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及其制度选择(一)
应收账款保理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保理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应收账款管理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收账款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应收账款保理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实施,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应收账款保理概述(一)应收账款保理的定义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企业可以提前收回资金,降低坏账风险,优化财务报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应收账款保理的类型根据服务内容和操作方式的不同,应收账款保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保理商有权向企业追索;无追索权保理则是指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企业无需承担追索责任。
三、应收账款保理管理制度的构建(一)制定保理政策企业应明确保理业务的目标、原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详细的保理政策。
保理政策应与企业的整体战略和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确保保理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建立保理业务组织架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保理业务部门应具备专业化的团队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保理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
(三)完善保理业务流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理业务流程,包括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申请、资金拨付、账款催收、风险控制等环节。
流程设计应简洁高效,确保保理业务的快速响应和顺利执行。
(四)强化保理业务风险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保理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风险控制措施应包括客户信用评估、行业风险分析、融资额度控制、催收策略制定等方面,确保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
四、应收账款保理管理制度的实施(一)加强保理业务培训企业应定期对保理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风险控制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保理业务知识、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技能等方面,确保保理业务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
应收账款融资方案

应收账款融资方案1. 背景介绍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客户未立即支付而形成的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或融资平台,以获取资金流动性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文将介绍应收账款融资方案的基本概念、流程以及优势。
2. 应收账款融资的基本概念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基于企业应收账款的借款方式。
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或融资平台,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相应比例的融资款项,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解决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
3. 应收账款融资方案的流程第一步:选择融资平台或金融机构企业可以选择与融资平台或金融机构合作,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在选择合作方时,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融资成本:包括利率、手续费等方面的费用;•风险控制能力:合作方应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资金安全;•融资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确定融资方案企业与合作方协商确定融资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融资金额:根据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确定融资的具体金额;•融资费用:包括利率、手续费等费用的具体数额;•还款方式: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
第三步:提交申请资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资料,提交给融资平台或金融机构。
通常情况下,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应收账款证明:提供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销售合同、发票等;•财务报表:提供最近一段时间的财务报表,显示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四步:审批与放款合作方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放款。
审批通过后,合作方会将融资款项划入企业的账户。
第五步:还款与结算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包括利息和本金的偿还。
合作方会在还款期限内,从企业的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
若企业未按时还款,则可能会产生滞纳金或其他违约金。
企业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模板

企业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模板一、目的和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应收账款担保制度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应收账款担保范围和方式第三条企业应收账款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应收账款、部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延期支付、应收账款的转让等。
第四条企业应收账款担保方式包括:(一)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二)抵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抵押,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四)定金担保: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定金,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没收定金。
三、应收账款担保的设立和变更第五条企业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企业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应当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担保登记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收账款担保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应收账款担保的终止和解除第八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可以协议解除担保合同。
第九条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条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担保权利消灭。
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协议终止担保合同的,担保权利消灭。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担保权利消灭。
五、应收账款担保的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部门,负责应收账款担保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合同的签订、登记、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环节。
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制度选择

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制度选择1.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即期资金。
票据贴现相对简单,流程较快,适用于有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
但是,由于票据贴现的利率一般较高,且票据贴现一般只能获得票面金额的一部分,因此对资金成本有一定的压力。
2.保理融资:保理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可以提前收取应收账款的款项,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此外,保理公司还可以提供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收率。
不过,保理融资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且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要求较高。
3.抵押融资:抵押融资是指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融资。
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手续较为便利;但是,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抵押物,并承担财务成本和风险。
4.担保融资:担保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融资的方式。
担保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但是,担保融资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且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要求较高。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企业信用等级:如果企业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择较为简单、灵活的融资方式,如票据贴现或抵押融资;如果企业信用等级较低,可以选择保理融资或担保融资,通过保理公司或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来提高融资成功率。
2.费用考虑:融资方式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也是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综合考虑融资方式的利率、手续费、担保费等因素,以确定最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
3.提前计划:企业在选择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时,应提前进行规划,合理安排融资时间和金额,以减少融资成本和风险。
4.风险管理:不同的融资方式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不同,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方式及制度选择

应收账款质权 公示的必要性 债权质设 定的公示 ,是指债权 质本身得 以成 立应当享 有 的具有公信 力的法定 的外部表现形 式。应收账款 设立质押 必 须 以一定 的可以为外 界查知 的方式表现 出来 ,否 则难于 保障 交易 的安 全。因此 ,应收账款质权 作为担保物权 之一种 ,必 须进行公示 。主要 原因归纳 起来在 于: ( )可 以有效 防止 出质人侵 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一 应收账款 质权属担 保物权之一 种,而担保物 权最主要 的 效力在于 赋予 担保物权 人就担保物优 先受偿 的权 利 。此项权 利对应于担保 人的其他 债权人 的容 忍义 务 ,使其 丧失 了就此 担保物与担 保物权人平 等受偿 的权 利。一般情况 下 ,法律 是 不允许 为他 人设定~ 项义务 的,为他人设定义 务的合理 性情 形仅 限于他 人明知或 可 以以某种方 式知晓的情况 ,例如 为他 人设定一项或多项担保权 。 正因为这样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 而言 ,以一种 可 以为质押 当事人 以外的外界知 晓的的方式 公 示于外显得格 外重要 ,因为公示不 仅可 以使应收 账款质押 的 相关利害关 系人方便迅捷 地 了解熟 悉应收账款上 已经存在 的 或者可 能存 在的与 自身密切相关 的权 利 ,起到帮 助债权人 预 测评估和 规避潜在风 险的作用 ,更 可以在多项权 利发生冲 突 碰撞时 ,为质押利害 关系人提 供清 晰明了的优先权规则 。 ( )可 以降低征信成本 引导交易的顺 畅进行 二 《 国民法典》 的制 定者将公 示原则放到 了至关重要 的 德 地位 ,但在 当今德 国,对 于存货抵押 和债券 的让 与担保 ,德 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都没 有适 当的公示 方法 ,这与 《 德国 民法 典》的制定 者的初衷 是完全背道而驰 的。并且 ,德国因 为缺 少相应 的公示 机制 ,在 权利发 生冲 突时 ,不得不 在 “ 定在 约 先 ,权利在先 ”的基础 上 ,借助 “ 公序 良俗 ”等 一般条款建 立 起复杂 的优 先权规 则。而这种解 决方 式,既不利 于交 易安 全 的保护 ,在 实践 中也难 以操作 。因此 ,对应收账 款质权 , 应 当 以公开 的、外在 的和易于查知 的适 当形式展 示应收账款 债权 的存在和 变动 ,明确 界定应收账款 的归属和债 上负担 , 使人 们可 以通 过明确 的公示获知一个企业 真正的财 力状况 , 降低 征信成本 ,进而 引导交 易的顺 畅进行 。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选择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选择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适用于各种规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融资方进行融资,以解决企业短期经营资金需求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选择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特点、融资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融资方的条件和要求,才能选择最适合的融资模式。
本文将从传统融资模式和互联网融资模式两个方面,探讨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选择。
传统融资模式传统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向银行、信托、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在传统融资模式下,企业将应收账款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和金额给予企业相应的融资支持。
传统融资模式的特点是融资渠道相对稳定,融资成本较低,但融资周期较长,融资额度受限,审批流程复杂,融资方要求较高。
在选择传统融资模式时,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应收账款质量:传统融资机构对应收账款的质量有严格要求,包括应收账款的来源、付款方信用等方面。
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应收账款进行清晰的管理和分析,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
2. 融资成本:传统融资模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但企业需要考虑资金成本、担保费用、手续费等多方面的费用,确保融资成本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 融资额度和周期:传统融资模式下,融资额度受限,融资周期较长,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融资周期选定合适的融资机构和合作方。
4. 风险控制:传统融资机构对企业的风险控制要求较高,包括企业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模式等方面。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控制自身的风险,以提高融资的成功率。
选择合适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需要企业全面考虑自身的需求和条件,了解不同融资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合作方的要求和条件。
传统融资模式适合稳定运营、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和风险;而互联网融资模式适合追求快速融资、灵活应对资金需求的企业,具有融资渠道宽泛、手续简便的特点。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法律研究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法律研究应收账款是企业中一笔非常重要的资产,当企业需要获得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金融机构来融资。
然而,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往往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一般是指企业将其未来应收账款的权利让渡给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以这些应收账款作担保,向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这种融资模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然而其担保方式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以保障各方利益。
一、应收账款担保方式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时,一般有以下方式选择:1、保证保险这是指企业为其应收账款购买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接受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责任。
通常,保护企业有关应收账款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费、保险时间、保险标的、免赔额等条款。
2、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担保,向金融机构保证责任,当企业无法按期支付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质押给金融机构,如发生违约时,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该债权从中获取自己的应收债权。
质押担保一般在法律上更加有效。
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法律规范1、《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的基本法律。
其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性质、效力、成立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相关问题。
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时,应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并依法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授信合同》在应收账款担保融资过程中,企业和金融机构通常会签订授信合同。
该合同规定了企业获得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时,应认真履行授信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企业会计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坏账准备的计提等问题。
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时,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准确的应收账款确认和计量,并及时计提损失准备。
三、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案例1、上海某电器企业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协议,获得了5000万元的融资。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的几个问题:综合目前我公司的业务背景和业务范围,以借款人对其他第三方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其制度的一些法律问题和实践操作操作,予以说明。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适用(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核心内容1、有关法律规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确定了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效力。
此后,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质押权和登记都有比较规范的途径。
2、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模式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其运营方式是:首先,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将质押合同登记。
一般而言,双方应当建立一个专用账户,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还入该账户,借贷双方共同监管。
实现质权时,用以担保的权利包括已还入该账户的款项,以及未归还的应收账款。
(一)业务过程中的适用就有意以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当与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作为设立质押的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登记,否则质权不能生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担保:1、内容明确,即有明确的债权数额;2、对象明确,即有明确可靠的债务人,该债务人有充足的偿还能力(一般而言,我公司应对该债务人有充分了解,或者是我公司关联企业);3、无对冲;4、债务人无抗辩权或声明放弃抗辩权(需审查其合同)(三)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方式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担保权的一种,质权的实现为转卖、变卖和拍卖。
流质条款为明文禁止。
即:我公司不能直接将该应收账款转收入公司。
实现质权的程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经过了强制执行公证,又无违约金等诉求,则无需诉讼),而后将该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抵偿贷款及其他债权。
如果该款项偿还后有余款,则归还债务人,偿还后仍不足,就剩余债权进一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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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及其制度选择(一)关键词:应收账款/一般债权质押/债权让与担保/浮动担保内容提要:应收账款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
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能起到融通资金、加速资金流转的重要作用。
但究竟采用哪种担保方式是一个待证问题。
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运用广泛,均有立法必要性。
但从法律构造分析,仅有一般债权质押可以在物权法中确认。
物权法应对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及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明确规定。
应收账款一般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等收取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及价外费用的企业债权,其本质为一般债权。
1]大量现存应收款及不断增长的未来应收款,使许多企业遭受困扰。
它们一方面背负繁重的应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负担,一方面又在资金融通和周转上面临困境。
为摆脱这种困境,实践中出现了以应收款这一一般债权作为担保品融资的做法。
这种做法把应收款管理与融资两个方面创造性地结合在一起,是一种解决难题的新思路。
但其是否在法律上可行,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究竟有哪些担保方式可以选择,立法上应该如何应对,这都是在先行的实务面前不容回避的理论及立法问题。
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财产的静态归宿关注较多,却忽视了天然具备动态特征的债权的转让和利用,反映到立法上来,以债权作为融资工具的法律规范不但粗疏,而且不成体系,甚至付之阙如。
这样,理论及立法上的滞后与现实中需要的迫切就使对应收账款融资担保问题的探讨获得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一、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比较法考察从世界范围观察,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比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几个发达国家。
美国法对应收账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体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篇。
2]该篇对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各种要求作出了明确而完备的规定,如定义、登记、附着、完善、抗辩及优先权等。
当事人间就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不管形式如何、名称怎样,如设备信托、代办人留置权、动产抵押、让与、附条件买卖等,只要客观情况表明有设立担保权益的真实意图,则一律依UCC第九篇进行担保权益的登记,以完善担保权益,否则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对债权人而言,都不能享有专为担保权人规定的救济措施。
UCC第九篇对应收账款的买卖及担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记制解决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
这些决定第九篇的实用价值极大。
事实证明,这套制度经得起考验,在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诈方面成效卓著,能够适应当代商业发展。
在英国法上有以诉讼物担保的形式。
诉讼物是指不能实际占有,但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认领和强制执行之物。
以债权作为担保标的属于诉讼物担保。
设质的债权被称为“应收债账”。
可以认为,在英国法的实践中存在一般债权质押,但建筑合同和租买合同等以一般合同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一般债权质押是不被允许的。
3]另外,因为应收账款大多涉及后得财产即未来的库存及其收益,浮动的债务负担亦是可资利用的担保方式。
4]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它是在企业的某一类财产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这些财产或资产是现在的或将来的则在所不问。
第二,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处于变动状态,只是在债务人届时不能清偿债务,或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业或解散事由时,才最终特定化。
第三,债权人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
在担保物结晶之前,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第三人即使知道浮动担保的存在,对购买的担保物,亦取得完全的所有权。
法国法上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主要有:(1)普通质押。
需要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将各种财产权当作无体动产处理,债权质权的规范只能从动产质权中寻找。
依《法国民法典》第529条之规定,“以可追索之款项或动产物品为标的的债与诉权”系被视为动产的权利种类。
(2)整个事业的质押。
担保物包括企业的所有财产(如商誉、应收账款、库存、设备、专利等),与英国法中的浮动的债务负担类似,但形式上要求比英国法严格。
(3)LoiDaily。
依1981年LoiDaily法,当事人通过向金融机构传递一个账债清单就可进行多次现在以及未来债权的转让。
为使转让有效,借款人必须向银行寄送包含下述内容的电子账单文件:(1)有适用债权让与法或债权抵押法的字样。
(2)有陈述适用1981年LoiDaily法规定的条款。
(3)银行名称。
(4)所转让账债的精确识别。
包括账债债务人名称、地址以及有关债权的金额。
5]德国法主要采用债权让与担保来解决在应收账款上设定担保权益的问题。
债权让与担保是指为担保债权人的一项债权,把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
概述如下:第一,前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关于让与债权的合同一旦成立,新债权人就取代前债权人,如果债权产生于双务合同,担保的受益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地位,只是取得债权占有者的地位,即成为债权的持有人。
第二,为担保让与债权,对第三人来说是全面的转移,但在当事人之间是受限制的。
第三,债权让与担保不是附属权利,其存在不取决于被担保的债权。
第四,将来发生的债权、多数不特定债权均可作为债权让与担保的标的。
6]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担保,在很多情形下取代了其他担保方式,例如债权质权。
原因主要在于:债权质权的本质,是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届时不能对自己的债权人履行义务,而由后者直接行使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其效果与债权担保完全一致。
而债权让与担保制度比债权质权制度更加简明,而且易于执行。
7]综上所述,美、英、法、德四国在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问题上,主要采用了以下四种方式:应收款转让、浮动担保、普通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让与担保。
但就单个国家而言,呈现多种方式各有分工、齐头并进的局面,当事人在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时,有多种选择。
相比之下,单一方式的法律手段无异于限制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所幸这种对自由意志的践踏在以上各国并不存在。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四国,有关应收账款的融资担保方式,已经突破了民法范畴,进入了商法或者金融法的领域。
这一点是我们尤其应当注意的。
二、我国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的应然选择应收款转让、浮动担保、普通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四种制度都在应收账款融资担保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也迫切需要应收款类债权利用的助力,那么在我国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的框架内,究竟哪一种方式更适宜、更有效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及一般债权让与担保一举囊括,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议稿则仅仅确认了一般债权质押和让与担保。
8]两个学者建议稿代表了学界重视物权法指引功能的心理。
但是,这种运用法律指导实践,使二者不致脱节的迫切愿望是否能够实现,暂时还是一个疑问。
一般债权质押,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担保方式。
但我国担保法上却未见其踪影。
仅仅第75条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关于质押标的的兜底性规定,依稀给人承认一般债权质权的希望。
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在为现实中的一般债权设质寻找法律依据的时候,也倾向于作出将一般债权包含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解释。
推而知之,通说对立法明确承认一般债权质押持支持态度。
但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
9]质疑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其一,一般债权质押担保功能有限。
一般债权质权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实际上只是一种请求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是一种请求权。
如果此种请求权的实现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那么债权最终实现的程度难以预料。
第三债务人(入质债权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第三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抗辩事由,亦重新回到质权人的考察范围,而这正是担保物权制度所极力规避的。
其二,一般债权质押缺乏合适的公示方式。
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要求质权的标的进行公示,不特定的第三人方可知晓质权的存在从而产生公信力。
当债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时,能否公示,如何公示就成了一个难题。
目前实践中采用的移转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公示方式并不足取。
但经过分析不难发现,以上质疑并非不可反驳。
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质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担保功能有限不无道理。
但事实上,在一般债权质押实务中,没有人会不经过信用调查,甘冒巨大风险将资金出贷或者设定很难实现、甚至没有实现可能的质权。
设想有这样一种人存在,与民法上“理性人”的基本假设是相悖的。
这种信用调查包括对出质人以及第三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方面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以便为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当然,这无疑是加大了质权人的信息咨询成本,因此有学者呼吁建立全社会多层次的信用和风险评级制度,10]培育中介机构,分担质权人的负担,保证债权利用的良好运行。
在这样的制度健全之后,随着不良债权成为质权标的可能性的减小,一般债权的担保功能会相应地增强。
至于一般债权作为质权标的时的公示难题,在未找到合适的公示方法之前,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设计尝试解决。
权利质权作为物权,其所以需要公示,系由其对世性。
换言之,一方面,质权人的质权需得到尊重,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另一方面,潜在的后顺序质权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加以保护。
质权人占有债权证书一可以宣示质权的存在,二可使善意第三人从质权人处获悉债权设质的事实,在法律规定债权设质需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场合,同一事实亦可从第三债务人处知悉。
那么,若第三债务人谨遵诚信,以上设计似乎达到了对质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目的。
但若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从第三债务人处无法得知有价值的信息,甚至得知错误的信息,其利益难免受损。
为有效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赋予第三债务人抗辩权的同时,对之课以如实告知权利状态的义务,使第三债务人处于出质人的保证人地位,当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综上所述,在“物尽其用”成为我国物权法孜孜以求的立法目标的大背景下,一般债权质押不能囿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担保法仓促出台之时处于对“三角债”问题的惧怕而过于谨慎的立场,而应借助相对成熟的理论准备,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在物权法上立足,以发挥债权财产化、价值化的应有效用。
但一般债权质押不能替代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和浮动担保。
债权的让与担保是实务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权利担保方式。
与债权质押相比,二者在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实行方法方面并无两样,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却迥然不同。
第一,法律渊源上。
债权质押是成文法的产物,大陆法系民法典大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而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仅在判例法中可寻见踪迹。
第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是担保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双方的利益保护方面,是力求平衡还是各有侧重可以成为判断不同担保方式的标准。
债权让与担保因担保权人直接取得了让与担保的权利,在对外的关系上,因不考虑是否善意的问题,第三人极易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其在制度上系为明显偏向债权人的担保制度。
11]相比之下,债权质在担保权设定双方的关系上更加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