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性体育社团换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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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各厅、司、局,驻体育总局纪检组,各直属单位,总局业务主管的各全国性体育社团,有关全国性体育社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职务行为的相关要求,切实解决总局系统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过多的问题,现就扎实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范围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各直属单位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二、政策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社团兼职的相关规定,自觉辞去与政策要求不一致的社团兼职。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如实填写《总局系统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汇总报送人事司。

按规定拟不再兼任社团职务的,须由本人向人事司及相关社团提交辞去社团兼职的书面报告,相关社团须按章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三)经批准在社团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中组部要求,“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请各直属单位汇总报送本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履职情况(附件3);请离退休干部局汇总报送总局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履职情况(附件3)。

(四)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司,附件2、附件3电子文档发至*************.cn。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文档可在总局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4.05.13•【文号】体人字[2004]209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体人字〔2004〕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对外体育技术交流与合作,规范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体育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派往国(境)外从事技术援助、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体育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体育医务人员、体育院校教学人员等体育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为外派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外派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第四条外派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进行一般的生活和工作对话;(四)参加过相应的培训班;(五)身体健康(持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六)年龄不超过60岁;承担过国家任务的体育技术人员优先派遣。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选派程序(一)人力中心提供国外需求情况,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及直属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人力中心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组织派遣。

(二)项目中心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出合适人选,人力中心公开向社会招聘体育技术人员。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473号2001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性体育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保障社团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是社团相关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社团所在单位是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社团进行日常管理的挂靠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的社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体育社团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地方性体育社团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社团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一)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团年检、指导社团清算工作。

(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于作用。

(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

(四)根据体育行业管理特点和体育社团的特殊性,加强对社团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五)对违反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o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成立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由体育总局协同社团挂靠单位,根据有关社团管理法规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团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与变更第六条成立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经总局批准,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起草工作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遵守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维护法制统一,防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以备案、审核等为名变相设定审批事项等行为。

三、对规章和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研究、计划报送、组织起草、审查公布等工作。

四、新制定的规章或对现有规章进行修订的,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五、规章和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需报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司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起草单位修改形成送审稿。

规章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报总局领导签发。

六、规章和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和编号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体人字[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人字[2009]164号)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体人字[2008]456号)要求,为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总局所属的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时间安排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岗位设置方案报总局审批阶段(2009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各事业单位在认真学习政策、核实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于5月20日之前将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初步方案和岗位设置审核表报人事司征求意见。

人事司就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方案与各单位进行沟通。

之后,各单位结合与人事司沟通的情况对岗位设置初步方案进行修订,并将岗位设置正式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总局审批。

人事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岗位设置正式方案进行审核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阶段为实施方案报总局备案阶段(2009年8月1日至9月15日)。

岗位设置正式方案经总局审批后,各单位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

第三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

各单位按照经总局备案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4.19•【文号】体人力字[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体人力字〔2013〕112号)总局各厅、司、局,京内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在直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聘任中试行公开选聘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2〕49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3〕247号)的要求,经人事司批准,对机关服务中心等8个单位的26个中层领导干部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选聘岗位服务中心3个、财务中心1个、射运中心5个、篮球中心1个、乒羽中心5个、网球中心3个、运医所5个、反兴奋剂中心3个,共计26个岗位。

岗位情况详见附件1。

二、选聘范围总局机关公务员和京内直属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三、报名条件报名人员应符合相应岗位的报名资格及条件,还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

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四、基本程序(一)报名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报名者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报名表》(可从中国体育人才网“公开选聘”专栏中下载),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于4月25日-28日将报名表(贴2寸照片)及一张2寸照片交人力中心。

报名期间(截至28日16:00)允许报名人员查询报名情况,可调整报名岗位1次。

报名地点:总局东办公楼410、430房间。

(二)资格审查人力中心按照报名资格及条件、岗位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取消选聘的岗位,允许报考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岗位1次。

资格审查的结果将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中国体育人才网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三)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其中笔试设定合格分数线。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8.09.24•【文号】体人字[2008]480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8]480号)各事业单位: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评聘分开、竞聘上岗的总体要求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途径向相应评价(考试)机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限制。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需要,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内开展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创新能力和工作实绩。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体人字(2008)4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管理,明确各专业技术岗位名称、聘任条件、岗位职责、任务三、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聘任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除应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

(二)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四)近两个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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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性体育社团换届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性体育社团换届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有关社团:
为进一步规范总局主管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社团换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团换届工作流程
(一)成立换届工作小组。

各单位(社团)要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社团)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社团工作负责人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社团换届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

(二)制定换届方案。

换届工作小组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完整的换届方案。

换届方案应与人事司沟通并报经总局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后,正式行文报批。

(三)修改社团章程。

需对社团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在换届会议召开前先后报总局、民
政部预审核。

为确保社团换届工作进度,章程修改可与换届方案制定同步进行、分别报批。

(四)召开换届会议。

换届方案经总局批准后,应及时组织召开换届会议。

换届会议一般应包括审议工作报告、选举负责人、审议章程、研究分支机构设立或调整、审议协会发展规划等程序。

(五)社团换届会议后,应形成换届会议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总局。

书面报告应包括换届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社团负责人选举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

(六)社团换届后,应在30天内到民政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调整社团负责人的,应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修改社团章程的,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变更社团法人的,应提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相关表格请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打印。

二、关于社团负责人提名
(一)社团领导人员构成原则
社团换届提名新一届社团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社团领导人员构成。

具体应掌握以下原则:一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一般应包括总局项目中心代表、地方项目协会代表、项目联赛组织或俱乐部代表、知名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不能搞成私人俱乐部;二要精干高效,社团领导层人员提名应服务于项目普及提高需要,不搞平衡,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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