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内部结算制度

工程项目内部结算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结算行为,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结算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适用范围本结算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的内部结算活动。
三、组织结构1. 成立项目内部结算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财务人员、采购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等组成。
2. 结算小组负责审核、核算工程量、材料使用、人工费用等,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四、结算流程1. 工程量的确认:施工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量清单。
2. 材料费用核算:采购人员需提供材料的采购发票及入库单,由结算小组核对后计入成本。
3. 人工费用核算:根据实际出勤记录和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人工费用。
4. 其他费用核算:包括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用等,需提供相应凭证进行核算。
5. 汇总与审核:结算小组成员应定期汇总各项费用,并进行交叉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6. 财务报告:将审核无误的数据报告给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最终的财务处理。
五、结算周期1. 日常结算:每日或每周对材料、人工等费用进行初步核算。
2. 阶段性结算:每个工程阶段完成后,进行一次详细的成本核算。
3. 完工结算:项目完工后,进行最终的全面结算,总结项目盈亏情况。
六、责任与义务1. 结算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任何超出预算的费用必须经过项目经理审批,并说明超支原因。
3. 对于违规操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或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结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变更,以最新制度为准。
恒大地产集团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恒大地产集团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工程进度款审核第一条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报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48小时内审批完成后提交预决算部。
未按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工程部重复或提前申报工程进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超报工程进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5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部考核。
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二条预决算部在收齐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送至合同管理部。
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金额不认可的,预决算部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有关资料一次性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预决算部须在4小时内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2小时内交合同管理部。
未按上述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预决算部进度重复申报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计算错误造成当期进度款超付的,必须在下期进度款扣回;如没扣回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三条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月30日前对上月预决算部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按份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主要抽查各项目的主体、装修、园建工程。
未完成抽查比例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地区公司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四条工程款严禁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特殊情况须按权限报批。
第二章工程结算第五条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0天内完成审核,主体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交预决算部,其他专业工程在二个月内提交预决算部。
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部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5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项目工程部结算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部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工程部门的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结算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部门的结算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部门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本结算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部门的结算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的结算、账目审核、款项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工程部门的结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项目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工程部门结算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不得擅自调整结算标准和处理方式。
第五条工程部门结算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条工程部门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项目结算第七条项目结算是工程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工程部门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应当做到及时、准确,确保项目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工程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工程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结算审批流程,确保结算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工程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项目结算的监督和审查,保障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账目审核第十二条工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账目审核制度,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工程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账目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账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工程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账目审核工作,确保账目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工程部门应当对账目审核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提高账目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款项支付第十六条工程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款项支付,不得擅自调整支付标准和方式。
第十七条工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款项支付审核制度,确保款项支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工程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款项支付的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款项支付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九条工程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款项支付的监督和审查,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
工程结算付款管理制度

工程结算付款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流程,确保工程款项的合理使用和及时结算,防止资金滞留和滥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主体1.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执行工程结算付款管理制度,监督工程款项的使用情况。
2.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规定,申请工程款项,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审核工程款项的支付申请。
4.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款项的支付凭证,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三、结算流程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监理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3. 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出具工程量确认单,并报送项目管理单位。
4.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量确认单,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项。
5. 施工单位根据确认的工程款项,填写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支付凭证。
6. 财务部门对支付申请表和凭证进行审核,确保金额准确无误。
7. 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支付原则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程序进行支付。
2. 确保支付的及时性,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3. 对于不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明确指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事项。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支付条件或绕过制度规定进行支付。
五、监督管理1. 项目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3. 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工程结算付款的公正性。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合同结算管理的制度

工程合同结算管理的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合同结算行为,维护公司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合同结算活动。
二、结算原则1. 公正性:确保结算过程的公开透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及时性: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结算,避免无故拖延。
3. 准确性:结算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计算无误。
4. 合法性: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结算活动的合法合规。
三、结算流程1. 预结算:项目开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预结算报告。
2. 进度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提交进度结算申请,经审核无误后进行支付。
3. 竣工结算: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标准,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经过双方确认后进行最终支付。
四、结算审核1. 内部审核:项目部门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由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2. 外部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结算结果进行独立审核。
3. 异议处理:对于结算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应及时沟通解决,必要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五、结算支付1. 支付条件:结算金额须经过审核确认无误,且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
2. 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款项。
3. 支付时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支付,逾期支付可能会产生违约金。
六、责任与处罚1. 违反结算管理制度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2. 对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个人或部门,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结算部门的制度文件

工程结算部门的制度文件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结算工作,保障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工程结算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作,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合法。
二、职责划分1. 工程结算部门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结算审核等。
2. 结算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结算结果负责。
3. 结算部门应与项目管理、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信息共享和数据一致性。
三、操作流程1. 工程开工前,结算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预算报告。
2. 施工过程中,结算部门应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及时调整预算,控制成本。
3. 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前,结算部门需审核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支付合理。
4. 工程竣工后,结算部门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
四、审核制度1. 结算报告应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流程,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
2. 审核人员应对结算数据进行独立复核,确保计算无误、资料齐全。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五、争议处理1. 在结算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监督与考核1. 公司应建立健全结算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结算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2. 对于结算工作中的优秀个人或团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规操作或造成损失的,应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结算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工程款结算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款项的支付、结算流程,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建设方、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 工程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责任主体1. 建设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施工方负责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申请款项结算。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款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款项支付的合规性,及时处理结算事宜。
三、结算程序1. 施工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款项结算申请。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的准确性。
3. 财务部门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款项支付的最终审批。
4. 建设方在收到财务部门的审批结果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四、款项支付1.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
2. 对于分期支付的款项,应明确每一期的支付条件和金额。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计划,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作出相应的补充协议。
五、违约责任1. 如建设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2. 如施工方未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导致结算延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监理单位未能公正审核工程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高级管理层,任何修改都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3. 本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企业工程结算制度

企业工程结算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与使用,特制定本结算制度。
本制度以公正、客观、透明为原则,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保障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结算范围和对象本结算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工程款支付等。
结算对象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供应商、承包商和其他服务提供者。
三、结算流程1. 工程进度确认:项目负责人需定期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2. 结算申请: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向公司提交结算申请。
3. 资料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费用核算: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核算。
5. 审批流程:核算完成后,需经过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等多级审批。
6. 款项支付: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款项支付。
四、结算标准和依据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结合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实际情况进行。
所有的结算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遵循行业惯例。
五、异常处理如在结算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暂停结算,并启动调查程序。
对于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和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结算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鼓励员工和合作方对结算过程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进行举报。
七、其他事项本结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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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节约投资成本,明确工程决算流程和运作时间,完善公司内正常的工程决算管理的制约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管理。
所属分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工程决算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权限:
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进行初审并出具决算意见,报集团财务管理部进行复审,由分管副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决算意见,由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
各成员企业的项目投资50 万元以下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决算,集团督审委、财务管理部督查;投资额50 万元以上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组织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决算。
第四条纳入工程决算的范围:
(一)技术服务类:包括项目勘察、桩基检测、管线及沉降安全监测等;
(二)施工类: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污水处理、管线配套、弱电系统集成、零星工程等;
(三)材料或设备的分包(采购)类:包括涂料、面砖、石材、门窗、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强弱电设备(允许市场化的)、安保设备等业主指定的材料或设备(包括甲方指定品牌价格、乙方采购的材料或设
备);
(四)允许市场化的专业配套工程类。
第五条竣工决算资料准备当工程项目将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由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图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工料分析单、汇总现场变更签证、质监验收单等有关资料(只涉及材料设备的,则提交验收和现场签收资料、材料设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保修单、使用手册、所有随附的技术资料)。
资料齐全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项目工程管理部,由项目工程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无合同约定的,应自正式竣工验收之日起15 天内)将完整的竣工决(结)算书、工料分析汇总单,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现场签证等,同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
第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范围
(一)工程决算资料
(1)施工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资料(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等;
(2)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安装工程或其他专业的全套图纸);(3)设计交底、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签证单、技术核定单;
4)经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5)隐蔽工程验收单(必须为现场签证,事后补充隐蔽工程验
收单不予进入决算资料)。
(6)施工过程中各类现场记录、会议纪要;
(7)现场签证资料;
(8)地质勘察报告;
(9)工程决算书(加盖送审和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字);
(10)工料分析表;
(11)材料设备差价的证明材料;
(12)开工通知书,停复工报告(需附停复工原因、材料及人工明细);
(13)甲方供料明细表和验收记录;
(14)工程进度及付款计划明细表;
(15)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
(16)竣工验收资料(经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质监备案、交付使用许可等);
(17)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核定审批单。
(二)材料设备决算资料:提交所有验收和现场签收资料、材料设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保修单、使用手册、所有随附的技术资料。
(三)单项工程联系函应在发出后二天内送财务管理部项目管理员签收备案,其单项签证、核价资料半月内办理完毕,待验收后作为决算资料在项目决算时与其它有关资料一并提交(事后补办的单项签证核价无效)。
第七条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核
各审核环节的审核人员在接到竣工决算资料时,应首先对资料的完备
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绝接收。
符合要求的,审核后办理竣工决算资料交接手续。
第八条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审核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现场专业工程师对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集团财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组织预算员和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核或财务管理部组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终审;
(三)公司分管副总裁或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
第九条审核时间根据工程决(结)算额的多少,工程审核时间分别规定如下:
(一)结算造价在50 万元以下的,时间控制在15 日内;
(二)结算造价在50〜100万元的,时间控制在30日内;
(三)结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时间控制在45日内。
各审核环节的审核人员应相互配合,以确保在各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公司分管副总裁或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后,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决算支付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
(一)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工期在一个月以内,或承包合同价款在10 万元以下的,实行开工前预付不超过合同或协议总价30%的预付款,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二)分阶段结算
工程工期在一个月以上,或者承包合同价款在10 万元以上的,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者分阶段进行结算。
形象进度一般划分为:基础、± 0.0 以上主体结构、装修、室外工程及收尾等;
结算比例:
工程开工后,拨付10%合同价款;
工程基础完成后,拨付20%合同价款;
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20%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15%合同价款;
留5%-10%质保金(按施工合同要求为准),竣工决算审核后,结清余款。
第十二条所有竣工图纸和决算资料、工程决算报告和工程决算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归集交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竣工决算资料、竣工图纸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应注意工作质量,以达到审核的必要条件(按本规定竣工决算资料准备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进入流程。
如有不符合必要条件而因进度要求进入流程运作的,需经分管副总裁或总裁批准,方可根据事项的特殊情况采取经批准的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违规责任
(一)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弄虚作假的,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 或“开除”处分;收受贿赂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工程造价审核要确保结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可验证和可追溯
性。
经委托审计,结算价下降幅度超过20%时,公司按照超出20% 降幅部分的1%分别给予项目管理或审核人员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