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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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5〕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5〕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期将届满需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

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期届满需评估的6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一、《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益政发〔2004〕5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乏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的通知》(益政发〔2009〕16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到期失效(见附件2)。

三、《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办发〔2004〕12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虽已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文件内容合法,予以重新公布(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之日起不再执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到期失效,不再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益政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

一、继续支持回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和棚改安置房建设(一)鼓励资阳区政府、赫山区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棚改实施单位及各类工业园区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和棚户区安置房,并优先纳入2016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

(二)购置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用于棚户区安置房的,套型面积原则上在90平方米左右,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安置户以政府采购价购买。

购买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和棚户区安置房的,原则上实行整栋购买。

(三)中心城区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回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和棚改安置房的,其回购的商品房由市财政按每套1.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三区政府(管委会),补助资金从下年度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

二、继续实行购房补贴和税收优惠,促进住房消费(一)市财政对新购商品房者给予补贴。

1.补贴标准:按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及时到市地税局、市房管局驻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契税缴纳和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新购商品房者(购买别墅、商业门面、车库和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购置商品房者除外)。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益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31日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实行契税补贴。

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1.仅限于购买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新建的商品住房(不含商业门面、车位、车库、杂物间、安置房和二手房);2.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办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

对于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购房人,由财政部门按其所缴纳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5万元。

提高纯公积金贷款比例,贷款额由不高于房价的70%,提高到不高于房价的80%。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限制,单元建筑面积由180平方米(含)以内提高到200平方米(含)以内。

调整家庭贷款次数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贷款次数,以在益阳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不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贷款次数。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益政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6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5〕2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5〕3号),设立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既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也是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服务职能。

(二)整合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县(市)分支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用耗材与医疗器械采购等,下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依法依规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提供对接服务;组织平台内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在相关行政部门监督下,负责组织招标人(采购人等)或代理人在依法依规建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相关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益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益政发〔201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7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做到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益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3日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元月15日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六章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第七章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益政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发〔2011〕26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到2012年5月,在市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牵头、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统一指挥”的方针,从控制源头着手,通过“四个一批”的整治措施,即拆除一批违法建筑,查处一批违法建设案件,追究一批违纪干部,惩处一批非法房地产开发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建立起控违拆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严厉查处市中心城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建的违法建筑以及体量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建设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做细做实群众工作(12月2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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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0]11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2
【实施日期】2010.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11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经营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符合市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城区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市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如需变更规划,须按规划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商务部门意见。

第八条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小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适应小区人口规模的农贸市场。

第十条市城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参与生鲜超市、便民生鲜网点建设。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建设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对提质改造和新建的城区农贸市场,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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