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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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无形资产禁忌系列案例之五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无形资产禁忌系列案例之五

标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引起 的各 类 纠纷 增 多 , 社会 经 济 生活 中引 在 起 了广 泛 关注 , 其成 为 知识 产 权 审判 中 的难点 和 热点 。 这不 使
仅 直接 侵 害 了相 关 权 利 人 的利 益 , 且 扰 乱 了 市场 秩 序 , 社 而 给
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建设 带 来 了 极大 的危 害 。 基于 这 一 问题 的复
的重要 作 用 。
在 实际 上 造成 和 引发 的 一 系列 利 益 ; 中突的 现 象 。此 种 权 利 冲
突应 当包 涵善 意 的权利 冲 突与 恶意 的权利 ; , 中突 判断 的 关键 要 素在 于利 益 冲 突 中的权 利取 得 形式 是 否合 法 , 而不 论 主观 上是 善意 还 是恶 意 。也就 是 说 , 只要 利 益冲 突状 态 中 的商标 与商 号 形式 上均 处 于合 法 状态 并 具备 其他 构 成要 件 , 无论 主 观上 有 意 无意 , 构成 商 标 与商 号权 利冲 突 。 都
对 ~ 个企 业 的发展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作 用 。 作 为 无形 资 产 的 商 标和商号, 在企 业 发 展 中 占有 举 足 轻 重 的地 位 。 近 年来 , 商 因
不 正 当竞争 、 护 市场 经济 有 序发 展 的需 要 。 维 ( ) 者权 利 冲突 的 界定 二 二 商标 是 区分 不 同商 品 或服 务来 源 的标 记 ; 商号 是 区分 市 场
定程 度 上 受法律 保 护 。
2商号
日, 温 州市 工 商局 登记 注 册 , 生产 的锁具 包 装盒 上 , 有 在 在其 印 “ 华光 锁 具 ” 四个 字 , 标 有 注 册 商 标英 文字 母 “ , 注 册 商 并 G”在

论知名商号在我国商号保护制度中的功能

论知名商号在我国商号保护制度中的功能

晓,
具有较高市场认知度和 信誉度的商号…


“ 具 有 良好 的商
业 信誉和极高 的知 名 度” 。 是驰 名 商号 的两 大重要特征 。
2 0 0 3 年 1 月 1 5 日 , 浙 江 省 工 商行 政 管理 局 颁 布 了 《浙 江 省
知 名 商 号认 定 暂 行 办 法 ( 试 行 ) 》( 下 称 《暂 行 办法 》) 。 “这 是 “ 知
便 利 。 如 《苏州 市企 业 知 名 字 号 认 定 和保 护 办 法 》第 13 条 规 定 :
“ 企 业 知 名 字 号 所 有 人 可 以在 牌 匾 、 包 装 、 说 明 书上 标 注 “ 苏 州
市企 业 知 名 字 号 ” 字 样 可 , 以使用 企 业 知 名 字 号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
普通 商号 就有 了实定法 上 的现 实意义 和 必 要 性 。 这 是 知 名 商
号 这 一 概念现 有 的最 主 要 的功 能 。
必 须 指 出 的是 , 知 名 商号 负载 的现有 功 能 并不 能完全 解 决
“ 商 号 与相 关权 利 的冲 突 问题 ” :
一 方面 ,知 名商号提 供的仅是主 管机 关辖区 范 围 内的跨 行
业 名称 中的商号 , 作为商标注 册 使用 , 从而 产 生权利冲突 。
2 、 商 号 权之 间 的冲 突 。 如 仿 冒他 人 商 号 、 在 不 同 的地 区 登
记 相 同商 号 的企业 名称 、 使用 与 商号相 似 的商号 , 误 导 消费者 。
“ 企业 在选定商号后 , 从一 般 的商号经 营成 为驰名商号 , 往
往需要数十年甚至 上 百年 的经 营 , 需要经 营者和全体员工 经 过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展示形象、进行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域名抢注、恶意注册等行为也随之而来,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用于其官方网站。

然而,在原告注册该域名后不久,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注册了与原告域名相似度极高的“www.某某品牌”域名,并搭建了与原告官方网站内容相似的网站,误导消费者。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域名。

然而,被告置若罔闻,继续使用侵权域名。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的“www.某某品牌”域名与原告的“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法院判决依据(1)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域名抢注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企业在注册域名时,要充分考虑域名与自身商标、品牌的一致性,避免因域名抢注而引发纠纷。

2. 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企业维权途径企业遭遇域名侵权时,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

详解商号的保护

详解商号的保护

下面通过介绍商号和商号权来详细说说应该如何进行商号的保护,以及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了应该怎么办,商号与商标冲突纠纷的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

一、商号与商号权(一)商号商号,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标识性的核心部分。

关于商号的含义,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商号指的是企业名称;而较为通行的观点则认为,商号指的是企业名臣中的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具有区别性的部分。

我国有关法规中对商号的界定于后一种观点接近。

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22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从以上规定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号是同一概念,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才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专有使用的部分。

虽然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但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相比,商号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属性。

首先,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号是企业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使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商事主体只有使用自己特有的名称才能与其它主体相区别,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避免和减少商事交往中的混淆。

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

同时,商号又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一个企业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要借助商号得以体现,企业凭借商号所具有的良好商誉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将其转化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

因此,商号又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

其次,作为更具人格属性的商业标识,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例如,商号直接依附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消灭则商号也随之消亡。

商号对商事主体的标识作用更为直接,而商标虽然也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作用,但其对商事主体的身份标识作用较弱。

商号的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与主体分离,而商标的转让则无此限制。

(二)商号权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从“谷歌商标纠纷案”看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中的法律问题

从“谷歌商标纠纷案”看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中的法律问题

二、“ 谷歌商标纠纷案 ”相关分析: 在这 …案件中,双方 争夺的 “ 谷歌 ”名称 ,在法 律中称 为商号 ( R D A E又称 “ TA EN M 字号 ” 。商号指的是厂商字号 , ) 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 于区别其他 商事主体的特 定名称 ,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 的表现 。据 1 9 年 国家工商管理局发 布的 《 91 企业名称管 理规
范。
四、解决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 的现行法律 依据 :
在我国现行法律 中,尚无 系统 的法律法 规来 规范商号与
商标的注册以及避 免商号与商标之 问发生权利冲 突。在 “ 谷 歌商标纠纷案”中,所涉及 的问题主要 是商 号注 册机构的行 政区域性, 以及商 号相关法规 《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规定》中 并未明确规定禁止 使用 与注 册与在 先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企 业名称;被告北京谷歌 正是利用此法律 的不足之 处,将 谷歌 中 国所持有的著名商标 “ o g e G o l ”的中文翻译 名 “ 谷歌”注 册为 自己的商号,并在公司 网站上大量使用谷歌 的 “ o g e G ol ” 商标,企图制造 假象 ,使人误认 为 自己即是美 国谷歌公司在 华机构 ,谋 求不法利益 。 近年来,有 很多不法商 事主体正是通过这 样的手段,投 机取巧 ,将他人 的著名商标注册作为 自己的商号 ,混淆 视听, 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这一行径不仅侵犯 了商标 持有者的合法 利益,也破坏了市场 的经济秩序和 公平竞争 的原则。 目前 , 国针对商标的基本法为 《 我 商标 法》 另外还有 《 , 商 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其配 套法规。其 中对于驰名商标与企业 名称冲突的解决也只 是作出了这样 的原则性规 定 、 商标所 “ 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 名商标 作为企业 名称 登记 ,可能欺骗公 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 解的,可以向企业 名称登记主管机关 申 请撤销该企业 名称登 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 《 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处理 ” 而在 《 ,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规定》 r ,仅有 “ 1 ] 依据保护 工业产权 的原则和 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的 有关规定作 出处理 ” 这样 的简单规 定而 已。 显然,这样 简单 的法律法规 根本无法 系统 的应对现实中 商号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

商标权侵犯在先商号权问题刍议

商标权侵犯在先商号权问题刍议
意取得 , 但在商标使用中 , 有借助合法形 约第 1 条明文规定 了 “ 6 对本 公约 , 不得作 商标和商号在发挥 各自标识作用时 , 并不 式侵害其商誉的恶意 , 并能够证 明消费者 任何保 留” 故 可以认为 , , 我国已对上述关 f是单独的 、割裂的 ,相反 , 着企业的发 随 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 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 同样 , 巴黎 f展和产品的推广 , 《 它们均与一定的信誉挂 间具有关联关系足以或 已经产生混淆 、 误 公约) 条( 规定 : ) 第1 2 )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钩 , 并被赋予共 同的象征意义。 对于消费
业性标示权, 虽然依据 ( 《 企业法人登记管 企业名称 权 , 通过对企业 名称权 的保护 来 注册 商标等知识 产权 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
理条例》等规定 , 商号仅是字的组合 , 但 实现 对商号权 的保 护。
同商标 一样 ,商 号也体现 出设计 者的心
的案件中 , 对构 成侵 犯注册商标权 或者 不
信誉或 “ 商誉” 因此 , 。 商号不仅具 有区分 则 ,还是 巴黎 公约 》( PP ( IS协议 》 T ,都 市场主体的作用 , 而且 同商标一 样, 在一 将商标权界定为民事权利下知识产权的一 J 二.权利冲突 的原 因 商号权和商标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
有争议的是商号权的性质。我国 Ⅸ 1的权利 。 民 然而 , 商标 和企业名称 审查授 权 定程度上起到了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 种,
商标 的组成包括文字 、图形 、字 母 ,
国商标 法 及其 《 实施细 则 , 在此不再详 号权 已被作为知识产权对待 。 0 5 在2 0 年高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
觉 ,不至于产生歧义。并且经营者在选定 分立等活动中估出价 来 , 均可以构成 “ 产 该意见稿 只考虑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 并使用 了某个商号后 , 通过广告宣传等促 权”这是 无疑 的, 它们 究竟 属何种性 质 , 但 形 , 没有 考虑到注 册或使用商标 也在先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销活动, 可使其商号在市场建立起一定的 的权利呢?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析吴新华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认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争议商标:第1929467号“良田”(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申请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实现工业总产值近六亿元,产品曾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等多个奖项,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声誉。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良田”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好,其字号“良田”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良田水泥”。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相距不足980米,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1991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1998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1996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书复印件,1998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1997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2000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1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0年纳税大户(过500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询资料。

论我国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与解决

论我国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与解决
产权 说 。

要研 究商 号 与 商 标 的 冲 突 , 首先 必 须 弄 清 商 号与商 标 的概 念 以及 商 号权 与商标 权 的性 质 。我 国《 标法 》 商 规定 , 商标 是 指商 品的 生产者 、 营者 经
或 服务 提供 者在 其商 品或 服务 中使 用 的 , 由文字 、
论 我 国 商 号 与 商 标 的 冲 突 与 解 决
李 ‘ 佳
( 建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福 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0 7

要 :针对我 国对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制度 的相对滞后 等一系列 原因致使实 践中 出现 的越 演越烈 的
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 , 试从 商号与商标 的概念性质 以及两者 冲突发生 的原 因 、 表现进行分析 , 紧扣产 生冲突的 问题之所在 , 出一些相应 的解决 方案。 提
第2 卷 第5 3 期
2 011年 1 0月
沈 阳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HENYANG NI OF S U VERSI TY
Vo . 3 No 5 12 , .
Oc . 2 0 11 t
文 章 编 号 :10 —2 5 2 1 )50 2 —4 0 89 2 (0 10 —0 50
关 键 词 :商 号 ;商 标 ;冲 突 ;解


商号 ( ) 权 与商 标 ( ) 权 的概 念 与性
名 称不 能等 同 。 2 .商 号权 的性质 对 于商号 权 的性质 , 理论 界 主要 的观点 有 : 姓 名权 说 , 产 权说 , 份权 说 , 格权 说 以及 知识 财 身 人
同或者 相似 的 文字 作 为 自己的 商号 进 行 登 记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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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

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冲突,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杭州“张小泉”刀剪厂状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就充分反映了这一冲突,该案的焦点是上海的“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先取得的商号权能否对抗杭州“张小泉”刀剪厂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另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例如,联想集团的“联想”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的多达24家,联想集团能否以这些企业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冲突的产生原因
分析冲突产生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 这种冲突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

条块分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块分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

这就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2. 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以及所含的商号“实行分配登记管理”,并只能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级别”在县、省一级、国家一级登记,分别在所登记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有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登记后才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号权。

因此,不同企业可以在各自受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内容相同的商号权,例如,像“胜利化工厂”、“前进机械厂”这样的企业名称到处可见,这些企业在各自登记的行政区域内拥有“胜利”、“前进”字样的商号权,这就必然会出现一企业的商号与另一企业的商标相同的现象。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运作主要依靠政府指令,企业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

企业也不重视自身的商号权与商标权。

于是,这一问题被掩盖下来。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号权人的经营活动区域,产品的销售范围是由市场调节所决定的,而不再受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

即使一个乡镇企业,也可以成为在全国范围从事经营的“全国”性企业。

(5)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先被掩盖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3. 这一冲突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

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

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良好“商誉”(Goodwill)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把两家企业误以为是一家或至少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4. 现有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冲突的加剧。

《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也没有明文禁止将与已有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

为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4月国家工商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该文件仅是行政司法解释,法律阶位太低且不具可操作性。

所有这些都使得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有钻法律漏洞的可能。

(二)、冲突的法律救济
在我国规制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制度是极不完善的。

笔者试图在参照现有法规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一冲突的若干法律原则。

1. 在商号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判断一方是否侵权首先必须查清两者有没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confusion)。

在英美法系中,侵害他人商号权或商标权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利用他人隐含在商号或商标内的“商誉”(goodwill)的行为-骗卖(passing—off )。

(6)众所周知商号权人或商标权人对商号、商标的表述文字并无垄断权,法律所保护的是表述文字的“第二重含义”(secondary meaning),即消费者看到表述文字联想到的商号权或商标权人的商誉。

因此,当权利人分处不同行业,一方并没有进行误导性宣传等情况下就不会产生“混淆”。

相应地如果一方当事人诉另一方当事人侵权,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另当别论。

2.权利在先原则。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客体都是无形的信息,在当今信息能够实现迅速传播的时代,这种信息一旦公开,很快就会成为全世界公知的信息。

因此在解决这类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理利益。

事实上,这一原则在许多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中得到了体现:《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商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该注册商标。

这里的“在先权利”当然应该包括他人登记在先的商号权;TRIPs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性”。

3.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也有称著名商标、名牌商标的,在我国被称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不管如何称谓,驰名商标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因此,当驰名商标与他人的包括商号在内的在先权利冲突时,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仍然允许注册在后的驰名商标继续使用。

驰名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此项权利,称之为“中使用权”。

(7)《名称规定》规定,企业名称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登记机关有权加以纠正。

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

由此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以驰名商标注册在先为前提,而不承认“中使用权”。

4.禁止欺骗及误导公众原则。

根据《名称规定》,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的或者误解的”,登记机关有权加以纠正。

实际上,禁止欺骗及误导公众原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此均有规定。

(8)
5.诚实信用原则。

对商号权人或商标权人来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运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的救济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意见》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遵循《民法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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