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回家休养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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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领导退二线申请书-word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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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领导退二线申请书篇一:中层干部退二线管理办法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规章〔201X〕第33号《XX厂中层干部退二线管理办法》已经于201X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201X年3月25日规章制度控制表XX厂中层干部退二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电投集团公司关于辅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XX厂全民在岗中层干部。

第二章内容与程序第三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内的全民在岗中层干部,本人自愿可申请退二线。

第四条有关待遇(一)执行XX厂工资、奖金、绩效标准。

1.岗位工资标准按提交申请时的岗级下浮1级。

2.月奖金标准按原岗位奖金系数下浮0.2奖金系数。

3.年度综合绩效奖按原岗位综合绩效奖的60%发放。

(二)中层干部在退二线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在岗员工同样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中层干部在退二线期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供暖补贴等与在岗员工同样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中层干部在退二线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五)中层干部在退二线期间,不享受通讯费补助、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办理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层干部退二线人员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审查后报主管厂领导审核、厂长审批。

申请表一式两份,存入员工本人档案一份,人力资源部存查一份。

第三章其它规定第六条中层干部退二线后,企业不再对其进行培训和重新安排上岗工作,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遇有上级对工资制度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公司文件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文件。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厂中层干部退二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退居二线规定

退居二线规定

退居二线规定篇一:退二线科级干部管理第六条****退二线科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为做好退教育工作如东科级人员的管理工作,充分挖掘社会保障,调动责任意识发挥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副总师,正、副科级人员。

第三条二线科干的任职年龄按下列标准关内订定:副总师退二线结婚年龄为: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正科和副科退二线年龄为:男满52周岁、女满47周岁。

第四条关内科干的主要职责是:1、运用领导和行政管理经验,发挥专业优势,已经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2、传授经验,协助一线管理人员工作,促进管理业务骨干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二线科干的管理和考核指标:1、二线科干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从退二线之日起三年以内上班必须上班,三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上班或申请待岗;2、处党委根据各单位(科室)空缺岗位,按照“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二线科干到新岗位出新工作;3、二线科干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接受所在单位(科室)的管理,按时上下班,有事必须请假,请假3所在单位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高层领导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日报党委组织科批准备案;4、二线科干抽空离开油田,应向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不得从事其它应聘工作,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离开油田期间,发生违法、违规的事情由私下里负责。

第六条二线科干的待遇:此条由处经营管理该条科专责解释;第七条党委组织科每年对二线科干进行一次全面考评,与职代会上科级干部民主测评一并进行,对测评结果较差较弱人员将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二线科干有下列情形者除批评教育另外,视情节给与轻重给予扣罚工资奖金:1、不服从单位(科室)组织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2、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全年出勤率低于75%;3、离开房地产管理处自谋职业;4、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规法律、法规。

第九条二线科干二线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即时办理退休手续。

(完整word版)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

(完整word版)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我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部1982年12月10日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贯彻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几项规定》),对老干部离休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如何确定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根据《几项规定》第一条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一九八二年四月改发其原工资。

在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九级,文艺十级,卫技十一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八级以上的;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六级,文艺、卫技的七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一九八○年十月份起改发其原工资。

其他行业的相当工资级别,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委作出补充规定;执行地方制定的工资标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报劳动人事部审定后实行。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5.16•【文号】劳人老[1983]20号•【施行日期】1983.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1983年5月16日)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

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

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

3.问: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

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关于领导干部退二线年龄

关于领导干部退二线年龄

关于领导干部退二线年龄关于领导干部退二线年龄关于“退二线”的年龄,烟台市绝大多数县市区掌握的标准是一致的,乡镇党政班子和县市区直部门班子(均包括正职、副职)切线年龄基本相同。

近5年来,大多数县市区切线年龄稳定在男52周岁/女50周岁。

个别县市区有所不同,莱山区201X年、栖霞市201X-201X年切线年龄为男52/女48;长岛县切线年龄一直为男54/女50;牟平区乡镇党政班子切线年龄为男50/女49,区直部门班子切线年龄为男52/女50;莱州市情况比较复杂,但男女切线年龄一直保持一致,201X 年、201X年乡镇党政班子副职为男女均49周岁(乡镇领导班子正职没有“退二线”做法,49岁前均调整到市直任职),201X年莱州市直部门班子正职切线年龄为52周岁,其他年份乡镇领导班子副职、市直部门班子副职均为52周岁,市直部门班子正职为53周岁。

关于县市区“退二线”科级领导干部数量分布,从近5年统计数据看,每年机械增长量(=新增“退二线”人员-退休人员)呈逐年递增态势,目前“退二线”正科级、副科级干部总数分别为351人、524人(不含莱山、招远、蓬莱、莱州市)。

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退二线”率(=“退二线”正科级干部总数/正科级干部总数×100%)稳定在17%左右;副科级干部“退二线”率稳定在8%左右。

“退二线”正科级、副科级女干部均占相应“退二线”干部总数的10%左右。

关于“退二线”干部年龄分布,在52、53、54三个年龄段中,以52岁数量为最多,近5年来,每年稳定在80-100人左右。

55岁以上的“退二线”干部数量基本上占“退二线”干部的45%左右。

关于“退二线”干部区域分布情况,在调查的12个县市区中,龙口市呈现“两高”特点,一是“退二线”干部的数量最高,基本每年都在100人以上;二是干部“退二线”率最高,正科级干部“退二线”率每年都在68%以上,副科级干部“退二线”率每年都在26%以上。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手续的通知-组通字[82]3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手续的通知-组通字[82]3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手续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手续的通知(组通字[82]35号1982年10月30日)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根据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手续通知如下:凡因年龄已达到国务院关于离职休养的规定,或虽未达到规定,但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从第一、二线的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又不准备再安排任第一、二线的职务的,都可以办理离职休养的手续。

有些同志从第一、二线退下来以后,担任了咨询、参谋一类性质的工作,或保留了原在各种学会、协会等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的,也可以办理离职休养的手续。

对于已经安排或准备安排担任顾问和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委员的,以及因工作需要还准备安排在第一线任领导职务的老干部,可暂不办理离职休养的手续。

对应当离职休养的干部,各部门领导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的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填写《干部离休审批表》(式样附后)。

批准以后,即可通知干部离休,并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呈报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离休,要将报告及《干部离休审批表》,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一式五份送有关部门审核,并由中央组织部汇总报请中央批准。

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中央批准离休的老干部,不再补办报批手续。

——结束——。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0.07•【文号】国发[1980]253号•【施行日期】1980.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一九八0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发[1980]253号)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

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

为此,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

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

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区党工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焦作高新区工委办公室焦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0年6月9日中共焦作高新区工委组织部焦作高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两委”干部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农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焦组[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补充规定如下:一、对离职时尚未达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农村“两委”干部离职待遇的若干意见(试行)》(焦高党文[2006]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年龄要求,但符合《意见》规定的其它按月享受退养金条件的,可从其达到相应年龄要求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退养金;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达到相应年龄要求的,从本规定实施当月开始享受;享受退养金的标准按《意见》规定核定。

二、按照《通知》要求,将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9年以上且已经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纳入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范围。

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9年以上18年以下(含18年)的,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18年以上的,每月给予2 00元的生活补贴。

《通知》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等同于《意见》规定发放的基本退养金。

三、对既符合《意见》规定的和本规定第一条调整的按月享受退养金条件,又符合《通知》规定的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的离职村党支部书记,在核定基本退养金(生活补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确定。

按《意见》核定基本退养金标准的,必须同时符合《意见》规定的其它退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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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钢党组字〔2010〕3号
中共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回家休养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支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规范化管理,适应形势任务和集团公司发展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有关制度,结合济钢实际,制定完善了《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回家休养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组织部领导干部规定通知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2010年4月19日印发拟稿、校对:魏安庆审核:曹清华
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回家休养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规范化管理,适应形势任务和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有关规定
处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集团公司批准,可退出领导岗位,回家休养。

对于已达到上述年龄,因机构调整干部交流无合适岗位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级及以下者,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工作者,原则上劝其退出领导岗位,回家休养。

副处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正处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要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回家休养;因工作需要的特殊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留用的,可予以留用。

退居二线回家休养的人员,自批准次月起不再享受奖金,其回家休养期间的待遇执行《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内部退养制度化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附则
(一)已办理退居二线的处级领导干部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
回家休养。

(二)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处级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制度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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