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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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的视角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从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的视角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从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的视角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具有重大价值意义。

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有必要借鉴陪审制度发达的美国的成功经验予以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参审制;陪审员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

[1]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梭伦改革所创立的陪审法院被认为是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2]现代陪审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两种形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形式上类似于参审制,但运作很不规范,存在较多缺陷,有必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

一、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通过参与达到制约和监督司法的目的。

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重要体现。

陪审制度“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之手。

”[3]这一方面可使人民有参与司法的主人翁感受;另一方面,由于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可使审判活动集思广益,更广泛代表人民群众的观点,有效防止司法决策的主观片面和法官的独断专行。

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现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分权制衡理论发展的产物,是司法过程中权力制衡的表现。

[4]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是相互合作的关系,但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这就相对限制了法官的权力,对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职业法官由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的定势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使社会公众的意见得以在裁决中体现,使审判更加公正。

[5]陪审制度有利于更好的教育民众。

在案件涉及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时,可吸收相关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人员参加陪审,更好地对涉案人员进行说服教育。

陪审制度纵横论

陪审制度纵横论

陪审制度纵横论陪审制度是我国法学界研究较少的问题之一。

然而,陪审制度在司法系统中的运转机制和存在价值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思路,都是很值得人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一、西方陪审制度的沿革(一)古希腊和古罗马:西方陪审制度的芽床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

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

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

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

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

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

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

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

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

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

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

①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

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

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

虽然那些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

公元2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

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

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国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

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①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然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第一,陪审员的职权不同。

在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团是事实审理者,职业法官是法律适用者,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严格的职权划分。

中西陪审制度发展.doc

中西陪审制度发展.doc

中西陪审制度发展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汲取一般公民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宽泛使用。

按其不一样形式,它能够分为陪审制度和参加制度。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纳“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

依据这一制度,陪审团负责确立事实,法官负责合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纳“参加制”。

法官和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

他们共同构成一个合议庭,共同审察案件并投票支持 2+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加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公民权益保障制度自产生以来向来遇到很多国家的喜爱。

但是,今日,陪审制度在很多国家形同虚设,它的存废成为司法界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中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对于能否保存陪审制度的争辩日趋强烈。

古希腊哲学家曾以为“全部存在都是合理的”,我以为我们能够从其历史渊源和发展的层面来剖析其实践价值,并在理性的法律思想中真实给予其新的历史价值取向一、西方陪审制度的发源与发展( 一)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源和发展初期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讯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制度。

它发源于雅典和罗马的奴隶制。

跟着历史的发展,XXXX每XXXX年蝉联一次。

这类民众集体审讯模式在必定程度上包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

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它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各样事务都由自由人集体判决解决。

这类模式对司法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

我们以为,由全体自由人构成的议会履行司法权是当时原始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但这一今世人眼中的优秀文明成就跟着历史的发展而消逝——中央集权的发展不一样意这一民主陪审团制度存在就严格的司法制度而言,现代陪审团制度发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被其余一般法国家继承了。

年。

跟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它也把诺曼人在审讯中建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英国爱德华一世公布了威斯敏斯特敕令,规定全部刑事案件都应由陪审团起诉。

XXXX。

爱德华三世还公布诏令,建立陪审团参加审讯,进而成立了起诉陪审团 ( 大陪审团 ) 与审讯陪审团 ( 小陪审团 ) 。

论陪审制的平民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陪审制的平民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陪审制的平民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陪审制的平民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大众对于公正司法的强烈需求,更多的国家开始倡导实行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是指案件被几个旁听者组成的陪审团(jury)论断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已经逐渐平民化,成为了法律公民参与的重要途径。

那么,这种平民化的陪审制度能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首先,陪审制的平民化能够理性化司法判决,提高司法公正性。

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公民,他们没有特权和权力,只要听证证言和证据,做出自己的判断。

而不同于专业法官,陪审团成员不会被专业延伸到其他领域,能够更加客观地看待案件,较好地解决法官的个人偏见和不公。

比如,近期的美国刑事案件“芝加哥警官枪杀案”,公堂内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在短短十几小时内就达成了绝大多数的“有罪”判决结果。

他们不在乎嫌犯被自己所认为的“坏警察”枪杀,不在乎嫌犯有过往断罪记录,光看本案的证据和证言就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

其次,陪审制的平民化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参与法律实践。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普通公民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国家法律和司法程序,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澳大利亚曾发生过一起因家庭纠纷致人死亡的案件,在陪审团审判过程中,普通市民通过陪审团平等地参与了审判,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确立了对于法律优先的理念,并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了对于法律的认知和观念。

最后,平民化的陪审制度能够增强国民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推动司法公正与民主进步。

司法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基石和公正性体系,它与社会和谐、人民尊严息息相关。

平民化的陪审制度,使得司法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增强大众法制意识,营造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例如,英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一种发扬民主的制度,有助于促进法制民主,深化人民对于法治的认知和积极参与。

总之,陪审制的平民化是现代司法发展向良好方向发展的必然结果。

对于我国当前面临的诸多司法问题,如裁判质量低、司法公正性不足等问题,平民化陪审制的机制及其优越性能够提供有效的促进。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从理论上讲,陪审制度是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司法程序的正当化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但是人民陪审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宪法中没有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模糊、任期过长、参与法庭审判活动监督空白等。

据此,在中美陪审制度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解决现实问题。

标签:陪审制度;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1 陪审制度的基本概念陪审制度随着英国日不落帝国的形成被传播到了全世界,并不断进化成为一种现代司法制度从而催生了两大法系不同的模式:概括为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模式,陪审团成员与法官各司其职,有明确的职能分工,案件的事实裁定权和案件的量刑裁定权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单独行使;参审制度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从事审判,且两者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拥有同等权限。

事实上,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大陆法系模式下的参审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1.1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件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件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由两类构成: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前者参与庭前程序,负责审查检察官提起的犯罪指控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后者参与审判程序,在民事审判中负责裁决原被告双方谁赢得诉讼,而在刑事审判中则负责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

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在与:第一,大陪审团由16-23人组成,而小陪审团由6-12人组成;第二,大陪审团通常需要任职一段时间,在此时间段内可以对多个案件进行监督,而小陪审团只针对个案,案件审结后便宣告解散。

英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英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英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比较及启示作者:袁梦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早期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

从世界范围内看,英国陪审团制度是确立最早且又比较完善的,是陪审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

文章通过介绍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分析其优势和弊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人民陪审团制度历史上,陪审制度曾被作为民主的象征广泛采用,因为其允许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因此早期几乎所有初审判、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参加审理。

但是现代陪审制度成形且开始应用在司法领域是在英国,所以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一、英国陪审制度的概述英国的陪审制度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1166年陪审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起来。

它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

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由于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1352年英国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二、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英国陪审团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历程,并影响着欧洲的陪审制度,必定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陪审团制度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制度的创立恰恰使得民众能够成为权力的实行者,保障其分享司法审判权,进而制约法官的权力。

其次,陪审团制度可以弥补法官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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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摘要】当今世界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形成的陪审团制;第二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这两种制度形成了各自的运作规律。陪审制度源自西方,是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最典型的一种方式,而中西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效果却不甚相同。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所以有必要对中西方的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和启示。 【关键词】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比较、启示 Comparison of Western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Jury System in the world today is divided into two main forms: one is the formation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The second is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Several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systems to form their own operating rules. Fro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is modern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ordinary people the most typical way, and Western jury system in the operational statu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effect is not quite the same. Our jury system is indeed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so the jury system should be absorbed in the Western rational factors, the jury system in China to make the necessary reforms. So it is necessary in comparing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and enlightenment. Key words: jury syste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the Chinese People's Jury System; comparison, revelation 1.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公民大众实现个人权利与保障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慢慢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公594年,在古雅典的梭伦改革中,建立了一个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结果。由于当时古希腊并没有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所有案件都是依靠从公民中选举的陪审人员来审,而且案件影响越大,由公民组成的陪审人员就越多。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得形成类似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案件也是有从普通公民中选举的陪审人员来审。这种由普通公民中选举陪审人员的的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思想,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必然影响到司法,由民众选举陪审法官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也是与当时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1.1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赋予陪审团独立行使事实认定权,而法官则行使适用法律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陪审员与法官具有相同的职权,既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度为参审制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重要制度,是实现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最初起源于8世纪的法兰克加洛林王朝,并最终形成于11世纪的英格兰。经过了一千多年的变迁,世界各国形成各具特色的陪审制度。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效果却让人不甚满意,今天 就陪审员的选任机制、陪审员的审理活动和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在西方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恐怕就是陪审团制度了。例如1995年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①中,由于陪审团一致认为主要证据存在瑕疵,所以就判定辛普森犯罪事实不存在,法官因此失去了量刑的余地,最终出现了让世人震惊的的结果辛普森被宣判无罪。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可见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陪审团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法官主要负责法律的适用情形,而案件的事实认定主要是依靠陪审团负责。所谓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的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1.2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指“陪审员从公民大众中产生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比较盛行这种制度。英国被认为最先盛行这种陪审制度,但是自上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制度已趋于衰落了。美国继承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并有所发展,至今仍相当盛行。 1.3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 西方陪审团制度是在古希腊、古罗马审判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诉讼制度。公元前594年, 古雅典的梭伦在改革中, 一个被称为“赫里埃”②的公民陪审法院建立了。凡年满30周岁的雅典公民都有资格被选为陪审法官,然后按

①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 ②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古希腊的两个代表性城邦国家斯巴达和雅典虽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一个是贵族政体,一个是民主政体,但在司法审判上,二者都实行过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斯巴达的审判权由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行使,长老会议由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的28人组成,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断。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长老会会议的成员兼有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特征。雅典也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结果。当时雅典并没有职业法官,所有案件都是靠陪审团来审,而且案件越重要,陪审法官越多。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类似于雅典。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案件由从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法官审理。这种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团制度的思想,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必然影响到司法,由民众选举陪审法官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也是与当时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2.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地。很快陪审制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但时至今日,其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①允许陪审团可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在所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陪审制在英国的地位下降,这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 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

①孙长永. 《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及其释义/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系列》【M】2005年 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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