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1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

证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一、柜台业务方面有关案例及常见风险证券营业部的柜台业务是指在交易大厅集中设置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取款、委托、挂失、转户、销户等相关业务。
柜台业务是证券营业部的基本业务,具有业务种类多、业务量大、风险比较集中等特点,也是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
柜台业务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而且风险类型五花八门,如客户股票被盗。
客户资金被盗取或挪用、客户资料被泄露等,导致公司和营业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公司和营业部的声誉。
因此,系统地识别柜台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进行合理处置,是每个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重视的课题。
根据柜台业务的特点,我们可以采取业务流程法来识别风险,将各项柜台业务的操作流程文字化,并以文字形式的业务流程为顺序,对各项业务逐步进行风险识别,找出风险环节和风险点;然后对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进行衡量并选择合适的对付方法,一般采用损失控制的方法处置柜台业务风险;最后,根据风险识别和处置情况完善业务流程,并形成制度,组织柜台业务人员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
同时,建立稽核监督机制,对柜台业务人员执行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稽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定期稽核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等等。
(一)开户业务风险案例及其防范案例一:“红马甲”盗卖股票,两证券公司连带赔偿70万元1、案情。
2001年6月,股民吴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股东账户,并购买B股股票价值8.5万余美元。
今年3月,她突然发现账户上的股票不见了。
经有关机关调查得知,是“君安”证券咨询员唐国政“操纵”所为。
此人用假身份证明,以陈广新的名义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营业部挂了4个从“君安”偷出的股东账户,用上午买进下午卖出的方法赚取差价。
去年8月至今年1月,唐国政挪用“君安”B股股票价值人民币602万元,赔了70万元,导致其中70余万元不能归还。
证券案例分析

1. 您所在的证券公司从事某股票的交易时,发现该股票存在操纵行为,请问您应该如何处理?答:首先应该立即向公司风控部门报告该情况,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该操纵行为。
同时,根据公司的内部流程,若发现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则须遵循公司制定的程序,停止交易该股票,限制客户交易该股票,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理。
2.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您发现某个客户存在违规交易行为,请问您该如何处理?答:首先应该通过内部系统或其他途径收集证据,确保客户存在违规行为。
然后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协助公司的风控人员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并查明情况。
若客户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则要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对客户实施严格管理,并及时报告证监会等相关部门。
3. 您所负责的客户最近的交易频率逐渐加快,交易金额也逐渐增加。
您认为该客户存在可能的违规行为,请问您该如何处理?答:首先应该通过内部系统或其他途径,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同时跟进和分析该客户的历史交易信息、交易方式等,了解其实际情况。
如有必要,可以进一步与客户进行沟通,以确定其交易意图和目的,寻找出现变化的原因。
同时,应该加强监管,密切关注交易动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对可能存在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处置。
4. 您在某证券公司负责产品的销售工作,您的客户经常向您咨询股票推荐,如何回答?答:作为证券公司的销售人员,不能对客户推荐某一只股票或进行违规表述,应本着诚实、公正、合法的原则向客户提供相关资讯和建议。
在回答客户咨询时,应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提供客观、独立、全面的市场信息和投资建议。
在提醒客户自我风险评估和投资风险控制意识的同时,秉持诚信原则,杜绝对客户误导和虚构信息。
1. 小张在一家证券公司担任销售员,他的客户询问一只股票的相关信息,包括该公司主营业务、财务情况等方面。
小张并不清楚,应该如何应对该客户的询问?答案:小张作为证券公司的销售员,应该具备基本的股票相关知识和业务知识。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使其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
2016年,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揭露,引发了投资者集体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 投资者是否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3.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夸大项目进展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
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未能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从而遭受了损失。
3. 甲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甲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因此,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主要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示1.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和研究,避免因盲目跟风而遭受损失。
2.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证券法案例分析

2023年证券法案例分析证券法案例分析8篇证券法案例分析篇1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券商 降佣金处罚案例

券商降佣金处罚案例券商降佣金处罚案例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券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许多券商纷纷推出佣金优惠政策。
然而,在降佣金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券商以不合规的方式吸引客户,涉嫌违规操作。
下面列举了10个券商降佣金处罚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券商行业的现状。
1. 案例一:某券商在推出佣金优惠活动时,未明确告知客户优惠期限和优惠条件,导致客户在活动期结束后仍享受低佣金,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2. 案例二:某券商为了吸引客户,虚报佣金费用,将佣金费用从实际的0.2%虚报为0.1%,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并责令整改。
3. 案例三:某券商为了迅速扩大市场份额,采取返还佣金的方式吸引客户,但未按照规定向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被证监会罚款20万元。
4. 案例四:某券商在推出佣金优惠活动时,未事先告知客户活动期限和活动细则,导致客户在活动结束后仍按照优惠佣金交易,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
5. 案例五:某券商在佣金优惠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进行佣金收入核算,导致客户享受到了虚报的佣金费用,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并责令整改。
6. 案例六:某券商为了吸引客户,采取返还佣金的方式,但未按照规定及时返还,导致部分客户未能及时获得返佣,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
7. 案例七:某券商在佣金优惠活动期间,未向客户说明优惠佣金的计算方式,导致客户在交易时产生误解,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并责令公开道歉。
8. 案例八:某券商通过虚构交易数据,为客户提供虚假的佣金费用,被证监会罚款100万元,并吊销其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
9. 案例九:某券商在佣金优惠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向客户进行佣金收入核算,导致客户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返还,被证监会罚款20万元,并责令调整业务流程。
10. 案例十:某券商在佣金优惠活动期间,虚报佣金费用,将实际佣金费用从0.3%虚报为0.2%,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并责令整改。
以上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券商降佣金处罚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券商在推出佣金优惠活动时,存在不规范操作和违规行为的情况。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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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证券佣金的概述,汕头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 (2)(一)第三方存款的退出 (2)(二)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 (3)(三)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 (3)(四)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 (4)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 (4)(一)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 (4)(二)多与客户沟通,提升营业部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感 (4)(三)发展附加业务,特别是理财顾问服务 (5)(四)建立区域内行业协商制度 (5)四、证券公司培养核心竞争能力才是发展趋势 (6)参考文献 (7)致谢附录顶岗实习记录表顶岗实习考核鉴定表关于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战的思考及分析一、证券佣金的概述,广州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之一,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运营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用等组成。
从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手续费等。
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我在上年十一月份中旬进入广州证券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实习,这6个多月以来,我已经多次见到客户前来营业部要求重新设置“佣金率”。
早在进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实习之前,我就有过对佣金率问题的思考,不同的是,之前的思考更多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上。
在实习的第三天,我第一次见到一位客户到营业部来谈佣金率,也第一次真实的感受到证券公司在佣金方面的压力。
这位客户见到交易运行部经理便要求获得更加优惠的佣金率,在两人交谈的过程中,这位客户提到,他是从与朋友的交流过程知道佣金率可以打折这一情况,而且还清楚地说出了证券公司为他的朋友设置的佣金率,并一直要求得到和他的朋友一样的佣金率。
经理通过系统查询得知,这位客户在开户至今共完成了为数不多的几笔交易且成交金额并不算大,这样的情况下,客户是很难取得较低的佣金率的。
但最终这位客户还是成功的让证券公司为他调低了佣金率,原因很简单,假如他无法获得理想的佣金率,他就会将证券账户转到其他券商。
在目前这种竞争环境下,证券公司在大多数时候需要在佣金率方面向客户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在两年多以前,广州地区的佣金战就开始逐渐打响。
在实习期间,我在每天早上例行的晨会和周三、周五例行的团队会议上,已经多次听到公司营业部对“佣金率”问题的讨论。
针对目前存在的状况,证监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客户的特殊佣金率不得低于营业部所在地区或营业部的平均最低水平。
证监会的这项新规定,对于目前的佣金战会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然而要在最大程度上解决佣金战及佣金战所带来的问题,首先是要分析佣金战产生的原因。
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1、第三方存管推出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
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客户存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主要是通过证券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者委托银行代理。
在此情形下,大多数投资者为了自己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会选择信誉较好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对于佣金率方面的考虑并没有放在首位。
随着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又普遍实现了银证转账,即将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与银行网点的储蓄系统进行对接,客户凭本人的账号和密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自行完成资金转账。
一方面让银行与券商合作变成所有券商乐观自觉行动。
另一方面加深了经纪业务产品服务于银行存管服务的关联度。
客户综合性财富管理需求将加深经纪业务与银行、保险之间的金融之间互惠合作,虽然依然是分业营销,但联合营销会逐渐深入。
目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中国证监会也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在客观上使得客户有了更大的选择证券公司的余地,而证券公司给出的佣金率的高低就成为客户选择的重要标准。
2、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随着证券公司自身不断的发展,为了提升证券经纪业务的业绩水平,首要的任务就是增加客户数量和客户的交易总量。
在佣金自由化之后,除了提升服务质量外,证券公司通过给予部分资金量或交易额较大的客户佣金率折扣,刺激更多的资金入市交易,从而达到提升营运业绩的目的。
在这项措施得到成效之后,证券公司开始给予更多的客户在佣金率方面的优惠,客户的资金量和交易量达到一定标准便给予一定佣金率折扣。
而后,对于优质有潜力的客户,证券公司则会通过佣金率的折扣,引导投资者更多地进行股票投资。
在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下,佣金率开始缓步下降,同时这也促进了更多的资金流入证券市场。
3、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业不仅在数量上、规模化等方面得到了空前发展,而且在发展质量上有了全新的变化。
证券公司是广大投资者与市场交易的纽带,也是实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角色,还是维系市场有序发展的主力军。
《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股权改革的顺利完成,使得我国证券业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也开启了券商们群雄逐鹿的时代。
证券市场上券商之间不断激烈的竞争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务价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率节节下降。
证券公司想要占据更多市场份额,最直接的方式无疑就是设立更多的营业网点。
证券公司落户一个新的地区,或者是一个新的券商成立,在客源方面较老牌的券商会处于明显的弱势,没有客户到营业部来开户投资,相关业务的开展只是空谈,这时候,佣金率便成为打开市场的一把钥匙。
两年多以前,某券商落户广州地区,设立了在广州地区的第一家营业部,由于该券商在营业部设立初期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出现偏差以及知名度的影响,所以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多少客户愿意主动上门去开户。
随后,这家券商调整了策略,推出了一项“优惠活动”,在活动规定的时间内,对于新开或转入的客户,佣金率一律打5折,最终,该券商成功在广州地区站稳了脚跟。
随着客户的流失和新开户数量的减少,原有的券商不得不做出回应,这就是目前广州地区证券经纪佣金战的起点。
经营模式呈现低成本、网络化发展趋势。
传统以规模宏大、装修豪华超大营业部已经不在了,现在大量产生的是新型的证券营业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电子化手段很大程度打破了经纪业务地域特征。
未来经纪业务经营模式软硬件成本比例、投入比例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固定资产投入会降低,人力成本、服务软件将成为经纪业务主要成本。
证券营销团队规模进一步扩张,券商营销时代来临。
根据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全国营销人员已经达到10万多人,未来证券经纪人,非员工的经纪人还是以员工为代表的营销团队都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这支队伍才是证券从业人员的主力军。
4、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移动通讯的广泛使用,交通状况的日渐完善,单一证券公司营业部辐射的范围越来越大;另外一方面,区域内的营业部数量却不断增加,这使得营业部之间客户的争夺明显加剧。
营业部数量的上升也带动了证券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特别是证券经纪人的增加,证券经纪人之间的竞争也逐渐激烈。
在竞争压力面前,极小部分的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出现了违规操作的现象,例如代客操作、超低佣金率的设置、佣金率返还等。
佛山地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就因为给予了一个客户0.25‰(万分之二点五)的超低佣金率,被证监会处以3个月内不允许该营业部新开户的处罚。
部分证券公司或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让本就棘手的佣金率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针对目前佣金率问题存在的种种状况,证券公司需要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弱化佣金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作用力。
要做到让客户不把佣金率作为选择营业部的首要标准,则要证券公司从各方面出发,完善软硬件的配备,展现具有亲和力的服务。
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主动与客户做好沟通,在职权范围内妥善为客户解答疑问,并及时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和投资参考。
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关系,奠定有广度和深度的客户基础,才能达到业务拓展和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标。
1、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在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过程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证券类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特性、市场需求、目标客户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营销渠道,力求采取有效的方式招揽客户,而不是通过给予客户低佣金率来招揽客户。
在营销过程中面对客户询问佣金率的有关事宜,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客户妥善解释,并向客户简要说明行业规定,最重要的是向客户说明,佣金的高低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正确的投资理念、通畅的信息传递和顺畅的交易通道才是投资收益的根本保障。
2、多与客户沟通,提升营业部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感在客户服务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除了应当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之外,鉴于证券投资的风险性特征,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还要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适当的管理。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投资者教育是推进市场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客户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证券公司提升客户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的需要。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通过营业部设立“投资者园地”、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户中心等多渠道,并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