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及收购 审批流程 - 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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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并购境外事项制度报告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认识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131号2005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现予印发,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1、审批权限(1)核准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境内机构开始积极参与境外投资。

这些投资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市场,进一步提升竞争力。

然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下面将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步:立项申请第二步:初审和评估初审和评估阶段是对境外投资计划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的阶段。

境内机构需要提交更为详细和详尽的投资计划书以及相关文件。

相关部门会对投资计划的可行性、风险评估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

在这个阶段,机构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和解释,以确保投资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步:批准和准备如果投资计划通过了初审和评估,境内机构将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这些批准文件将包括投资的规模、方式、期限等具体要求。

境内机构需要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资金。

第四步:审批和登记在准备和筹备阶段完成后,境内机构需要将投资计划提交给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商务部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境内机构需要按照要求递交相关的文件和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将影响境内机构是否能够正式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步:后续监管一旦境内机构获得了境外投资的批准和登记,他们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境内机构需要履行合同和义务,按时报送投资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境内机构还需要遵守当地法律和法规,参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如果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修改投资计划,他们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等候批准。

以上就是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的一个大致概述。

实际情况因机构规模、投资规模和地域等要素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境内机构需要详细了解和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表格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表格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表格
1.3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流程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流程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流程一、中国公司境外投资的基本流程(一)确定目标,初步接触中国公司通过行业介绍或人脉圈进行项目推荐,确定目标公司。

公司内部可以成立内部小组专门负责筛选目标公司,或者借助顾问或投行等中介进行筛选。

首先,与中介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包括内容、责任内容、主体、期限、义务、违约条款等,或排它协议。

其次,要获得目标公司的情况。

基本资料、公开资料,上述资料进行简单分析,了解情况。

(二)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在完成了初步的考察后,如中国公司决定进行海外投资,需要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尽职调查。

该项目团队至少要包括法律、财务顾问。

技术顾问、资产评估顾问、商务顾问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组建。

其中律师团队应包括三部分,中国律师、集团内部律师、东道国律师。

中国律师主要就中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集团内部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统筹安排集团对外投资法律事务;东道国律师,主要能够就东道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专业人士评估项目。

(三)签订投资书和框架协议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执行阶段,就涉及的主要协议内容,包括标的物、价格、交割、保证与陈述、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起草规定。

1.签订与收购相关的条款,交易双方可就价款、融资内容等关键信息达成初步意见。

如果还没有对目标公司进行正式调查,就可能对其存在问题无从判断。

2.避免在意向书或协议中作出无条件的收购承诺;3.对重要义务设立前提条件;4.设定收购报价条件;5.对意向书,备忘录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

6.起草签订投资意向书、框架协议,如果招标方式,中国企业需要按报价邀请函进行报价。

(四)项目实施该阶段主要是通过我国和目标国政府的批准,其中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三个部门。

发改委方面主要就项目核准权限、登记、备案、信息报告等方面予以审核管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地点的投资环境、投资导向、履行国际协定等方面予以审核;外管局则主要负责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登记及资金汇出的核准。

fdi登记流程

fdi登记流程

fdi登记流程FDI登记流程是指外国直接投资在目标国家进行登记注册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FDI登记流程,并且按照流程的先后顺序进行阐述。

一、准备阶段在进行FDI登记之前,投资者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投资者需要确定投资的目标国家,并了解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次,投资者需要准备投资计划和商业计划书,包括投资的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信息。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和资料,如营业执照、护照等。

二、提交申请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投资者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目标国家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填写并提交一份申请表格,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申请表格一般包括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投资的项目信息、投资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审查和评估目标国家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内容包括投资者的资质和信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

评估的内容包括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审查和评估的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者需要耐心等待。

四、登记注册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如果投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投资者就可以进行登记注册了。

登记注册的程序包括填写登记表格、缴纳登记费用、办理登记手续等。

登记表格一般包括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投资项目的信息、投资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登记费用根据目标国家的相关规定而定,投资者需要准备足够的资金。

五、领取证书完成登记注册后,投资者可以领取FDI登记证书。

该证书是投资者合法投资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者可以凭借该证书享受目标国家的相关政策和优惠待遇。

六、履行义务和责任作为投资者,登记注册只是FDI投资的起点,投资者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投资者需要按照投资计划和商业计划书进行投资,履行合同和协议,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投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总结起来,FDI登记流程包括准备阶段、提交申请、审查和评估、登记注册、领取证书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三试题及答案解析6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三试题及答案解析6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三试题及答案解析6考号姓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0分)1、以下属于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的有()。

Ⅰ.社会保障基金Ⅱ.个人投资者Ⅲ.养老基金Ⅳ.工商企业A、Ⅰ、Ⅱ、Ⅲ、ⅣB、Ⅰ、Ⅱ、ⅣC、Ⅱ、Ⅲ、ⅣD、Ⅱ、Ⅲ答案为B【解析】本题考查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包括: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社会保障基金、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2、下列关于信托(契约)型基金的特点,表述错误的是()。

A、信托(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B、信托(契约)型基金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C、信托(契约)型基金中,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基金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D、信托(契约)型基金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答案为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只有基金投资者需要对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

3、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必须获得特定审批机关的批准,这里的审批机关主要是指()。

A、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B、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C、发展改革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D、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答案为A【解析】本题考查跨境股权投资中的特殊问题。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必须获得特定审批机关的批准,这里的审批机关主要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如果中国企业的主体资格特殊,还可能涉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

4、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定向增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B、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C、不动产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的股权投资基金D、基础设施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答案为A【解析】本题考查按投资领域分类。

狭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1、向北京市商委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等材料
1、向北京市商委报送《境外投资备案表》
2、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最长25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
2、市发改委报送国家发改委(最长3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
2、市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最长3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
2、经北京市商务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后,出具初步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
三、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后续手续
1、取得到上述核准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外汇局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工作日);
3、凭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7个工作日)
(依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商委系统(从合同备案的角度核准、备案)
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
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
中方投资额
10亿美元及以上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
市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备案
国家发改委核准
商务部核准管理
市商委备案管理
1、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1、向市发改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1、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4、国家发改委出具说明核准文件
4、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依据:《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京发改[2005]2667号)
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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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及收购审批流程–备忘录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收购活动,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一般由三个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及登记,分别是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及相关地方发改委),商务部门(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外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一般流程: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管部门特别流程(另一份备忘录):(1)涉及国有资产的海外投资,还需要国资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地方分支机构)审批;(2)涉及金融、保险、证券行业,还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保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的审批目录(一)发改部门-- 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二)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三)外观部门–外汇登记及备案涉及法律法规汇总(一)发改部门-- 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总结:两个步骤:(1)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并获得发展改革委的确认函;(2)在完成实质性工作之后,再提交项目核准报告或备案申请表并获得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备案有关格式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和申请表格式3.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4.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函和信息报告格式5.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格式(二)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三)外观部门–外汇登记及备案1. 审批机关及权限国家和地方外管部门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核准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权限划分2. 向外管部门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1)前期费用–含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2)审批相关文件《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3. 向外管部门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涉及法律法规汇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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