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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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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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国土资[____]19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引用和参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GB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
●ZB D 14001-89《工程地质编图规范(1:50_1:100万)》;
●ZB D 14002-89《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10_1:20万)》;
●ZB D 14003-89《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_1:5万)》;
●GB/T14158-93《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 万)》;
●GB50021-____《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本技术要求规定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云南地质工程勘查设计研究院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武军、黄玉、任坚、吴煜、赵永宁、李长才、曹国献、刘志军、张黎明、杨纯东本技术要求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解释。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指对矿山区域的地质、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以期了解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风险,为矿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下面是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技术要求。

一、调查区划范围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覆盖全部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包括采矿区、选矿区、尾矿库、矿山废弃物堆存区等。

二、调查内容1.地质情况调查:包括矿山区地质构造、地层、岩性、矿化类型、矿床赋存特征等。

2.地貌条件调查:包括地势、地貌类型、河流分布、水系状况等。

3.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包括地下水位、水源供应、水质情况等。

4.大气环境调查:包括气象要素、大气污染源点、气象条件等。

5.土壤环境调查:包括土壤类型、土壤质地、土壤酸碱度、有机质含量等。

6.生态环境调查:包括野生动植物分布、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生物资源等。

7.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综合上述调查结果,评价矿山地质环境的质量状况,并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调查方法1.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采样、观测等方式获取地质、地貌、水文地质、气象、土壤、生态环境等的详细信息。

2.实验分析:对采集的样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包括地质样品的岩相分析、地层分析、矿物组合分析,水样的水化学分析,土壤样的理化分析等。

3.遥感技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取大范围的地质、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信息。

4.信息采集与处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对现场调查和实验分析等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综合处理,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

四、调查结果应用1.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矿山环境管理与保护的科学依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参考。

2.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调查结果,对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指导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3.环境监测与预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矿山环境变化情况,提前预警环境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基本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基本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基本技术要求有哪些?(一)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基本技术要求包括:(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在查明矿区地质环境基础上,结合开采方案、开采现状对存在和潜在的重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见表7)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①现状评估是指对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开采和现存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现状评估。

通过分析地质环境特征、采选矿等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作用的方式和影响,对存在的重要环境地质问题、危害对象及影响破坏程度进行评估;通过对影响和破坏起作用的因素作深入分析,判断其性质、变化、危害及损失情况。

生产矿山坑矿山的现状评估应作重点评估。

②预测评估是指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矿业活动等工程经济活动使矿山地质环境改变,可能诱发、加剧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预测。

根据矿山类型、规模、开采方式、地质环境特征及主要环境地质问题,预测地质环境的变化趋势及危害,包括影响时间、空间和强度。

③综合评估是指在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进和分区评估,判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的级别。

矿山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要依据稳定状态、水土资源环境影响与破坏、危害对象、损失与治理难订划分为严重、中等、较轻三个等级,见表8。

(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重点内容:①矿山活动诱发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②矿业活动诱发的水资源、水环境变化,包括区域水均衡破坏、地下水资源枯竭、海咸水入侵、矿坑突水、水质污染等。

③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包括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石污染等。

④闭坑矿山的综合整治,包括消除不安全隐患、地质环境监测、土地复垦和改变矿山生态等。

(3)评估方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一般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相关分析法和工程类比法等方法。

单要素评估方法参照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4)因素选取与评估指标的确定:在综合分析矿山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开采方式、开采强度及现存、潜在的环境地质问题基础上,识别矿山开采的影响(影响因素的识别、影响对象的识别、影响后果和程度的识别)通过对比、筛选,确定评估指标。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作业指导书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作业指导书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作业指导书1 目的为规范我队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工作方法和成果质量,树立我队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社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范围本作业文件适用于我队从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各部门和实体。

3 职责3.1 本作业指导书的主管领导为总工程师。

3.2 承担《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4.1 总则4.1.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4.1.2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是针对闭坑矿山、生产矿山和平新建矿山、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4.1.3 新建矿山与地质环境预测评估为主,生产矿山以地质环境现状评估为主,闭坑矿山作针对性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4.1.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是由各种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问题评估组成的,应正确选取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指标及其权重。

4.1.5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范围不局限于矿山用地面积之内,应将矿业活动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①单个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区应以计划采矿用地或最终用地范围为基础,若地质环境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存在、潜在的矿山环境地质质问题适度扩大评估区范围。

②矿区(多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不仅依据单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区,而是应根据矿区(多个矿山)对周围地质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评估范围。

③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原则上以矿山开采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4.1.6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内容,包括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矿山开采受到地质环境的制约,遭受和可能遭受的危害;拟采取的防治对策和工程技术措施。

4.1.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原则上按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矿山建设规模划分为三级(见表1)表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表4.1.8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见表2)表2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4.2 目的与任务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目的是:查明矿山及周边地质环境条件,为矿山开采方案的制定,防止和避免因不当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等提供依据,促进矿山经济建设与地质环境的协调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精度要求、技术要求、提交成果等内容。

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1.2 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技术要求。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替代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各阶段的勘察评价工作。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山开采影响到的范围和深度内的岩体、土体、地下水等客观地质实体。

2.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等问题。

2.3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因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而引发的崩塌、滑坡、泥(渣)石流、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2.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环境地质问题、地质灾害进行现状、预测和综合评价,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3.总则3.1 新建矿山以地质环境预测评价为主,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以地质环境现状和预测评价为主。

3.2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分析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受地质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程度;评价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地质灾害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破坏程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地质环境对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的适宜程度;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3.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分级进行。

按矿山建设规模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划分为三级(表3-1)。

表3-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分级表复杂程度评价级别复杂中等简单建设规模大型一级一级一级中型一级二级三级小型二级三级三级3.3.1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按原地质矿产部《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执行。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元月目录前言 (1)1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工作任务 (4)4 评估工作主要内容 (5)5评估工作级别划分 (5)6评估工作程序 (10)7 各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11)8评估工作技术要求 (12)附录 A (标准附录)人居因素分级表 (11)附录 B(标准附录)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12)附录 C (标准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表 (14)附录D(标准附录)矿山建设规模分类表 (14)附录E(标准附录)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16)附录 F(标准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表 (16)附录G(标准附录)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估标准 (17)附录H(标准附录)报告书及图件要求 (17)附录I(提示附录)报告编写提纲 (21)附录J (提示附录) 矿业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分类表 (23)1前言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评估工作任务、评估工作主要内容、评估工作级别划分、评估工作程序、各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估工作技术要求和附录。

本技术要求的附录A、B、C、D 、E、F、G、H为标准附录,I、J为提示附录。

本技术要求编写组织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杨顺泉、龙服忠、罗仕康、邱业惠、李贵仁、李佐海、徐水辉、陈平、冯东霞。

本技术要求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2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1.总则1.1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技术要求;1.2新建矿山、延续登记或改扩建矿山必须按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按本技术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ICS XX.XXXX XX备案号:DZ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3)5.1评估原则 (3)5.2评估精度要求 (3)5.3评估技术要求 (4)5.4评估内容 (5)6 矿山环境保护 (5)6.1保护原则 (5)6.2总体要求 (5)6.3新建矿山 (6)6.4已投产生产矿山 (6)6.5拟闭坑矿山 (6)7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7)7.1方案编制原则 (7)7.2技术路线 (7)7.3方案的主要内容 (7)7.4方案的组成 (8)8 矿山环境治理要点 (8)8.1矿区泥石流 (8)8.2山体滑坡 (9)8.3开采沉陷 (9)8.4矿区岩溶塌陷 (10)8.5危、损尾矿库(坝) (10)8.6固体废弃物堆放场 (10)8.7水均衡坡坏、水污染 (11)8.8露天矿不稳定边坡 (11)8.9矿区土地复垦 (12)8.10植被重建 (13)9 附录 (16)附录A(规范性附录)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件编制要求 (18)附录C(规范性附录)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级表 (19)附录D(参考性附录)矿山环境问题评估指标表 (21)前言编制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建军、陶庆法、刘建伟、李建中、张进德、张梁、谭志敏、张洪波、刘玉让、张德强、田磊。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一、背景介绍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工程结构等因素引发的各种灾害,如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等。

为了减少矿山地质灾害对人员生命财产的威胁,云南省决定制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以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二、目的和意义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矿山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预测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评估内容1.地质环境评估:对矿山所在地的地质构造、地质岩性、地下水位等地质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估其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影响程度。

2.工程结构评估: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工程结构,如巷道、支护体系等进行评估,判断其稳定性和抗灾能力。

3.地质灾害历史评估:对矿山周边地区的地质灾害历史进行调查和分析,了解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规律和趋势。

4.监测数据评估:对矿山地质灾害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评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判断矿山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

四、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工程结构等因素的特征和矿山地质灾害历史,采用专家判断和经验分析的方法,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

2.定量评估: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工程结构等因素的具体数据,采用数学模型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矿山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量化评估。

五、评估结果及应用1.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将矿山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如高危、中危、低危等级。

2.应用:评估结果将作为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不同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提高矿山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技术要求1.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2.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评估所使用的数据应准确、全面,数据来源应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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