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普遍认为司法权是属于人民, 人民陪审法庭的民众代表通过参加陪审 法庭的方式直接掌握 部分的司法权 , 以保护 自己的权利 , 防止出身于
其 他 阶 级 的 执政 官或 其 他 国 家 官 员 的专 横 。 古 罗 马 的 民众 会 议 就是
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际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
的民事案件最初也适用 陪审团制度, 但保留了经当事人同意 , 由法官 机构或个人。 这样 的制度设计能够冲破 司法系统的关系网络 , 防止其
单 独 审理 的 制度 它 部 门对 司 法权 的影 响 和干 扰 , 可 以避 免利 害 关 系人 施 加 压 力和 打 还
I 世纪,英国陪审团发展成为负责起诉的大陪审团和负责审判的 3 小陪审团两部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的职能 有了明确的划分。 起诉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 审判陪审团的职
击报复, 缓和被判有罪者与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 , 减轻法官的政治风 险和社会压力 , 从而有效地维护司法的独立 。
( 陪审制度能够有效地抑制司法腐败 , 三) 增强司法的公信 力
历史经验表明,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专横和腐败 。 要 防止权力的滥用, 必须对权力实行有效 的监督, 就 陪审制度正是司法 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 陪审团分享司法权 , 在一定意义上架空了法官 的权力, 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 贪赃枉法的机会 , 从而提高了法官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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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李 爱玲
摘 要 英 美法 系的陪 审制 因其具有 的 法律价值 , 讼制度 产生 了深刻 影响 。 文在 分析 英 美法 系陪审 制度历 史沿 革的 对诉 本 基础 上 , 对其 所蕴含 的法律 价值 进行 阐述 , 出 了 鉴 英美 法系陪 审制 改革 我 国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建议 。 提 借 关键 词 英 美法 系陪 审制度 人 民陪审 员制度 借 鉴 价值 中图分 类号 : I D96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o9o.5 .2 10 .522 0)5120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参与审判过程,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减少了法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监督司法权力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的参与能够反映出社会的价值观和公众对司法的期望,有助于确保司法决策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反映社会价值观
中外陪审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美国陪审制度中,陪审团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陪审团作出的裁决通常是最终结果,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此外,美国还实行了辩诉交易制度,即控辩双方在开庭前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减少审判时间和费用。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法国陪审制度起源于13世纪,当时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提高司法效率,开始在王室法院中引入地方贵族和市民代表参与案件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逐渐发展并普及到全国,成为法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04
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陪审员选任
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报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备案。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人民法院培训合格。陪审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再次被任命。陪审员一般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常住居民中选任。
03
外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英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时期,当时英国殖民者将英国陪审制度引入到北美殖民地。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和联邦制的建立,美国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团的成员通常由当地社区的公民自愿报名参加,经过筛选和审查后组成。陪审团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程度、品行和社会经验等条件。
中国陪审制度论

中国陪审制度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引进,为司法公正和民主化的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陪审制度的执行依然面临一些固有问题和待解决的难题。
在此,本文将针对陪审制度的优缺点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与家庭乱象、侵犯公民权利和刑事犯罪有关的三个案例。
一、陪审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庭审公正。
由于陪审员具备深入社会的生活经验,能够准确、客观地审理案件,从而避免司法人员的私心和偏见对案件判决产生影响。
2.体现民主法治。
陪审制度的实行反映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民主化方向,对于构建公正、公平、效率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具有震慑作用。
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能够有效地震慑犯罪行为。
缺点:1.难以选出合适的陪审员。
由于对陪审员的选拔要求很高,目前在实践中很难找到合适的人选,巨大的招募数量也使得审判成本高昂。
2.陪审员的素质不足。
许多陪审员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阅历较低,导致审判能力、法律意识和判断水平低下。
3.陪审院的影响力难以忽略。
若陪审院的影响力过大,可能损害法庭独立性和司法公正。
二、与家庭乱象有关的案例案例1:刘某因为在夫妻关系中出轨并殴打妻子被起诉。
经过庭审和陪审员评议,庭审结果为被告刘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案例2:王某因非法占有妻子企业财产而被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从社会伦理、法律条文等多个角度分析案件并表决判决,最终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与侵犯公民权利有关的案例案例3:李某因无故关押被害人,并对其进行殴打和威胁。
陪审员在权衡案件中融入了法律与道德等多种因素,对加害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四、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案例案例4:张某因非法持有和吸食毒品被起诉。
在庭审和陪审员评议过程中,张某通过坦白供认犯罪事实和积极配合调查等方式被陪审员考虑后,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总之,中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公正和民主化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但也面临不少的挑战。
未来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加强陪审组织的管理和培训,以及坚持法治精神,保证陪审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不适用——“十二怒汉”在我国的境遇注定是悲剧

… 1何家弘. 陪审团制度纵横论 . 法学家 ,9 9 3 19 ,. [】 2 托克维尔著 , 良果译. 董 论美 国的民主. 商务印书馆. 【】 3 张卫平 . 论我 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 法院体制改
理原则, 是指“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 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 件下连续进行, 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该原则要求法庭 。
一、Biblioteka 通过电影看陪审团制度 之后, 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 , 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 事实, 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 陪审团权利载入了美国
宪法第七条修正案。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 二者
15 年, 97 由西德尼・ 吕美特执导, 亨利・ 方达主演的《 十二 怒汉》 是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 是探讨美国陪审员 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电影中, 被告是一名年仅 1岁 8 的男子, 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 也极具说服力: 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 户, 看到被告举刀杀人; 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 我要杀了 你” 及身体倒地声音 , 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 刺进父亲胸膛的 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 被告声称从午夜 1 1 点到凌晨 3 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 , 因为他连刚看
三、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困惑 这样的一个“ 好东西”为什么我国不引进呢? , 众所周知, 任何一项制度的引进都必须考虑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各种情
况, 否则就容易发生排斥现象, 就像把椰子移人北京, 再怎样 栽培也存活不了。陪审团的存在需要有一些必要前提。
1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公民社会包括:经济上独立、 . “
2 1 年 2月 01 第1 ( 期 总第 3 期 ) 3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陪审制度现状纵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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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现状纵横论
王明浩 沈 阳师范大学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
1 1 ,我 国颁布 的 Ⅸ 5 年 9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通 则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民法 院暂行组 织条 例 》 中规 定 : “ 为便 于 人 民参 与 审 判 ,人 民 法院应视案 件性 质实行人 民陪审制 度 。 4 ”1 5 9 年人 民法 院组织法规 定 了陪审制 度 ,当时的 人 民陪审制 通过吸收普 通 民众参与 人民法院 的审 判活 动 ,进一 步 巩 固政 权 、团 结人 民、 共 同 抵御外敌而 采取的一 项措施 。i 人 民有了当家 作 主人 的 感 觉 ,成 为 我 国实 践 司法 民主 的 先 声 。 当前 坚 持完 善 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是 加 快 社会主 义民主政 治建设的 客观需 要 ,是加强 审 判 工作 监督 、维 护司 法 公正 的 重 要 措施 。 陪 审制度所 体现 的不再 仅仅 是一 种诉讼 制 度和审判方 式 ,更 重要的 它也是 一项 重要 的 民 主政 治制度 。其主要 理念 内容是 中国人 民陪审 制 度是与 中国政治体 制相适应 的 民主政治制 度 和 司法 民主 制度 。人民陪 审制度 作为社会 公众 价 值 观 的声 音 ,其 政 治 作 用具 有 格 外 的 重 要 性 ,是 公 民权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人 民陪 审 员 参与审判 案件 ,可以充 分体现我 国社 会主义 司 法 民主 ,是人 民群 众 参与 国家 管 理 的重 要 方 面 ,应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
陪审制度纵横论-何家弘.doc

陪审制度纵横论/何家弘-l996年,华盛顿特区的司法系统成立了一个由36名陪审员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组成的专项研究委员会。
1998年2月,该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实现陪审制度现代化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提出的陪审制度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的“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问题;其二是陪审员听审过程中的“消极角色”或“被动接受”问题。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认为诉辩双方律师的“无理否决权”应该废除,或者至少应该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巴特森诉肯德基州一案的裁决中肯定了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无理否决”不得以种族或性别为依据的原则,但是在挑选陪审员的实践中,律师借“无理否决权”来清除特定种族或性别的候选人的作法仍然屡见不鲜。
有的委员指出,“无理否决权”与公正陪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依据的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行为和态度,而是候选人所隶属的人类群体的行为倾向;它排除的候选人很可能是实际上非常公正的陪审员;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辩双方律师所要保留的恰恰是具有倾向性的陪审员。
在废除“无理否决”的同时,法院应该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来保证“有理否决”能够把那些心存偏见的候选人都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还认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陪审员的积极参审意识并提高陪审员的参审工作质量。
例如,陪审员应该可以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自己记录,应该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证人提问;应该在历时长久的审判中得到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的记录和解释。
此外,有人建议减少陪审员的人数,以便减少陪审团审判的费用;还有人建议改变目前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必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作法,改为简单多数同意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做出裁决的作法。
(二)法国的陪审制度现在,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
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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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中2.小陪审团制度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
当然,被告人和当事人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因此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叫“陪审团审”,即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一种叫“法官审”,即由法官单独审理案件。
在“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
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做出裁决)。
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
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
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
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挑选都非常重视。
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
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
在1993年对“洛杉矶骚乱事件”中四名殴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的第二次审判中,法官因担心当地居民不愿意担任该案的陪审员,竟然向6000名当地选民发出了询问通知书,结果有333人表示可以担任该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
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21岁,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英语,是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
法官要根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
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20人;在重大案件中,法官则可能选出40至50人。
在上面提到的洛杉矶案件中,法官向那333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长达53页、包括148个问题的问卷,最后选出了73名候选人。
再后,法官通知这些通过“二选”的人在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
这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候,双方律师都要参加。
有人称这是正式审判的“前哨战”,而且往往具有预决胜负的意义。
1990年,笔者在美国访问期间曾经旁听过芝加哥刑事法院的陪审员挑选过程。
“庭选”开始时,法官先按照姓名顺序叫14名候选人进入法庭,坐在陪审团席上。
陪审团的正式成员是12人,但是还要根据案件审判的“难易”程度和可能持续的时间长短设若干名替补陪审员。
当正式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困难而无法继续参加时,便由替补上场。
法官在对每个候选人提问之后要做出决定。
如果法官认为此人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这个人坐下;如果法官认为此人不适宜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其回避,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选人依次补上。
很多美国法官都为找不到法律规定数量的陪审员而头痛。
7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的增长,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州还规定不得使用能够大大节省审判时间的“辩诉交易”,并且鼓励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
于是,刑事审判中对陪审员的需求日益增大。
虽然一般的美国人都认为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逃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在。
他们或者是怕受牵连,或者是怕耽误时间。
面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惩罚手段。
例如,对那些被认为是故意逃避陪审义务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下令将其在法院“拘留”一天。
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否决权。
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理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
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具体规定。
例如,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
由于“无理否决”不必向法庭陈述理由,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
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宣誓将公正地审理此案,然后庭审程序开始。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
他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每天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
他们一般都不能会见亲友,也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社会舆论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但是在那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陪审员往往是社会公众和新闻界关注的要点。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陪审员主要扮演听众的角色。
双方律师在发表辩诉意见的时候都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但是陪审员们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题,也不能做笔记。
庭审调查结束之后,法官要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一份指导意见。
然后陪审员们被带到秘密的评议室,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议。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到全体一致同意。
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一般只要求简单的多数。
因此,在那些案情复杂而且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评议往往是非常困难和旷日持久的。
如果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始终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官就要宣布将该陪审团“挂起来”,即宣布该案为“悬而未决”的“流审”,并重新组成陪审团,重新审判。
然而,在社会上纳税人的舆论压力下,法官和陪审员们都不愿意承担“流审”的责任,于是就会竭尽全力在评议中达成一致意见。
陪审团的评议和投票过程对外是保密的,但是对内是公开的。
因此,熟悉陪审团运作情况的人士认为,除非有三人以上的小集团,否则陪审团中的少数派很难坚持自己的观点。
判决宣布之后,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审查陪审团的评议和表决情况,以便确定是否每个陪审员都真正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意见。
但是,只有当一名陪审员能够证明其是在他人逼迫下投的票,法律才允许律师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
一般来说,美国人多认为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审制度的运转也是基本上令人满意的。
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
例如,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陪审团的裁决有时是非常荒唐的;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人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
近几年,华盛顿特区、亚利桑纳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科罗拉多州等司法管辖区都组织各方面人员进行了面向21世纪的陪审制度现代化问题的专项研究。
l996年,华盛顿特区的司法系统成立了一个由36名陪审员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组成的专项研究委员会。
1998年2月,该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实现陪审制度现代化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提出的陪审制度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的“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问题;其二是陪审员听审过程中的“消极角色”或“被动接受”问题。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认为诉辩双方律师的“无理否决权”应该废除,或者至少应该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巴特森诉肯德基州一案的裁决中肯定了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无理否决”不得以种族或性别为依据的原则,但是在挑选陪审员的实践中,律师借“无理否决权”来清除特定种族或性别的候选人的作法仍然屡见不鲜。
有的委员指出,“无理否决权”与公正陪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依据的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行为和态度,而是候选人所隶属的人类群体的行为倾向;它排除的候选人很可能是实际上非常公正的陪审员;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辩双方律师所要保留的恰恰是具有倾向性的陪审员。
在废除“无理否决”的同时,法院应该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来保证“有理否决”能够把那些心存偏见的候选人都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还认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陪审员的积极参审意识并提高陪审员的参审工作质量。
例如,陪审员应该可以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自己记录,应该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证人提问;应该在历时长久的审判中得到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的记录和解释。
此外,有人建议减少陪审员的人数,以便减少陪审团审判的费用;还有人建议改变目前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必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作法,改为简单多数同意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做出裁决的作法。
(二)法国的陪审制度现在,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
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
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
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
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年过70的人可以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
候选人数各地不同,巴黎为1200名;上塞纳省、塞纳圣德尼省和瓦尔德马恩省为500名;其他各省为160名至24O名。
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
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
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
⑤重罪法庭在每次开庭前至少15天,应该在法院院长主持下公开从本法庭的候选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
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一般为27名,必要时可增设若干名替补。
挑选以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一般来说,一个候选人在一个年度内只担任一次陪审员。
所以当抽到签的人已经在本年度内担任过陪审员时,就要立即更换他人。
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确定之后,就要通知入选者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参加“庭选”。
如果接到通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按时到庭,那么第一次罚款100法郎;第二次罚款200法郎;第三次罚款500法郎并永远剥夺其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法官宣布开庭及法庭组成人员之后,便开始了审判的第一道程序:挑选陪审员。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诉双方都有权否决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进入陪审团,而且都不必说明否决的理由。
辩护方可以否决5名候选人;公诉方可以否决4名候选人。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是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的主要人员,但是陪审员在经庭长许可之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
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查看物证,也可以记录那些其认为重要的证言。
法国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不同,法官与陪审员一起评议案件事实,然后就公诉方指控的具体罪名进行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