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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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是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城市内车辆清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确保城市车辆清洗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并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以下为可能包含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清洗点设置:规定在城市内设立专门的车辆清洗点,确保车辆清洗工作有专门的场所进行。

2. 清洗时间:规定车辆清洗的时间段,以避免对城市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清洗费用:规定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清洗点进行合规收费。

4. 清洗水源和废水处理:规定车辆清洗时使用的水源,以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方式,确保废水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清洗方法和设备:规定车辆清洗的方法和使用的清洗设备,保证清洗的效果和质量。

6. 清洗员资质和培训:规定车辆清洗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确保清洗工作能够安全、专业地进行。

7. 清洗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清洗点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清洗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8.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违反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规范化的清洗管理秩序。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规范,履行规定有助于创造更美好、更健康的城市环境。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以下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1. 所有机动车辆都应定期清洗并保持清洁。

清洗周期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2. 私家车和公共交通工具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清洗,特殊工况下的车辆(如工程车辆、污水车等)应根据需要进行清洗。

3. 清洗车辆应选择合规的清洗服务场所,确保清洗设备和材料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减少水和能源的浪费。

4. 清洗车辆时应使用环保型清洁剂,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清洁剂,确保清洗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清洗车辆时,应注意节约用水,避免水的浪费。

禁止使用高压水枪无故泼洒水源。

6. 清洗车辆时,应遵守城市的噪音管理规定,减少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

7. 禁止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使用非定点清洗服务,应将车辆开至指定清洗场所进行清洗。

8. 市政府应加强对清洗服务场所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评估,不合规场所应及时整治关闭。

9. 对于违反清洗管理规定的车辆,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10. 市民应接受环保教育,养成爱护车辆环境的意识,积极支持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的开展。

以上是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由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清洁车辆管理制度(五篇)

清洁车辆管理制度(五篇)

清洁车辆管理制度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规范日常车辆的使用管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控制车辆费用开支,特定本制度。

一、车辆派遣1、各部门人员于每天上午9。

00前向行政部门报备当天的用车申请(车辆统一管理安排,杜绝不必要的浪费)。

驾驶员出车必须有《用车申请单》方可出车,出车完毕后须由使用人在派车单签字确认。

特殊情况下,经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先出车后补办派遣手续。

2、驾驶员必须按《用车申请单》上注明的车辆行车路线和时间执行任务,中途不得随意改变任务地点,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行政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任务。

3、使用人在中途提出非《用车申请单》地点或其他事项的,在未得到行政部门允许的情况下,驾驶员有权拒绝。

如因私自改变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使用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

4、工作时间内驾驶员无出车任务的,应随时在办公室区域等候。

出车回来应立即向行政部门报到。

5、驾驶员应执行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6、特殊情况下,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的,驾驶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实际驾龄在一年以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行政部负责人核实其驾驶技术符合要求方可驾驶。

二、车辆保管1、车辆应指定专人驾驶与保管,驾驶员要对所保管的车辆安全-1____立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财务部应按公司要求准确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经审批后严格执行。

2、财务部应建立车辆费用台帐,分别核算,每车每年发生费用不得超过预算额度。

3、车辆因公发生的日常费用,如油料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可据实报销,车辆管理员应保留并装订保管《用车申请单》备查。

4、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凭卡按车牌号加油。

5、确因外出执行任务不能在指定地点加油的,经驾驶员登记后,由行政部负责人签字可予以报销。

6、不按规定所发生的加油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7、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因证照不全被罚款的,不予报销。

8、车辆每年必须按时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保险单据统一保管在财务部。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

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宋炳彦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33)
【作者】宋炳彦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4
【相关文献】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J],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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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3•【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1998.09.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1998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机动车辆的车容卫生监督及清洗保洁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沾有大量泥沙,有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必须及时清洗干净后方可在市区内行驶。

但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在雨、雪气候下或在结冰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五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有条件的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对不整洁的车辆应当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单位。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必须配置清洗保洁设备,施工车辆不整洁的不得驶离工地。

第六条设置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发展规划。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第七条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一)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或经营场地证明;(二)营业执照;(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四)污水、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新野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日常管理。

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占道经营、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损坏市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警支队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规划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环境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

环境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

环境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车辆的数量与不断上升,同时交通污染也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交通污染、保护环境,并提升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部所有车辆,包括轿车、客车、货车等。

3. 管理要求3.1 清洁车辆的分类根据清洁车辆的类型,可以将清洁车辆分为以下几类:1.气动式扫地车:主要用于道路、广场的清扫,使用空气动力学原理产生气流将垃圾吸入车内存储;2.吸尘式扫地车:主要用于室内清洁,如停车场、地下通道等,吸尘式扫地车通过风机将垃圾吸入车内;3.冲洗车:主要用于道路清洗,利用高压水枪将地面的污垢清洗干净,再通过吸水器将水吸入车内;4.高压除尘车:主要用于施工现场或者工厂生产车间等环境中净化空气,利用高压风机将空气排出,将含有颗粒物的空气吸入车内,并通过过滤装置净化。

3.2 车辆使用标准1.清洁车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2.按照要求定期检查车辆使用状态,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3.按照环境部制定的车辆行驶计划,开展定期的清洁工作,并在清洁之余,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清洗和维护;4.如果出现故障、失灵等问题,及时向车辆保养维护人员进行反馈并进行维修;5.不得擅自私自改装车辆或者私自拆卸车载设备,如有需要应向相应部门进行申请。

3.3 清洁车辆管理1.清洁车辆管理应遵照环境保护要求及交通管理规定;2.清洁车辆停放应在指定地点或停车场,并应按照提供的停车标准停放;3.车辆必须实行二次封闭运输,防止垃圾散失;4.清洁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车载设备,并显著标识清洁车辆的名称等相关信息;5.保持车载设备的干净整洁,以保证其正常运行;6.清洁车辆驾驶员应按照交通管理规定行驶,严禁超速、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4. 效果评估1.定期对清洁车辆进行验收和检测,并对清洁效果进行评估;2.应通过监督和检查来确保清洁车辆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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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1995-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

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

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
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

“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

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

清洗作业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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