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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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一、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写调解协议书。

那么,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调解协议有强制力吗调解协议书从性质上说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

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源头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指在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办事机构,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该机构统称为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员,是指在调解中心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调解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调解中心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调解中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五条调解中心不受理调解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结案的;(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受理。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贺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贺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日益增多,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第一调解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队伍,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本单位调解组织协商和调解,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尽量在单位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

干部职工人数在26人以上的可建立由5--7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25人以下的可建立由3--5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二、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三、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被申请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调解请求: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

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

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

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

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

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

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

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

各处室、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确保学校各项秩序稳定,经研究,学校决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 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
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6.协助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实用版)目录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的意义和作用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流程和机构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和特点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优点和局限性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实践案例正文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的意义和作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是用于记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的表格,它有助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和分析,从而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不仅可以反映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还可以记录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诉求、争议焦点、调解结果等信息。

通过汇总这些信息,调解委员会可以更好地了解争议案件的背景和事实,从而采取更加有效的调解措施,促进双方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流程和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查: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对争议案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和真相。

4.调解协商:调解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达成一致意见。

5.调解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6.调解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争议,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负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和特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和法治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结果应当得到双方的认可。

公正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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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
通知
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积极应对单位,内部矛盾,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邵人发【2012】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武冈市中医医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肖小兰
副主任:谢棕华
成员:李良忠罗鸿剑黄朝晖欧国秦钟艳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欧国秦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武冈市中医医院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医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

调解员职责
一、关注医院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刻公章:武冈市中医医院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
二、上墙:调解委员会职责、调解员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三、门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
四、桌牌:调解员(1快),书记员(1快)
当事人(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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