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03]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并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分户(简称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三)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四)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五)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六)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或由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洪财库[2008]13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04.16【实施日期】200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库[2008]13号)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洪财预[2004]6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4.09.14【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预[2004]62号2004年9月14日)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办法》(试行)(财预[2002]355号),组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南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一)优先保障原则。
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零基预算的原则。
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增收因素及节支措施,按照单位基本数字及确定的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预算。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3〕4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2014年9月6日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市科技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3〕4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重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南昌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是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或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成熟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科技局滚动式管理。
已验收的项目,因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必备的主要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未列入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入库项目,退出项目库。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偿还性资助方式。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力度,现将《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南昌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根据《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省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国家赋予了行政执法权限,能够依法收取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四条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目标。
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理顺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渠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单位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保障。
第五条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收支脱钩的原则。
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执法单位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财政专户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是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
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行政执法单位所需的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洪财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洪财金〔2012〕8号)各县区财政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农业生产灾后尽快得到恢复,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信贷投入,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我市自2007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主要险种有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等,通过几年来工作开展和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西省农业政策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衔接,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林业、畜牧、民政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共同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统筹安排,建立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和参保投保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另外,自2011年起南昌市商品林实行综合险统保。
我市商品林综合保险统一由南昌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林权经营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单位保险金额500元/亩、综合保险费率4‰),其保费补贴各级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县区财政5%、林权经营户40%(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好本地区商品林综合险统保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洪国资字〔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国资字〔2017〕62号委机关各处室、外派监事会:经委4月10日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2017年5月24日南昌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切实做好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国资监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发[2014]6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行[2014]20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洪财行[2016]18号)、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外侨办关于印发《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外侨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洪财行[2014]15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洪财行[2014]21号),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各处室)。
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委机关本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认真编制和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业务开展的合理需要。
南昌市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南昌市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南昌市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为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动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管,南昌市决定开展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科学、合理、透明的本级支出标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2.1 依法依规,确保支出合法合规;2.2 透明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3 合理适度,根据需求和财政状况确定支出标准;2.4 绩效导向,注重评估和监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2.5 风险防控,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财政风险。
三、工作内容和进程1. 支出标准制定:根据不同部门和支出类别,制定相应的支出标准,形成标准列表,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2. 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评估支出的效益和成果,为今后的预算决策提供依据。
3. 政策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各部门和员工对支出标准体系的认识,加强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4. 监督和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支出进行监察、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参与机构和责任分工1. 财政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支出标准,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2. 相关部门:协助财政局制定标准、执行政策,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3. 审计部门:对支出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和有效使用。
五、预期效果1. 支出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减少不合理支出的发生。
2.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幅提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3. 加强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降低财政风险。
4. 提高公众对财政管理的认知和满意度。
六、总结南昌市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旨在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动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管。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透明的支出标准体系,并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将实现支出管理规范化、透明化和效果最大化,为南昌市的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支持。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洪府发[2009]19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30【实施日期】2009.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主导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提高市投融资平台融资代建政府主导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代建项目是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且明确建设单位和融资代建单位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与融资代建单位签订融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合同,由市财政部门鉴证。
第四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融资代建单位做好融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融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第五条融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一)协助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二)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三)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履行建设单位的义务;(四)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六)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七)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八)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1.负责代建项目的融资,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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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03]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并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分户(简称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三)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四)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五)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六)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或由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银行账户的设立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市财政局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的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业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账户预留印鉴手续。
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和《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三)。
《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四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十七条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为便于核算,每个部门原则上统一在一个代理银行开设账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
第二十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具体设立、变更、撤销特设账户,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按日或实时将预算内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代理的预算内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二十五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支付资金,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
第四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支付资金,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五节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及分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活动,分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活动,专户与分户之间的资金通过银行划付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的存款,由市财政局结合预算单位执收的预算外收入进度和批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情况,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调拨。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受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汇总后从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将支付的资金划入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并报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市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预算外资金分户管理比照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执行。
第六节清算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代理银行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当天清算时限后实际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备用金账户的存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由代理银行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结合批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定。
第三十八条每日下午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下午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汇总后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将支付的资金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附件四),报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每日下午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次日上午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第七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四十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四十二条代理银行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八节账册管理第四十三条市财政局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薄,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六条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设置分账薄,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七条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八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分预算内、外资金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