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得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得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得就是所经营得“食品”得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得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得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得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就是一个概数),食品得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得成品与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就是食品又就是药品得物品,但就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得得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

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就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食品添加剂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食品添加剂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得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得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得,用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处罚时不用对多项行为分别裁量,但应分别累加货值金额,并根据货值金额确定处罚金

额;

(4)对于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其它危害人体健康得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完全标准限量得食品”范围应当从严把握,对于大肠菌群等不宜依据该项处理;(如要处罚可以牵强得引用: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但需要有询问笔录配套使用,萧山所得经验;②按照本条第(5)项)

(5)对于经营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得食品”,没有直接得处罚条款,但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得立法含义,先责令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该食品,消除食品危害;视经营企业执行情况决定就是否依据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处罚。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得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得化学物质与其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得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得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她危害人体健康得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得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专供婴幼儿与其她特定人群得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得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得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得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得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得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得食品;

(九)无标签得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得食品;(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得食品。

n3、处罚依据条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得化学物质与其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得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

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她危害人体健康得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得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专供婴幼儿与其她特定人群得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得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得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得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得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得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得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得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得食品;

n3、处罚依据条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得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得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得食品、食品添加剂;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1、适用说明

(1)安排患有《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得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得工作得行为;

(2)所列疾病以《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确定,尤其应当注意“病毒性肝炎”得范围(没有携带者得概念);

(3)未取得健康证明得,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处罚。

n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得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得疾病得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得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n2、违法条款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得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与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得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得疾病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她不影响食品安全得工作岗位.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得人员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得工作。

n4、处罚内容

(1)警告;

(2)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就是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或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与相关证明文件得行为;

(2)注意该条款涉及得违法行为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得异同。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得许可证与食品合格得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得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得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得许可证与食品合格得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与相关证明文件;

n4、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适用范围就是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得行为,此处中“规定”仅限于《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得规定以及对第四十一条中“等内容"得进一步明确规定。(仓库中得过期食品适用此条)

n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得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得食品.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得名

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得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得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n4、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得行为;

(2)依据八十六条对此行为处罚应当与八十六条其它行为得处罚分别裁量并罚。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得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就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就是食品又就是中药材得物质。按照传统既就是食品又就是中药材得物质得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食品案

1、适用说明

(1) 适用范围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得;

(2)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三类,适用第八十五对该种行为处罚时应当与八十五条其它行为得处罚并罚.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食品得,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得.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吊销许可证。

八、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就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得行为;

(2)此处得“未按要求”中得“要求”不仅限于《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得强制性要求均应涵盖.

n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得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与接收病人进行治疗得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得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得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得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得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

(1)警告;

(2)毁灭有关证据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案

n1、适用说明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得行为,严重后果可以就是物质性得也可以就是非物质性得,具体可参照“情节严

重”情形认定。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得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得潜在风险得,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得,应当依法办理。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得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得,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得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

(1)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得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就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得行为;

(2)具体违法行为既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又能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理得,根据上位法优先及从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优先适用八十七条处理。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得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得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得食品及原料或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她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就是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得食品及原料或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她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得行为;

(2)适用该条处罚应当把握“待加工”得含义及证据得采集.(待加工食品指食品生产加工区得食品,原料仓库除外,从粗加工开始到菜肴上桌)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得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她感官性状异常得,不得加工或者使

用.

十二、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得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她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得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她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得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

(1)警告;

(2)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就是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得行为;(★注意适用范围必须就是餐饮服务提供企业,而并非

涵盖全部得餐饮服务提供者)

(2)违法行为认定得核心就是有无“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注意点:“定期”得界定,一方面可以参考企业自身得制度,另一方面可以用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明确)

举例:冷菜间净水器虑芯不及时更换,冰箱内食品原料乱放,血水很多等等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得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得;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四、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与消毒得餐具、饮具案、

1、适用说明

(1)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得餐具得行为。具体违法行为可表现为:(1)“未按照要求清洗、消毒”,可从清洗、消毒效果上判断(★一方面可以通过抽检监测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感官性状判断加询问笔录),也可从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操作过程上判断;(★有无设备,设备运转情况等加询问笔录)(2)“使用未经清洗消毒得餐具”,待使用(保洁柜内、打荷台上、冷菜间等处存放)应当视为使用.

(2)法条引用方面,可仅引用《实施条例》得违法条款与处罚条款。n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与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得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序论…………………………………………………………………( 3 )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3-4)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3 ) (二)行政执法………………………………………………(3-4)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4 )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4-6) (一)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4 ) (二)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4-5)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况…………………………(5-6)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有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6-10) (一)执法部门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6-7) (二)执法部门滥用权力导致执法公正欠缺………………( 7 ) (三)执法不力现象突出……………………………………(7-8) (四)现行食品安全执法存在的原因………………………(8-9)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9-10) 结论………………………………………………………………( 11 )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祁勃坤 【摘要】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在食品安全领域,近年来,江苏泰州特大制售假盐、广西南宁僵尸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件件触目惊心。老百姓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二)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一词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常用术语。在改革开放以前,以及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没有“行政执法”的提法,“行政执法”是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处罚细则 一、安全治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000 1.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1000 1.3、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000 1.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1000 1.5、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500 1.6、未制定安全资金保障制度;500 1.7、未编制安全资金使用打算及实施;200 1.8、未制定安全生产治理目标(伤亡操纵、安全达标、文明施 工);500 1.9、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500 1.10、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度;500 1.11、未按考核制度对治理人员定期考核;200 1.12、未制定带班、值班制度或无人带班、值班。500 2、施工组织设计: 2.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措施;1000

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000 2.3、未按规定对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1000 2.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未经审批;1000 2.5、安全措施、专项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1000 2.6、未按方案组织实施。500 3、安全技术交底: 3.1、未采取书面安全技术交底;1000 3.2、交底未做到分部分项;500 3.3、交底内容针对性不强;300 3.4、交底内容不全面;300 3.5、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200 4、安全检查: 4.1、未建立(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制度;500 4.2、未留有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500 4.3、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刻、定措施;200 4.4、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500 5、安全教育: 5.1、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000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总结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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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即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https://www.360docs.net/doc/2d6332795.html,/?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20、寻衅滋事(第26条) 2l、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行政综合执法局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行政综合执法局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区执法局始终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局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制度为抓手,以措施为保障,确实加强管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X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成立工作小组。局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计光明副局长担任分管领导,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小组。工作组迅速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作出部署,狠抓落实。二是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体系。由局牵头具体实施,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各责任辖区大队均成立了相应专职工作小组,认真制定了工作方案,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既分工,又合作。主动深入到辖区内的食品销售摊点经营户安全卫生检查,加大对无证早摊点、烧烤摊、卤味摊等流动摊点的查处力度,坚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取缔,切实抓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堵塞食品安全漏洞,确保辖区内食品良

好经营秩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三是召开专题会议。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全面传达贯彻省、市、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执法局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提出了XX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措施,为全年城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 加强宣传,强化意识。为提高广大市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我局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对经营户宣传。对食品经营户定期组织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增强经营户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行业自律意识。二是对市民宣传。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市民食品安全防范意识。除了加强对普通市民的宣传教育,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也不能放松。向中小学生发放宣传资料,教导远离无证摊点,拒绝不洁食品,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便及时查处、取缔流动食品摊点。三是主动上门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对食品摊贩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市民群众沟通,提高其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整治,明确目标, 一是实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八里店社区综合监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 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 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 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 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

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郭红艳,女,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红星村6组×号,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30号,邮政编码:201821,电话:59995000。 法定代表人:李贵荣,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局长。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派出所作出第×号行政处罚。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国家赔偿。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发微博举报嘉定区华亭镇镇党委领导有贪腐行为。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于×年×月×日就原告微博举报镇党委领导的行为,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已于2014年7月31日至8月10日执行完毕。 原告认为,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严重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原告发微博举报镇党委领导的贪腐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并不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来源于原告本人。 2. 原告委托律师的委托书,来源于原告本人。 3. 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于华亭镇公安派出所。 4. 解除拘留证明书,来源于×××。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红艳 2014年 11 月 8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4份。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13-72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50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 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 3、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 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5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违者罚款300元/人.次。 第六条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200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八条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200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200元/人.次。

今年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自由裁量共14页word资料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既涉及司法领域,又涉及行政执法领域,围绕这个问题做文章,是本人能力所不及的。因此,只能就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自由裁量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索。 一、治安管理处罚与自由裁量 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规定了多种(四种)处罚种类,而且其处罚幅度也都是相对确定的。所以,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就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这个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就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治安管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是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作出自由裁量,即:要不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正确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看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个问题比较浅显,一般通过受案审查就可以作出明确判断,但有的必须通过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如:某单位发现物资被盗(价值5000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调查查明物资被盗系该物资仓库保管员所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而是职务侵占行为,因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职务侵占不是治安管理处罚对象。因此,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说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看是否具有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

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三是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二项规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不能予以处罚。 (二)对采用何种处罚种类作出自由裁量,即: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为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重及其他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大都设定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及幅度。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针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这一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了若干处罚种类及幅度,在办案中如何适用,关键要看具体案情及情节。 (三)对处罚幅度(拘留天数、罚款数额)作出自由裁量,即:给予多大量的处罚。处罚种类确定后,接下来就是对处罚幅度作出裁量。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分为四种情况,即:一般处罚(基准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试题.答案doc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餐饮单位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简称为GSP 。 6、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 7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8、甲类非处方药的英文缩写标志的颜色为红色。 9、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10、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允许使用,但通过高温、加热也可使用。(×) 4、药店销售发霉的黄芪,应视为销售假药。(√)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调查权。(×) 6、2011年5月2日起,药品监督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7、食品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或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8、、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健康体检。(×) 9、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应向所在地的县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doc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1 XXXX煤矿 安全生产 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2015年度 XXXX煤矿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为了确保炉堆子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和安全的良好状况,根据公司《目标管理方案》切实加强煤矿的生产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经矿研究,制订《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福善炉堆子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安全管理处罚标准 1、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没有按照制度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2、各专业每月组织排查一次重大隐患。每月4日前,把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科。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5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

3、公司主管领导要合理安排好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作,因矿长未经培训合格,没有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证书逾期未及时更换,对公司主管领导罚款500元;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个人原因未考试合格者对个人罚款500元;无证不许上岗,补考费用由本人承担。 4、各单位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罚款每人200元。 5、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有经验的老工人签定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并经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否则,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区队正职、分管副职各罚 protecti ng fire contr ol facilities, fire pr evention, reports of fire 款500元。 6、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事故处罚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采煤、掘进工作面被停产整顿一次,对区队罚款2000元,对区队长罚款500元,对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罚款1000元。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壹)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运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 (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 (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壹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壹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俩名之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 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俩名之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运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起诉状资料

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起 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郭红艳,女,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红星村6组×号,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30号,邮政编码:201821,电话:59995000。 法定代表人:李贵荣,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局长。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派出所作出第×号行政处罚。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国家赔偿。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发微博举报嘉定区华亭镇镇党委领导有贪腐行为。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于×年×月×日就原告微博举报镇党委领导的行为,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已于2014年7月31日至8月10日执行完毕。 原告认为,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严重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原告发微博举报镇党委领导的贪腐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并不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来源于原告本人。 2. 原告委托律师的委托书,来源于原告本人。 3. 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于华亭镇公安派出所。 4. 解除拘留证明书,来源于×××。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红艳 2014年 11 月 8 日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违反“卫生许可证”理案: 1.适用范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 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项、(第二款) 4.处罚:(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 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 业的。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涂改、 以注销。) 二、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四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处置危害健康事故不当案: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序论 (3)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3-4)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3) (二)行政执法......................................................(3-4)(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4)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4-6) (一)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4) (二)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4-5)(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况…………………………(5-6)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有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6-10) (一)执法部门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6-7)(二)执法部门滥用权力导致执法公正欠缺 (7) (三)执法不力现象突出..........................................(7-8)(四)现行食品安全执法存在的原因...........................(8-9)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9-10)结论 (11)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祁勃坤 【摘要】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 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在食品安全领域,近年来,江苏泰州特大制售假盐、广西南宁僵尸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件件触目惊心。老百姓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二)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一词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常用术语。在改革开放以前,以及改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即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20、寻衅滋事(第26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行政执法案例1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 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 分析与讨论 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 思考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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