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解析
2023年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土建、安装)真题答案及解析

2023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真题参考答案及解析【试题一】某新建建设项目建设期1年,运营期8年,基础数据如下:(1)建设投资2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150万元),除可抵扣进项税外的建设投资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8年,残值率为5%,采用直线法折旧。
(2)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为15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前4年按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偿还债务。
(3)流动资金300万元由项目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1年投入。
(4)项目正常年份的设计产能为5万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60元/件,正常年份的经营成本12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税为80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附加税率为12%。
(5)运营期第1年达到设计产能的80%,该年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的80%,以后各年均达到设计产能。
【问题】1.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和第2年应纳增值税额。
2.分别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第2年的不含税总成本费用、所得税和税后利润。
3.运营期第1年末的项目盈余资金(不考虑应付利润)。
4.若基准收益率为10%,单价为360元/件时,资本金现金流的净现值为610万元;单价上涨10%后,净现值为1235万元。
在保证项目可行的前提下,试计算单价下浮的临界百分比为多少?(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参考答案】问题1:运营期第1年应纳增值税=360×5×13%×80%-80×80%-150=-26.8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0万元运营期第2年应纳增值税=360×5×13%-80-26.80=127.2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127.20万元问题2:建设期利息=1500/2×5%=37.50万元运营期前4年每年还本付息额=(1500+37.50)×5%×(1+5%)4(1+5%)4−1=433.59万元运营期第1年:应还利息=(1500+37.50)×5%=76.88万元应还本金=433.59-76.88=356.71万元固定资产折旧=(2500+37.5-150)×(1-5%)/8=283.52万元总成本费用=(1200-80)×80%+283.52+76.88=1256.40万元利润总额=360×5×80%-1256.40-0=183.60万元所得税=183.60×25%=45.90万元税后利润=183.60×(1-25%)=137.70万元137.70+283.52=421.22>应还本金356.71万元,所以不会发生临时借款运营期第2年:应还利息=[(1500+37.5)-356.71]×5%-59.04万元总成本费用=(1200-80)+283.52+59.04=1462.56万元利润总额=360×5-1462.56-127.20×12%=322.18万元所得税=322.18×25%=80.55万元税后利润=322.18-80.55=241.63万元问题3:累计盈余资金:360×5×1.13×80%-(1200×80%+45.90+433.59)=187.71万元问题4:(360-×)/[(360×1.1)-×]=610/1235解得:×=324.86万元(324.86-360)/360=-9.76%该产品价格下降临界百分比为9.76%【试题二】某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省级重点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一家专业施工单位。
开工前: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时发现部分图纸设计不当,即通过计算修改了该部分图纸,并直接签发给施工总承包单位;②在工程定位放线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又指派测量监理员复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③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分包单位直接报送的资格报审表等相关资料;④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的前5天,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提交了延期10天开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不予批准。
钢筋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①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一批钢筋虽供货方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但在使用前的抽检试验中材质检验不合格;②在钢筋绑扎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通知监理人员检查就准备浇筑混凝土;③该部位施工完毕后,混凝土浇筑留置的混凝土试块试验结果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
竣工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完成了自查、自评工作,填写了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过程中均按要求进行了验收,即签署了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后,即将该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问题】 1.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所处理的几项工作是否妥当进行评价,并说明理由。
如果有不妥当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理人员应分别如何处理? 3.指出工程竣工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在执行验收程序方面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4.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即将该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解析]1.本题综合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分包合同管理、延期开工管理等规定。
(1)总监理工程师修改部分图纸及签发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妥。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于监理人的权利的规定,监理人无权修改图纸,只有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多报工程量判刑会计

施工单位多报工程量判刑会计【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许多施工单位承担了大量的工程建设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多报工程量的手段,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严重。
近日,某施工单位的会计因参与多报工程量被判刑,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例解析】1.施工单位多报工程量的原因施工单位多报工程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通过虚增工程量,施工单位可以获得更多的工程款,从而实现非法利益的最大化。
2.会计判刑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例中,会计作为施工单位的一员,参与多报工程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案例带来的启示这个案例警示我们,施工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行为。
同时,也提醒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如何防范类似问题发生】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程量的审核和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对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工程量申报审批制度,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
通过培训、座谈会等形式,让员工了解多报工程量的严重后果,培养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3.严格审核工程量申报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量申报的审核力度,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
一旦发现虚假申报,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结】施工单位多报工程量现象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认识到要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施工单位、政府部门和员工都要共同努力,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审核工程量申报。
工程中标合同无效案例解析

工程中标合同无效案例解析
某建筑公司A参与了一个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并最终成功中标。
随后,A公司与发包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金额巨大,涉及多个子项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双方协商无果后,A公司将方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发现,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设计方案的变更超出了合同原有的约定范围,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新的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法院还指出,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对于设计方案可能出现的变更缺乏预判,这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合同无效给A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已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预期利润的损失等。
同时,方也因项目延期和重新招标而承担了额外的成本。
这一案例对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它提醒着所有建筑行业的参与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谨细致,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
为了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前期的沟通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及其处理方式,以便在变更发生时有章可循;再次,加强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加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现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工程中标合同的无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民法典、建设工程法规以及实际操作等多个层面。
通过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只有通过严格的合同管理、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及时的法律咨询,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法规案例解析—违规审批

程序违法 【1】不办证或缺证:规划部门审核方案中,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开始建设。 【2】政府和规划管理机构程序性的行政错误,如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 (环评等)建设项目。
其他思考
思考三:为何会出现在建设项目落实后查出违法行为? 实际(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瞒天过海)
挂靠—— 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
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非本单位人员。 资金未在项目所在地设专户,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履行职责。 买卖/出租获得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
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不过,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的,不予撤销。 4、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 销违法的规划许可,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
市规划部门处理方法
根据《杭州市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实行依法撤 销、注销程序。 撤销程序:1、凡符合应撤销行政许可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会议研 究成立临时工作小组,相关处室参加,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 2 、情况一经查实,填写“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审核 表”,经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后,将调查整理的案卷材料等,报局党 组省定。 3、党局组织依据调查情况形成处理决定后,由局法规处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建设单位或 当事人,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4、局综合处在受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法院判决 (撤销)文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法律行业法律案例解析

法律行业法律案例解析案例一:合同纠纷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某个合同纠纷案例中,甲方与乙方缔结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按时完工并按照规范质量提供服务,而甲方也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然而,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时完工,且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明显的缺陷。
作为甲方,他们决定利用合同法规定的补救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确认了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其次,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裁定,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此案例可见,在法律行业中,法律案例的解析需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相关条款,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
案例二:刑事案件解析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案例解析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
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甲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使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被刑警队抓获后受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抢劫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行为。
在此案例中,被告人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被告人甲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法院在刑事案件解析中充分运用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刑事犯罪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合理量刑。
结语从上述案例中可见,法律行业的法律案例解析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判断犯罪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不论是合同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法律的适用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解析。
法律讲堂工地劳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工地劳动纠纷的增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工地劳动纠纷案例,为大家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承接了一项住宅楼的建设项目。
乙为该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乙因管理不善,导致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
某日,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丙)受伤。
事故发生后,丙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认为,乙为施工负责人,应对安全事故负责,遂拒绝赔偿。
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丙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丙为工伤。
2. 责任认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同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乙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认定甲公司和乙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为丙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乙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甲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
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告:XX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998年4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自 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 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 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 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 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 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 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 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 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 问题:仲裁条款有效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解答: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尚未依法注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 民事主体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 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尽管某建筑集团曾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但由于当时乙方并未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这种 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