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pptx

03
中西法律文化的制度设计与实施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制度设计与实施
法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习 惯法,强调家族、宗族 观念,重视传统和习俗 。
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刑 法为主,民法、行政法 等为辅,强调刑罚和惩 罚。
法律执行
中国古代法律执行机构 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 级,强调中央集权和官 僚统治。
法律体系
中西传统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存在差异,中国以刑法为主,民 法为辅,而西方以民法为主,刑法为辅。
法律执行
中西传统法律制度在法律执行上存在差异,中国强调中央集权和 官僚统治,而西方强调司法独立和公民自治。
04
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中西法律文化的历史冲突与融合
历史背景
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制度、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形 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制度。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与精神内涵
强调个人权利
崇尚法治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认为这是法律保护的核心。
西方文化中强调法治,认为法律是治理社会 的主要工具。
重视公平正义
强调理性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平正义,认为这是 法律的核心价值。
西方文化中强调理性和科学,认为这是认识 世界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经历了重大变革,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这一时 期的法律制度以秦国的商鞅变法为代表,通过制定法律文书来明确法律规定,使法律制度 更加规范和统一。
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唐律和宋刑统作为代表性法典,集古代法律之 大成,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主,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 性和规范性,同时注重调解社会矛盾和协调各方利益。
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

可见:
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 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原因
1 、政治制度: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 “特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 观念根深蒂固。而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 本主义更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 2 、思想文化领域: 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 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 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 是 “存天理,灭人欲”。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 平等、天赋人权……
中西方法律 的差异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 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 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中 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 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 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 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 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 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 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如:“诸 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 十。各令复故”(《唐律疏议杂律》)。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相对性
就世界范围而言,当今世界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 系两大法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相对于美国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律而言,我国法律明显打上大 陆法系的烙印:如诉讼价值上,我门注重安全价 值(宁可冤枉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而英美法 系国家重自由价值(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 ; 在诉讼公正观上,我国为结果公正观,而英美是 过程公正观;在诉讼模式上,我国是职权主义模 式(注重客观公正,为查明真相,法官可行使询问 当事人等职权),而英美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追求 主观公正,法官完全中立)等等。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政体之别:中方法律的体制是从君主民主集中制转换成政党民主集中制或系统成文法,君主集中制是为单一的上层建筑服务的,政党民主集中制是为人民服务的;西方法律的体制是从习惯法转换成不成文法或成文法,习惯法是为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产物,不成文法是英美法系,成文法是罗马法系
组织之别:中方法律的传统组织是“家长制”与“宗族制”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密切联系,家有家规与村规民约是参造国有国法的蓝本(公有制的演化史)当代法治社会是传统道德约束与现代法律法规相融和的法律组织结构;西方法律的组织结构源于古希腊的联邦法、古罗马的元老院、法兰西的教会议院等基础理论来源,当代民
族国家形成的蓝本。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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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发布时间:2021-10-15T01:50:22.23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0期作者:熊歆然[导读]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也截然不同。
古代中国法以礼、刑为主,刑法尤其发达,体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摘要: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也截然不同。
古代中国法以礼、刑为主,刑法尤其发达,体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
而西方早期的法则是为平衡各阶层利益,用法律来确定各自权利范围,法律与权利密不可分。
分析中西法制文明的起源和存在诸多差异,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制文明;起源;差异一、探索中西方法制文明起源与差异的必要性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
贯彻法治就是要严格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精准到位地实施法律,由此可见,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更为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
而法制与法治不同,法制是一国概括的有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法治,严格来说是自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后,始称为法治,这是近代才产生的。
此我们在谈及传统的中华法系之源起时也惯用更客观的“法制”一词,本文所论述的题目中使用的是“法制文明”,而非“法治文明”的理由也正在于此。
但是,法毕竟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是与某个社会的地缘存在和聚居族群有必然联系的产品。
对法制文明中起源文化的求索,是国家和民族法治发展的养分。
要实现现代法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保留古代传统的中华法系绵延发展至今的优点,又要吸收西方优秀的法制文明引领近代风潮的长处。
这些贯穿人类历史长河的闪光点,不得不通过一遍遍梳理这些文明的起源,并两相对比,方可发现。
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与反思

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与反思在论及现代法律体系建立和呈现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时,对其先于成熟成文系统的根源和基础的形成的诠释是不可避免的。
西方自古以来就有自然法的传统,自然法体现的不仅仅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形而上学基础,也反映了西方文明的根本特征;涉及中国法律的分析,学术界对于伦理法的说法基本赞同。
自然法与伦理法二者关涉的中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根本差异正反映了中西方文明的根本差异。
一、西方自然法传统西方自然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时代,斯多亚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上帝也是有理性的,在人的本性和整个自然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道德上的一致。
自然法的前提是人在自然普遍规律面前的服从,德性就是遵从自然之理,德性不是努力创造,而是恢复、显明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世人的同一。
根据自然法的概念,斯多亚派主张实现更加民主、平等、道德化的政治,由于理性是所有人的共同本性,因此对所有人来说只有一种法则以及一个祖国,人类自然而然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生存于社会中就是理性的命令;根据自然、理性生活不仅是一种职责,更是一种法律,是世人必须服从以对抗感观上的欲望的法律。
显然,相对应于自然哲学的兴盛,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更多地代表了一种形而上的宇宙理性,或者说自然理性。
中世纪是基督教统治的时期,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没有明确的论述,但就主流的经院哲学家来说,如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他们无疑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更多地诠释为一种神学理性。
阿奎那和奥古斯丁一样都力图将自然理性(包括人的理性和意志自由)与神学信仰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庞大而缜密的神学体系。
阿奎那的上帝存在的理性论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他证明上帝的存在是通过理性而不是信仰来证明的:上帝是最终的推动者、最初的原因、最终的必然性、最高的等级、最终的目的。
而且他将德性分为人学德性和神学德性:人的德性主要存在于灵魂的理智能力和欲望能力之中,理智的德性是人能够使他的思辨的或实在的理智趋于完美的德性,伦理的德性则是人的某种能够使他的欲望能力趋于完美的德性,伦理德性以理性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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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摘要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
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
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
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一.绪论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1]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
他们各自对自己的民族或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同时他们也形成了相对发达的法制文明,像古埃及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古中国法等等。
其中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西方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以及东方的古中国法。
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古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与古代中华法律制度的区别以及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
西方的法制文明与古希腊、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很深刻的渊源,经过漫长的斗争和演进,最终适应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法制文明。
中华法制文明起源与黄河、长江流域的大河农业文明,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之中,他曾经影响了整个的东亚。
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制文明,前者表现为民主和制衡,而后者则表现为专制和人治。
那么这两种不同文明的不同发展方式以及对世界的影响是历史的必然还是历史的偶然呢?显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笔者认为: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制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别造就了二者的差别,虽然以后的社会环境对法制有巨大的影响,但仅仅是一种催化作用。
起源上的差别导致了二者的不同的发展方向。
以下我们着重从这两种文明的起源来分析二者各自的特点与不同。
二.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西方法制文明与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深刻的渊源,我们在研究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同时,对古代西方(尤其是古希腊、古罗马)文明做一个粗略的研究,以此来探讨西方法制起源的特点。
(一)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形成大约公元前6000年左右,希腊半岛上居住着的阿开亚人,在移居到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和迪林斯等地以后,在那里建立了奴隶制王朝。
大约公元前8世纪前后,才出现“希腊”(hellens)这个代表希腊半岛的各希腊部落的名词。
古希腊的地理位置包括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海岸,希腊本土(希腊半岛)以及爱琴海中的岛屿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亚五大部分。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从希腊各城邦的建立到希腊各城邦被罗马征服,古希腊历史延续了两千年之久。
其后伴随着亚历山大帝国与罗马帝国对东西方世界的征服与统治,古希腊文明被带到了所征服的地区。
具体到法律制度,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影响了西方的古罗马、中世纪、近代以及现代法律制度。
以上这些引自何处?是你自己写的?一定的法律制度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的生活条件,同时法律制度又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是人们的一种社会意识,受人们活动的影响。
古希腊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特点,国家组织方式决定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的特点。
首先,在地理上,古希腊位于地中海地区,属于多山的地貌,粮食产量很小,但却盛产橄榄、土陶和葡萄酒。
同时希腊毗邻的海洋,其发达的海洋运输达到了同时期的最高水平。
这些自然条件决定了希腊的经济以手工业、商业与对外贸易为主,加强了希腊人的对外联系,从而也丰富了希腊人的眼界,形成了开放的希腊奴隶制文明。
古希腊人从事着简单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特点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换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在古希腊,形成了大量的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平民。
这种社会结构在公元前6000年原始社会解体时已经形成。
其次,古希腊是由大小数以百计的城邦组成,并且各城邦之间互不隶属,每一个城邦都有各自的制度与实施的法律,这为古希腊的“智人”提供了比较、分析政体优劣的前提,也为这些的“智人”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他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必担心自己可能受到某一个城邦君主的迫害。
同时各城邦从未统一,但彼此都有民族认同感,从而使他们的宗教、语言、民族心理、制度、风尚、观念、情绪都基本一致。
国家彼此独立,相互牵制,各城邦的学者文化交流频繁,使得各个城邦的统治阶级与学者进行系统的比较,得出优劣。
这也是各城邦的统治者积极进取的前提,以此来巩固自己的统治。
再次,是发达的私有制,这是法制文明的决定性因素。
一方面:古希腊的法制文明起源比较晚,但却率先进入了铁器时代,社会生产只需要个体的劳动就可以完成,不再需要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相互协作来完成。
因此,在原始社会解体时,古希腊的原始氏族解体的比较彻底,他彻底的摆脱了氏族的血缘联系,发展为独立的个体财产所有者。
而这种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可以拥有私权力来对抗公权力的形成与实施。
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之中实际上就是这种私权力来制约了社会公权力的发展,社会通过法律来保障这种私权力的实施,古希腊发达私权力在权力制衡的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
另一方面:前面提到的古希腊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他不能像东方文明那样以农业生产为主,便利的海上交通使得古希腊的商品交换比较发达,而商品交换要求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如果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这种商品交换就很难进行。
商品交换的发达促进了私权力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古希腊的财产私有观念及以私人个体为法律主体的私有权形成较早。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古希腊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并在权力制衡的天平上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
(二)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特点由于原始社会的解体在古希腊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因此古希腊的法制文明有着自己特点:1、古希腊法中相对于东方法制文明私法比较发达。
比如:“雅典男性成年后(17周岁、18周岁)即完全摆脱家父的控制,在通过由家父或监护人及立法大会主持的市民资格考察以后,即可获得独立权利而登记造册” [3],体现了这种权利是自然地过渡,而不是家长的赐予,这与中国古代的“子为父纲”有着很大的区别。
在梭伦立法中大量的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也直接的体现着古希腊时期发达的私法。
2、古希腊在法制文明的贡献并不仅在于立法,其对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还在于法律思想上的贡献。
其中以苏格拉底(Socrates 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 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等人的思想为代表。
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其中,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
而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古希腊的法制思想,其中苏格拉底的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制思想。
3.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4.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古希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成文法甚多,但缺乏务实的法学家集团,因而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没能达到罗马法那么精深的程度。
5.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正义”等抽象概念。
(三)古罗马时期古罗马的文明渊源于希腊文明,古希腊早期对意大利半岛的征服与殖民以及希腊文明的对外传播,对罗马起了很大作用。
古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的亚平宁半岛,岛上最古老的居民是利古利亚人,西西里岛上的西库特人和西卡尼人也被认为是土著居民。
公元前12世纪左右,伊利里亚人和伊达里亚人相继到达意大利。
公元前10世纪前后,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国家开始向意大利半岛移民,腓尼基人最早侵入西西里。
公元前8世纪开始,希腊人也开始向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移民,建立了许多的移民城邦,称为大希腊。
公元前7世纪,迦太基势力渗透到了撒丁尼亚和西西里南部,并与伊达里亚人联盟,与希腊人争夺霸权,后来罗马与迦太基吞并了希腊。
古罗马文明比古希腊文明要晚,古罗马的法制文明继承、发展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
古希腊只对法制作了原则的探讨,古罗马则在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开始了大量的立法活动。
古希腊为后世留下的成文法不多,但是却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法制的著作,主要体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之中,其法制思想影响着后世的立法。
罗马法是系统的、宏大的、具有开创性的,对近代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到建立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罗马法也由狭隘的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了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王政”时期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成文法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