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会”期间道路交通、消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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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抓什么、怎么抓、怎么确保不发生事故等重大问题,切实完成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长效机制落实,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两类规范,其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组织结构及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制度管理、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项内容。

同时,各行业也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实施方案,这两类规范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抓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的主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为推进工程建设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公路安全工作的相关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与安全并举,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基础建设为抓手,着力整治全省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

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安委办明电[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同比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但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重大事故多发,特别是2月份以来重大事故连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日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截至2月28日,全国已累计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148人死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起、44人。

其中,煤矿事故2起,危险化学品事故1起,冶金事故1起,道路交通事故4起,水上交通事故2起,渔业船舶事故1起。

分别是:1月3日,湖南省境内沪昆高速湖南怀新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重伤;1月4日,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兰海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重伤、36人轻伤;2月2日,广东省汕尾市汕尾海域一艘渔船遇风浪沉没,造成3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2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境内洞庭湖小山塘水域,一艘运砂船沉没,造成1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境内207省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23人受伤;2月18日,福建省泉州湾至湄洲湾海域,一艘广西籍货船机舱进水导致船体沉没,造成8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1人受伤;2月20日,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铸钢厂铸钢车间一钢包发生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5日,山西省晋城市境内207国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19人受伤;2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克尔化工厂硝酸胍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16人死亡、43人受伤。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立法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的标志、标线。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森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主要记载酒驾、涉牌涉证、超速超员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对个人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开放和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省公安机关经过公开论证后制定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按规定公开各类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现将《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11月7日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负责验收。

(二)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到10天但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

没有上级公司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

第五条下列情形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一)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三)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四)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没有正常运行,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没有正常实施的煤矿;(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全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推动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就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8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近百次作出重要指示。

2019年,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月21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专门强调了安全生产风险;11月29日,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就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发表重要讲话,着重强调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江苏响水“3.21”、长深高速“9.28”等事故发生后,总书记再次反复强调,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压实安全责任,管控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今年1月23日,总书记又在第2期中办秘书局信息综合专报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当前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执政为民的情怀,充分体现了统揽全局的战略考量。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吉安委明电[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3]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施行3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力推动和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但在个别地区、少数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着思想重视不够、职责意识不强和贯彻执行不严等突出问题,影响制约了本地区、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事故预防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高标准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认识《暂行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具体职责以及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突出强调了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是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定强制效力,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的省政府规章。

各级政府、部门务必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到位。

二、深入查找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有的地区虽然制定下发了与之相配套的本地区监管规定,但对抓贯彻落实思想重视不够,缺乏必要的督促检查措施;有的部门对《暂行规定》所明确的部门职责不认真学习、深入研究,不制定具体的实施保障措施办法,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措施不严,导致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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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会”期间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吉安委办明电[2017]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会”期间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吉安委办明电〔2017〕3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吸取两起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5号),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我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一、强化政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解决突出问题,抓好事故防范。

要全面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特别是消防、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要紧紧盯住安全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事故多发频发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落实具体有效对策措施。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全省安全稳定,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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