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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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交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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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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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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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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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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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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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接受国可随时宣告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概述国际法上的外交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机关以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实行的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广义的说就是国家间在上述活动中所形成的并通过上述行为反映出来的一种相互关系。

规范这种关系的国际法规则,称为外交关系法。

它主要是外交程序、形式及相关制度的规范。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相互设立常驻外交机构、互派外交代表是国家之间外交中最通常的方式,也被作为国家间正常外交关系的必然结果和基本标志。

所以,外交关系也往往特指国家之间的这种建立互派机构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的内容也多是集中在对这种关系的规定上。

外交关系的规则,大多是长期实践形成的习惯国际法,有相当的内容是从古老的使节制度演变而来。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这些规则实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领事关系是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领事制度产生于中世纪后期的地中海国家,当时侨居某一外国实行商贸活动的同一国商人,往往在他们中推选出一些人,称为“商人领事”,用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商业纠纷以及处理他们与居住国地方间的某些事务,保护他们的权益。

以后这种做法逐渐传到世界各地,而且行使这种职务的领事人员,也从由当地侨居商人中推选演变为大都由商人的本国派出。

领事关系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官方关系,并且出现和形成了相关领事制度的一系列习惯法规则。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这些规则实行了系统的编纂,构成了当今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

驻外外交常设机构和领事常设机构之间存有紧密的联系。

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都是根据国家协议为执行外交政策而常驻外国的机构。

国家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包含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有时领事任务可约定由外交人员执行。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4、使馆免纳捐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游自由 6、使用国旗、国徽
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 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 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 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 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 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 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 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 任 (2008年卷一第32题)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 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 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 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 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 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司法考试卷一第33题)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 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 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 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 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十章
第一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派遣使节等外交 活动与别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 系。 在实践中,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如正 式、半、国民外交等形式。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是指国家间通过协议互设领事 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关 系。 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 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受、领事的职务、 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一)含义: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
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 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 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
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
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
二、领事与领事关系
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
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
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
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
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
• (2)外交职员;
• (3)行政和技术职员;
• (4)事务职员。
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
役”。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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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 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 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 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 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 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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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
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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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比较 (区别)
• 领馆的豁免 ★关于馆舍不得侵犯
• 馆舍不可侵犯的范围 • 特殊情况下的推定同意 • 有条件的征用。
• 领馆人员的豁免
★人身一定程度的不可侵犯
★管辖的豁免 ★作证义务的豁免(仅限于其 职务行为) ★捐税及关税的免除:限于私 人物品,只限本人直接需要 量 ★《公约》并未规定领馆人员 的寓所、财产不可侵犯(可 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
领事关系法
• • • • • • 领事关系的历史 领事关系的建立 领事职务:P266 领馆人员的组成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
• 中世纪的商人领事 18世纪领事制度兴盛 代瓦解)
16世纪出现职业领事 领事裁判权(20世纪70年
领馆人员的组成 领事官员(相当于“外交代表”) 领馆雇员(相当于“行政与技术人员”) 服务人员(相当于“事务职员”)
• 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 外交邮袋不可开拆或扣留 • 外交信使人身不得侵犯
• 5、行动及旅行自由 • 6、免纳捐税和关税
各国对使领馆的特殊保护
• 在门口设岗警卫;设置流动哨岗、派便衣保安巡逻 • 对在使领馆门前和附近的示威抗议活动做限制性的规 定: • 葡萄牙法律规定,禁止在距离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不 到100米处举行游行集会、群众大会和游行; • 美国国会1938年颁布法令规定,在距离哥伦比亚特区 内任何外国政府或其代表占用做大使馆、公使馆、领 事馆或为其他公共目的的任何房舍500英尺以内举行 游行示威,必须得到该区警察总监的许可,否则,警 察当局可命令散开,如拒不散开,则为非法行为。
★通讯自由方面: 外交邮袋的
开拆问题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的权

“人身自由一定程度的不得侵犯” • ★接受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防止领事官员人 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 • ★例外: • 领事官员犯严重罪行、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 可逮捕或羁押候审 • 为执行有确定效力的司法裁决,可对领事官员 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 • 如对领事官员提起诉讼,该员需到管辖机关出 庭。但对该员所任职位予以适当尊重。
• 外交特权与豁免
•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国内外交机关
(一)国家元首
→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二)政府
→ 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三)外交部门
→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 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关系的建立及使馆的职务
• 使馆的建立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国与国之 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 使馆的职务 • 代表、保护、交涉、调查及具报、促进及 发展
大使
使馆馆长
公使
代办 参赞 专员 外交职员 武官 秘书 行政与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可能被宣布为 “不受欢迎的 人”
外交代表
使馆人员
使馆职员
可能被宣布为 “不能接受的 人”
注意使馆馆长与武官的特殊派遣程序: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
使馆馆长的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 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关系法
• 调整范围 • 法律渊源 • 具体内容 外交关系概述
外交特权与豁免
• 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一):调整范围
狭义:互设使馆 进行交往
外交关系的建立 外交活动 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
广义:互设常驻 代表机构、参加 国际组织、互访 等
使馆及其人员对驻 在国的义务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用国旗或国徽 2、使馆馆舍不得侵 犯
问题(1):如何理解 “馆舍”?
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 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 物的各部分及附属的土地
免受搜查、 征用、扣押 或 强制执行
不得侵犯
问题(2):如何理解 “不得侵犯”
未经许可 不得进入 (不作为)
特殊保护 (作为)
• 3、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不论何时何地) • 4、通讯自由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 联系:1、建立外交关系通常也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2、 职务具有一定的兼容性。 • 区别:二者的地位不同——领事是国家的商务代表;外 交代表是国家的政治代表(全面关系)。因此: • 1、执行职务的地域范围和交涉的级别有别; • 2、职责内容不同; • 3、特权与豁免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 4、领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案例
• Jason是某国驻中国使馆的参赞。2003年5月,他欲将其在北 京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转让,为此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合 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期房款,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转 让的有关手续。但Jason在没有交付房屋的情形下,又将该套 房屋卖给李某,并已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为此张某在北京 中级人民法院对他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Jason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撤销Jason与李某签定的房 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问题1:法院能否受理该案? • 2、如法院受理该案,且张某胜诉,双方均未上诉。在案 件执行阶段,法院得知Jason有如下财产:在(1)某银行的存 款人民币5万元;(2)车辆一部,该车一直停在使馆内部的停 车场上;(3)随身佩带的劳力士手表一块。(4) Jason在另 一小区购买的、现在正在居住的房屋一套。问:法院能否对上 述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 人员范围:
外交代表 外交代表的家属:以非接受国 • 时间范围: 国民为前提享有相同的豁免。 • 自进入接受国境内就任 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如 时开始,直至职务终止。 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 久居留的,可享受大致相同 • 但对于其以使馆人员资 的特权与豁免。 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 免应始终有效,即便其 事务职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 不在该国永久居留的,仅就 职务已终止。 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豁免。
行政管辖豁免
非职务行为无豁免权
• 【案例分析】
• 埃文斯为家国驻乙国的领馆官员,汤姆为丙国驻乙国使馆 的二等秘书。一日,埃文斯在乙国某城市驾车旅游时,因 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行人撞成重伤,然后逃逸,致使该行人 死亡。汤姆刚好路过,目睹了事件经过。假如甲乙丙三国 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公约》的缔 约国,三国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方面的协议,根据以上二公约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哪些 是错误的? • 1.只有甲国明示放弃管辖豁免,乙国才可对埃文斯进行刑 事诉讼; • 2.只有埃文斯明示放弃管辖豁免,乙国才可对其进行刑事 诉讼; • 3.只要汤姆本人表示愿意即可出庭作证,无论丙国驻乙国 使馆是否同意; • 4.乙国不可以强迫汤姆作证,因为他享有外交豁免权。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在优先地位及礼 仪事项上起作用
外交特权与豁免
• 案例导入: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案 • • • • • 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使馆及外交代表的义务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理 论 依 据 法 根 律 据
属于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三种 例外情形 ,且其执行无损于 外交代表的人身或寓所不可 侵犯权的
行动及通信自由
其他特权与豁免
免除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其他
• 【案情简介】 • 甲国驻乙国使馆一等秘书林某和配偶以及服务人员司机张某 驱车前往乙国某法院,应诉林某在乙国的私人房产纠纷案件。 在返回途中,与当地人丙某撞车。双方下车后发生口角,林 某和张某将丙某达成重伤。然后,林某等人坐车离开,回到 其私人寓所。根据乙国刑法,林某和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 意伤害罪。案发后,当地警方对林某和张某的私人住所进行 搜查,并将两人拘留。 • 问题: • 1.林某涉及的私人房产纠纷案件,林某是否享有管辖豁免? • 2.对于林某和张某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该二人是否享有管 辖豁免? • 3.乙国警方能否对林某和张某的私人住所进行搜查? • 4.假设警方在确认林某没有参与殴打丙某时,当地法院在审 讯张某时,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林某作证? • 5.乙国能否宣布林某为不能接受的人?如果宣布,甲国能否 要求乙国解释原因?
使馆及外交代表的义务
• ★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 ★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与或经由外交部或商定之
其他部门办理;
• ★使馆馆舍不得充任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 第一,使馆无拘留权。使馆在驻在国领土上,无权在馆舍内 拘留任何人,即使对其本国侨民,一概不得拘留。如发生拘 人事件,驻在国有权要求有关使馆将人交出。第二、使馆无 外交庇护权。
外交关系法(二):法律渊源
• 习惯法 • 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目前有174个缔约国
外交关系法(三):具体内容
• 外交关系概述
• • • • • • • • 国内的外交机关与驻外的外交机关 外交关系的建立 使馆的职务 使馆人员的构成 根据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豁免
职务行为才有豁免权 以下案件即便是因职务行 为而产生,也无豁免权: 1.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 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 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生的 诉讼; 2. 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 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 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 偿的诉讼 3.主动起诉所引起的反诉
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
尊重并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尊严 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处置 私有不动产物权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私人继承诉讼 私人专业或商业 活动 主动起诉之反诉 民事管辖豁免 作证义务的豁免 执行豁免
管辖豁免
派遣国明示放弃 执行豁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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