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与解决

同法 的基本原则, 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通 常要求维持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以及 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 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 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 白己应得 的 通过 自己的行 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在 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 守信用, 不得在行使 自己的权利时, 侵害或
本文 试通 过对 问题 的分 析 , 出解 决商标权 与在先权 冲 突的原 则与对策 。 找 关键 词 在 先权 现 状缺 失 诚 实信用 原则
中图 分类号 : 9 2 9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0 )5 120 10 ・ 9 (0 9 0 -1 ・ 1 0
O义务的需要, 从现行发展的方向看 , 保护在先权 是不可阻挡 准 则 。丽 商 标 杖 引发 的知 识产权 冲 突 已大 量存 在 , 害 日益 严 重 , 危 本 行 WT 文通过对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进行讨论, 以期对立法和 司法做一点
自己 的贡 献 。
一
的趋势, 是展 开知 识产权 竞争的重要手段 。 四、 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则和对策
二、 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四个构成要件 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 ; 二是商标权和在先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 是 三 商标权与在先权 的客体相同或近似: 从文字意义上来讲 , 对于两者客
体 相 同 , 指 二 者在 视 觉 上 无 差别 或 差 别 细微 。对 于 两者 客 体近 似 , 是 是 指 二 者在 读 音 、 义或 整 体 结构 上 有一 定 差别 , 含 但又 难 以使人 区 分 , 容 易使 人 产 生混 淆 误认 , 体认 定 时 可 以参照 相 同或 近 似商 标 的, 一项 极 为重 要 的 民法和 合 是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展示形象、进行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域名抢注、恶意注册等行为也随之而来,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用于其官方网站。
然而,在原告注册该域名后不久,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注册了与原告域名相似度极高的“www.某某品牌”域名,并搭建了与原告官方网站内容相似的网站,误导消费者。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域名。
然而,被告置若罔闻,继续使用侵权域名。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的“www.某某品牌”域名与原告的“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法院判决依据(1)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域名抢注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企业在注册域名时,要充分考虑域名与自身商标、品牌的一致性,避免因域名抢注而引发纠纷。
2. 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企业维权途径企业遭遇域名侵权时,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
详解商号的保护

下面通过介绍商号和商号权来详细说说应该如何进行商号的保护,以及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了应该怎么办,商号与商标冲突纠纷的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
一、商号与商号权(一)商号商号,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标识性的核心部分。
关于商号的含义,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商号指的是企业名称;而较为通行的观点则认为,商号指的是企业名臣中的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具有区别性的部分。
我国有关法规中对商号的界定于后一种观点接近。
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22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从以上规定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号是同一概念,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才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专有使用的部分。
虽然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但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相比,商号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属性。
首先,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号是企业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使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商事主体只有使用自己特有的名称才能与其它主体相区别,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避免和减少商事交往中的混淆。
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
同时,商号又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一个企业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要借助商号得以体现,企业凭借商号所具有的良好商誉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将其转化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
因此,商号又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
其次,作为更具人格属性的商业标识,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例如,商号直接依附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消灭则商号也随之消亡。
商号对商事主体的标识作用更为直接,而商标虽然也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作用,但其对商事主体的身份标识作用较弱。
商号的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与主体分离,而商标的转让则无此限制。
(二)商号权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侵犯在先商号权问题刍议

业性标示权, 虽然依据 ( 《 企业法人登记管 企业名称 权 , 通过对企业 名称权 的保护 来 注册 商标等知识 产权 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
理条例》等规定 , 商号仅是字的组合 , 但 实现 对商号权 的保 护。
同商标 一样 ,商 号也体现 出设计 者的心
的案件中 , 对构 成侵 犯注册商标权 或者 不
信誉或 “ 商誉” 因此 , 。 商号不仅具 有区分 则 ,还是 巴黎 公约 》( PP ( IS协议 》 T ,都 市场主体的作用 , 而且 同商标一 样, 在一 将商标权界定为民事权利下知识产权的一 J 二.权利冲突 的原 因 商号权和商标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
有争议的是商号权的性质。我国 Ⅸ 1的权利 。 民 然而 , 商标 和企业名称 审查授 权 定程度上起到了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 种,
商标 的组成包括文字 、图形 、字 母 ,
国商标 法 及其 《 实施细 则 , 在此不再详 号权 已被作为知识产权对待 。 0 5 在2 0 年高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
觉 ,不至于产生歧义。并且经营者在选定 分立等活动中估出价 来 , 均可以构成 “ 产 该意见稿 只考虑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 并使用 了某个商号后 , 通过广告宣传等促 权”这是 无疑 的, 它们 究竟 属何种性 质 , 但 形 , 没有 考虑到注 册或使用商标 也在先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销活动, 可使其商号在市场建立起一定的 的权利呢?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析吴新华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认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争议商标:第1929467号“良田”(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申请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实现工业总产值近六亿元,产品曾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等多个奖项,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声誉。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良田”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好,其字号“良田”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良田水泥”。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相距不足980米,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1991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1998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1996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书复印件,1998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1997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2000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1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0年纳税大户(过500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询资料。
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思考

1 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
在某种特 定关 系 , 消费 者 对 商 品或 服务 的来 源 产生 了混 使
政 治 的 本 质 。美 国 政 治 学 家 拉 斯 维 尔 认 为 “ 治 学 是 一 门 政
国一 向都 是 国 家 为 本 位 的 思 想 深 入 人 心 , 人 服 从 于 集 个 经 验 的 科 学 , 究 权 力 的 形 成 和 分 享 ” 而 “ 治 行 为 则 是 觊 体 , 体 服 从 于 国 家 但 是 意 识 的 改 变 永 远 是 个 实 践 先 行 研 , 政 集 觎 权 力 而 采 取 的 行 为 ” 笔 者 也 认 为 , 义 上 讲 , 治 就 是 的 动 态 发 展 过 程 。 因 此 , 们 理 应 鼓 励 各 种 积 极 的 尝 试 和 。 狭 政 我
企业 的商标 来进 行注册和 使用 而产 生 的权利 冲突 。例如上
管 保 政 治 从 道 德 范 畴 中脱 离 出 来 , 为 一 种 明 确 的 政 治 理 论 , 作 在 素 质 的 培 养 , 理 制 度 , 障 制 度 以 及 很 多 具 体 实 务 操 作 近 代 是 从 马基 雅 维 里 开 始 的 , 基 雅 维 里 从 权 力 、 势 和 道 中 的 制 度 等 很 多 方 面 都 应 该 考 虑 到 , 应 该 是 一 个 巨 大 的 马 权 这
人 们 为 获 得 和 保 持 公 共 权 力 而 展 开 的 活 动 和 斗 争 , 义 上 广 讲 , 治 就 是 公 共 权 力 作 用 于 社 会 的 目 的 , 式 和 后 果 。 总 政 方 实 践 。“ 抱 之 木 , 于 毫 末 ” 社 会 的 变 革 就 是 从 一 件 件 合 生 ,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

( ) 二 商标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严重分离
我 国商标 目前采用 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集 中注册体制 ,这一体制基本保证 了注册商标在全国 范 围内的惟一性 。而按照 《 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 ,我 国企业名称采取 的是分散登记管理原则 ,
企业 名称 的登记 分 散 到各 县级 以上 的工 商行 政 管理
另外 ,在适用禁止混淆原则时,过错不是判断 是否存在侵权的标准之一 。有人主张商标侵权在性
质上属于一般侵权 ,因而 ‘ 过错”应作为其构成要
讲 ,这是值得商榷的,应该区分权利冲突和利用冲 突。对此 ,有专家认为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本
身不存在违法性 ,因而不涉及商人的主观因素。所 以,不宜将经济利益 的驱动作为一个原 因。 二 、商标 权 与企 业名 称权 冲 突时 的法律 保护 ( ) 一 法律保护中应遵循的原则 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在先权利原则是从 物 权优先原则中演化而来 的,体现的是 ‘ 先来先得” 的精神。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
一
件 之 一 。但 在 国际工 业 产权 保 护 协会 ( IP ) AP I
19 年到19年召开的一系列专家会上 ,除葡萄牙 96 97
等极少数国家外 ,几乎都谈到了在确认是否侵害知
识产权并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 时应采 用 ‘ 凭过错责任 ”原则 ,在确定是否赔偿或确定赔偿
额度时适用 ‘ 过错责任”原则。我国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规定 : ‘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
权的环节来看 , 《 商标法 》第九条虽然规定 申请注 册的商标不得 与他人在先取得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但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对于哪些权利属于在先权没 有界定。在商标评 审实践 中多将专利权 、著作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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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
(一)擅自将他人商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
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
(商号)权。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而言,企业名称(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
大得多。因此这种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出现的频
率远远小于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二)擅自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登记使用
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
(商号)权侵犯商标权。自2001年起,在我国陆续出现了所谓“影子公司”,以假洋名牌欺
骗消费者的情况。某些不良经营者在香港等地成立的公司将外国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
名称(商号)登记,然后再许可大陆地区厂商进行产品制造、宣传和销售。
(三)交叉冲突
当某企业的商标与文字相分离,即其商号与其商标中的文字并不一致时,其商标被他人
用作商号而其商号被他人同时注册为商标。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原因,又有外在的因素。具体而
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企业为谋求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要创立自己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使自己的商号成
为知名商号。只有商标、商号的市场知名度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才有潜力,才能带来巨大的
商业利益。为达到该目的,企业往往要投人大量人力物力。而其他企业如果能以他人的知名
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可以节省大量成本,轻易地分享他人已经开拓
能市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有些经营者在商标和商号注册登记时钻法
律的空子,将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注册登记,或者将知名商号作为商标注册的
现象,这是造成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外在原因
1.现行立法对商号缺乏统一的定义
由于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商号进行统一的界定,导致了理论界对商号的含义、性质认识不
一,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商号、字号、企业名称、企业品牌等名词使用混乱,互相替代。认
识上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权利的实现和行使及保护。
2.分别立法和分别管理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商号与商标冲突的重要原因
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了分别立法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调整,而对商号的调整则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外还
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同时,针对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国家工商局还
下发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的状况来看,涉
及商号,以及两权冲突方面的规定比较零散,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还有位
阶更低的一些行政文件,而且这些规范的内容莫衷一是,并存有交叉或空白之处。
从管理上看,我国商号与商标的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商号归入
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区域进行管辖,而商标则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进行注册管
理。在这种分别管理的体制下,对商号的保护不涉及商标,对商标的保护不涉及商标,对商
标的保护也不涉及商号。
3.程序上的缺失也是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重要因素
商号权的取得,只需经有核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
准时,也仅就其管辖行政区域同行业内进行检索,若无雷同或近似,即可取得商号权,并不
需要向公众公开申请人的信息,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名称核准之前也无法获知申请人的信息。
同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即使知道申请的商号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商号核准过程中未
规定异议程序,也无法阻止其商号权的取得,而只有等其商号核准后。此外,由于核准商号
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系统不一,资源不能共享,即使他人取得商号权,商标权人也
很难得知全国所有与其权利冲突的商号权人的信息。而只有商号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
这种侵权行为足以让商标权人知道时,商标权人才可能提起侵权保护的程序。许多恶意的侵
权人正是通过商号权取得的简易性,且不易被发现,而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商号登记注册。
三、解决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建议
1.改变现有的分别立法的作法,将商号权的保护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范畴之中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制商号权的法律,也没有单独为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设立的专
门法律,而已有的法律资源却相对分散,且层次不一。这样的立法现状不利于实践中对二者
的权利冲突进行有效的解决。所以必须借助于体系结构相对完备的商标法来担当解决两权冲
突的重任,可以考虑扩大现有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将商号权及其他商业标记权纳入到商标法
的保护范畴中。一方面,应在商标法中明确商号的定义,从立法上对商号进行统一的界定,
同时可以理顺商号与企业名称两个概念。
2.行政途径。如果侵权人的企业字号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可以以其侵
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侵权企业所在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
称。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只有他人将权利人的驰
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时,才能申请撤销。因此,如果被侵权商标不是驰名商标的,权利
人应当首先致力于经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将该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冲突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商标与企业名次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 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 向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
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3.司法途径。当他人将本企业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从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时,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
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被视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突出使用;二是容易
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侵害对象为一般性非知名商标,构成侵权须具备
上述两个条件。
总之,不解决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问题,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将会不可
避免地长期存在下去。当然,即使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
发生权利的冲突也是不可完全避免的。而司法实践部门在解决具体的冲突案件时,应坚
持利益平衡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有效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整个市场
竞争秩序的正常化,并进一步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