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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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王长印来源:《现代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9年第5期王长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部摘要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党长期坚持的任务,“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有利的措施,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严明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四种形态” 精准运用一、“四种形态”的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及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我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其成果的精准运用是关键,是纪律尺子的四道“刻度”,为各级党组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落实,不是纪委的“专利”,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党委抓党建、抓党风、抓党纪既是职责又是使命。

“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并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实施。

各级纪委是我党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更是责无旁贷。

“四种形态”既是主体责任清单,又是监督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的主动担当,又要纪委的积极作为。

各级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遵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严格执纪问责,用纪律这把尺子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一)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主要处置方式是:一是提醒谈话;二是警示谈话;三是批评教育;四是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五是责成退出违纪所得;六是限期整改;七是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八是责令公开道歉(检讨);九是通报批评;十是诫勉谈话;十一是其它批评教育类措施。

2、适用范围:一是党员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时、个人事项改变期等情形的出现,存在廉政风险隐患的;二是党员干部存在思想不稳定、作风不严谨、工作不扎实、生活浮华等问题;三是对党员干部虽有不良反映但反映的内容不具可查性;四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到位,辖区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是维护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查纠“四风”问题不力,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六是不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存在较轻的违规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执行任务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等问题,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存在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准则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以及适应第一种形态的其他情形。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一、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有差距。

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

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

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

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

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

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

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徐丹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7年第6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面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艰巨任务,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腐败存量和增量并存的突出问题,必然要求我们党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针和方法。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历史地、辩证地看待矛盾和问题,正确认识和化解矛盾,解决了如何全面、怎么从严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及重要意义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是: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其核心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做到党内生活从严、思想教育从严、干部管理从严、监督执纪从严,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表面上看似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深层次却是指向的是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运用多种形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各级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真正做到管住“大多数”、盯住“少数”和“极极少数”;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营造“不敢腐”的氛围;全方位挺纪在前、全天候执纪必严,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根据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深化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差距,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吴玉琴来源:《卷宗》2018年第18期摘要:正确理解“四种形态”深刻含义,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以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改变过去的惯性思维和传统做法,把对干部的严管厚爱体现在日常管理上,体现在抓早抓小上、体现在宽严相济上,体现在治本目标上,正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深刻理解正确运用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一、正确理解“四种形态”深刻含义“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它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

道理如此明确,但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有市场的便是反腐“拐点论”。

这种论调宣称,“四种形态”的实践,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还有干部把“四种形态”视为“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

这些理解完全是错误的,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含义是背道而驰的。

(一)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明确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制度在先,坚挺纪律在前,用制度和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对触及纪律或法律红线者,要严肃处理,使抱有侥幸心理、敢于以身试纪试法者逐渐减少,能够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成为极少数或极极少数。

如何把握“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

如何把握“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

如何把握“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有反映问题的党员,或有违纪情形的党员进行监督执纪四种不同方式,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理念,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

“三个区分开来”,就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三个区分开来”,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

“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都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落实,体现了“三严三实”的精神。

两者的目的是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过程中,要看到,党员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明显改善,总体上适应事业发展需要。

同时干部队伍也存在种种复杂情况,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

这一问题的出现,除了一些干部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外,也有我们工作上的原因,还有社会上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干部队伍的积极性。

这个问题极为重要,现在看来也十分紧迫。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要严肃处理有纪不依、明知故犯的行为,严肃处理打着改革创新旗号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又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于反映党员干部的不实问题应及时澄清事实,还干部清白,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旗帜鲜明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种形态”怎样准确运用

“四种形态”怎样准确运用

“四种形态”怎样准确运用作者:肖耀刚来源:《当代陕西》2018年第20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把监督挺在前面的工作理念,这是管党治党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注意区分“四种形态”的界限,厘清一些模糊的认识,把握好四个关系。

全体与局部的关系。

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关系,前者与后者是全体与局部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建设。

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才能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全面从严治党集中反映党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鲜明立场和政治定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斗争。

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期盼,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着手,重点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但全面从严治党还包括从严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等。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的具体实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监督执纪的具体抓手。

“纪”与“法”的关系。

“纪”与“法”的关系应建立在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基础上。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自身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规治党是以党内法规形式规范和约束全体党员的行为,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原则。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同时,没有党规党法的先导约束,国法就很难保障。

准确把握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准确把握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准确把握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作者:孟宇来源:《大东方》2018年第09期摘要: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准确把握“四种形态”是基本内涵及运用实践,有利于提升各级党组织执纪监督水平。

关键词:“四种形态”;基本内涵;运用实践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执纪监督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我们要准确把握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一、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基本内涵,提升监督执纪水平一要深刻理解时代背景,领会“四种形态”的理论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上率下抓作风、雷霆万钧反腐败,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

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全国已累计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93168起,处理26259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45059人。

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

“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

二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内容,深入学习领会准贯彻。

要准确把握、学懂吃透“四种形态”具体内容,就要加强学习力度。

易佳电商党支部通过专题学习、开展讨论等多种方式开展“四种形态”的学习,同时利用宣传栏、党务政务公开栏、网络、“灯塔-党建在线”等多种形式将规定精神认真传达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工作能力。

三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辩证关系,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是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也是一个辩证的体系。

落实“四种形态”,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

第一种形态是后三种形态的基础,后三种形态是第一种形态的保障,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有利于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强化震慑、不敢的氛围。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文章来源w w w.5 Y k 公文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9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同志在我省调研期间,强
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王岐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我们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科学有效。

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制度和纪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的。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

一是提升思想认识。

要把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

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

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是转变执纪方式。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

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
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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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

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

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三是深化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

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二、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

“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

一是始终扭住“常态”。

《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

《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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