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四个突出”
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

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让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覆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从严治党贯穿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理念,是对反腐倡廉整体与部分、个别与一般、量变与质变关系的正确处理,体现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哲学理念。
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就要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明确实施主体。
落实“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其实施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须通过实践“四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纪委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制订方案、健全制度规定、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
解决三个前提问题。
一是消除思想误区。
有人错误地认为,“四种形态”放缓了反腐败节奏,执纪监督的力度变小了,且自由裁量权可以大事化小。
事实是,实施“四种形态”后,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了,纪委的责任更重了;“四种形态”要求精准执纪,这意味着必须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不存在大事化小的问题。
二是改变惯性模式。
目前,有些纪检干部只重视大案要案,把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从而忽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
改变这一惯性,必须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方式方法,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
三是弥补能力不足。
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需要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很实的工作作风、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为此,各级纪委都要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抓好线索处置,树立纪律权威性。
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要做法总结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要做法总结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坚持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学习十九大报告精神、习总书记讲话、新《条例》、《准则》及上级纪委全会精神,学习体会之后,及时在党组会议等相关会议上传达、要求。
通过学习,让党员干部同志们增加工作责任感和自我规范感。
二、突出主业、落实派驻纪检组监督职责(1)明确主业职责把上级精神及时传达,层层传导压力,让同志们明白当前形势,管好自己、管好下属、规范做事。
(2)认真履职,协助督促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党组完成伊卫(20XX)63号文件,制定党组以及党组成员主体责任清单,履行好一岗双责,对号入座,加强监督。
(3)合理提出廉政防控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存在问题及时向党组及成员和同志们建议要求,促进整改落实。
三、落实“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1)、围绕中心工作突出监督检查针对节日、假日、公车私用、公款宴请、婚丧嫁娶、午间饮酒、违规津补贴等,通过明察暗访,一经查实,从严处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2)强化职能监督按照工作要求定期不定期对吃拿卡要、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四、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通过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讲座、违纪案例处理等警示活动,以案促改,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自查自纠、自警自省自律。
五、狠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深化纪律作风建设。
通过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直至开除公职等多种形式,严肃责任追究。
本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广大党员干部、监督对象进行廉政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运用“四种形态”合理定位,让处分对象心服口服,知错悔改,真正体现“严管厚爱”,发现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通报。
20XX年元月至今,组织约谈9人次,通报批评22人次,纪律处分18人次。
通过以案促改。
举一反三,让同志们思想上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拒绝此类事情在发生。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徐丹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7年第6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面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艰巨任务,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腐败存量和增量并存的突出问题,必然要求我们党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针和方法。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历史地、辩证地看待矛盾和问题,正确认识和化解矛盾,解决了如何全面、怎么从严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及重要意义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是: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其核心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做到党内生活从严、思想教育从严、干部管理从严、监督执纪从严,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表面上看似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深层次却是指向的是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运用多种形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各级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真正做到管住“大多数”、盯住“少数”和“极极少数”;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营造“不敢腐”的氛围;全方位挺纪在前、全天候执纪必严,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根据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深化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差距,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准确理解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实践

准确理解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实践作者:张建忠张杰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2期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从理论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刻总结,是强化监督执纪的行动指南。
当前,长庆油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任务依然艰巨。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方法的创新,更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去年以来,第五采气厂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实践方法,重点突出实践第一种形态,加大教育提醒和警示约谈力度,注重常态化机制建设,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本质和意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的深刻总结,凸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一)“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治党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覆盖,涵盖所有监督对象,既用道德、纪律标准等柔性措施教育管理“绝大多数”,又用纪律戒尺等雷霆手段追究惩处“极少数”,真正体现了治党“全面”和“从严”。
(二)“四种形态”体现了监督执纪新思路“四种形态”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具体体现,既紧盯“破纪”之初,加强源头管治,强调关口前移,又严抓“破纪”之后,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贯穿着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特别是前三种形态,拉起了防止党员干部犯错乃至违法的三道防线,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构筑有力的缓冲带,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传统的继承和发扬,解决了由量变发展为质变的问题。
实践“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实践“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作者:王洪岩来源:《新长征·党建版》2019年第06期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要从实际出发,突出监督重点,从问题线索抓起,从小节小事严起,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一是坚持纪法分开,关系顺了。
“纪”与“法”之间的划定更加清晰、准确,执纪的范畴也更加明白、具体,避免了再出现因以纪代法、法在纪前而导致尺度把握不准等问题。
二是坚持纪在法前,标准高了。
更加注重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通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抓早抓小、動辄则咎的精神。
三是坚持纪严于法,要求严了。
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就必须在“严”字上狠下功夫,让党员干部在纪律“防线”面前止步。
一是坚持抓早抓小,处理好常态问题。
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平时督促检查,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从细督查。
二是坚持动辄则咎,处理好大多数问题。
要结合实际梳理出关键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执纪,对轻微违纪违法行为,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把问题遏制在初起之时。
三是坚持纪挺法前,处理好少数问题。
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既要查违反纪律的“大问题”,也要查苗头性、倾向性的轻微违纪问题,从中挖出或遮盖或隐藏的深层次问题,使纪律真正成为一把钢尺,横量到边,纵量到底,不失一厘一毫。
四是坚持立案审查,处理好极少数问题。
要突出对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问题的纪律审查和行政监察,把握好程序和节点,做到常请示,勤汇报。
对查处的案例要及时通报曝光,使党员干部能够自觉地对照反面典型,时常躬身自省、警钟长鸣。
就是要把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关键。
“第一种形态”之所以关键,一是位置最特殊,处在首要环节,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第一道防线,是防止党员从小节问题滑向轻微违纪、严重违纪乃至违法犯罪的缓冲区。
四种形态运用总结

四种形态运用总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又是新时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创新和方法指引。
作为监督执纪实践者,我们要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将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强化监督执纪、落实主体责任、推进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要把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强化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四种形态”涵盖了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既要在开展党内监督工作过程中有效运用,又要在开展执纪审查工作过程中坚决落实,切实贯穿到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
要在信访举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
信访举报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关口。
面对大量的群众来信来访,要按问题线索性质、可查性、成案几率等予以科学分类处置,经分析问题性质较轻、可查性不大的,尽量以函询约谈的方式予以处置,适度提高函询约谈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中的比例。
同时,要抽查监督函询约谈所了解掌握情况的真实性,跟踪监督函询约谈后续整改落实的情况。
近期梅州市建立了函询保证书和函询抽查制度,要求函询对象在上报函询材料时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函询事项说明属实。
每隔一段时间抽查一批函询材料,对隐瞒欺骗组织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通过方法创新,既让信访举报得到有效“消化”,实现“零暂存”,又促使需提醒注意的党员干部加强自查自纠,得到教育警醒。
要在作风监督环节区分形态处理。
作风问题具有普遍性、反复性、传染性等特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区分性质和情节,按不同形态处理,取得最佳教育效果。
对于一般性的作风问题,如上下班迟到早退、上班玩电脑手机、外出未请示报告等,可以先采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批评教育予以处理。
对于需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的作风问题,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行为构成了违纪,但情节较轻的,可使用组织处理或纪律轻处分予以处理。
对于少数屡教不改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如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打高尔夫球和借婚丧喜庆敛财,情节严重的,要态度坚决,作出纪律重处分,或者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让党员干部受到震慑。
工作总结:着力运用“四种形态”,严查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

工作总结着力运用“四种形态”,严查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中央纪委、省纪委开展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督办以来,XX市共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153件。
从全市信访举报情况来看,反映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类信访举报问题占比居高不下,始终保持在70%左右,突出表现为农村“三资”管理、惠农资金发放、土地征用流转等三类问题,应该说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指明了下一阶段查处基层“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必须坚持知行合一,在深刻理解“四种形态”内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践,改进工作方式,推动责任落实,不断提升群众对纪律检查工作的满意度。
坚持提醒在前、预防在先,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
根据基层党员干部实际情况,落实教育责任,健全公开机制,有针对性地咬耳扯袖、批评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前移纪律和规矩防线。
健全日常提醒机制。
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点内容,督促乡镇部门党组织通过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谈心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互相监督、及时提醒,切实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
对新党员、新公务员、新提拔调整干部,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集中谈话活动,提醒其牢记宗旨、服务群众。
健全分片督办机制。
XX下辖34个乡镇、1个经济开发区,有基层站所865家、行政村614个。
针对面积大、镇村多这个实际,由市纪委5个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室牵头,抽调辖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分片开展专题督查督办。
一方面,通过查信办案、联合巡查、专项行动、第三方监督以及到执纪执法部门排查等途径,搜集掌握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工作纪律、作风规定及公共秩序等“微问题”线索,及时约谈当事人和问题单位负责人;另一方面,对防治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不力的,实行“三必谈”(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必须约谈;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必须约谈,分管责任落实不力的,必须约谈),剖析问题、找准病灶,跟踪督办、抓好整改。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
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
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
这是小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欢迎浏览。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
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种意识,自觉把“四种形态”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中,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
坚持纪在法前,营造“不敢腐”的氛围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才能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抓教育。
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运用现代媒体,通过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党的纪律要求宣传下去,使每位党员干部做到熟记法规、知晓纪律,让“不敢腐”的思想深入人心。
抓约谈。
健全谈心谈话制度,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问题和苗头,对各级党员干部通过逐级约谈、定向约谈、个别约谈和跟踪约谈等方式开展约谈,既传达上级精神、传导履职压力,又及时咬耳朵、扯袖子,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抓检查。
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正风肃纪,建立单位内部自查、纪检协作区交叉检查和抽查“三级督查”机制,盯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不定期深入基层部门和服务窗口开展明察暗访,做到动辄则咎,形成警醒震慑。
坚持纪在法前,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纪律审查工作机制,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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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四个突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在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纪委履职理念的准确阐述。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执纪的具体方式和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执纪审理工作“看似尾巴、实则龙头”,在用党章党规党纪这把纪律的尺子衡量违纪行为时,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遗不漏,更要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充分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
对此,各级纪委要自觉运用“四种形态”,从突出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监督执纪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1. 突出执纪要求,拓展执纪审理的视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和本质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抓早抓小的一贯执纪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执纪审理视野,加强对纪律审查过程中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一方面,开展对被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核查情况的倒查,防止初核定位不准。
注重加强对个案初核阶段线索核查处置情况的审核力度,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
对未予核查或调查的重要违纪线索譬如串供堵口、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线索提出进一步查证的建议,引导初核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以往重点初核涉嫌受贿、贪污等经济类违纪违法线索,转到同等重视核查“六大纪律”类问题线索,尤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另一方面,开展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的倒查。
对被审查对象交代的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行贿、送礼金、共同受贿、违规办理相关事项、“一案双查”等问题线索,不能因为涉及党员干部众多或被审查对象查实的问题已足以给予“双开”处分等因素,而对此类关系到当地政治生态的问题置之不理。
这不符合“惩是为治”、辩证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的审查导向。
2. 突出执纪特色,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三种都是违纪形态,只有极少数才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形态。
这说明当前我们的重点是“盯违纪”、“审违纪”,需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提升审理违纪问题的能力。
为此,各级纪委要转变观念,强化审理的纪律思维,聚焦执纪审理的重点,深入研究探索用党章党规党纪全面衡量党员干部违纪行为。
一方面,“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全面衡量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
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
将“从旧兼从轻”的条例适用原则,具体到执纪审理工作中去,以新条例更严的构成要件来审核认定违纪行为;对于发生在过去的“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据实述明,彰显纪律要求。
对于定性有争议的违纪且涉嫌犯罪问题,在已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事实的基础上,不纠缠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先用更严的纪律尺子来评判,无论司法机关最终是否认定犯罪,以更严的纪律作为尺度标准的评价都是在践行纪在法前要求。
另一方面,“纪法各表”,用纪律的语言立体揭示党员干部的违纪特性。
在审理报告的违纪事实部分,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排序,同时严格把纪律问题和涉法问题分开表述,纪律问题在前,直观体现“破法必先破纪”的蜕变轨迹;改变查找违纪行为的思维方式,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入手,将过程和手段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挖掘出来,譬如受贿行为中若存在卖官鬻爵、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问题,一并描述和揭示该违纪特征;在审理报告的结论部分对违纪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用纪律语言为其“画像”,揭示违纪生成的典型性和特殊性,始终传递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审查理念。
3. 突出执纪效率,创新涉刑审查的方式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纪要严、国法更要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等,更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
各级纪委要辩证、联系和发展地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同时,始终对贪腐问题“零容忍”,以快查快结快移送,提高执纪效率。
一方面,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形态的立案审查,在有限时间内,注重充分发挥党内审查优势,充分运用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对方,促使其彻底讲清问题,以达到教育挽救目的。
要着重对被审查人的违纪违法特点进行分析,与其职务职权、性格特征、交往范围进行比对,重点描述违纪违法问题的形成过程,以便全面掌握违纪违法问题的生成特点和规律,以此反映纪律审查的整体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另一方面,教育挽救到位、交代问题彻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查深查透”、取证到位,党内审查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将被审查对象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过去在涉刑审查中,往往对涉嫌犯罪问题具体性质以及证据是否收集到位、能否达到司法认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和反复论证,实际上成了司法程序的“批捕起诉”。
现在新《条例》将关于违法涉嫌犯罪的相关内容删除,只作衔接规定,说明党内审查阶段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具体性质确认。
为此,在涉刑审查报告中严格区分出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后,只审核是否涉嫌犯罪、达到移送要求即可,“盯违法”并不“定违法”,从而快查快结、快进快出。
4 .突出执纪效果,丰富问责的处理形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不同程度违纪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对处理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提出了新要求。
中央纪委对部分违纪者给予“断崖式”处理后,社会效果好、警示作用大。
为此,各级纪委要切实把握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针对被审查对象的不同违纪性质、违纪情节,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综合采取更妥当的处理形式,努力实现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纪律效果。
其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党纪处分上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
在案件处理上,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个案情节、体现个案特点,综合考虑违纪金额、违纪性质、违纪责任、违纪时间等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于不收手、不收敛,继续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从重或加重处理,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处理导向,与正风肃纪要求保持同频共振。
其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适应抓早抓小的问责导向。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抓细、抓实,突出抓问责,单一的党纪处分已不能适应这一形势需要。
为此,在准确适用党纪处分同时,要强化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意识,用足用好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权,做到优势互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稳妥处理,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责导向,寻求最佳处理效果。
其三,综合把握处理时机,放大纪律审查效果。
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兼顾及时性和稳妥性。
能及时尽快处理的,要及时尽快处理;涉嫌犯罪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或一审判决之前进行处理。
在作出处理后,第一时间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实名通报,下发违纪党员忏悔材料,不断放大纪律审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