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十二怒汉》看西方陪审制度的特点以及其与中国陪审制度的差异
论由《十二怒汉》所反映出的中西方司法差异

论由《十二怒汉》所透露出的中西方司法差异陪审团是《十二怒汉》的主要人物,而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中国香港也使用陪审团制度。
而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萌芽于雅典,后在英国得到完善,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
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即判定是否起诉,亦或者是否有罪,或死刑是否适用——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
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
现在说说中国大陆的司法制度,我国历史上就有关于陪审制度起源的记载,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该法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拟,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借鉴了西方的制度,采用的是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一般人数为3人或5人,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其他权力与审判员相同)充任。
与此同时,陪审员制度(即人民陪审员)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
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
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1.电影《十二怒汉》之法律解析

电影《十二怒汉》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1957年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亨利·方达主演的《十二怒汉》是一部分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本片讲述了十二个陪审团成员对一个少年弑父罪名的指控过程,影片以民族矛盾为背景,展现了一场司法制度与人性情理的较量。
整个故事发生在一个房间里,原本以为会很单调,没想到着实有趣,十二位陪审团成员的观点的激烈交锋让整部电影情节非常紧凑,引人入胜。
12位陪审员将作出决定他一生的选择。
12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当中有广告商,有工程师,有警察,有银行家,有推销员……美国的陪审制度要求所有陪审员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判决,所以当第一次11票:1票认定少年弑父罪名成立的时候,所有人都以为屈服的会是那个唯一的1。
但亨利·方达出演的工程师以百折不挠的毅力和勇气开始提出疑问,放大疑点,逐渐说服每一个陪审员。
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而且众多演员均有精彩表演,将一个深入探讨陪审团制度利弊的故事拍出了浓厚的戏剧性和吸引力。
整部影片通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折射出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同时也无情地鞭挞了人性的脆弱、阴暗和自私。
它也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二、案情介绍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
被告是一名在贫民窟中长大的年仅18岁的男子,被指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极具说服力,主要有两位证人的证言: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在60码外隔着一架铁路桥看到被告举刀杀人的过程;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的声音,并跑出走廊看到了被告跑下楼梯。
在法庭上,男孩辩解自己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并不在场,而是去看电影了,但他却说不出自己看了什么电影,以及主演是谁。
英美影视《十二怒汉》赏析

英美影视《十二怒汉》赏析《十二怒汉》是一部英美法律体系下案件判决的影片。
那么,就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
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现在我们就从影片的角度更深刻地认识一下英美法系。
影片《十二怒汉》讲述的是十二个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就一桩杀人案件必须做出一致裁决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而被告呢,则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孩,他被指控在午夜杀害自己的父亲。
法庭上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而且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
虽然被告声称午夜11点到凌晨3点都在看电影,但是他的证词颇受质疑。
因为他无法说出刚看过的电影片名或是主演……十二个陪审员就在一个封闭的房间里就此案进行讨论并做最后的决定。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的。
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了场。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从电影_十二怒汉_看中西法律文化特点_杜开群

政法新章从电影《十二怒汉》看中西法律文化特点杜开群马菡(泸州医学院四川·泸州646000)摘要:通过对电影《十二怒汉》的剧情分析,我们可以充分了解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
通过该片,笔者具体分析了中西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产生差异的根本文化特点。
关键词:《十二怒汉》陪审员制度中西法律文化特点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A Study of Western and Chinese Legal Cultures from the Movie Twleve Angry MenDU Kai-qun MA Han(Luzhou Medical Colloge Sichuan·Luzhou646000 )Abstract: Through the plot analysis of the movie Twelve Angry Men, we can fully understand American jury system and legal justice. Through it, the author analys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western and Chinese legal systems and their underlying cultural roots in detail.Key words: Twelve Angry Men; Jury system; Western and Chinese legal cultures; Features一、引言陪审团成员们对这个案件的思考、推理的进程,这个进程是时时受阻的,案情分析到一定的地方就会被卡住,所有的人都没1957 年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亨利·方达主演的《十二怒汉》有主意了。
此时需要一段时间来等待新的案情突破点在某个人是一部分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物的脑子里蹦出来,但是这需要时间。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从《十二怒汉》看陪审制

法庭剧中法庭审判与诉讼制度——《十二怒汉》与英美法系陪审制度这是一部拍摄于1957年的黑白电影,没有绚丽的舞台背景,没有奇幻的故事情节,也没有气势磅礴的后期电脑合成,有的只是12名平凡的陪审团成员和一间不到40平方米的小房间。
然而,就是这样一部看似舞台剧的的故事,竟然被吕美特拍成了一部不朽的经典佳作,并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
不得不说这部电影自然有其吸引人的地方,用语言的交流,劝说,辩论,甚至争吵,来推动情节的发展,环环相扣,紧密巧妙,紧紧地扣住了观众的心。
故事围绕着12名陪审员审判一名似乎已经证据确凿谋杀自己继父的年轻人开始。
票数从开始的11票有罪对1票无罪,一直到后面的10比2、8比4、6比6、3比9,一直到最后的1:11,再到后来的唯一一位认为有罪的陪审员放弃坚持,整个审判以集体通过“无罪”而告终。
一场原本看来不可逆的审判,却从一个人的质疑最后到出现了这样的巨大转变和逆转,并不是因为这一个人的英雄主义奏效,而是因为极具特色的美国诉讼审判制度在其中产生了影响。
然而,人民关于陪审制度是否是合理的仍然有很大的争议。
比如,假设电影中的陪审团中没有戴维斯,结局可能就大不相同。
假如戴维斯的怀疑是错误的,那样就会放走一个罪犯,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比如辛普森案件。
争论的问题在于,陪审制的存在是否合理,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本文将就陪审制度的起源,特点,陪审制的优缺点及争论,以及对陪审团制度的总体概括进行讨论。
(一)陪审制及其起源1.含义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
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
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
本文讨论的陪审制主要是关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
从法律方面观《12怒汉》

从法律角度观《12怒汉》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的《12怒汉》自1957年上映以来一直是被认为是探讨司法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故事围绕着一个18岁的男孩,被控杀害了自己的父亲,而12个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所组成的陪审团,决定着这个男孩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就会被执行死刑。
我想在这篇观后感中重点论述的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审判的公正性。
首先,我先来论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据我所了解的陪审团,是在案件的审理时,一直旁坐在法庭上,了解案件的全部信息,并在审理工作完成后,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去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而他们的决定起的是最为关键的作用。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这体现了美国法律体系的民主性质。
而且陪审团与法官职责划分,充分保证司法公正。
当判断时就必须隔离他们,就像这整个电影场景中,12个人只能在一间有人看守的会议室中进行判断。
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
虽然对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人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没有太多法律知识的“外行人”,例如电影中有的人是建筑师、有的是经营广告的、还有做推销的,基本上没有一个具有法律专业的背景。
陪审团可能会阻碍案件的审理。
但我认为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美国在维系民主制度的方面上更进了一步。
我们知道中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我认为我们或许可以考虑在某些案件中引入这一制度。
毕竟,由于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生活状况、性别、年龄、民族习惯等等方面的不同,不同的人在生活经验和常识上往往会有所不同,甚至会有较大的差别。
如果我们把一个案件,交给一个或几个根本不具备某一经验的法官来裁判,就无法保障裁判结果的可靠与公正。
第二点我要论述的是审判的公正性。
电影中,如果8号的那个建筑师陪审员,在一开始没有提出怀疑,并且同其他陪审员一样都被表面的证据所迷惑投了男孩有罪的一票,那么男孩就很有可能冤枉地被处死,电影也拍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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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被送上被告席,他到底有罪还是无罪将由谁来判定?他该活着还是死亡的命运将由谁来裁决?如果在英美法系国家,你肯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是陪审团;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答案则毋庸置疑是合议庭。
那么,如果你是陪审团或者合议庭的一员,当面临生死裁决时,你会作出怎样的抉择,你又该何去何从呢?民诉课上播放的美版《十二怒汉》,试图用自己独特的叙事方式与拍摄手法,来告诉我们这一问题的答案。
那么,就让我们跟随电影的脚步,一同回忆与探索影片中关于英美陪审员制度的细节与特点,从中窥探、比较出英美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些许不同之处吧!
众所周知,1957 年的《十二怒汉》是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
这部电影从头至尾几乎在一个场景里拍摄,却能够做到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这一点在当时无疑是难能可贵的。
导演用他魔术般的艺术表现力让一间不足四十平房米的房子展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感人故事:一个在平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旁观者和凶器均以呈堂铁证如山。
担任此案陪审团的十二个人要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并要一致通过讨论结果才能正式结案。
在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中本来已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被宣判无罪。
在整部影片中,所有角色都在幽闭的空间里面对灵魂的拷问和对自身责任的反思,直到最后才知道自己到底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神圣的权利,认真地行使了自己的职责,投出了无罪的一票。
同时他们也意识到:不管是选择有罪还是无罪,他们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灵魂上的责任,因为这不仅是给男孩的判决,更是给他们自己内心以及人生的一个答案。
影片通过这些上述细致的情节直观地向我们展示了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几大特点。
一是即法庭必须排除任何有理疑点(指的是一个普通、公正、诚实、理智并且谨慎的人的头脑里对被告罪行产生的合理怀疑)而确定被告的罪行。
也就是说,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特点既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与适用,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原则的代表性体现。
二是陪审团成员必须是普通公民,即让普通人来裁判普通人。
这一特点无疑是西方陪审制度的精髓所在!这种设计能够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用一种平等对待的立场,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生命受到威胁。
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影片中的十二名陪审员,是十二个从未受过法律训练、普普通通的人,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注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也有自己的性格与偏好。
十二个素不相识的人坐到一起裁判一个人的生命,他们就是凭借生活经验、道德良知、逻辑分析等判断依据,行使着自己神圣的权利。
三是在陪审团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上, 职业法官对陪审团的工作多限于告诫陪审员应注意事项或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等事务, 两者之间有较为明确的分工, 陪审团负责裁定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 职业法官负责案件的具体处理如量刑等。
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分析过了英美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反观中国的陪审制度时我们不难发现,中
国陪审制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
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 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 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 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
但在制度层面, 中国陪审制存在与英美陪审制不同的重大特点:
首先, 中国陪审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合议庭中, 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和裁决, 不像英美一样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
其次, 陪审员的选任方法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另一种是法院聘任。
第三, 陪审员的法定职权不同。
在中国陪审制中, 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 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 这明显有别于英美法系中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在职权上的明确分工。
中国陪审制不仅与英美陪审制在制度层面存在不同,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 陪审制的实际运作状况也有重大差异。
在中国, 陪审员虽然是合议庭组成人员, 但在审理过程中, 绝大多数陪审员直至庭审结束, 往往未发一言, 法官怎么说就怎么办。
陪审员既不能依法对双方的主张是否正确进行裁断, 也无权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处理, 最终裁判仍取决于主审法官的意见。
很大程度上, 陪审员只是“陪同审判”而已, 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 法律赋予陪审团的权力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行使, 陪审团对案件实体问题, 如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侵权等行使着单独的裁断权, 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影片《十二怒汉》通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不仅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更启迪着人们不断去搜寻探索如何更好地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真正途径,难怪它是一部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最后,就让我们用片中一句经典台词来结束这篇文章吧:
你只能自己做决定,但我选择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