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用版

合集下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与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有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相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或部分失去原有实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实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辆及其拆卸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四、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xx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市场管理工作。

xx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进行。

九、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引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指将废弃物经过加工处理,转化为新的可再生资源,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过程。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目的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生产运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废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废纸回收利用企业等。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建立起安全文化。

二、安全管理制度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要求。

2.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一致。

三、安全生产责任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领导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

2.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存在缺陷或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企业应建立设施安全台账,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记录。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合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区域,标识齐全,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应有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二)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三)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四)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临时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临时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临时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临时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履行者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员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制定本《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临时规定》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包括各类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企业、回收加工企业等相关企业单位。

三、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2.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3.多方参与:企业负有主体责任,同时政府、员工和社会公众也应承担各自责任。

4.纪律严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持工作纪律的严肃性。

四、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层层压实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

2.安全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5.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6.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7.安全生产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监督与检查1.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进行整改。

2.政府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处罚。

3.员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有权举报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企业必须进行真实核查,并对相关举报者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许可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法律效力本规定是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管理的临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如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该办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重要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其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中存在着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甚至引发重大社会事件。

因此,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第一”的要求,保障企业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主要内容该办法主要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在全体员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机制,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制定消防、泄漏、爆炸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并及时上报事故和安全事件。

设施设备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科学管理,并制定定期检测和维护计划,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和完好。

原材料及产品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原材料,同时保证回收过程符合国内外环保法规和标准。

同时对产品实行认证备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实行源头减排、废物减量、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并落实无公害产品生产和环保评价制度,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实施步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实施该办法时,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及时对所有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F-ED-J8121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本社下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等;(二)经营场所应搭建厂房或盖顶棚,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路等硬化路面;(三)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四)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外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围墙不得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房;(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三)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齐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火花对其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二)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三)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四)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占用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堆放回收的再生资源。

第二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三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四条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并且要符合远离明火、严禁爆晒等各项安全要求,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

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进行切割、分装。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引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