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研究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引言:礼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体系,自古以来在中西文明中占据重要地位。
中国自古就有着丰富的礼制体系和道德准则,形成了独特的礼治文化;而西方则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来实现社会秩序。
然而,在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和比较这两种治理体系,以期为今后的社会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中国礼治的特点与优势中国礼治是以礼仪规范和人伦道德为基础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在中国古代,礼治在宗法和分封制度的支撑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中国的礼制体系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当中,在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它以人伦道德为核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尊重,注重个人修养和道德教化。
这种治理方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亲情与和谐:中国礼治注重家庭关系与社会和谐,倡导亲情观念,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与团结互助。
2. 尊重与习惯:中国礼制强调尊重和顺从长辈和上级的权威,鼓励人们通过养成良好的习惯来自我约束。
3. 地位与责任:中国礼制是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地位和责任,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4. 自由与自律:中国礼制鼓励个人自由发展与自我约束,通过积极参与礼仪活动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
二、西方法治的特点与优势西方法治以法律为中心,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与中国礼治不同,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极力避免对个人权力的侵犯。
西方法治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范:西方法治依靠法律规范来约束个人和社会行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2. 独立与公正:西方法治强调司法独立与公正,减少了个人权力过渡集中的可能性,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自由与权利:西方法治鼓励个人自由发展和个人权利的充分保护,人们可以依法享有个人权利和自由。
西方行政管理思想中国化——基于弗雷德里克森社会公平重塑的政府执政理念革新

二 、政府三元价值行政体 系与本土管理 思想 的双 向融合模式探究
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中,威尔逊指出建立行政科学的 目的在于 : “ 首先 ,政府能够适应当地和成功地 做些什么 ;其次 , 政府如何以尽可能最大的效率和最少的资金或资源等成本来完成之。 ”可见 , 威尔逊从公 共行政理论建立之初 ,就确立了公共行政的原则 ,即追求经济与效率。弗雷德里克森的社会公平理论 ,建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8 — 2 6
作者简介:张会来 ( 1 9 8 6 一 ) ,男 ,哈尔滨人 ,硕士研究生 ,从事行政管理研究;赵辰光 ( 1 9 6 3 一 ) ,男,哈尔滨人 ,教 授 ,硕士生导师,从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圆 B I A N J I A N G J I N G J I Y U W E N H U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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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弗雷德里克森社会公平重塑的政府执政理念革新
张会 来 ,赵辰 光
( 哈尔滨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 ,哈尔滨 1 5 0 0 2 5)
摘
要 :在 全球政治信仰危机的大背景 ,基 于弗雷德里克森社会公平重塑理论 ,探 索中国政府执政理念的
革新 ,创造性地构建 了西方行政 管理思想与中国本土管理思想的双 向融合模 式,革新 了中国政府执政理念的价 值基础 。时于应对 当前 转变政府执政理念和创新执政 思维具有一定的时代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政府执政理念 ;弗雷德 里克森;社会公平重塑;双向融合模式 中图分类号 :D 5 2 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6 7 2 - 5 4 0 9 ( 2 0 1 3 ) 1 0 4 ) 0 9 0 - 0 3
和谐政府模式的构建从根本上把公共行政的三元价值体系与中国本土管理思想完美的融合以道法自然的科学发展观为依托广泛地吸收道本管理的恩想以万物并生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善若水柔顺进取的经济社会发展观尊道尚德道法自然的人生价值观圣人常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的行政管理观物无非彼物无非是的世界多元观为指导对于科层制组织模式的刚性结构予道家思想的柔性互动运用政策科学性和社会保障的完善性在更深绗程度上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地消除两极分化的不良影响全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理论体系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区别

一、中西方学者对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关系的分析1、西方学者对两者关系的分析。
西方学者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将公共管理等同于公共行政,这是那些坚持传统范式的学者们即公共行政学派所主张的,代表人物就是罗森布卢姆。
其二是将公共管理当做公共行政的一个分支,即专门研究行政管理方法、技术和技巧的这一部分。
主要是以奥特、海德和沙夫利兹为代表。
更有甚者,如格雷姆和海斯,他们将公共管理视为公共行政下的一个较低层次的技术性领域。
其三是将公共管理视为与公共行政相竞争的新范式和新途径。
主要是以波兹曼和斯特劳斯曼、雷尼、休斯为重要代表人物。
21 中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分析。
公共管理的各种内涵和观念是近些年才引进中国的,它作为一种新的政府改革思路和理念相比较于中国传统的公共行政来说,具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在此,引用几位学者的观点来分析。
学者张成福认为:“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
显然,他将公共管理的目标定位于治理能力、绩效和服务品质以及公共利益之上,而这些目标是包含在传统的公共行政的目标体系之内的。
公共管理被视为公共行政中的一部分。
学者王乐夫认为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之间呈现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他认为,从广义上看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两者是相等的,都可以理解为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在狭义上可被用来指公共部门管理的两种模式。
但从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的发展来看,该学者认为,这种发展不是概念游戏“, 它起码有两个方面的原则或意义。
首先,由于公共部门管理的生存环境的变化,导致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
其次,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体现了公共部门管理理念的变革。
公共管理推崇多元互动的治理机制,把社会性问题的解决作为自身的主要任务。
它追求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力求动员一切可以调动和利用的力量,建立起一套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以多元互动为特征的,以公民社会为背景和基础的管理体系。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西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公共行政是现代国家及其政府组织运作的重要一环,它负责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西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到新公共管理再到公民治理,每个阶段都对我国的公共行政有着重要的启示。
西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第一个重要发展阶段是传统行政管理,以韦伯和费雪为代表。
他们强调行政管理应该将个人理性与法治结合起来,引入科学管理方法,提高行政效率。
这对我国的启示是,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规范化的行政管理体系,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能。
我们也应注重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新公共管理是西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强调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用户导向。
阿里森和霍华德等学者提出了“正确产品、正确价格、正确投递和正确用户”理念,强调服务质量和效能。
这对我国的启示是,我们需要加强政府的服务意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也需要推动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提高公共服务的多元化和创新性。
公民治理是西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第三个发展阶段,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和参与。
奥斯汀、布雷尔和莫尔等学者提出了“参与民主”理念,主张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
这对我国的启示是,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政府与公民互动的机制,发展社区自治,加强公民教育和公民参与,推动公共事务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西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对我国的公共行政有着重要的启示。
我们需要注重科学管理、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政府与市场的合作,提高公共服务的多元化和创新性;加强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推动公共事务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高效、服务于人民、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公共行政体系。
中西方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研究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仅供参考)一、“政府经济学研究、政府经济学、组织行为学" 选题方向1。
论管理者的性格培养与管理效能2.论管理情景对管理方式和效果的制约性3.有限政府的经济管理效能分析4.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分析5。
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途径分析6.浅谈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二、“公共关系学原理、市场营销学、组织行为学、组织文化”选题方向1.论危机传播中的政府行为2。
论网络环境下的政府公关3。
论跨世纪城市文化形象战略4.论受众社会心理与城市对外宣传5.新世纪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品味6。
试论未来行政领导的形象塑造7。
浅析组织文化创新的走向8.某城市国际形象的确立与推广三、“行政管理论与行政、领导、行政组织学”选题方向1.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2.论当代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估方法3.论信息技术在政府公共服务传递中的作用4。
当代西方“公共管理运动"评析5。
论行政权力及其制约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7。
论政务公开8.论西方公共行政学发展中的民主价值取向四、“行政管理学与行政领导、人力资源管理"选题方向1.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研究2.政府与制度变迁3.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开发(细分问题论述)4。
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细分问题论述)5.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研究6.公务员培训制度创新7。
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8.地方政府与市场化改革9。
以行政角度审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某个社会问题10.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某一方面)五、“行政法制研究、公关传播法规" 选题方向1。
依法治国重点在治“吏”2。
依法治国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3。
加速政府体制改革4.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思考5。
论地方政府与公共管理6。
依法治国与治吏7.论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的脱钩和改制8.小城镇行政体制之我见六、“行政法制研究、监督学”选题方向1。
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3.在社会主义时期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4.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监督的一些设想5.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的监督制度6.舆论监督的作用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8.关于行政法制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9.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七、“公共行政管理、公共组织与管理、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组织学、西方行政学说”选题方向1。
国家治理体系中执政党合法性探析——以公共行政学为视角

于 某 种 要 求作 为正 确 的 和公 正 的存 在 物 而被 认 可 的政
治秩序来说, 在着一些好的根据 . 存 一个 合 法 的秩 序 应 该 得 到 承 认 ,合法 性 意 味着 某 种 政 治 秩 序 被 认 可 的 价
政 府 改革 的理 念 和 目标 。治 理 的根 源 在 于西 方 政 党 或
法性问题进行探讨 ,对中国共 产党合法性的重构具有 重要 的借鉴意义。
一
关 系: 二是指统治的正 当性 , 即统治关系 的正 当化。 由此而知 .合法性 的基础来 自于社会 和民众的认
同与 支 持 ,即 如邓 小 平 同志 所 指 出 的 “ 民 同 意不 同 人 意 , 应 不 答应 , 意 不 愿 意 ” 冈而 ,执 政 党 只 有 在其 答 愿 。 “
维普资讯
22 纪 8 代 开 始 .治 理 理 论 被西 方学 者 广 0世 O年
泛 关 注 。 理 是 相对 统 治 而 言 , 对统 治 的政 治 学 否 则 治 是 定。 随着 世 界 政 治 文 明 的不 断 跃 升 . 理 逐 渐 成 为西 方 治
值”『。 3 由此而知 , J 要证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 即它的存
在 是 否 具 有道 德 承 载 基 础 , 判 的标 准 应 当是 客观 的 , 评
一
政府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 在国家治理体 系中, 执政党 的
特 殊 地位 决 定 了它 成 为 这场 社 会 治 理 变 迁 的 主要 承 担 理 。 在 公共 行 政 语 境 下 对 国家 治理 体 系 中执 政 党 的合
也无视 民主 , 政府 规模无 限增 大 , 公共 开 和止 当性。诚然 ,近代 以来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和古典 一 既无视效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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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研究[摘要在此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较深入的研究了法治与政府公共行政的关系,揭示了不同的法治就会有不同的政府公共行政。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分析和论证了我国转轨时期的法制建设与政府公共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政府机构、谋求政府工作效率和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公共行政改革,最终都取决于法制建设的成功][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政府公共行]一、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法治作为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法律最高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与约束,是它最基本的理念。
其基本内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公共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职权、配备人员,依法组织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行政组织内部事务。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既独立于政府和它的执行者之外,又与国家公共权力密切相联的关系。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精神体现在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政府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表现为:①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②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③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④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仍须受法律限制。
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根据法律,服从法律,遵守法律。
这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政治格言和法治行政的精神。
与西方国家不同,构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法治”是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性本恶,而且人的这种恶性是其自身所无法克服和改变的。
因此,要使人能够遵从社会秩序,特别是遵从封建统治秩序就必须用一种人之外的强力来对人的恶性予以遏制,这种来自于人之外的强力便是法。
所以,法家学说的代表人物,如商鞅韩非子等都强调“一切断于法”,“一民一轨,莫如法”。
构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法治”是以法治人的简称,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君主至上的封建专制统治法是君主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和最重要的工具;法是治理好国家的根本,也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关键。
显而易见,构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法治”,是作为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而存在和发生作用的。
如果构成法治的法不是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反映和体现社会公众意志的法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也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因而,在中国的“法治”传统中,西方概念中的法治理念并不存在。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
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
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①一切以君主的利益为转移的“人治”传统,导致了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不注重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或者对已设计的制度不重视执行,只注重谋略、策略等鲜明特点。
所以邓小平同志又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②在我国现阶段进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这种倾向。
法只是掌握在国家、政府手中,而不能有效地被人民所掌握。
这突出地表现为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不能有效地为社会公众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更无法有效地用来制约政府对权力的行使,政府对社会公众赋予义务、剥夺权利以及对社会公众的申请和辩护,往往用“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政府习惯了对社会公众的高声训斥,但却不允许或听不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质问。
从而损害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损害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基于此,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③现在强调政府公共行政实行法治、依法行政,也就是强调法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约束和法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无论制定多少、多么好的法律,都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当代我国法治要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符合、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相符合,就必须要注入民主宪政精神: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法必须具有最高性;人民可以且能够运用法来约束政府权力及其行使、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分析在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法治理念下,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边界。
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不仅在涵义上,而且在应用上也发生了变化。
政府尽管仍然依照职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但政府不再以议会制定的法律为行政权力行使的唯一依据,这种变化表明:一方面,法治作为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依然强调凡行政应本于法,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活动。
另一方面,政府公共行政固然应该依据法律从事,但不能说“无法律即无行政”,而是要“合法及适法行政”,即由根据法律行政变为法律支配下的行政。
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
这样,法治就不能只是恪守现行的法律。
资产阶级法治的这种发展变化,对推动政府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权来管理和控制社会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日趋强化,使国家公共权力日趋向政府倾斜,政府除了享有行政权外,还拥有委任立法权和司法权。
这无疑是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传统观念、议会至上的政治制度及其民主宪政原则的极大威胁。
资本主义一步一步走上国家资本主义或资本垄断之路,它的政治将不可避免地要极权化、官僚主义化。
为此,西方国家采取了集权与分权并存、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并存、放松规制、政府公共服务输出市场化、减少政府职能、实现政府从社会的部分撤退、建立小政府模式等改革措施。
为了适应经济一体化、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发展对法治的要求,西方国家又采取了以绩效为本、以结果为本的政府绩效评估措施以及以效率为中心的政府行政组织改革措施。
强调政府要树立顾客意识、视服务对象为上帝,政府公共行政活动必须以社会公众的需要为其行为导向,强调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回应力等。
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行政活动的产出,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西方国家近些年来以先进的信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手段,把政府再造成高效率和对社会公众负责的“电子政府”的推行,更是充分体现了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原则及其所蕴含的民主宪政理念。
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由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统治者、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经营者”与顾客之间的关系。
这样,既适应了当今社会发展对高效率的需求,充分调动了政府及其官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又能满足社会公众对民主的需求,更加强和方便了社会公众对政府权力及其行使的限制与制约。
我国传统意义上“一切断于法”的法治是建立在国家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政治体制基础上的。
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必然导致行政集权,其行使也无边界。
因而“法治”只能是作为国家管治社会的手段而存在和起作用;它既无法形成对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与制约,也无法表现出它的最高权威性。
因为在它之上还存在着另外一个可以左右与支配其运行的君主意志。
这是一切封建专制社会的共同特征。
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和宪政体制相适应的法治理念还没有建立和形成。
反过来,受过去封建传统“法治”的深厚影响,人民管理国家民主权利的行使以及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与约束也大都流于形式。
这就必然会妨害人民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与制约,政府自我扩张也就在所难免。
立法者往往借助立法来反映和确定其自身的特定利益,甚至维护其自身的权力和垄断地位,因而不惜抵触宪法和法律,并呈现出主要不是从“全局利益”出发考虑问题,而是作为本部门、本地区的代言人出现的立法特征。
这是我国立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而这种结果一旦在加强法治的旗号下任其发展,那么法律的效用就会减少。
这种“法治”决不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
三、我国转轨时期的法制建设与政府公共行政改革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要求,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出现的一种社会状态。
市场经济越发达,各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就越强,社会对法治的需求也就越强。
就我国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法治,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相适应,与这种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法治相适应,政府公共行政也须进行改革。
政府公共行政所进行的这些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是由行政手段到法律手段的管理方式的变化;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由权力支配一切变化为法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①。
深刻地理解和领会这种改革,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治原则的本质在于揭示了治理国家的根本方法,是崇尚体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正如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经济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②因此,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法治原则下的政府公共行政应当是:第一,政府公共行政应以维护和促进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为宗旨。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经济。
因此,政府公共行政对法治原则的体现,一是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其行为的基点是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条件和规范市场机制。
二是要促进市场的发展,使市场效应最大化。
三是政府公共行政应以社会公众的需要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回应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四是政府应树立顾客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工作程序制度、监督制度、公共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会公众权利救济制度,使政府自觉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政府公共行政应坚持行政职权法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权力无所不及。
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行政权力应从社会、从市场中实行部分撤退。
因此,坚持政府行为职权法定,也就是要坚持政府活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要做到政府职权法定,前提就是要培养政府尊重法律的法律意识。
政府要从习惯于把法当成是治民的手段的工作作风转变为政府实施法律以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利的工作作风;社会公众要从守法的法律意识转变为应用法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