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摘要: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将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关于法的语义、法的地位、法的作用这三方面,比较二者的不同,以及简要概括二者的相似之处。
关键词:中国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的语义差异中国的法,虽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但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包含的内容是刑法和刑罚,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中西法律走 上了不同的道路。 上了不同的道路。 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传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这是传统中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将家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也是人类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它总是不可避免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职业以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均与它的正义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同样的道理亦可用来说明无讼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封闭性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文化则是彰显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精神的重要标志。
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迥异,因为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究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以及这些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中国和西方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背后的价值观。
在西方,法律被视为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工具,旨在保护个体权利和公平。
西方的诉讼制度着重强调对被告的证据和证词,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和掌控权。
相反,在中国,法律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工具。
中国的诉讼制度更偏重于调解和和解,秉持着“罚不惩众,治不罚众”的精神。
在中国的法律文化里,诉讼不被视为一种公正的制度,而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其次,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背后的特定历史和文化因素也造成了它们诉讼制度的差异。
在中国,长期以来政治权力的巨大影响导致其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支配极度敏感,因此大多数中国人对于法律和诉讼制度持怀疑态度。
在西方,自由和个体权利的传统强调与对地主、教会等权力机构的反抗形成了历史和文化基础。
如此强调放手自由的以个人为本的文化,使得西方在法律和诉讼制度上处于主导地位。
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差异正在逐渐减小。
随着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进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经验,逐步致力于增加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使得其诉讼制度在某些领域与西方法律趋于一致。
同时,西方发现自己也需要借鉴中国法律中和调和的特色,以落实对薄弱群体和弱势方的保护和治理需求,例如美国的法律中实现和解的程序,正在逐渐普及到整个西方法律文化。
总之,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仅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也反映了历史和政治领土上的变化。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推动以及民主、自由和公正的趋势,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又开始趋同,从而为更加平等、自由、公正的全球性司法文化奠定基础。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刑法文化差异性简析——以法律图腾为视角

同主要体现在思维模式 、 价值模式等方面 。
使用者赋予意义或价值 的事物。 文化领域的基 ” 本特征就是符 号, 文化 无非人所创 造的符号体 系, “ 象征符号是解开文化秘密的魔术钥匙” 。图腾 , 作为最早来 自氏族时代 的“ 集体表象” 人类知识体 、
对二者的差异及其缘 由进行研究分析, 无疑具有现
实意义 。
作为对刑法及其相关 因素 的群体性反映 , 刑法文化
只是一 种局 域文 化 , 发展 变 化 自然 也深 受 本 体 文 其 化 , 如传统 文化 、 诸 风俗 习惯 的影 响 。我 国与西方 国
文化( u ue , 实就是 “ 与“ 的复合 C lr) 其 t 文” 化” 词 。查阅《 辞海》 文者 , , 有纹理、 文字、 礼乐制度 、 修 饰、 修养 、 善德行 之 意 ; 者 , 即变 化 、 生 、 美 化 意 化 造化 之谓 。在我 国 , 与 化 同用 , 于《 易 》 “ 乎 人 文 始 周 :观
V0. 2 No 3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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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 刑 法 文 化 差 异 性 简 析
— —
以法律图腾为视角
陈 鸿
( 东 司法警 官职业 学院 , 东 广 州 广 广 50 3 ) 14 0
摘要 : 图腾是研 究文化 奥妙 的钥匙 。怒 目獬 豸与蒙眼女神—— 法律 图腾 的不同彰显 中西刑 法文化 的明显差异 。怒 目与蒙眼 , 表现 出中西刑 法文化 “ 情感型” 理性 型” 与“ 思维模 式的差异 ; 角与 宝剑 , 独 则折射 出“ 团本位 ” 个人 集 与“
映, 刑法 文化 的形 成及其 变 迁决定 于物 质世 界 , 其 尤 是 社会 存在诸 如 政治 、 经济 制度 的状 况 。另 一方 面 ,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方刑法文化差异性简析 - 副本

明清时期,监察御史所 穿官府补子上的图案
影响:现代——司法文化象征
法院门前獬豸雕像
最高法独角兽 卡通形象
西南政法校徽
二、西方法律文化图腾:蒙目女神
蒙目女神,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 宝剑,是由古希腊和罗马诸神传说中的诸多 女神形象混合而成,最终在文艺复兴时期确 定为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就是由法律 jus一词转变而来)。
辛普森庭审中试戴血手套
十多年后, 辛普森出书《If I Did It》
(三)存在差异性的原因
经济 基础 思维 方式 社会 结构
价值 模式
法
宗教 文化 地缘 环境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共性
(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法律的惩罚功能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惩罚功能,树立法律权威:
独角兽:能辩善恶忠奸、刚 直严正、明察秋毫,体现古 人朴素正义观。
蒙目女神:手持天平象 征公平;手持宝剑象征 正义。
独角兽:头部正中的角,发 现有罪之人,即用角触之。 蒙目女神:手握宝剑,见到 违法之人,便挥剑砍去。
五、现在、未来
公正与效率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中西法律文化:碰撞融合 拿来主义: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古为今用 洋为中用
谢谢
“政刑分离”
西方法治故事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是法国著名画家雅 克· 达维特在1787年创作的油画作品。 这幅作品描绘了哲学家苏格拉底死时 的情景,体现了革命者为法治信仰和 真理而献身的精神,他用生命诠释法 律的真正含义——法律只有被遵守才 有权威性。
磨坊主告国王
磨坊主通过诉讼对抗王权,保护自己 磨坊的故事,反映了西方传统中的私 权神圣观念的厚重与强大。它也就自 然成为讲解西方法谚: “穷人的茅草 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最好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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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西方刑法文化背景下的思维模式则主要表现出一种理性特征。
这种理性, 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心察( w ith inner observat ion )为主的认知方式。
与獬豸的怒目相反, 西方的正义女神绝大部分情况下是蒙眼或者闭眼的。
在古希腊神话中, 行使裁决职能的女神忒弥斯自己拿出手巾, 蒙住自己的眼睛。
如此为之, 忒弥斯就看不见失和众神的面貌身份, 这样就不会受任何诱惑或者威胁, 便于专心公正裁决众神的纷争。
这也是西方蒙目女神的由来。
在西方人眼中, 眼见的不一定是真实的, 因为外界有太多的干扰与假象。
要认识事物的真相, 必须避开干扰, 依据自己内心的逻辑分析与推理来判断, 意即用心来观察。
心察, 明显反映了西方国家对法律的科学与理性品质的追求。
古希腊著名科学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 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哲学家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则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 是从自然生出来的。
二是思辨( S tatements and debating)为主的审断特色。
基于独立的心灵观察,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 西方法官的职责是裁断, 而不是发现。
裁断, 不是通过主动的调查与核实证据来实现, 而是(借助法学家的帮助)被动地依据原告被告的陈述与论辩, 在思辨过程中来了解、衡量、确认。
至于罪犯的发现, 证据的调查、采集、核实, 那是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的事情。
在西方的诉讼中, 虽然偶有法官的调查行为, 但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 如前所述, 概莫能外。
三是独立自律( Self- discipline and independence)的程序理性。
正义女神主动蒙住眼睛, 意味着严格约束自己, 既不受金钱美色、亲情友情的干扰, 也不惧任何权贵的威胁, 从而独立行使自己的神圣裁决职责。
正如罗伯特柯维尔教授所说: 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
蒙眼独立天平正义, 只有首先保证了程序的正义(正确), 才有可能获得结果的正义。
这反映了很早以来西方文化对注重程序、独立司法的追求。
四独角与宝剑中西刑法文化的差异, 其次表现为集团本位( Group standard )与个人本位( ind iv idua l standard)价值模式的中西特色。
中国刑法文化价值模式是集团本位主义( G roup departm enta lism )。
所谓集团本位, 意指保护统治者集团的根本利益, 维护统治者设置的社会基本秩序, 是刑法的基本价值与功能所在。
中国各种版本的獬豸共同特征就是在其头部的正上方有一只强劲有力的角, 且只有一角(故被称之为独角兽)。
獬豸就是用此角来顶触有罪人的。
最早记载獬豸的说文解字云: 獬豸, 兽也, 似牛, 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
独角高高在上正中位置惩治有罪之人, 显然, 独角的这些特征正是独一无二的统治者力量与地位的象征, 它所反映的正是中国传统刑法文化集团本位主义的价值观。
当然, 这里的集团,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如宗族、家族、阶级、国家等。
具体说来, 集团本位主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 表现为刑法以惩治( Pun ishment)为主的含义、功能与法体系。
在中国古代, 所谓刑,一指法, 尔雅释诂云: 刑, 法也, 法即刑, 如汤刑、九刑等。
二指刑罚的总称。
玉篇: 刑, 罚之总名也, 刑即刑罚。
三指具体的刑种、刑罚方式。
如肉刑, 如周礼蜡氏注: 刑者, 黥、劓之属, 又如慎子: 斩人肢体, 凿人脂肤谓之刑。
如死刑, 韩非子二柄认为: 杀戮之谓刑, 庆赏之谓德。
尚书禹典: 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由于饥荒而食人不处罚; 两次杀人食人或者一次杀人食人三人以上, 则处以割颈而不砍头的死刑)。
但不管如何, 我国古代的刑法, 都与严厉的惩罚紧密相关。
刑法的功能与作用是什么? 汉代思想家郑昌指出, 立法明刑者, 非以为治, 救寰乱之起也。
由此可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刑法只是统治者为维护其集团根本利益、稳定社会基本秩序的强制工具与惩罚手段。
也正是因为如此, 中国历史中的法, 从形成阶段氏族部族时期黄帝的李法简册[ 9] , 夏朝家族宗族的禹刑; 到发展阶段商代的汤刑, 西周的吕刑, 再到成熟阶段唐朝的唐律疏议, 宋代的宋刑统, 直至清朝的大清律例, 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 其主体内容都是刑罚, 而且基本上是酷刑; 其民事部分内容很少。
即便是民事部分, 也被归属于刑法之中, 而且民事刑事化倾向明显。
诚然, 到了当代, 随着1997年3月第二版刑法典的颁布, 罪刑法定原则得到确立且被置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首, 类推制度被废除,刑法的人权价值与保障功能得到凸显。
但是, 尽管如此, 惩罚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依然是当代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 400多个罪名中高达68个可判死刑的刑罚状况表明我国刑法依然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刑法之一。
其二, 表现为刑法的义务本位( Ob ligat ion standard)的伦理价值取向。
所谓义务本位, 简单而通俗地说, 法律的核心与基础就是义务与职责, 不是权利。
本来,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 彼此不可缺少, 彼此相对应。
但是,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 义务被强化, 权利被淡化, 权利义务配置呈现出义务单向化特征。
这个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伦理化与少数人特权化。
所谓法律伦理化, 意即儒家的伦理思想成为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与指导思想, 甚至成为法律的基本内容。
伦理与法律的关系可以说是礼之所去, 刑之所禁; 失礼则入刑, 相为表里者也。
从汉武帝时代董仲舒的引经决狱, 到曹魏的八仪、晋朝的准五服以治罪、北魏的官当三者的法制化, 再到唐代法典唐律疏议集伦理之大成,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三纲五常儒家礼教思想的国家制度化。
基于三纲五常的基本指导思想, 位卑者对位尊者要尽更多的礼节与义务, 位尊者相对位卑者有更多的优惠与特权。
最后, 就整个社会而言, 占极少数比例的社会统治者拥有最多的特权, 只需承担甚至不用承担相关的义务, 意即少数人特权化。
体现在刑法上, 实施了同样的危害行为, 位卑者所受的处罚, 无论是范围还是程度, 都比位尊者严重得多。
比如在唐律疏议中,与皇帝及其官僚体制相关的保护条文位于法典前三章(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 , 不仅数量大,而且处罚比一般的同类他罪要严重许多, 如同样是盗, 诸窃盗, 不得财箈五十(罪止)加役流, 但诸盗御宝者, 绞[ 10] 。
另外, 子女违反教令的要处以刑罚, 有夫之妇犯奸予以重处等。
显然, 法律伦理化, 不仅是义务本位的表现, 更是义务本位的根源。
其三, 表现为政刑合一( combinat ion of cr im inal and adm in istrative) 的司法机制。
獬豸的惩治犯罪之独角, 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制源远流长的政刑合一的特点。
在古代, 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 我国的司法隶属于行政, 君主是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渊源( 荀子. 君道云:法者, 治之端也, 君主者, 法之原也[ 11] 。
) , 各级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当地最高司法长官, 集司法、行政、审判和治狱权于一身。
政刑是与礼教一样的常见词汇。
在当代, 我国虽然实行一府两院制度, 且均由人民代表大会平行产生, 但政府与司法系统并没能实质分开, 比如法院的人事、财政收支甚至办案方向等都未能脱离政府的有效控制。
在当代, 政法是与教育一样的常见词汇。
因为在中国文化中, 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统一于道德伦理规范; 另一方面, 中国历代统治者均认为政刑合一有着和谐的语境, 有利于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
西方刑法文化的价值模式是个人本位主义( Personal departmentalism)。
所谓个人本位, 是指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维护社会正义是刑法的主要功能与基本价值所在。
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刑法以权利( R ights)为主旨的含义、功能、法体系。
在西方, 所谓法, 就是善良、权利、正义。
刑法, 是决定任何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 但犯罪不一定受到惩罚。
刑法功能定位是什么? 在西方刑法史上, 虽然它具有暴力工具的性质, 但也是不同利益集团分配利益权利的政治契约; 尤其是从1215年英国大宪章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之后, 刑法成为保障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权利)的不贰法宝, 保障功能成为刑法的首要功能。
保障的范围, 不但包括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 德国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曾经强调,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显然, 在西方, 刑罚十分强调公正、公平。
也正是因为这样, 正义女神在一手紧握宝剑(惩罚)的同时, 另一手要把正天平(公正)。
在个体权利本位之下, 西方形成了一个以私法为主、公法(刑法)为辅的法律体系。
比如, 雅典法经过提休斯改革后成为一部公民本位法, 主权在民、轮番为治; 古罗马法经过国家对外扩张后, 也从家族本位逐步演变为罗马万民法。
今天, 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刑法中, 依然把危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排在刑法分则的最前面。
二是刑事民法化现象明显。
所谓刑事民法化,是指某些刑事性质的案件被当做民事案件处置( 非犯罪化decrim inalization) 的立法司法现象。
这种现象, 在西方国家, 从古至今均较为普遍。
如盗窃行为, 在罗马法中是私犯, 犯者只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甚至对于伤害, 罗马法也将其列为私犯。
如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3 条规定: 折断自由人一骨的, 处300 亚士的罚金; 如果被害人是奴隶, 处150亚士的罚金。
第4条规定: 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 处以25亚士的罚金。
在中世纪的西欧, 也存在明显的刑事民法化现象。
如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Salic Law ) 关于纵火第3条规定: 如果有人放火焚烧仓库或者谷仓, 应罚付2500银币, 折合63金币。
该法律的第13条规定: 如果有三个人劫走一个自由姑娘, 他们各须罚付三十金币。
在当代, 西方大多数国家认为盗窃是犯罪行为(不论盗窃数量多少) , 但一般情况下不以刑罚对待( 非刑罚化depena lizat ion)或者刑罚很轻。
这与我国古代民事行为刑法化, 古今盗窃须达到一定数量才是犯罪, 但盗窃罪最高刑为死刑的情形有很大不同。
三是表现为政刑分离( Separation of adm in istrative and crim ina l )的司法机制。
蒙目女神一手握宝剑(刑罚) , 另一手持天平(公正) , 意味着一个机构司刑, 另一机构监督其公正、公平司刑。
这就是政刑分离的制度体系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