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浅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浅 析 商 标 权 与 商 号权 的 : 中突
粱 玉
乌鲁 木齐 80 1 ) 30 2 ( 新疆 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新疆
【 摘 要 】商标权与商号权在性质上都属于知识产权 ,具有相似性,极易造成混淆 ,因而也常常冲突不断。本文试图通过对商标和商号、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概 念比较 ,以及商标权与商号权产生冲突的成因分析,提 出某些解决方法。 【 关键词 织比较一致 的意见认为 :可对抗 注册商标 的在先 权 至少 包括 :已经 受保 护 的商 号权 ; 已经 受保 护 的工 艺 品外观 设计 权 ;已经受保 护 的原产地地 理名 称;姓 名权 ; 肖像权① 该意 见可 以 作 为我 国确 定在先权 范围的参考 。一般认为 ,在先权 利包括厂 商名称 权 、工业 品外观设计 专有权 、版 权、地理 名称权 、姓名权 、 肖像权 、 商品化权 及 己获得 一定市场信誉 的商标在 先使用权 。对于 商标 注册在 先 的,先注册 的商标 在全 国范围 内不 能再作为商 号进行登记 。对 于商 号注册在 先的 ,如果 是驰名 商号,则不 允许被注册 为商标 ,如果不是 驰名商号 ,但可能对该商号造成损 害,也不允许注册为商标② 。 ( )禁 止混 淆原则 二 禁 止混淆原则 是指在营业 中使用一种名 称、商 号或 专 门标 志, 由 此可 能与另一种 已经 有权使用 的名称 、商号或 专门标志 引起混淆者 , 可请求制 止其使用 ,这是判 断不正 当竞 争行为 的一个基本 原则 。商标
商号是企业 名称 的重要 组成部分 ,具体可 由单词、姓名 、符号 、 图案 或其他标 识 ,或 由上述标识 的任一组合 来表示 。在现代用 法中 , 商 号不再指 商标 ,而用 来表示 一个 企业合 伙或其他 营业 的名称 以及他 们 的商誉 我 国 《 企业 登记程序规 定》 明确 了保护企 业名称专 用权 , 其核 心即为 商号专用权 。商标权 又称商标 专用权 ,是 指注册 商标的所 有人 在核定 使用的商 品或核准使 用的服务 上独 占性 的使用其注 册商标 的权利 ,该专 用权 一经 合法 成立 ,商标注 册 人有 权使 用法 律手 段制 止 ,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 的行为 ,以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 。 商标权与商号权 冲突 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权利 冲突主 要有两种 表现形 式 :一 是将他人 在 先注册 的商标相 同或相似 的文字登记 为企业名称 中的商 号:二是将 他人 在先登 记使用 的企业名称 中的商 号相 同或相 似的文字注册 为商标 与商号 同为 商业识 别标 记 ,二 者在功 能上 相似 ,在对 消 费者 区别商事 主体 产 品及 服务 的引导作用 上相似 ,容 易将企业 名称与商标 混同而 不 加 区别,这样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我国 《 商标法 》明确规 定商标权人有权 将侵害其注 册商标专用 权 的任 何行为 诉诸法律 进行制裁 ,假 冒伪造 注册商 标标识 的行 为构成犯 罪的还可 能被追 究刑事责任 。我 国立 法并未将商 号权列入 知识产权 权 利体 系加 以保护 。国家工 商局 于19 年制定 了一部类似于部 门规 章的 91 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 办法 ,该 办法 的 目的也并不在 于 明确 商号权 的法 律 地位 ,而仅 是为 了使 企业在 登记名称 的过程 中在 程序上有 章可循 ,且 其 律效力 也远远低 于 《 商标法 》 。法 律地位 的不 同必然 导致 保护力度 的差异 , 《 商标法 》赋予 当事人借助 最严厉 的刑事制裁手 段惩罚侵 犯 商标权行 为的权利 ,但并没 有任何法 律规范 明确 规定对 侵犯企业 名称 权 的行为要给予何种形 式的处罚。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用 已得 到 了 世 界 普 遍 的 承认 。 我 国 ( 标 法 》 9条 规 定 : 商 第 “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 当有 显 著 特 征 , 于 识 别 。 不 得 与 应 便 并
同 时 , 合 考 虑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 合 法 注 综 使
1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是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的 一 项 法 律 规 则 ,所 以应 当 是 解 决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基 本 规 则 。其 基 本 涵 义 是 指 在 后 权 利 的设 立 与 行 使 不 得 侵 犯 或 妨 碍 他 人 在先 已 经 存 在 并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权 利 。 保护在先权 利原则在 法、 、 德 日等 国 的 知识 产 权 法 典 中都 予 以规 定 , ( R P 在 T IS协定 》 也 做 了相 应 规 定 , 适 中 其
商 号 是 否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 因 为 在 商 标 或 商 号还 没 有 产 生 良好 商 业 信 誉 时 ,二 者 发 生 偶 然 冲 突 引致 纠 纷 的 情 况
较 少 。在 先 使 用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标 或 商 号 是 否 具 有 知 名 度 可 以从 连 续 使 用 的 时 间 、 用 的程 度 、 用 的 地 域 和 范 围 以 及 使 用 使 使 该 商 标 或 商 号 的商 品或 服务 在 使 用 的 地 域 内所 占 的 市 场
南 昌高专学 报 2 1 年第 1 总第 9 期 ) 2 1 年 2月出版 01 期( 2 01 Junlo a ca gC lg NoJ m 2 F b2 1 o ra fN n h n ol e e . u 9) e.0 1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文 艺 理 论
学 术 沙
龙
论 商 号 权 与 商标 权 的冲 突及 解 决 办 法
崔 杰
( 山西大学 法 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对 日趋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 少数 投 机 取 巧 的经 营者 追逐 不 法利 益 , 致 了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权 面 有 导 利 冲 突 , 害 了在 先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乱 了正 常 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侵 扰 因此 研 究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及
其次 ,立法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 规定存在 不 足。《 商标法 》 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 名称是商标 注册 的禁止条件 ,更 未对 商标 与商 号权利 的冲突作 出明确规 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也没有对使用 与注册在先商标
相 同或者相似的商号予明确禁止。 3 巨大 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面前 ,大多数企业都认识 到商标与商 号对本企业 占领 市场 、 扩大影 响 、 获得 更大利润 的重要作用 。
性, 又具有精神财产 权属性 。 世界各国法例都确认 了商号权的 册成 自己的商标 ,用来 生产相 同或类 似产 品使 消费者产生混 谋取不法利益 , 由此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排他性和专用性 。 商号权包括以下 内容 : 使用权 、 禁止权 、 转让 淆 ,
权 、 可使用权。 许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 权的简称 ,是 指商标所有人对其 注册 取得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 专用
解决具有重要 的意义 。 本文从 商号权与商标 权的关系出发 , 探讨 商号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表现形式及 原因,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摘要]当前我国缺少解决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直接法律规制。
因而面对善意使用的在后商标所积累的商誉是否需要保护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采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做法,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来处理双方的关系。
文章以“自由鸟”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情形,从而探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先注册商标;后商号;利益平衡;自由鸟;在先权利近年来,因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多。
法律上对于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号的权利冲突制定并出台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理论界探讨的也多是先使用商号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关系。
那么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呢?应该如何解决两者权利冲突?一、典型案例——“自由鸟”商标侵权纠纷案1991年,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前身在广东某地将“自由鸟”文字及图进行商标注册,经核准登记后,可在第25类服装等类别商品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1996年,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前身经过当地工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连云港地区可依法使用“自由鸟”商号。
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主要将该商号用于自己店铺的牌匾、门楣等处。
广东自由鸟公司经过经营,企业不断发展,于2008年进入连云港市场。
此时,由于两家公司的商标商号名称相同而产生了纠纷,广东自由鸟公司提起了商标权侵权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自由鸟公司注册商标时间早于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商号登记时间,故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不属于在先使用“自由鸟”商号。
并且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自由鸟”商号与上述三个商标的中文文字“自由鸟”完全相同,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使用“自由鸟”商号的行为不会在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涉案的“自由鸟”商标用于广东自由鸟公司生产的“自由鸟”品牌服装。
而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仅在店铺的牌匾、门楣等处使用其商号“自由鸟”,其使用其商号“自由鸟”的方式,使得具有基本分辨能力和一般社会注意力的公众进入“自由鸟”店铺后,会注意到该店铺实际经营的商品与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商品没有联系,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

2 11 O1 . 0
上 具 有 一 定 的 共 同性 即 以 文 字 为 主 。 我
由于 知 识 产 权 本 身 的特 点 以及 相 关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决 定 了商标权 和商 号权 之 间存在 一块 模糊 的 区域或 者 中间 地带 ,激 烈 的利益 之争 导致 的权 利 冲突
字 号所 使用 的文 字相 同或 相近 似 。 比如 的利 益平 衡器 作用 ,通 过个 案处 理 的方
“ 大”与 江苏 南通 正大 有 限公 司注册 期 尽 量 减 少 商标 与 商 号 之 问 的 权 利 冲 通 在 知识产 权权利 冲 突解决 原则 中 ,
何 谓 商 标 与 商 号 的 权 利 冲 突 ? 如 南 通 通 大 饲 料 有 限公 司 企 业 名 城 中 的 式 ,引 导商标 和商 号 的规范 化使 用 ,以
标 或 商 号 ,从 而 把 责 任 都 归 咎 于 正 当经 商 品 特 定 来 源 和 一 定 质 量 的 作 用 ,是 企 由此 可 见 ,商 标 和 商 号 在 表 现 形
2 1 0} 01 1 宁波经济 } 4
NN B C N M lG OE 0 O Y
经
济
与
法
法救 济 为主 ,积极 受理 该类 纠纷 ,正 确
适 用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在 维 护 法 律 公 正 性
不 断 的发 生 冲突 。
的前 提下 ,坚 固权 利人 之 间以及 权利 人
商 标 与 商 号权 利 冲 突 的含 义 与 构 成 要 件
与社 会公 众之 间 的利益 ,充 分发 挥法 律
主要源 于消 费者 对其商 标 的认知 程度 ,
主 义市 场经 济秩序 ,不 利于 形成公 平 的 以专有使用 权 。 商 号 即厂 商 字 号 ,或 企 业 名 称 。 在一 些 生产厂 家 中 ,某种 文字 、图形 、 既 是 商 号 ,又 用 来作 为 商 标 。一 般 耳 言 ,商标 必须 与其 所依 附的特 定商 品求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2 16O 10 . 9 (0 0 l.O .2 0 也是 权利 土体要 求确 认权利 , 决冲突 的利益根 源所 在。 解 国家工 中图分类 号 : 9 3 D2. 4
存类似 商 品上 , 还足发 生 在不 同类 商 品l , L 部应 以制 止混淆 为原 则, 依法 查处侵 犯他 人商标 专刚杖 、 商号 号朋杖 的行 为。法 律的
、
解 决商标 权 与商号权 冲 突应 遵循 的原 则
( ) 护在 先权 利原则 一 保
保护 在先 权利原 则 是解 决知 i产 权权 利冲突 的 一项法 律规 正义价 值耿向 , 允许任 何通 过混淆 场主 体及其 商品或服 务来 = } = { 不 则 , 以应 当是解 决商 标与商 号冲 突的基 本 则 。 丛本涵 义足 源 等手 段 , 用他 人的商 业信 誉牟取 非法 利益 。 所 其 利 也就足 适玎 禁 L 】 【 : 指 后权 利的 波立与 行使 得 侵犯或 妨 碍他人 在先 已经存 并 混 淆原 则 应要 求产 生混淆 的商 品或 服务 企业之 间不 一定 仔 受法 律保护 的在 先权利 。 首先 , 在在先 时间 的起 方 面 , 不应 均 自权 利产 生之 日起 汁 弊, 对商标 权还是 商号 权作为 在先权 利』 以保护 应区 别对待 。 J 【 J 刈 于商号权作 为在 先权利 , 用保护 在先权利 原则 时其 时问应 自商 适 号核 准注册 之 口起 汁算。 于商标 权作 为在先 权利 , 对 原则上应 自 核准 注册之 U越 计 , 是, 但 如果 商号权 取得 的时问 在商标议 核 竞 争关 系 。 . 二、 改革 现行 的行政 管理模式
试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商号和 来 从
一
定 知名 度 的商标注 册为 自己企 业名称 中 的商号 , 以期通 过他 人
的知 名商标 来提 高 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是 商号权 和商 标权冲 突 中的
主要 情形 。 如广 州市雅 诗兰 黛化 妆 品有 限公 司名称 侵权 案 中, 例 该公 司 利用 已经 在 我 国合法 登记 注册 的 国 际知名 品牌 “ 雅诗 兰 黛” 商标作 为 自己企业 的商 号来使 用 , 生产 相 同或 相似 的产 品。 并 ( 商号 的商标化 使 用 二) 这 是指 将其 他商 事 主体 享有 一定 声誉 的商号 作 为 自己企 业 的商 标 来进 行注 册和 使 用而 产生 的权 利 冲突 。一 部分 的企业将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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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张文卿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本丈试通过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
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
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其次,对在先权的保护应考虑到被保护的商标或商号是否有一定的知名度。
因为在商标或商号还没有产生良好商业信誉时,二者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纠纷的情况较少。
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是否具有知名度可以从连续使用的时间、使用的程度、使用的地域和范围以及使用该商标或商号的商品或服务在使用的地域内所占的市场份额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二)禁止混淆原则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
影响到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并使一或双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作者简介:张文卿,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106也是权利主体要求确认权利,解决冲突的利益根源所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工商标字11999】第81号)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可见,是否混淆或有混淆的可能是处理此类案件的评判标准。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以禁止混淆为基本原则,其核心应是禁止商标与商号的文字作相同近似的使用,制止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
因此,当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时,无论是发生在类似商品上,还是发生在不同类商品上,都应以制止混淆为原则,依法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的行为。
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不允许任何通过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等手段,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
也就是适用禁止混淆原则不应要求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之间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一)对商标与商号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管理在我国。
企业名称注册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商号权的法律效力范围仅限于其登记主管机关行政辖区内。
而对于商标,则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凡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经过注册的商标、商号,其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有权机关对它们进行保护的程度也就不一样。
JJ|J之汉字资源的稀缺性,商标与商号的碰撞难以避免。
所以,应当提高商号的效力范围,不受企业登记机关辖区范围的限制。
另外,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虽然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但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平行管理,这也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原因。
所以工商行政部门应将商号登记核准的权限收归国家工商总局所有,如果实施这种登记体制有难度,那至少要把登记核准权收归省级工商局统一行使,依照现有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字号的唯一性,把商号的登记权集中到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手中。
(二)完善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L ev i S y st e m A n d Soci et yf叁箜l』查垒垒.三!!!竺盟型.i2..●■圜罂圜一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也应做一些调整,应增加事前公确的规定,以提醒商标注册申请人在选择、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时告、异议程序和事后争议程序,这一点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的有应注意不要和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以增J J u注册成功的几关规定,明确由商号登记机关对申请核准登记的商号进行公告,率,避免人财物的浪费,同时也可提醒在先权利人注意保护自己在一定期限的公告期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驳回商的权利,及时阻止他人将自己的权利客体注册为商标。
号登记。
从而在程序上尽可能的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商标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权保护的规定或商号取得注册或登记。
从保护商号权的角度,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竟争法》应当增三、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添如下内容:(一)制定专门的《商号法》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时应首先对“禁止混淆”和“反商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保证,不论是大陆淡化”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使那些未能穷尽列举的侵害商号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有关商号权的立法层位都比较高,相关法律权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可以依此直接予以认定。
也比较完备。
而我国至今甚至没有把商号视为一种知识产权^U第二,针对上述侵犯商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出相应以保护,这与TR I 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规定也是相悖的。
与的侵权认定条件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做到有法可依。
商标权相比,商号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方面处于绝对的弱势,而四、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商号权利的保护问题,目前,我以上所述的立法方面的各项协调机制的完善尚待时日,且国对商号的保护主要散见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只能尽可能减少权利冲突发生的情形,但权利冲突的现象永远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无法绝对消除。
所以,当权利冲突发生后如何解决,在我国当前例》等法律法规上。
这些法律法规不但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对商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范相对贫乏的情况下,法官在号的保护还只限于只言片语,十分零散和混乱,缺乏对商号较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等来裁判案件是巫待具体、系统的规定,以致于各法规在内容上往往相互脱节,甚至相解决的实践课题。
笔者认为,目前,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互矛盾,从而导致了目前我国商号权法律保护薄弱的现状。
法律出台之前,司法手段所能做到的就是积极受理这类案件,正确适地位的不对称性是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一大障碍,所以应用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的前提下,适用当赋予商号应有的法律地位。
因此,为尽量避免商标权与商号权前文提出的解决二者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原则,兼顾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与国际公约接轨,给商号权提供了立体的比较全面的保以及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平衡护,我国应学习国外较为先进科学的立法例,制定单独的商号法,器作用,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引导商标和商号的规范化使用,对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事项做出细致完备的规定。
以期尽量减少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规范市场经济,促进(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经济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商号法律保护的任务都不是单独由某一总之,如何妥善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已经成为我国目个部门法去承担,而是综合了许多法律的规定,如民法、商法、反前一个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
所以,必须首先提升商号权的法律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国际条约等。
因而,除了要尽快制定专门地位,把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同时还必须改善相的商号法外,在现有条件下,我国有关商号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关立法,修改现有不合时宜的有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要做相应的修改,应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统一的商号法律保护定。
在相关立法尚未完善之前,司法机关要遵循保护在先权利、体系。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赋予商号全国性的法律保护效力,即在禁止混淆、权利衡平和利益均衡等原则处理两权纠纷。
最后,在全国范围内禁止商号与同行业经营主体的已登记注册的商号相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制定专门的商号法。
总之,我国必须从同或相似,而不论经营主体的名称是否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彻底实际出发,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尽可能减少商标权与克服商号保护在地域上所出现的差异性。
以形成多层次、较完整商号权冲突的发生,以保护商事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最统一的商号权保护法律体系。
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完善《商标法》参考文献t在商标法修改时,在商标法中应充分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ll吴汉彖,刘剑文,等.知u铲权法学.北J:i大学j¨版礼.2002‘1搬.【2】刘春l H主编.知识产权法.中【i i人民大学Ⅲ版社.2000年版.则,规定侵犯在先权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尤其是侵犯在先注册【3】{}K黼霞.论商蛩平¨商号枞.法律争}学.1996(4).【4】张元.商号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浊俅适川.2006(9).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的企业名称、公【5¨K运晓.苏毕松墒号权-j商标权n勺冲突殿J e解决.孙:}纵描.2006(8).【6】刘森.商号权与i fl i标权权利冲突问题的分析.江|;}}=社会科学.2005(2).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的全国范围内知名的老字号、受保护的原【7】李永明.麻剑辉.商标权t j商弓权∞权利冲突及解决选径.法学家.2002(,I).产地名称等。
同时,在在商标法中对在先权的含义和种类做出明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