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陪审制度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认识上,有些法院让陪审员成为了”陪衬”,而有些法院则授予了陪审员”无袍法官”的荣誉称号,致使人民陪审失去了人民性;在立法方面,我国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和相应配套法律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各种不统一的实行方式。
因此,解决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便迫在眉睫。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职业化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诉讼制度。
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此后政治环境虽然几经变迁,仍被列在三大诉讼法之中。
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1]。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案件的审理,导致法官不愿采用陪审制度,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困境,让陪审成为”陪衬”。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对其的认识上、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三个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多被看作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体现民主司法化的一项政治制度,而忽略了其在法律层面上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功能。
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这一功能,以制定出具体的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中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它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也经历了存与废两种争论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这项制度的实行面临许多困难。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意义;缺陷;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审判实践表明,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强化司法监督、宣传法制、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弱化的趁势日趋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形式和象征。
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在司法工作和法制宣传上真正发挥作用。
基于此种原因,笔者将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
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第39卷㊀第4期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9㊀No.4 2020年7月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ul.2020文章编号:1006-2920(2020)04-0079-06doi:10.13892/41-1093/i.2020.04.015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张磊蕾㊀㊀摘要: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晰㊁ 陪而不审 等问题㊂借鉴德国㊁日本㊁英国㊁美国等的陪审员制度,破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困境,应当适当缩小陪审范围,细化陪审员参审过程,加强法官引导作用,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发挥陪审员事实审的优势㊂关键词:陪审员;事实审;法律审;专家陪审员㊀㊀作者简介:张磊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㊂㊀㊀一㊁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困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一直存在 陪而不审 的现象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事实审和法律审,规定了三人和七人两种合议庭组成类型,但由于规定不够细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㊂(一)案件类型多样与陪审员选择单一之间的冲突在审理案件时,事实虽然是客观的,但由于认知水平㊁利益追求等各方面的因素,各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证据选择都是主观的㊂如何从各种主观呈现的事实中提取出最接近客观真实的事实是审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㊂人民陪审员并非专职审判员,其参与审理案件的时间毕竟有限,让陪审员专于某一类案件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㊂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几乎参与了各种类型案件的审理㊂据笔者统计,2019年上海市某基层法院某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88件,其中民事案件310件,刑事案件78件㊂民事案件中包括普通民事案件259件㊁涉及案由36个,商事类案件51件㊂人民陪审员处理的案件缺乏规律性和专一性,审理不同类型案件时在事实审查方面存在认识偏差,也存在无法抓住关键事实或偏离请求权的情况㊂(二)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相对隔离且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从而在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通行价值观掌握上不及陪审员㊂[1]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这虽然有利于弥补法官对不同学科社会知识的缺乏,尽可能在判决中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平衡,但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不仅导致人民陪审员难以进行法律审查,也导致人民陪审员在事实审查方面缺乏针对性㊂尤其是在双方证据均不充分,需要适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情形下,人民陪审员的劣势更加明显㊂(三)现行法律对于陪审员参审的规定不明确虽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㊁如何进行审查,例如,在民事诉讼范围内,案件究竟是采用三人合议庭还是七人合议庭,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区分及操作规则,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细化规则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法官和陪审员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㊂80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二㊁人民陪审员制度困境的原因:事实审与法律审(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关系民事诉讼中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㊂前者对应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后者则指适用相关法律㊂这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㊂[2]4认定事实㊁适用法律㊁做出判决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过程的三个环节㊂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以三段论作为推理原则,即法律规定为一般性原则(大前提)㊁案件事实为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推导出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㊂因此,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这两个前提是案件审理的重点,直接关系判决是否正确㊂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㊂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律师㊁当事人,在遇到案件时首先需要研究的是案件事实㊂客观事实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事实,如何从客观事实中提取出法律事实是需要法官和陪审员去判断和思考的问题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基于其自认的事实得出诉讼请求,被告亦基于其自认的事实提出抗辩意见㊂法官和陪审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辩论来了解案件的事实,然后做出自己内心公正的判断㊂[3]128因此,事实审查就是确定原告请求权是否有客观存在的证据作为支撑㊂在既有证据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需根据相关规定来推定事实是否存在㊂法律审是在查明事实之后,根据请求权的性质找到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将具体的事实归入已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之内,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判断,得出裁判结论㊂对于没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推定存在事实基础的请求权再做裁判㊂因此,事实审查是法律适用的条件,法律适用是对事实的抽象化表述和识别,裁判是基于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后得出的推理结论㊂(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检讨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这里的审判职责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㊂然在司法实践中, 陪而不审 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是复杂的㊂第一,诉讼中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界限不清晰,人民陪审员的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㊂诉讼中对于事实的认定,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呈现出来的带有各自主观色彩的事实,法官利用自己的审判经验或借助其他辅助技术手段,尽可能地发现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客观事实,通过法律判断以及对证据规则的应用来认定基础法律事实㊂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晰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更多地依赖审判长的指引,其事实审的优势体现不出来㊂第二,现行法律对于陪审员参审的规定不够具体㊁细致,缺乏可操作性㊂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对事实㊁法律均有表决权;七人合议庭中仅对事实享有表决权,对法律则仅能发表意见㊂然而对两种合议庭的具体使用规则,仅给出了模糊规定,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区分以及发表意见㊁进行表决的具体规则缺乏细化规定㊂三㊁域外陪审立法的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㊂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陪审员制度有成熟的经验,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㊂(一)德国德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采取陪审制与参审制并行方式,经过不断改革,最终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陪审制度 参审制㊂在德国参与审判的公民,称为非职业法官,又被称为参审员㊂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非职业法官一旦参与审判,就与法官职权相同㊂但司法实践中,非职业法官一般不能阅卷,只能通过庭审了解案情,并以自己的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㊂德国对参审员参与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以及审判法院层级有严格的规定,德国初级㊁中级法院审理中,均有部分案㊀第4期张磊蕾: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81件适用参审制;高级㊁最高法院因只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不实行参审制㊂[4]65与陪审制不同,德国参审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区别事实审与法律审,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可以避免因缺乏沟通㊁指导而导致不适当的裁决㊂当然,参审制也有其弊端,参审员作为普通民众,不懂法律,缺乏司法实践,对法官容易产生敬畏甚至屈从心态㊂同时,作为业余工作,参审员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无法像职业法官一样全程投入,容易导致对于案情了解不够的情况发生㊂因此,参审制以追求诉讼民主为目的,但是民众参与诉讼的作用较之陪审制有所降低㊂(二)日本日本国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从过去的陪审制到现行的参审制,法律虽然规定国民可以参与审理,但是没有赋予国民直接裁判的权力㊂国民在听完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对于案件的陈述以及法庭调查后,可以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但是主审法官是否采纳该意见,并无强制性规定㊂日本参与审理的公民有两类:司法委员和参与员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简易法院的一些民事审判和民事和解容许司法委员参与审理,司法委员在听取案件的证据调查和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后,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同时还可以帮法官做和解工作㊂司法委员更加了解普通国民的内心,当事人也更加容易接受其观点,从而促进案件和解㊂[5]299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司法委员及参与员的指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按照法院预先确定的开庭日程表予以指定;根据案件的内容和司法委员㊁参与员的专业技能及知识予以指定㊂(三)英国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伴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吸收和引进㊂[4]139英国的陪审制度主要规定在‘1981高等法院法“(Senior Courts Act1981)和‘1984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 1984)中㊂‘1981高等法院法“第69条规定,王座法庭(Queen s Bench Division)审理的除法庭认为需要延时审查文书㊁账目或任何科学调查或实地调查导致陪审团审理不便的情况以外,被控欺诈诉讼㊁恶意指控㊁非法拘禁案件均应当适用陪审团审理㊂如果王座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陪审团审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适用陪审团㊂‘1984郡法院法“第66~68条规定了郡法院的陪审团制度㊂海军程序诉讼,‘1976租赁(农业)法“‘1977租赁法“‘1977驱逐法“‘1988房屋法“引发的程序性诉讼,基于‘1985房屋法“的上诉案件不适用陪审团审理㊂除此之外的案件,法庭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团审理㊂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由8人组成㊂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事实审查或对证据有影响而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的识别由法官决定㊂英国法律规定,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在法官总结的指引下决定,陪审团的决定一般要求一致通过或形成压倒性多数的结论㊂[6]320英国的规定避免了非法律专业陪审员参与法律审㊁行使法律审权力可能带来的适用法律不当等不良影响,从而使陪审员制度更好地扬长避短,发挥积极作用㊂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英国被适用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这是由于适用陪审团进行审判所需要的时间成本㊁经济成本较高,审判效果并不能与成本相匹配㊂(四)美国美国‘权利法案“对陪审团参与审判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陪审团制度保护最为严格,针对陪审团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定也最为翔实,既赋予当事人申请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也对法官指引作用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于陪审团做出的裁决也规定了救济途径㊂对于陪审团的裁决,非依习惯法规则任何法院均不得重新审查㊂虽然美国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独立的法院系统,但除路易斯安那州之外,所有法院系统均有关于陪审审理的宪法保障㊂[7]132审理中如有陪审团参与,由法官负责分辨可适用的法律,并就法律问题予以指示,指导陪审团认定事实㊂[8]50282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可以由陪审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也可以自行决定陪审团参与审理㊂法庭可以自行或允许当事人审查候选陪审员,当事人有权对陪审员提出回避请求㊂陪审团由6~12名陪审员组成,每名陪审员都必须参与裁决,裁决必须是一致通过且必须由拥有至少六名成员的陪审团宣布㊂法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向各个陪审员进行调查,以确认陪审员是否对裁决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陪审员是否认可裁决㊂法庭可以要求陪审团仅就某一事实争议点书面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special verdict),也可以总括裁决(general verdict)㊂庭审中,陪审团如果已经充分听取了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而法官发现缺乏法律意义上充分的证据基础,正常理性的陪审团无法基于此判断该争议的存在,法庭可以在提交陪审团裁决之前直接做出法律判决(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㊂如果法庭没有直接做出法律判决,则法庭将诉讼提交陪审团考虑,在法庭给出裁决后,该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作为法律事项裁决(the renewed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请求法庭做出与陪审团裁决不一致的判决㊂法庭可以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做出判决,也可以重新审理或者直接做出法律判决㊂近年来,美国社会对于陪审团参审的批评越来越多,主要因为陪审团较法官更为宽容,也更容易成为操作诉讼的工具㊂综上,世界各国对于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均对具体适用加以明确的限制,以保障充分发挥陪审员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其短板对于案件审判的影响㊂这也警示我们在充分保证陪审员制度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对其予以适当的限制,避免陪审员的非法律专业缺陷给判决带来消极影响㊂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适当限定陪审员审理的范围1.对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予以强化从各国陪审制度来看,各国陪审员大多只进行事实审理㊂这一规定不仅考虑到陪审员非法律专业的身份特征无法正确适用法律,也考虑到审理案件的推理过程对法律专业性和逻辑思维的要求㊂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优势主要在于陪审员以普通公民的心态,利用自己工作生活中掌握的常识和形成的观念参与案件事实审理,有助于避免个别情况下法官过分专注于法律㊁固化思维带来的消极影响㊂陪审员的感性认识与法官的理性思维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和最优化㊂一个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只有当案件事实客观并且全面地再次展现,才是最理想的庭审状态,根据此客观事实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得到的判决才是最为公允的判决㊂[9]14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上,事实审就是探究纠纷发生时最初的客观存在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利用证据进行证明;法律审就是需要法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和审判经验㊁证据规则㊁法律思维等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和判断㊂黑格尔认为: 审判行为作为法律对个别事件的适用,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事件的直接单一性来了解事件的特性;二是使事件归属于法律之下㊂ [10]23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应主要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对事实审与法律审进行区分,将可以直接依据证据做出认定的归属于事实审部分,除此之外全部归属于法律审部分㊂同时应当注意将事实审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的六类免证事实予以区分㊂在此基础上,根据合议庭组成形式的不同,引导陪审员就事实审或者法律审行使自己的权力,或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㊂2.适当缩小陪审案件范围由于法院结构的不同,一些国家的上诉案件不审查事实部分,仅审查法律部分,故不适用陪审制度,一些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也导致其不宜适用陪审制度㊂我国从法治和监督等角度要求法院尽量适用陪审员审理案件,甚至订立陪审率这一考核指标,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㊂美国㊁日本的陪审员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很少的一些民事案件㊂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他们的陪审员㊀第4期张磊蕾: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83制度在早期的时候也适用民事案件,但在后来的制度实践中,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被逐渐限缩㊂适当缩小陪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优势,将更有利于发挥陪审员参审的积极作用㊂3.增设专家陪审员专家或特定团体的专门知识有利于专业事实认定合理化㊂俗话说 隔行如隔山 ,在案件涉及专业问题时,由于对法律以外的专业领域如医学㊁建筑㊁知识产权等了解并不深入,法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㊂也正是基于此,审判中需要通过委托鉴定㊁审价等专业手段查明事实㊂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案件判决结果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存在耗时长㊁成本高㊁鉴别难的弊端㊂因此,建议吸纳行业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㊂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在专业领域内与职业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形成互补,这是专家陪审模式的最大优势[11],更有利于快速查明事实,通过陪审员专业的发问,也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扯皮㊁推诿等现象的出现,有利于调解的达成和审判效率的提高㊂专家陪审员制度可以辅助法官走出认知困境,对专业性㊁技术性事实㊁证据正确认定㊂[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㊂ 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及吸收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㊁考核中均无相关的配套规定,没有建立专业陪审员人才库,使得该项规定可操作性降低㊂因此,建议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适当增加具备专业知识人员的比例,并在人民陪审员库中细化分类,按照其擅长领域登记造册,以方便法官在特殊案件中快捷选择专业陪审员㊂(二)细化陪审员的审理过程选任陪审员后,让陪审员充分参与案件审理,正确履行裁判职责,是保证人民陪审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㊂[13]根据庭审的进程,对不同阶段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方式㊁方法予以细化,能够更好地实现审判的目的㊂1.庭审前,为陪审员的庭审准备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庭前陪审员了解案件事实的机制,可以通过庭前请陪审员阅卷㊁复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供陪审员参考㊁提供庭审提纲和争议焦点等方式让陪审员充分了解案情,提前做好庭审准备,围绕争议焦点提出问题,对法官审查进行协助和补充㊂同时,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可以在庭审前询问陪审员是否需要法律审查方面的帮助,在陪审员需要的情况下提前列举出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以便陪审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障陪审员更好地参与审判㊂为了帮助陪审员更好地了解案情,可以制作问题清单㊂问题清单是法官根据案件审理中基本情况所提出的问题㊂问题清单制度能够帮助陪审员梳理案件脉络,更好地整理案情,便于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㊂同时,问题清单制度还能调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打破原先的 陪而不审㊁审而不议 的局面㊂[14]2.庭审中,充分尊重陪审员的参与权㊁发问权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占据主导地位,掌握整个庭审的节奏和方向㊂在合议庭开庭的过程中,许多陪审员由于庭前阅卷不充分,甚至不阅卷,参与庭审的能力远弱于法官㊂庭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也是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主要环节㊂在庭审中,法官应尊重和鼓励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尤其是在事实审理部分,引导陪审员积极思考和发问㊂证据是审理案件事实的关键,法官可在庭审前和庭审中对于证据条件㊁证明标准㊁举证责任分配等向陪审员释明和指引,引导陪审员对证据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对事实本来面貌进行推理㊂各方当事人应认真对待陪审员的提问,认真回答㊂3.认真对待评议制度合议庭评议模式应该是商谈互动式的,而不是法官与陪审员 背对背 式的㊂在此模式下,法官担84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当法律指引与释法作用,陪审员充分发挥民间智慧,可使专业法律观念与民情民意得到充分交流㊂[15]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将评议落到实处㊂目前很多案件陪审员评议流于形式,没有评议或仅有简单的口头评议,这都不利于提高陪审员的积极性,无法体现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㊂因此,建议进行书面评议,在事实认定方面,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请陪审员发表意见,在双方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下,陪审员可根据自身的经验给出判断;在法律适用方面,陪审员可根据法理㊁习惯㊁法条等给出自己的意见㊂当然,也不应忽视对程序的评议,既要保障陪审员的审判权,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㊂4.充分发挥法官的指导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在法律领域之外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社会经验㊁人情方面的弥补,在法律领域中,法官则应当为陪审员提供指引㊂‘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㊁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㊂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㊁证据规则㊁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㊂ 该条规定了法官对于陪审员的指导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办案压力不断加大,大部分法官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规定,对于陪审员的指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㊂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法官及助理应当加强对陪审员的指导,尤其是在法律审查方面,应当向陪审员做法律讲解和提示,方便陪审员结合自己的事实判断,做出正确的认定㊂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㊂随着‘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公布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趋完善㊂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陪审员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的现实问题㊂因此,有必要针对现行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㊂参考文献:[1]㊀高翔.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程序构建论[J].现代法学,2018(3):141-155.[2]㊀方宇强.论民事诉讼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的构建[D].宁波:宁波大学,2017.[3]㊀胡云红,刘仁琦.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4]㊀徐美君.司法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5]㊀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㊀沈达明,冀宗儒.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㊀哈泽德,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㊀弗里尔.美国民事诉讼法[M].张利民,孙国平,赵艳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9]㊀李金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以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改革试点为分析视角[D].扬州:扬州大学,2018.[10]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㊀张梦瑜.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程序设计[J].法制与社会,2018(13):34-35.[12]㊀徐珊珊.论专家陪审员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20(5):22-23.[13]㊀刘洪岩,孙盈.让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名至实归[J].人民论坛,2018(29):90-91.[14]㊀孔菲菲.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制度构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19-22.[15]㊀廖永安,胡东骄.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再思考[J].人民司法:应用,2018(22):12-15.(责任编辑㊀孟俊红)。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摘要:针对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流于形式的现状,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成为司法改革中一个热议的问题。
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应该成为对制度进行改革的契机。
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本身并不是陪审制度本身的问题。
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应“废”而需要“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员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定义及现状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制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参审制。
我国的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抱怨“陪审员很难请。
”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关于陪审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制流于形式,应当逐步弱化,甚至可以取消。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法制进步的标志,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限制司法权的滥用。
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必然会导致腐败, 司法权也同样如此。
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只会导致司法的专横和腐化。
其次,许多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
第三,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第四,从某一种层面说,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三、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意见1.完善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全省“阎良杯”研讨会征文论司法参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屈当平张炜达(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7)[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司法改革逐渐深入,要求司法民主的呼声不断增强。
由于肩负着实现司法民主重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改革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现实所需。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指导精神和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本文通过对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再从存在机理和必要性对其制度进行分析,接着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对其现状作出分析。
最后立足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综合把握的基础上,完善司法参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期为实现司法民主贡献一点力量。
[关键词]司法民主;存在机理;必要性;特殊陪审制鉴于我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制建设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此背景下,十八大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战略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了实现司法民主作出了司法改革的重大决定。
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点,毫不夸张地说:“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乎着司法民主能否实现、关乎着司法改革能否成功。
”但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管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以至于其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虚假陪审现象。
[1]这样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给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会议要求和实现我国的司法民主,就必须对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就是从司法现实出发,探究如何完善司法参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机理及必要性[1]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审判改革前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5):3-4.无论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还是还如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司法的进程中都伴随着陪审制度。
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陪审制会存在,它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1.人民陪审员存在的机理在人类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什么没有出现过陪审制度?直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才产生了真正的陪审制,我国直到共产党的出现才产生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诉讼陪审制度
摘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由于其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认定陪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
关键词:陪审制度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初晴百物新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一种重要审判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
陪审的责任在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
法官的职责是在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人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人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的过程,也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这种形态的陪审制度,又被称为参审制。
虽然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具体形态有许多不同,但其吸收社会普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的理念则是共同的。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制。
(2)案件是否实行陪审制,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
(3)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哪些案件不实行陪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
(4)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间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
(5)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陪审员不仅有权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也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
三、完善陪审制度
陪审制是我国一项法定的审判制度,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暴露出如下问题:一是从立法角度看,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陪审制度设立的宗旨、陪审制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陪审员的资格、遴选程序及具体案件陪审员的确定,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适用比较混乱,做法不一。
陪审员法律素质低,缺乏独立性,适用率低,成效不大。
目前大多数地方法院很少适用陪审制,即便适用陪审制,事实上也是陪而不审。
对于陪审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建立对陪审员系统的法律培训机制。
陪审员的法律素质较低,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陪审员的选择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中挑选,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仍为少数,大多数的陪审员并未通过此考试,也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因此,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基础性。
二是基层法院应建立相应的陪审员陪审制度。
针对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应由基层法院自行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定,对于陪审员应陪审的案件范围给予规定。
论文在线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