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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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10)

陪审制度纵横论(10)

陪审制度纵横论(10)2.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3.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

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4.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

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

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

5.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

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

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6.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诚然,组织公民学习法律是普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其毕竟比较抽象和桔燥,而亲自做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裨益的。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建立
在诺曼征服后,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成为司 法体系的一部分。
3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逐渐完善,并成 为英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美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陪审团制 度。
建立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各州开始引入陪审团制度作 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发展
在20世纪初期,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和普及。
无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无意识偏见,如对特定群体或案件类ຫໍສະໝຸດ 的刻 板印象,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有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有意识偏见,如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做 出不公正的判断,损害审判公正性。
05
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完善陪审员选取机制
确保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在选取陪审员时,应确保来自不同社会阶层、职业和背 景的人都有机会参与,以体现社会的多元性。
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
除了性别、年龄和种族外,还应考虑增加具备不同专业 背景和经验的陪审员,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建立陪审员数据库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陪审员数据库,可以实现陪审员信息 的共享和优化选取。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
陪审员培训应包括法律知识、审判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职业道德 等方面的教育,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职责。
中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01
中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的一些地方
开始尝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
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陪审制度被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
一部分。
发展
03
在近年来,中国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人民陪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王敏远Ξ 陪审作为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法律的规定中曾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有关法律对于陪审制度的规定,虽然现在未将其作为原则,但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均仍予明确肯定。

有关法律对陪审制度的肯定曾经历过变化,变化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以及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等)对陪审制度所作的肯定是一种最为全面的肯定。

陪审作为宪法性的规定,在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的具体化,使陪审成为司法的一项原则,普遍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从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法律对陪审制度的肯定有了一些变化,变化的实质含义就是使陪审不再成为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所必须采用的一种方式,而是一种可以任意选择的形式。

虽然法律并没有否定陪审,陪审在现实中也确实仍然存在着,但不容忽视的是,陪审在中国现行审判制度中所具有的作用几乎已经到了不被看重的地步。

陪审制度在现实中的衰落,既表现在实行陪审的案件数量极少,许多地方法院所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年难得有几件采用陪审方式;也反映在人们已不再将其作为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一项原则。

〔1〕陪审作为一项在中外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制度,作为一项现在仍然被许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十分看重的制度,在我国却面临着上述两方面的基本问题,是否说明了陪审对我国的审判制度的作用在客观上确实不再重要了呢?抑或是由于立法者和司法者对陪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发生了“偏差”的结果?如果陪审确实是一项可以予以忽视的制度,那么,它现在所面临的“名存实亡”的局面,就是陪审制度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一种表现;如果说陪审制度在现实中应当发挥、也完全能够发挥其作用,那么,我们对于这项制度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就有必要予以探讨,并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基本思路。

笔者认为,陪审制度尚未结束历史使命,其地位和作用应当予以重视,尤其是在当今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问题日趋呈现出被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闹景象时,对陪审制度予以冷静的分析和研究,其价值不应低估。

陪审制度纵横论()

陪审制度纵横论()

陪审制度纵横论()笔者认为,首先,法院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每年度从当地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中挑选一定数量的人担任候选陪审员,制成名单,存入法院的计算机系统。

这种一般选任中的资格审查不必过于严格,入选人数可以多一些。

具体人数应根据每所法院管辖地区的人口、地域和案件数量来确定,一般应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

然后,法院再采用随机初选和当庭选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案选任。

具体来说,当某个具体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时,法院应由专门人员采用随机的方式从候选陪审员名单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时来参加庭选。

随机选出人数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一般应该在正式陪审员人数的三倍以上。

然后,在开庭审判时由法官主持并且在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对候选人逐个进行审查性询问,并最后确定本案陪审员的人选。

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律师可以享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

3.关于陪审员的任期笔者认为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而且最好明确规定一位陪审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个季度)只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

这种作法有很多优点。

首先,它扩大了陪审员人员的社会面,可以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其次,它减少了每个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时间,减少了误工时间,可以使更多的人乐于接受陪审任务;再次,它防止了长期陪审人员和“陪审专业户”的出现,而初次参与或偶尔参与审判活动的新鲜感有利于加强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最后,它加强了庭审的作用,可以避免陪审员在开庭审判之前就介入案件,也有利于避免法院的“审前定案”和“未审定案”。

4.关于陪审员的职能诚然,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来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是不太合适的,或者说是困难很大的。

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些相对的划分,例如在庭审调查中,明确规定法官负责主持和引导,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在评议裁决时,陪审员主要评议事实问题,法官主要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等。

另外,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我们也可以尝试让陪审员单独负责某些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简论陪审制度

简论陪审制度

简论陪审制度庞林(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1381)摘要:陪审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和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捍卫社会正义。

通过历史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其意义。

由于其本身存在着无法掩盖的价值,我国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关键词:司法民主;陪审;改革中图分类号:嘶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0s7(∞∞)∞一C036一位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原则上应使民众有机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

而陪审制度正是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司法民主的最好体现。

它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雅典和罗马共和国。

资产阶级革命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丹宁勋爵曾称之为‘‘英国法律的光荣”。

本文分析了我国陪审制的发展,并提出建议,以期实现真正的司法民主化。

我国古代实行司法专制,司法权力由行政官员专断行使,不存在删t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团制度。

1906年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便有陪审团的规定,而且对陪审团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程序等作了规定。

但是,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颁行。

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反革毹襄件陪审暂行法》,规定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团制度,其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党人,为时甚短。

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1925年省港罢工委员会规定会审处设承审员和由工会选派陪审员。

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起义中制定的政府政纲中也规定:“法院取陪审制,由各界陪审”。

建国后,我国承袭了苏联的陪审模式,而苏联模式也是仿照法、德大陆法系的陪审模式,即参审制。

我国1954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制是我国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的司法制度。

尽管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但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良好,法律价值上的追求和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较高。

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陛,既普及了法律知识、教育了广大群众,又缓解r当时职业法官不足的压力。

我国陪审制度发展及其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发展及其完善

第23卷 第1期2009年1月长 沙 大 学 学 报J OURNA L OF CH AN GSH A UNI VERSITYVol.23 No.1J an.2009我国陪审制度发展及其完善Ξ黄素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18)摘 要:陪审制度是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政治”的产物,相对于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陪审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制萌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建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定型于建国初期。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陪审制度踏上一个新台阶,但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仍不容乐观,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继续补充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渊源;发展;完善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09)01-0044-03 一 我国陪审制度的渊源陪审制度是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政治”的产物,相对于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陪审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

近代陪审制度的引进最早出现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

该法第208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1]因该法未正式颁行,它所规定的陪审制度也就未得到实施。

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设想,但是未能得到实施。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是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制萌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建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定型于建国初期。

“早在1925年10月省港大罢工期间,省港罢工委员会就提出了陪审制度,把它作为临时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发动反对蒋介石叛变革命的武装起义。

当时拟订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同样规定,法院取陪审制,由各界陪审。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张燕宁2003-11-24 17:07:44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诉讼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植根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制之中,与普通法特有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浑然一体。

陪审团从最初的法庭的证人演变成为今天具有司法权的裁决者,被认为是英国法对于人类社会的一大贡献。

受到英国殖民统治一百多年的香港,其司法制度主要沿袭自英国,陪审团制度自然也概莫能外。

香港回归之后,陪审团制度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得以保留。

一、陪审团的法律依据香港涉及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陪审团条例》,此外,在《高等法院条例》和《死因裁判官条例》中亦有所涉及。

《基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这一规定为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意义上的保障。

《陪审团条例》是关于陪审团制度的专门法律,该条例就陪审团的产生程序、具体适用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高等法院条例》规定有高等法院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范围。

《死因裁判官条例》则规定有死因裁判法庭的陪审团适用范围、陪审员的抽选、免任以及陪审团的裁决程序。

二、陪审团的适用范围在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

在高等法院,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主要包括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业诈骗的案件,也包括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诽谤或恶意检控等诉讼,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选择把有争议的事实交由陪审团认定。

在死因裁判法庭,陪审团主要审理突然死亡或暴力致死等个案,在这类案件中,除非已考虑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或代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就该案件作出的陈述,或者死因裁判官认为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非不公正,否则必须在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此外,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的个案,死因裁判官必须在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裁判。

根据有关统计,2002年1月1日至9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由陪审员参与的审讯共有9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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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中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陪审制度纵横论中2.小陪审团制度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

当然,被告人和当事人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因此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叫“陪审团审”,即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一种叫“法官审”,即由法官单独审理案件。

在“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

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做出裁决)。

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

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

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

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挑选都非常重视。

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

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

在1993年对“洛杉矶骚乱事件”中四名殴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的第二次审判中,法官因担心当地居民不愿意担任该案的陪审员,竟然向6000名当地选民发出了询问通知书,结果有333人表示可以担任该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

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21岁,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英语,是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

法官要根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

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20人;在重大案件中,法官则可能选出40至50人。

在上面提到的洛杉矶案件中,法官向那333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长达53页、包括148个问题的问卷,最后选出了73名候选人。

再后,法官通知这些通过“二选”的人在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

这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候,双方律师都要参加。

有人称这是正式审判的“前哨战”,而且往往具有预决胜负的意义。

1990年,笔者在美国访问期间曾经旁听过芝加哥刑事法院的陪审员挑选过程。

“庭选”开始时,法官先按照姓名顺序叫14名候选人进入法庭,坐在陪审团席上。

陪审团的正式成员是12人,但是还要根据案件审判的“难易”程度和可能持续的时间长短设若干名替补陪审员。

当正式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困难而无法继续参加时,便由替补上场。

法官在对每个候选人提问之后要做出决定。

如果法官认为此人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这个人坐下;如果法官认为此人不适宜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其回避,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选人依次补上。

很多美国法官都为找不到法律规定数量的陪审员而头痛。

7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的增长,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州还规定不得使用能够大大节省审判时间的“辩诉交易”,并且鼓励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

于是,刑事审判中对陪审员的需求日益增大。

虽然一般的美国人都认为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逃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在。

他们或者是怕受牵连,或者是怕耽误时间。

面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惩罚手段。

例如,对那些被认为是故意逃避陪审义务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下令将其在法院“拘留”一天。

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否决权。

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理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

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具体规定。

例如,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

由于“无理否决”不必向法庭陈述理由,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

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宣誓将公正地审理此案,然后庭审程序开始。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

他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每天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

他们一般都不能会见亲友,也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社会舆论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但是在那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陪审员往往是社会公众和新闻界关注的要点。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陪审员主要扮演听众的角色。

双方律师在发表辩诉意见的时候都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但是陪审员们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题,也不能做笔记。

庭审调查结束之后,法官要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一份指导意见。

然后陪审员们被带到秘密的评议室,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议。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到全体一致同意。

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一般只要求简单的多数。

因此,在那些案情复杂而且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评议往往是非常困难和旷日持久的。

如果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始终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官就要宣布将该陪审团“挂起来”,即宣布该案为“悬而未决”的“流审”,并重新组成陪审团,重新审判。

然而,在社会上纳税人的舆论压力下,法官和陪审员们都不愿意承担“流审”的责任,于是就会竭尽全力在评议中达成一致意见。

陪审团的评议和投票过程对外是保密的,但是对内是公开的。

因此,熟悉陪审团运作情况的人士认为,除非有三人以上的小集团,否则陪审团中的少数派很难坚持自己的观点。

判决宣布之后,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审查陪审团的评议和表决情况,以便确定是否每个陪审员都真正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意见。

但是,只有当一名陪审员能够证明其是在他人逼迫下投的票,法律才允许律师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

一般来说,美国人多认为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审制度的运转也是基本上令人满意的。

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

例如,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陪审团的裁决有时是非常荒唐的;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人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

近几年,华盛顿特区、亚利桑纳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科罗拉多州等司法管辖区都组织各方面人员进行了面向21世纪的陪审制度现代化问题的专项研究。

l996年,华盛顿特区的司法系统成立了一个由36名陪审员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组成的专项研究委员会。

1998年2月,该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实现陪审制度现代化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提出的陪审制度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的“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问题;其二是陪审员听审过程中的“消极角色”或“被动接受”问题。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认为诉辩双方律师的“无理否决权”应该废除,或者至少应该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巴特森诉肯德基州一案的裁决中肯定了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无理否决”不得以种族或性别为依据的原则,但是在挑选陪审员的实践中,律师借“无理否决权”来清除特定种族或性别的候选人的作法仍然屡见不鲜。

有的委员指出,“无理否决权”与公正陪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依据的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行为和态度,而是候选人所隶属的人类群体的行为倾向;它排除的候选人很可能是实际上非常公正的陪审员;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辩双方律师所要保留的恰恰是具有倾向性的陪审员。

在废除“无理否决”的同时,法院应该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来保证“有理否决”能够把那些心存偏见的候选人都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还认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陪审员的积极参审意识并提高陪审员的参审工作质量。

例如,陪审员应该可以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自己记录,应该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证人提问;应该在历时长久的审判中得到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的记录和解释。

此外,有人建议减少陪审员的人数,以便减少陪审团审判的费用;还有人建议改变目前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必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作法,改为简单多数同意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做出裁决的作法。

(二)法国的陪审制度现在,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

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

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

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

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年过70的人可以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

候选人数各地不同,巴黎为1200名;上塞纳省、塞纳圣德尼省和瓦尔德马恩省为500名;其他各省为160名至24O 名。

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

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

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

⑤重罪法庭在每次开庭前至少15天,应该在法院院长主持下公开从本法庭的候选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

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一般为27名,必要时可增设若干名替补。

挑选以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一般来说,一个候选人在一个年度内只担任一次陪审员。

所以当抽到签的人已经在本年度内担任过陪审员时,就要立即更换他人。

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确定之后,就要通知入选者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参加“庭选”。

如果接到通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按时到庭,那么第一次罚款100法郎;第二次罚款200法郎;第三次罚款500法郎并永远剥夺其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法官宣布开庭及法庭组成人员之后,便开始了审判的第一道程序:挑选陪审员。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诉双方都有权否决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进入陪审团,而且都不必说明否决的理由。

辩护方可以否决5名候选人;公诉方可以否决4名候选人。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是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的主要人员,但是陪审员在经庭长许可之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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