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8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下列级别:(一)红色风险(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群死群伤后果。
(完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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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为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 总则1。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1.3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各单位、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四级管理,即公司检查、分公司检查、项目自查、班组安全生产检查.1.5公司检查是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带队,公司工程管理部等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各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集团各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集团对所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和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集团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到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集团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集团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5、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为了确保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产安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安全。
本条规定了生产安全的定义,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公共安全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即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以预防为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评估。
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条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的基本责任。
第四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国际合作,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国家将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国际合作,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和他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安全生产违法和事故隐患。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1(精)

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 2011〕 25号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doc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煤矿除外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 3个等级:可能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 (不含本数, 下同死亡, 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人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为了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本制度规定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警示和安全防护,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一)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整改到位的单位,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二)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继续发扬优良作风,为安全生产事业贡献力量。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2、举报属实,经调查核实;3、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经登记;4、举报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五)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形式和金额,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六)对于因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治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七)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2、未发现的隐患将不会被列入奖励计划;3、举报人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五)奖励计划将以直接发放奖金或在从业人员的月度、年度考核中给予奖励的方式实施;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编制奖励计划,并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填报制度一)每月末,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报告给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这些报告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于每月的次月3日和每季度的次月3日之前报送所在主管部门(市及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8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下列级别:(一)红色风险(重大风险):危险因素多且难以控制,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群死群伤后果。
(二)橙色风险(较大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多人伤亡事故后果。
(三)黄色风险(一般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后果。
(四)蓝色风险(低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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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
法(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逐步形成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分类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各部室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报送事故隐患相关信息。
第六条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各部室是本部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事故隐患建档监控,申请治理经费,明确各级人员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附件1),每月25日前向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报送。
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情况应详细列表(附件2)。
第八条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以外,各部室每月须集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第九条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控制。
(一)对一般事故隐患,各部室内部自行组织整改,报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备案。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确认后,落实相关责任部室,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方案向集团公司申请核准,项目核准后,列入并调整当年“两措”计划和安全费用计划,进行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列入政府重点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协调,定期汇报,接受监管。
第十条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月报表
附件2: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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