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落实风廉建主体责任和X委监督责任,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加强日常管理,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
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纪法衔接。
保持惩治腐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做好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全校各级组织和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学校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统领全工作,督促指导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
第五条学校X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深化“三转”,对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坚持纪严于法、治病救人,防止小错酿大错,真正体现对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第六条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部门)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管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
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5.13•【文号】教党[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恢复、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要求。
为推动四种形态在高等学校的贯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高等学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2.工作原则。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高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王长印来源:《现代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9年第5期王长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部摘要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党长期坚持的任务,“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有利的措施,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严明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四种形态” 精准运用一、“四种形态”的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及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我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其成果的精准运用是关键,是纪律尺子的四道“刻度”,为各级党组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落实,不是纪委的“专利”,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党委抓党建、抓党风、抓党纪既是职责又是使命。
“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并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实施。
各级纪委是我党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更是责无旁贷。
“四种形态”既是主体责任清单,又是监督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的主动担当,又要纪委的积极作为。
各级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遵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严格执纪问责,用纪律这把尺子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一)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主要处置方式是:一是提醒谈话;二是警示谈话;三是批评教育;四是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五是责成退出违纪所得;六是限期整改;七是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八是责令公开道歉(检讨);九是通报批评;十是诫勉谈话;十一是其它批评教育类措施。
2、适用范围:一是党员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时、个人事项改变期等情形的出现,存在廉政风险隐患的;二是党员干部存在思想不稳定、作风不严谨、工作不扎实、生活浮华等问题;三是对党员干部虽有不良反映但反映的内容不具可查性;四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到位,辖区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是维护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查纠“四风”问题不力,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六是不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存在较轻的违规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执行任务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等问题,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存在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准则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以及适应第一种形态的其他情形。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一、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有差距。
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
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
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
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
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
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
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 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心得体会

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心得体会哈尔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12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黑龙江省委日前出台的《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将其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我们作为全省实践‘四种形态’的试点城市之一,在《办法》出台前参与了前期调研,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接下来,我们将召开全市推进会议,对各党委(党组)书记、纪委(纪检组)书记进行培训,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明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推动‘四种形态’在强化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兴东表示。
那么,作为黑龙江省实践“四种形态”试点城市的哈尔滨,究竟积累了什么经验?效果如何?数据见成效。
今年以来,全市共谈话函询924人次。
受理信访举报线索11995件,立案350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71人,其中,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2263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405人,移送司法机关42人。
压实“两个责任”,强化履职担当“今年年初,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通江街道办事处在装修社区办公用房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我们立即责成区纪委调查此事。
经查,该办事处确实存在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擅自委托施工等问题。
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某因为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监管不力,我及时对他进行了诫勉谈话。
”哈尔滨市道里区委书记王沿民告诉记者。
对在落实“四种形态”中疏于监督、执纪宽松软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在该市已成为常态。
为强化责任担当、逐级传导压力,哈尔滨市建立了“一单、一书、一记实”(责任清单、责任书、履责记实)制度,要求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内容和主业特征,形成个性化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并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此外,该市还研发应用了落实“两个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录入系统,科学设置打分规则,由系统对各单位落实“规定动作”情况自动打分,进一步加强履责日常监督。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精准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1)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第二种形态: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3)第三种形态:党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4)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坚持的原则:(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三)刚柔并重,宽严相济;— 1 —(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五)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定期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情况,把“四种形态”的运用纳入纪委书记年度履职工作考核。
第二章运用第一节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认真研判分析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处置方式,对所反映的问题轻微不需要问责的,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理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等。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针对当事人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不需问责的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可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规章制度:XX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

规章制度:XX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纪、标本兼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违纪必究,没有例外;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党组),人大、政府、政协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纪检机关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第五条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前且危害不大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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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
法。
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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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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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责令检查。
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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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
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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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十九条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条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其提出转化建议,报上一级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由各级纪检机关处置的,应由其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经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