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域名与商标冲突所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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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方兴未艾,互联网终端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用IP地址来标识网络中终端的方式越来越难以操作,于是DNS系统应运而生。
所谓DNS系统就是我们常说的域名系统,其将IP地址用易于被人们识别和记忆的字母、数字等来代替,即所谓的域名。
想要xxx互联网上的某一个终端,只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该终端的域名,域名解析系统会自动将域名解析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IP地址,进而确定既定的网络终端,实现通信。
域名的出现使互联网通信的变得简单易行,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扩大,域名由实现网络地址标识的纯粹技术方式演变成为具有更多的商业价值的权利载体。
诸多在现实生活中广为人知的企业名称、商号、地理名称和商标等被注册为域名,域名的商业价值和其所所负载的商业利益愈加凸显。
随之而来的,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的争议和涉及域名抢注和滥用行为的法律纠纷也愈演愈烈。
随着网络技术的繁荣发展,作为网络地址标识的域名突破了技术领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体现出商业价值,在一定的程度上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特性:一、唯一性域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域名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的过程当中。
域名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区别互联网系统中不同的终端,也就是区分不同的IP地址,以实现信息无误差传递。
这样,同一个域名只能够对应一个网络地址而且隶属于同一个网络结构的域名在同一层次上不能相同。
所以,各国对于域名的取得都普遍的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也就是说待审核注册的域名只有在与业已注册登记的域名不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注册登记,进而被允许接人计算机网络,成为可用的域名来标识网络地址。
而且,为了保证网络世界的的稳定性,各国在域名的使用期限上均未作出限制规定。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域名的使用者在使用域名的的过程当中不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且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维持费用,就可以无限期的拥有和使用该域名。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

关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的解决可以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者并重,互不可缺。
就事前预防而言,可以分为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
2011年,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商标持有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WIPO Center)提起的域名抢注案件创下了2764件的记录,涵盖了4781个域名,分别比2010年和2009年的最高水平高出2.5%和9.4%。
针对域名资源的有限性,随着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在2012年进行新的顶级通用域名数量扩展计划,WIPO Center最近推出了先发制人措施以阻止商标被作为通用顶级域名使用。
通过技术措施,扩展顶级域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域名冲突。
同时可以采取如下法律措施。
1、完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和异议程序2012年修订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二)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域名服务机构只审查申请人、联系人的身份材料,不进行实质审查。
这种有限的审查制度不能在申请阶段避免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可以采取检索审查,审查申请的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
建立商标检索系统,在域名注册机构和商标注册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两个机构之间可以互享一些资源以方便检索。
现阶段,全面推行联合检索是有难度的,可以有步骤地推行检索审查以防患于未然。
同时规定异议人的异议期限,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公告,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商标权人可以对相同或类似域名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
2、完善域名注册合同制度域名注册合同是记录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无论是美国政府的相关立法,还是WIPO和ICANN的相关规则,都对这种纠纷预防机制给予了高度重视。
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遵循的原则

由于目前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一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
1996年,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热潮”。
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欲同世界各国合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相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关权力则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
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
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将适用于一种标识的制度适用于另一标识。
不能因为你是商标权人,就一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
笔者认为,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而对于商标,则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全盘推翻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商标注册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分“恶意”与“非恶意”应谨慎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
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理冲突。
同时笔者认为,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要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属于侵权。
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有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笔者个人认为,也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
那么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必然会构成侵权。
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我们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
如果域名注册人使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标与域名冲突时的举证及证明标准

对于“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要件,商标权人可以证明其商标系合法注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对于“域名注册人不存在注册域名的合法权利或利益”要件,如果要商标权人来彻底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大部分信息只有被告知道且掌握在被告手中,一般认为,只要商标权人提出被告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举证责任将转移给被告。
对于“域名系恶意注册或使用”的要件,商标权人可从以下方面来论证:
比如,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消极持有该域名,以便向商标权人兜售、出租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转让,从而谋取经济利益;
域名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业务;域名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
域名注册人注册或使用域名是为了故意以链接、赞助等形式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域名与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或经营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以订购其商标或服务,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抗辩:
(1)其对该域名享有在先权益;
(2)争议域名属于通用词汇,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供人享用;
(3)其对该域名属于善意使用等。
当被告抗辩主张成立,则不应认定被告注册、获得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从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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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规定

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做相应的规定。
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
1、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1996年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RL.104-98,1996),实际上该法仅有5个条文,是对美国商标法第43条的修改。
其立法宗旨在于配合TRIPS协议第16条有关保护未注册外国著名商标的规定而制定,但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己注册的外国或本国商标,而包括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
该法加强了美国要求各国贸易谈判伙伴给美国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谈判立场。
该法案的特殊意义在于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规定了救济措施;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
该法案有助于排除他人在网际网络上使用欺瞒的网域名称和网址,并可防止他人利用别人得来不易的商誉与产品获取利益”。
(That this anti-dilution statute can help stem the use of deceptive Internet addresses by those who are choosing marks that are associates with the products and reputation of others)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于2000年2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为美国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为司法机关判定域名抢注的性质列出9条标准,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就《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对驰名商标认定、混淆可能性证明、救济方式、诉讼性质和管辖等法律空缺而制定,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对有关商标侵权、淡化和假冒法的修订,以保护消费者,并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域名和商标权益冲突裁判规则

域名和商标权益冲突裁判规则域名作为TCP/IP协议的入口,已成为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高发之带,并且随着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的不断探索,涉案案件正处于从门户网站到电子商务开始转向应用程序这一流量入口的阶段。
本文主要从域名结构及法律地位这一初阶型问题入手,以域名和商标权益冲突常见争议问题和裁判观点为其切入,在梳理审判思路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几点实务建议,以供参考。
一、域名结构及法律地位在互联网的基础架构中,计算机既可以被赋予IP 地址,也可以被赋予域名(主机名)。
实际的IP地址是一串32比特的数字,按照8比特(1字节)为一组分成4组,比如201.189.105.112。
但就像我们很难记住电话号码一样,要让用户在网址中输入一串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也非常不便。
现在使用的方案是让人来使用域名,让路由器来使用IP地址,从而使用户不必使用底层的IP数值地址即可识别出要找的计算机。
从层次性来看,域名可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
顶级域名通常用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国家和地区、应用范围等信息。
二级域名则是由注册人设计或选择的网上名称。
以谷歌网站为例,“/”,“”是中心域名,属于二级域名,是谷歌公司在互联网上的身份标识,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识别性;“.com”则是顶级域名,适用于商业性营组织的用户。
目前域名系统的注册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使得同一域名只能由先注册者享有,排斥了商标权人或域名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该域名的可能性,所以才有媒体关于Google百万元美元赎回和域名的相关新闻。
然而就域名的商业识别价值之“壮阔”来看,域名的法律地位却稍显“卑微”。
域名类纠纷案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针对域名注册和使用行为的合法权益类型,域名位于多种权利与利益辐射的边缘地带,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字号、域名等各类商业标识所形成的合法权益都囊括在内,由于没有明确的受保护范围而易于引起纠纷,其中以域名和商标权益的冲突最为典型。
二、域名和商标权益冲突常见争议问题和裁判观点在多数的商标诉域名争议案件中,通常的投诉人思路是自己持有与某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要从该域名现持有人手中“夺回”域名(参见蒋剑鸣:《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冲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页),在此争议过程中,域名纠纷商标侵权、恶意的司法认定这两类问题常引发当事人争议。
知识产权保护域名和商标的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域名和商标的法律规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域名和商标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域名是网站在互联网上的地址,而商标则代表了企业或个人的商业标识。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法律规定来确保域名和商标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域名和商标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域名保护法律规定1. 域名的注册规定根据国际标准,域名的注册程序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许多国家的域名注册都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个人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且合法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域名不能冒用他人的商标或已有注册的域名;- 所注册的域名不能涉及违法、违规或伪造的内容。
2. 域名的争议解决域名的争议可能涉及到抢注、侵权或恶意注册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仲裁机构。
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这些机构进行调解、裁决或撤销注册。
- 机构或仲裁员会对争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进行仔细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仲裁员会做出公正的裁决或建议;- 如果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进一步处理。
二、商标保护法律规定1. 商标的注册规定商标的注册规定与域名的注册类似,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和可区分性;- 商标不能与已有注册商标冲突;- 商标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或伪造他人的商标。
2. 商标的使用规定一旦商标注册成功,使用者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来保护其合法性:- 商标持有者有义务合法使用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商标使用者必须保持商标的真实和连续使用,以免被撤销注册;- 商标使用者应该监测市场,及时制止其他违法使用他们商标的行为。
3. 商标的争议解决商标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
一些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或专门的商标仲裁机构,来处理商标相关争议。
- 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审查商标权益的证据和陈述;-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撤销注册;- 如果一方对裁决不满意,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论文提要:随着互联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了。
互联的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的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了。
众多通过建立站来展示本的信息,使得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于是,存在于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
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相关知识及其特点,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和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规定。
通过分析域名与商标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各种解决方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应当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二是在解决域名纠纷时应当给驰名商标以优先保护。
前言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纷纷在互联上建立起自己的站,以提高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信息的前沿窗口。
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
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
不仅国外的许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北京国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信息中心)注册了20XX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白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1、域名相关知识域名是指与因特上数码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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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冲突所遵循原则
由于目前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一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
1996年,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热潮”。
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欲同世界各国合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相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关权力则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
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
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将适用于一种标识的制度适用于另一标识。
不能因为你是商标权人,就一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
笔者认为,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而对于商标,则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全盘推翻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商标注册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分“恶意”与“非恶意”应谨慎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
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理冲突。
同时笔者认为,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
要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属于侵权。
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有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笔者个人认为,也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
那么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必然会构成侵权。
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我们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
如果域名注册人使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某网络的中文域名与某产品的商标名称相同,其虽经合法注册,但其从事宣传、介绍、销售与在先拥有商标权人的同类产品的活动。
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一定的混乱,误认为该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的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
或者其他有恶意损害该商标形象的行为等。
所以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即使商标并非“驰名”,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一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譬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禁止用户的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反之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一项特殊的制度,就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其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
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
鉴于此种情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领域。
例如在2000年6月荷
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声誉非常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
最后法官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首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④。
从而可见驰名商标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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