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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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的诺曼征服时期。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这一习惯逐渐发展并被英国法律所接受,成为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

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

因此,起诉陪审团也被称为大陪审团,审判陪审团被称为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后来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

在美国,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然而,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并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制度。

陪审团制度:司法公正的保证还是弊端重重?

陪审团制度:司法公正的保证还是弊端重重?

陪审团制度:司法公正的保证还是弊端重重?陪审团制度是一项以被告人平等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旨在通过让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过程,确保司法公正和民意的表达。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本文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分析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一个完善的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成员通过听取庭审双方的证据和辩论,从而对案件进行独立、客观的评判。

陪审团的成员通常是普通市民,他们不受政治和权力的影响,能够代表社会大众的观点和利益。

这有助于避免司法过程中的偏见和腐败现象,并增加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提供法律教育和宣传的机会。

通过参与陪审团,普通市民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的原则和程序,提升法律意识和素养。

这有助于加强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并培养出更加负责任和成熟的市民。

此外,陪审团的存在也可以促进公众对法律的关注和讨论,增加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

陪审团成员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可能在主观判断上受限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观念。

这可能导致对证据的理解和评价存在误差,进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此外,陪审团的决定也可能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影响,从而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且耗时长。

召集和组织陪审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并且庭审过程通常会因为陪审团的参与而延长。

这不仅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负担,也给被告人和原告带来了额外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而且,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一些经济利益的损失,例如庭审会耽误陪审团成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最后,陪审团制度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由于陪审团由一群不同背景和认知水平的成员组成,他们的意见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在相同证据和辩论情况下,不同陪审团做出不同的决定,给被告人和原告带来无法预测的结果。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的概述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方式,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陪审团的组成和选拔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取的。

陪审员的选拔过程非常严谨,旨在确保陪审员的公正和中立。

候选陪审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和居住地等。

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律师、法官和法院职员组成的选拔委员会进行的,他们会对候选陪审员进行面试和调查。

三、陪审团的职责和权力陪审团在英国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对被告进行审判,并最终决定被告的罪与无罪。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论,并根据法官的指示对案件进行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的,即所有成员都同意裁决结果。

陪审团的决定被视为公正和合法的,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作出最终判决。

四、陪审团制度的优点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优点。

首先,陪审团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他们来自不同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提供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其次,陪审团制度保障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和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透明和公正。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为被告提供了一种机会,使他们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五、陪审团制度的缺点尽管陪审团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影响,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运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成本的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可能给被告带来额外的心理压力和不确定性。

六、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改进陪审团制度,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一直在进行改革和发展。

一些改革措施包括提供更好的陪审员培训、增加陪审团的多样性和改进陪审团的指导和指示等。

此外,一些人还提出了废除陪审团制度或减少陪审团的规模的建议,以解决陪审团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中国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刑事审判制度,主要由陪审员组成,负责参与审判案件,并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刑。

陪审团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作为一种民主化的司法机制,可以增加公正和透明度,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香港,之后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逐渐得到应用。

2004年,中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法律化规定,首个试点城市是天津。

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试行了陪审团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革,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陪审员主要由普通人民组成,他们通过在群众中选举或者自荐的方式进入陪审员备选名册。

在参与具体案件审理时,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陪审团。

陪审团由1名法官和3名或5名陪审员组成,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陪审员有平等地位,具有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陪审员的选聘要求相对宽松,旨在保证更多的人民代表能够参与审判。

但是,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思辨能力,同时也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借助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经验,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工作和生活时间的安排、案件信息的获取等。

最后,陪审团仅在社区重大刑事案件中应用,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和行政案件,还没有涉及。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实现全面的司法民主化。

总的来说,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让一群普通人作为陪审团成员,参与对案件的审判和判决。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更加公正地决定案件的结果,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倾向于受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陪审团成员是一群普通人,他们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验、偏见和情感来判断案件。

例如,一起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如果陪审团成员中有人具有种族偏见,他们可能会偏向于支持与其相同种族的一方,而不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这会导致案件判决的不公正。

其次,陪审团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

陪审团成员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和培训。

因此,他们可能无法准确理解案件的法律问题和证据,也无法正确地解释法律条文和法规。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案件的判决缺乏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陪审团制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陪审团制度需要组织和召集一群陪审团成员,协调他们的时间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

这意味着需要额外的时间和成本来处理案件。

而且,由于陪审团成员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研究和讨论案件,案件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得出裁决结果。

这对案件的当事人和司法体系来说都是一种负担。

最后,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处罚不一致和不可预测。

因为陪审团成员是一群普通人,他们对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情感、偏见和个人喜好的影响。

同样的案件可能因为陪审团的不同个体差异而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导致了判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削弱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在某些方面能够提高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感,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陪审团成员可能受到情感和偏见的影响,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增加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导致判决不一致和不可预测。

因此,在实施陪审团制度时,需要权衡其利弊,同时加强对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通过选取平民群众作为陪审团员,协助判断刑事或民事案件的真实性并最终发表裁决。

在发达国家,陪审团制度已经广泛实行,并被视为维护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的关键性制度。

本文将从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优点和缺点以及如何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三个方面来探讨陪审团制度。

一、历史渊源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前的英国,早期的陪审团制度是由贵族专家组成的法官团,其作用在于辅助法官完成司法裁决。

到了17世纪,在英国文化和人权思想快速发展的时期,陪审团制度逐渐转变为由平民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这项改革的目标是增加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让公众参与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中。

陪审团员具有相对独立的思考和决策能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平衡法官的权力,从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

二、优点和缺点陪审团制度有以下几点优点:1. 增加裁决的公正性:陪审团制度考虑到了公众的利益和看法,从而在裁决结果上更加符合社会普遍意见和公众认同。

2. 加强司法透明度和民主性:陪审团制度的公开审理、公开裁决和公示裁决结果,使人们可以了解裁决的全过程并产生信任感。

3. 可以广泛扩大裁判范围:陪审团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中,使得裁判更具社会适应性和广泛代表性。

陪审团制度也存在如下缺点:1. 容易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陪审团员分布广泛,受到的信息来源也会千差万别,这就常常造成陪审团员的态度和情绪对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在客观性上存在一定问题。

2. 陪审团员的普遍水平问题:很多陪审团员并非法律专业从业人员。

他们可能无法理解复杂的法律术语和客观证据,导致判决出现一些偏差。

3. 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赞成票数、否决票数等技术问题很多,而且陪审团员的规定、选任、授权等程序也十分复杂。

三、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陪审团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应对一些问题,就可以提高其效率:1. 合理的执法环境:杜绝不公平的执法环境对陪审团裁决产生的影响,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形式,将一个受害者、一个原告、一个辩护人以及上十
个委员组成的小组们在一起,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

就中国来说,陪审团制度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制定的修改法律的最高立法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正式审理对象涉嫌犯罪,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必须由
指定的陪审团成员共同审理。

因此,陪审团在当前司法程序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这种司法审判形式是根据社会的客观发展要求而建立的。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能够从多角度、全面地审查案件,发挥着类似法官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客观、综合审查,有助于下调审判机关直接审理案件时陈主观性,进而准确判决案件。

此外,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抑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出现滥用职权、滥权行为,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享有参与、选择和管控诉讼行为的权利,更好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理念偏差,有可能影响最后
的判决结果。

此外,可能会出现案件处理效率问题,而且有可能形成陪审团的政治化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施陪审团制度时,还需要非常认真全面,充分保障陪审团成员具有专业素质,以期达到公正、科学、公平地审判效果。

总之,陪审团制度是一种科学司法审判形式,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们
应当秉持公正原则,要求陪审团成员尽最大努力分析认证事实,加强办案过程的公正性,客观审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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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陪审团制度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萌芽于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宣誓调查法(sworn inquest)。

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分析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限权;民主
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
1.1陪审团制度直接来源—宣誓调查法
虽然英国被认为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地,但陪审团制度不是英国人自己创造的,而是由由诺曼人从欧洲大陆带到英格兰的,直接来源是宣誓调查制度。

根据布伦纳的学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一种收集信息的官方调查手段,出现于查理大帝的加洛林王朝时期。

宣誓调查法主要运用在公共事务和某些特定的刑事诉讼中,并产生了纠问程序,作为加强王权的一种手段。

在诺曼初期,此方法主要用于行政和财政管理。

1.2陪审团制度司法化—亨利二世改革
宣誓调查方法作为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的制度,则主要是亨利二世的贡献。

陪审制度司法化在民事诉讼领域和刑事诉讼领域中体现。

1.3陪审团制度结构完善——小陪审团的诞生
1.3.1大小陪审团之分离
1215年拉特兰大会禁止使用神判的决议在英国得到迅速彻底地落实,陪审团控审合一的弊端暴露无疑。

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批准了议会的一项法规,禁止大陪审团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同时规定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事实方面的裁判。

这一法令最终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原则。

1.3.2从团体证人到团体法官之演变
在小陪审团初期,陪审员往往既是案件知情人又是裁判者,为了判决的公正性,被告人有权要求知情陪审员回避。

陪审团的被动性日益加强,17 世纪中叶,其“法官”的身份已经非常突出。

约在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褪去了证人色彩,演变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

1.3.3适用规则之完善
大小陪审团分立和小陪审团中立化后,如何规范小陪审团事实裁决是急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这涉及到小陪审团需要遵循的裁判规则:人数上“12”被固定下来。

在裁判机制上,最终确立了一致裁决规则,因为陪审团作为法律“门外汉”,容易受到不良证据或者虚假证据误导从而做出错误裁决,因此英国的证据规则应运而生。

1.4陪审团制度在各国的进一步的发展
1.4.1英美法系
美国当时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乃于英国陪审制度成熟之后再引进,推广并采用了陪审团制度,包括将陪审团制度宪法化。

i陪审
团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陪审团的权限有所延伸,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被严格限制,法官对陪审团作出的指示被严格化,仅仅限于正式的、标准化的、技术性的指示;陪审员的资格松动化,遴选范围宽泛化,从贵族陪审团转变为民主陪审团。

其后,随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奇缺性与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陪审团制度也向精炼方向发展:包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小陪审团的人员的缩减;适用案件范围的减少。

同时,陪审团制度也促进了审判中证据规则的建立。

1.4.2大陆法系
陪审团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纠正了纠问式诉讼下证据获取的单方面性,法律要求证人在法庭上向陪审团口头陈述证据,这就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居核心地位的“自由心证”;影响到证据规则的形成。

二、我国陪审制度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分析
2.1陪审制度存在的基础比较
陪审制度存在法律基础和社会文化基础不同。

理论基础上,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来源的思想有:实现正义ii、分权制约、同类审判。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美国接受陪审团的审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

我国长期的存在着“官本位”思想,人民权利的观念淡薄,惧讼心理严重。

2.2陪审制度的特征比较
首先,陪审形式的比较。

在欧洲大陆这与英美陪审制下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陪审活动,身份独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名曰“陪审制”,在实质上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类同,是“参审制”,而且名义上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其实只是一种虚化,或者说必然导致虚化。

其次,陪审员产生程序的比较。

我国陪审员是由人大委员会任命,英美则是法院根据选民名单按一定规则产生的。

2.3陪审运作的保障措施比较
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运作是有严格的法律保障措施,包括了宪法。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没有宪法依据,也没有一部《人民陪审员法》及系列的配套规定来规范指导陪审的运作,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任是极为混乱的;另外,我国采用的是陪审员的任期制,这与许多国家的一案一选、一案一任的做法大不相同。

三、我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
3.1概述
我国经历长期的封建思想的禁锢,人民的民主思想本来缺乏,但作为一个人,我们是需要民主的,人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

作为民主最直接的代表,它是培养我国民主参与意识的很好的方式,是在长期中央集权下社会民主意识淡薄的历史社会情况下,我国应该采取的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废除论”观点认为陪审制度不符合我国传统,但我想说的是正因为不符合我国传统,但符合时代发展
潮流,所以我国应该吸收陪审团这一民主制度的优点。

德弗林勋爵曾经盛赞“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不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还是象征着自由永存的明灯”。

3.2具体措施
我认为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先重点突破以下几个方向:3.2.1加强法律宣传
加强法律宣传,为陪审员的选拔做好社会心理准备,让人民群众知道陪审制度的存在,知道陪审员的存在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学会基本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利。

3.2.2确立陪审员选拔机制
我国陪审员选拔机制:应该充分借鉴普通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优点,将陪审员的选拔范围扩大到一般民众;其次针对需要特殊专业知识的领域,配以一定比例的该专业领域的普通人员,关于同类审判权,贝卡里亚提出:“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


3.2.3将参审制转变为陪审员的事实审制
大陪审团由我国的侦查、检察机关取代了;对于小陪审团制可以在我国生根发芽,确立小陪审团的事实审制。

防止法官可能会在长久的司法过程中形成一些陈规旧习,影响对事实的准确分析,陪审员为审判制度注入新鲜的血液。

3.2.4依靠内心确信
由于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根据英美法系陪审团的
发展经验,对于证据制度的构建与改革也是紧接而来的。

陪审团依据自己内心的法律确信最终认定事实,证据制度等审判制度都是为最终的法律确信服务的。

3.2.5本节总结
以上陪审制度四点的建议,都有对民主思想的体现。

陪审团审判可能成就最好的民主,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像陪审团那样把权力直接给予普通公民。

注释:
i林永谋:《美国陪审制度之理念与其回避制度之问题》,载台湾《司法周刊》第五零八期第二版,1996年12月 11日
ii 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安军.陪审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3]徐晓明.英美法系陪审团的价值研究——兼谈我国陪审团制度的选择[d].苏州大学,2003.
[4]周泳.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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