 显属于不正 当竞争 , 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及一些 国家的国内法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之列 。但 商号权作 为一种独立的知识 产权 尚未在我 国现行法律 中得以提出和确
。
从商标的注册来看 ;目前商标评 审的做法是商号权基本上不
被列入“ 在先权 ” 的范围 , 一般不具阻止在后商标 注册 的效力 。 很多不知名商标被善意或恶意地作 为字号登记 ,并 因其不构
权利冲突。 ( 3 ) 商号权 与商标权在确权环节和法并存 而产 生的冲突。
见, 商 号应是企业名称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
的商号制度主要是 由 《 民法则通》 、 《 公 司法》 、 《 反不正当竞争 法》 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所组成。 为保护商号所有人对 其商号 中蕴 含的财产利益 的享有 , 《 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
成“ 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 ” 依《 办法 》 形成合法的字号权 , 因
为我 国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中并没有 条款规定 , 与在 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 的文字不得登记 为名称 ,只有第 9条从 实体上要求企业名称不得含有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的” 内容和文字 ; 另一方面 , 由于程序上企业名称登 记前不与 商标联 检 , 名称确权过程 中又无公 示 , 异 议程序 , 因而恶意或
争能力 。
1 商 号权 与商标权 的权 利 内涵
( 1 ) 商号权 。 商号权就是商 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商 号所享有 的专用权 , 其 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 在 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 。商号权与商品生产经 营者 的人身 不可分离 ,是商 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人格的化身 ,相对于商标
n a me s a n d t r a d e ma r k s a n d a n a l y z e d t h e f o r m o f c o n f l i c t a n d t h e c a u s e . An d p r o v i d e d s o l u t i o n s f r o m t h e a s p e c t s o f t h e e x — i s t i n g l e g a l f r a me wo r k a n d f u t u r e l e g i s l a t i v e p r a c t i c e . Ke y wo r d s :t r a d e n a me r i g h t s ; t r a d e ma r k ig f h t s ;f ig h t s c o n l f i c t
Ab s t r a c t :T h e c o n l f i c t b e t we e n t h e t r a d e n a me a n d t r a d e ma r k r i g h t s i s g r o wi n g ,t h e a r t i c l e s t u d y t h e ig f h t s o f t r a d e
摘 要: 商号权和商标权二者之 间权利 冲突的 日益加剧 , 文章从 商号及 商标 的权利 开始到二者冲突的形式与原 因 的分析 , 从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未来的立法 实践方面对 商号权和商标权 冲突的解决作分析论述。 关键词 : 商号权 ; 商标权 ; 权 利冲突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4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7 — 8 3 2 0 ( 2 0 1 3 ) 0 9 — 0 1 7 2 — 0 2
r i g h t c o n l f i c t a n d s o l u t i o n s be t we e n t r a d e na me a n d t r a d e ma r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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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n n a I n d u s t r i a l T e c h n i c i a n c 0 f f e ,Z h e n g z h o u  ̄ He n n a 4 5 0 0 0 7 , C h i n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