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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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与解决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与解决

同法 的基本原则, 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通 常要求维持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以及 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 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 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 白己应得 的 通过 自己的行 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在 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 守信用, 不得在行使 自己的权利时, 侵害或
本文 试通 过对 问题 的分 析 , 出解 决商标权 与在先权 冲 突的原 则与对策 。 找 关键 词 在 先权 现 状缺 失 诚 实信用 原则
中图 分类号 : 9 2 9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0 )5 120 10 ・ 9 (0 9 0 -1 ・ 1 0
O义务的需要, 从现行发展的方向看 , 保护在先权 是不可阻挡 准 则 。丽 商 标 杖 引发 的知 识产权 冲 突 已大 量存 在 , 害 日益 严 重 , 危 本 行 WT 文通过对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进行讨论, 以期对立法和 司法做一点
自己 的贡 献 。

的趋势, 是展 开知 识产权 竞争的重要手段 。 四、 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则和对策
二、 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四个构成要件 商标权与在先权存在 ; 二是商标权和在先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 是 三 商标权与在先权 的客体相同或近似: 从文字意义上来讲 , 对于两者客
体 相 同 , 指 二 者在 视 觉 上 无 差别 或 差 别 细微 。对 于 两者 客 体近 似 , 是 是 指 二 者在 读 音 、 义或 整 体 结构 上 有一 定 差别 , 含 但又 难 以使人 区 分 , 容 易使 人 产 生混 淆 误认 , 体认 定 时 可 以参照 相 同或 近 似商 标 的, 一项 极 为重 要 的 民法和 合 是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展示形象、进行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域名抢注、恶意注册等行为也随之而来,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用于其官方网站。

然而,在原告注册该域名后不久,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注册了与原告域名相似度极高的“www.某某品牌”域名,并搭建了与原告官方网站内容相似的网站,误导消费者。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域名。

然而,被告置若罔闻,继续使用侵权域名。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的“www.某某品牌”域名与原告的“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法院判决依据(1)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域名抢注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企业在注册域名时,要充分考虑域名与自身商标、品牌的一致性,避免因域名抢注而引发纠纷。

2. 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企业维权途径企业遭遇域名侵权时,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

浅析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之权利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之权利冲突
对 商标 权 与 商 标在 先使 用权 等 在 先使 用权 的 权 利 冲 突纠 纷 解 决起 积极 作 用 。 关 键 词 : 标权 ; 先使 用权 ; 利 冲 突 商 在 权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0 9 2 — 14 0 D 44 A 17 ~ 9 x 2 0 )0 0 6 — 2 先 权行使 的善意 与否的认定 问题 , 根据我 国《 标法》 1 商 第 3
比较的基础上 , 对冲突所涉及 的权利作必要 的限制。
第二 , 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该原则涉及到在
收 稿 日期 :0 9 0 — 3 20 — 5 2
作者简介 : 谢奕(95 )女 , 南邵阳人 , 18一 , 湖 硕士研 究生, 事民商法研究。 从
..— —
1 4 .— 6 . . —
第一 , 相对保护在先权原则 。我 国并未适用绝对 的保护
在先权原则 , 而采相对保护原则 。权利 冲突 的实质是利益和 价值 冲突 , 法律既要重视 冲突权利 的各 自价值 , 又要 在利益
现行各 国立法及各公约对驰名商标 一般采取扩大保护原则 。
我 国立法对在 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 在不
非竞争性商品上。” 国的其他学者对这个 问题做 了进一 步 美 的探讨 , 并使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起来 。“ ……商标被使用
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 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 ()
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 似 ;3 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4 在先 () () 使用必须出于善意。使用人 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不得以不 正当竞争为 目的。

商标权侵犯在先商号权问题刍议

商标权侵犯在先商号权问题刍议
意取得 , 但在商标使用中 , 有借助合法形 约第 1 条明文规定 了 “ 6 对本 公约 , 不得作 商标和商号在发挥 各自标识作用时 , 并不 式侵害其商誉的恶意 , 并能够证 明消费者 任何保 留” 故 可以认为 , , 我国已对上述关 f是单独的 、割裂的 ,相反 , 着企业的发 随 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 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 同样 , 巴黎 f展和产品的推广 , 《 它们均与一定的信誉挂 间具有关联关系足以或 已经产生混淆 、 误 公约) 条( 规定 : ) 第1 2 )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钩 , 并被赋予共 同的象征意义。 对于消费
业性标示权, 虽然依据 ( 《 企业法人登记管 企业名称 权 , 通过对企业 名称权 的保护 来 注册 商标等知识 产权 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
理条例》等规定 , 商号仅是字的组合 , 但 实现 对商号权 的保 护。
同商标 一样 ,商 号也体现 出设计 者的心
的案件中 , 对构 成侵 犯注册商标权 或者 不
信誉或 “ 商誉” 因此 , 。 商号不仅具 有区分 则 ,还是 巴黎 公约 》( PP ( IS协议 》 T ,都 市场主体的作用 , 而且 同商标一 样, 在一 将商标权界定为民事权利下知识产权的一 J 二.权利冲突 的原 因 商号权和商标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
有争议的是商号权的性质。我国 Ⅸ 1的权利 。 民 然而 , 商标 和企业名称 审查授 权 定程度上起到了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 种,
商标 的组成包括文字 、图形 、字 母 ,
国商标 法 及其 《 实施细 则 , 在此不再详 号权 已被作为知识产权对待 。 0 5 在2 0 年高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
觉 ,不至于产生歧义。并且经营者在选定 分立等活动中估出价 来 , 均可以构成 “ 产 该意见稿 只考虑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 并使用 了某个商号后 , 通过广告宣传等促 权”这是 无疑 的, 它们 究竟 属何种性 质 , 但 形 , 没有 考虑到注 册或使用商标 也在先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销活动, 可使其商号在市场建立起一定的 的权利呢?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析吴新华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认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争议商标:第1929467号“良田”(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申请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实现工业总产值近六亿元,产品曾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等多个奖项,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声誉。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良田”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好,其字号“良田”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良田水泥”。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相距不足980米,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1991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1998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1996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书复印件,1998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1997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2000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1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0年纳税大户(过500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询资料。

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探析

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探析
同起 来。 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根 商号、 商标 均可 以由文字构成 ,而商标 中的文字
商标 与企 业名称 中的商 号均 由文字组成 ,
作 为一种 资源 既要叫得响亮让人 印象深刻
多个商事主体 中,至 少有两方对此相 同或 近 似的文字各 自拥有 不同的商号权和 商标 权 ,这是权利冲 突产 生的前提 。二是在相 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所产 生的商标权与 商号
内 容 摘 要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现 象频 频 发 生 。 目前 ,我 国处 理 此 类纠 纷 的 法 律 法 规 却 仍 然 处 于 相 对 不 完 善 的 境 况 。 本 文 尝 试 就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产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探 析 , 以 期 解 决 两
一 陈一健
南昌
五 年 的规 定 对 于 相 关商 事 主体 来说 不 公平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原 因
( ) 识 产权 自身 的 原 因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知识 产 权 的 无 形 性 。 权 利 特 征 来 看 , 从 商标 权 和 商号 权 均 属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权 而 最 典 型 的特 征 是 无 形 性 和 地 域 性 , 们 都不 它 具 有 物 质 形 态 ,权 利 主 体 对 它 们 的 占 有 不 同 于 物 权 主 体 对 物 的实 际 占 有 ,而 只是 表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来 说 ,市 场 经 济 就 是 法 治 经 济 。 在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经 济 发 展 要 求的是严 格依 法办事 的法律原 则和制度 ,
权 的冲 突。
排他 性权利 ,但如果商号和 商标一旦混淆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之社会原因分析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之社会原因分析
的对 象 市 场 经济 的竞 争 法 则 是 优胜 劣 汰 , 结果 必然 是 一 部分 企 业 在 其
管理机关分布看, 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 是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 上至 国家局, 下至省、 县工商局, 市、 各级机关均 有权在其区域范围内核准
竞争 中胜 出, 为市场 某一领域 的佼佼者 , 成 从而可 以获取 比同类产品
技术领先的先驱者利润只是暂时的, 它会因其他企业的模仿或进一步 的创新而受到挑战一样 , 代表企业商业信誉 的商标、 商号等工商业标 记也会受到其他企业仿 冒的威胁 , 使得这些商业标记的所有人利润下
降 , 仿 冒者 分 享 。 是 导致 在 商业 标 记 上 进 行 各 种 仿 冒的 利 益 驱 动 被 这
的缺陷而趁“ ” 利 。 乱 攫
诚信成 本过高, 而不 诚信成 本太低 。 如, 例 一方当事人 违反诚信 原则 ,
恶意将他 人享有较高 声誉 的商标登记 为 自己的商号 ,从 事相同的经
营。 如果其收益超过 了其在正常交 易情况下可得 的利益 , 超过部 分即 属 于不诚信 的收益 。 而其法律风险 , 即可 能因此而遭受 的惩罚就 是一 种成本 。从收益一成本分析 中, 只要收益大于成本 , 行为人 自然 就会 千方 百计 去实施这种行为 。 而在 当前 , 由于法律规 定以及行政执法等
其次, 治结构的变迁 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职能从全能政府向有 政 限政府的转变原来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许多领域应交 由市 场解决, 政府的职能应集中在那些无法或 不适 合由市场解 决的领域。 但是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问题, 比如在企业名称 的管理上 , 现有 的管
最后, 在文化意识结构上, 伴随着 社会 经济、 政治的转型, 人们原 有的意识也必然发生பைடு நூலகம்化 , 当前争论热烈的“ 信用危机” 问题即为其典 型之一 同样,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也可 以从社会转 型时期 出现的信用 部分是 由于一方当事人 的恶意所为, 而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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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

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
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到最后商品或服务又会指向企业,也当然会和商号联系起来。

从企业形象上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企业的识别标志。

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目前来看,两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以及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三)我国目前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若干法规之中。

三、解决两权冲突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明确在先权利。

应明确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的具体范围,正式将商号权列入其中,给予商号与商标相互之间在
先权的地位。

例如,在《商标法》中明确商号的地位,使《商标法》成为广义上的商业标志法。

“美国就将商标和商号视为体现于信誉形式的有特色的商业符号,对于商号的保护适用商标法。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5条规定:“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

”,就将商号纳入广义的商业标志法加以保护。

制定《驰名商号认定和保护规定》。

关于驰名商号的认定,应出台《驰名商号认定和保护规定》及司法解释,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驰名商号认定工作。

该认定工作可以借鉴驰名商标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认定,法院有最终裁量权。

一经认定,该商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即不论行业相同与否新注册的商号都不得与其相同或近似。

驰名商号的认定应考虑如下因素:商号使用的时间、企业的信誉状况、是否被评为老字号、企业规模、营业额和企业有无违反相关法律等情况。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将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明确,具体规定不正当竞争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都有明确规定。

(二)健全制度体系。

建立商标和商号检索系统。

商标和商号的核准单位要进行资源共享,避免类似的商标和商号的出现,从而降低冲突的可能性。

建立商标和商号检索系统需要与其他措施,如商号的立法工作,相结
合才能发挥功效。

完善确权环节。

根据美国法与法国法上的规定,当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与在前的商号或其他标志发生混淆或误解时,则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被接纳。

我国可以借鉴上述做法,规定对于在全国或省级地域内,知名、著名但不限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驰名”的商标和商号,只要商标与商号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就应当不予登记注册。

商号登记中引入公告程序。

我国《商标法》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初步审定程序以及3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能核准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须经登记主管机关初步审查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其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登记。

”在此,企业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外国企业,应扩大到所有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并规定适宜的公告异议期,如3个月。

四、结论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比较散乱等原因,现实中存在很多商标权和商号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而现有立法并不能解决相关侵权的很多问题。

笔者认为,必须从完善法律规定和健全制度体系方面进行变革,妥善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释:
李永明、麻剑辉.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法学家.2002年4期.
杨玉熹.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张鸽.浅析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金卡工程杂志 2009年第13卷第12期第198页.
杨异、吴蕾.商号权的立法保护与司法救济问题研究.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第9期,第76页.
邹孔华.论商标与商号权的关系问题.法制与社会, 2008年第8期(上).
李永明.知识产权法案例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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