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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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 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

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

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

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

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

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

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

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

(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刑事和民事陪审制度的另一分别,是民事案的陪审员往往要对案中个别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英文叫做「特别的裁决」(Specialverdict),例如案中某一事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另一事项上可能判决部分赔偿或毋须赔偿。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姓名:李隽婕学号:32012090015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

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一)陪审员的产生1 、适用主体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

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

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1、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

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

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

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

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

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

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

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

美国陪审团制度PPT

美国陪审团制度PPT

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 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
以上,不然,裁决就将无
效,陪审团就要重新审议。
• 陪审团成员确定
Step1:由法官随机抽取最初的陪审员候选人。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成为陪审团的义务, 法官可以直接从当地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 候选人名单。 Step2:双方律师对抽取的候选人依次行使否 决权,决定最终的陪审员人选。 Step3: 选举产生陪审团主席
Jury System
不满18岁 不在本土居住
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 决 定
嫌犯是否有罪,是否起诉
不通晓英语 听力有缺陷
有前科
精神病 酗酒,吸毒
美国的陪审团可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 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 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陪审团投票
在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多少票数才能获得有效的判决,
依各州法律规定而异,一般都要多于
9票,但是对谋杀等
重罪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
在开庭前,法官将告知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和陪审团将在下次开庭 时宣布裁决结果。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主席是否形成裁决意见。 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主席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在陪审团主席宣 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 反对。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使 裁决就陪审员。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 。 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
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
陪审团听审
在美国不少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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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喻贵英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3-1 浏览次数:2478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陪审员/辩诉交易/绝对要求回避权内容提要:具有鲜明美国诉讼制度特征的陪审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但是有关其公正性、民主性究竟如何,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过分青睐,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虑的问题。

人云亦云,一味地高唱赞歌,只会误入歧途,使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正、民主难以实现。

因此,客观地看待美国的陪审制度十分必要。

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

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

在一般人甚至是法官的眼里,陪审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乃至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为其灿烂的光环所迷恋甚至试图移植引进。

[1]那么,美国的陪审团审理究竟亮点在哪里呢?在其光环下面又有什么样的内涵呢?下面,笔者欲通过分析其客观现象探究美国陪审团审判的本质,以便对其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客观了解。

一、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分析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作为联邦国家,美国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大部分州保留有死刑,而有些州则废除了死刑,还有部分州从未适用过死刑。

有些州统一指派公设辩护人处理无能力负担辩护费用的刑事案件,另一些州则依赖于委派私人律师介入此类案件。

某些司法辖区,法官被委以终身制,而另外的司法辖区,法官则需选举产生,且每隔几年必须重选。

[2]至于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陪审团与法官的分工不同,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即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则负责在陪审团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判处刑罚。

法官只能对陪审团予以必要的法律指导,无权左右或诱导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

法官的基本作用体现在控制诉讼程序上,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裁定上。

美国的司法制度对陪审团审判具有相当大的依赖性,除了最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均采用陪审团审理。

与此同时,其他采用陪审团审理的西方国家如英国、丹麦、挪威等只对谋杀、强奸、绑架等性质极为严重的刑事案件,采用陪审团审理。

[3]1968 年,美国最高法院与路易斯安娜州意见相左,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邓肯(Duncan)诉路易斯安娜州案在审判邓肯时没有采用陪审团审理。

[4]1970 年继邓肯案之后,最高法院又裁定了另外一件有关陪审团审理的重大案件,鲍得温(Baldwin)诉纽约州案。

[5]该案引起了这样一个问题:被告可能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否均应经过陪审团审理方能定夺?众所周知,美国的犯罪率之高在世界上都是令人瞩目的,被告可能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层出不穷,几乎每天都会有不少这样的案件产生,大城市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如果此类案件均要求陪审团审理,可以想象美国的司法机关将不堪重负,无法运转。

但是,美国的最高法院却偏偏裁定,美国宪法要求保证所有的刑事被告,无论是面对轻罪指控还是重罪指控,均应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陪审团审理诉讼成本很高。

如果要求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有公民参与,进行陪审团审理,简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那么,设想司法耗费较小的审判形式是否可行呢?比如采用大陆法系由专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或者像英国一样由治安法官审理轻罪案件。

应该肯定,该设想具有一定的道理,可以节俭诉讼成本。

但是,说则容易,做则难。

美国宪法不允许最高法院进行这样的选择,可供参选的只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官审判制或者由非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审理制。

由于认为只有陪审团审判才符合正当程序条款(dueprocess) , [6]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只好选择陪审团审理制。

那么,这种选择在实际运作中的结果如何呢?1996 年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报告表明,在州法院仅有4 %的重罪案是经过陪审团审理定罪的, [7]而绝大多数则是辩诉交易(plea bargain)的结果。

[8]可见,大部分刑事案件非经陪审团审理结案,只有少部分案件是经过陪审团审理结案的,即司法实践中只有为数不多的被告能够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不争的事实表明,所谓被告可能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均应经过陪审团审理只可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构想。

相反,不论对陪审团审理案件在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进行怎样的渲染,这种选择实质上恰好从立法上给予控方以更多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由于现实的原因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十分不利。

关于此,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加以阐明。

二、陪审员的挑选当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数量明显少于实际应进入该程序阶段的情况出现时,律师和法官对此的解释避重就轻,认为这是当事人选择了辩诉交易的结果,而当事人选择辩诉交易的主要原因则是出于经济考虑。

那么,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笔者认为,要想探究真实的原因,最佳途径则须依其源头,寻其运作足迹,即从陪审团组成成员的挑选上着手为宜。

我们都知道,挑选陪审员的程序比较繁琐。

首先由审理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候选陪审员人数。

挑选公开进行,候选陪审员按抽签确定的编号坐定,法官和双方的律师均出席法庭现场。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筛选以提问的方式进行。

某些普通法系国家将问题限定于案件的性质与可能的证据上,双方律师几乎没有询问侯选陪审员的机会。

美国的做法与此相反。

虽然各个辖区的程序各异,但双方律师在挑选侯选陪审员这个问题上却均起绝对的主导作用。

他们享有无须说明理由而请求某侯选陪审员回避的绝对要求回避权(peremptory challenges)。

至于一桩案件能使用几次这种权利,要依照案件的重要性程度以及各个辖区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例如,对于一桩盗窃案,双方律师各使用5 次或6 次这种权利剔除他们不想留任的侯选陪审员亦是常见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被剔除的侯选陪审员并非属于太偏激或持有偏见不能公正审判的人。

他们也可以以一定的“回避理由”被剔除。

一般而言,除了种族歧视不能成为回避的理由外,其他都可以成为回避的理由。

美国法律除了赋予控辩双方绝对要求回避权外,还赋予了双方一种需要说明理由的要求回避权。

它是一种相对于绝对要求回避权的任意要求回避权,法律没有对这种要求回避权的提出加以次数限定。

可见,双方律师影响陪审团组成的最佳方法是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因而他们都青睐于获得绝对要求回避权的有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提出绝对要求回避的请求。

通过在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中向侯选陪审员提问,使得他们可以获得这种机会。

有时,为了加快这一过程,侯选陪审员需要先回答书面问卷。

问卷一般会涉及个人信息,比如职业、身份、阅读的报纸与杂志、宗教和政治信仰等。

有钱的被告还可能聘请资深的社会学专家担任顾问,去查询侯选陪审员的档案,作社区调研,从性别、种族、年龄和宗教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帮助出庭律师选择最有利于辩方的陪审员。

有时,学心理学的顾问也可能就坐于法庭,从侯选陪审员的形体语言和言语方式上判断,哪些应该留任,哪些应该剔除。

绝对要求回避权意味着这种权利经过精心使用之后,如果某一类侯选陪审员的人数不多,即没有超过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回避的人数时,控方律师或辩方律师有可能将这一类人全部剔除出陪审团。

例如,对一桩复杂的刑事欺诈案,辩方律师有可能将所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或熟悉公文的人剔除出陪审团。

对于一桩涉毒案,控方律师可能将所有年轻人都剔除出陪审团。

如果绝对要求回避权的使用是基于种族的原因,这在美国还会引起不小的社会问题。

曾几何时,在白人警察殴打黑人案中,当辩方律师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将几乎所有的黑人剔除出陪审团时,引起了一场不小的社会骚动。

[9]前面已经指出除了基于种族的原因外,双方律师可以寻找各种理由使用其要求回避权。

虽然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这种回避权,但是法官却难以知情候审陪审员的被剔除是基于种族的原因,还是别的其他什么原因,因为双方律师可以寻找出各种除种族以外的原因来掩盖其基于种族的原因。

1986 年最高法院审理的巴特森(Batson)诉肯塔基州案就是最佳例证。

• [10]在这个黑人被告案中,控方律师剔除了所有的黑人侯选陪审员。

当时,最高法院曾试图阻止控方律师使用基于种族原因提出的回避要求,但是未获成功,巴特森终被定罪。

如果在陪审团的挑选过程中,遇到个别侯选陪审员假借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实则另有所图,又将产生新的麻烦。

因为除了两个州外,美国陪审团裁定刑事案件还要求裁决一致。

• [11]虽然这不是宪法要求,但却是美国的一项重要传统。

1997 年克罗拉多州就出现过这种事例。

有一名陪审员在接受侯选提问时,隐瞒了自己反对食用毒品犯罪化的观点,结果陪审团以11 对 1 的有罪裁定被宣告无效,案件不得不重审。

• [12]出现这种情况的比例并不高,但有逐渐攀升的迹象。

在某些州,这种情况从30 年前的5 %正以两倍甚至是四倍的速度递增。

• [13]不仅初审法院十分重视陪审员的挑选,上诉法院也是同样如此。

一旦挑选陪审员过程出现某种错误,案件必须重审,而此时不论证据有多么充分确凿,被告受到的审判又有多么公正均将无济于事。

例如,多尔斯倪(Doleszny)上诉案的重审就是因为辩方律师绝对要求回避权的使用次数不足。

• [14]安妮刚妮(An2nigoni)上诉案的重审则是因为审理法官错误地否决了一次辩方律师的绝对要求回避权。

• [15]三、对陪审团裁定能力的评析复杂的程序规则主导着美国的审判制度,复杂的证据制度令人眩晕。

虽然美国的诉讼对陪审制度依赖性很大,但是当论及陪审团的裁定能力时,美国人的态度与观点却十分矛盾。

一方面认可陪审团的智慧;另一方面却像对待孩子般对待陪审团。

只是担心他们不能进行客观裁定,就封锁他们的信息来源,不让他们与外界接触;一方面赞美陪审团做出的裁定完全出于自然的公正理念,另一方面却害怕陪审团“对法律的否定”( to nullify the law)。

• [16]美国的陪审制度建立在所有的公民都有能力完成陪审任务的信仰上,但是并非人人都具备陪审员资格。

况且法庭不是一般的地方,它的威严甚至使法律工作者都承受着一种思想压力,更何况普通的公民呢!期盼未曾受过法律训练,没有法律工作经验的普通公民能够出色地完成法律任务,恐怕只是一种乐观的愿望。

另外,虽然担任陪审员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但是人们往往不愿意担任陪审员。

承载长达几日、一星期甚至几星期的审判,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身兼要职的人脱不开身,店员、小时工、单亲父亲或母亲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8 至15 美元左右的陪审员补贴不足以贴补家用。

而法官通常能够理解他们的苦衷。

因此,当他们向法官坦陈了自己的无奈,经过允许,往往能够逃过其职责。

• [17]刑法学家边沁(1748 —1832)早就提出了法律的公认原则:认为立法应当尊重以往传统;应当为人所知,使人易于了解,并注意一贯性,即符合公认原则和一般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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