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命和人权的关注不断增加,对于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虽然生活在母体内,但他们也应该享有基本的权益和保护。
本文将就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进行讨论,探讨应该如何加强对胎儿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
我们需要加强对胎儿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当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胎儿的保护主要通过妇女和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实现。
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孕妇导致胎儿受损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部分国家出台了专门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这些都是加强对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除了法律上的保护外,社会上也需要加强对胎儿的关注和保护。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妇和胎儿的保健服务,提供全面的产前检查和医疗护理,确保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社会上也需要建立更多的宣传和教育机制,增强对胎儿权益的认识和尊重,促进社会对胎儿的关爱和保护。
即使有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依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孕妇因为种种原因可能面临终止妊娠的选择,这时候如何平衡孕妇的权益和胎儿的权益就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需要对胎儿权益进行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胎儿的权益不受侵害。
胎儿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在医疗技术和伦理道德上得到更好的平衡和协调。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并且可以进行胎儿的基因筛查和治疗。
这些技术的使用也需要在保护胎儿权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因为技术的过度使用而伤害胎儿的权益。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立法规定,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应当明确规定对于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
也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切实履行对胎儿的保护责任。
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拥有自己的生命和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引言胎儿是妇女怀孕期间发育中的人类,并具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享有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受到适当保护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到生命伦理、医疗伦理和人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享有的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胎儿与其母亲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胎儿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然而,不同国家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胎儿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拥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而在其他国家,如中国,胎儿的权益主要是通过保护孕妇权益来实现的,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独立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内涵胎儿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生存权胎儿作为正在发育中的人类,享有生存权。
任何对胎儿的伤害都可能对其生存产生威胁,因此应采取措施保护胎儿的生存权。
###2. 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是其民事权益的核心内容。
胎儿在发育过程中如果受到污染、毒害或其他伤害,可能导致其日后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应保护胎儿的健康权。
###3. 学习权胎儿在成长过程中,应享有接受教育和受到适当培养的权益。
教育和培养是胎儿人格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受到法律保护。
###4. 遗产权胎儿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合法遗产。
胎儿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应享有遗产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
应立法明确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中。
这样可以保障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孕妇权益的保护胎儿的权益主要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来实现。
国家应加强对孕妇权益的保护,包括保障孕妇的生活条件、就业权益、医疗服务等。
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间接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3. 医疗监管和干预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发育,医疗行为对胎儿的影响较大。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胎儿权益的关注愈发增加。
胎儿作为未来社会的一员,其权益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在此背景下,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受到了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围绕着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展开探讨,并对此提出一些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胎儿作为人类的一员,同样享有生存、健康和尊严等权益。
然而由于其处于母体中,经常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中专门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胎儿的健康和成长关乎整个社会的未来,因此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出于对其本身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和愿景。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胎儿的权益保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对胎儿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虐待,忽视或者侵犯胎儿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相关的卫生法律中,对胎儿的生育权和健康权等进行了明确的保障。
我国对胎儿权益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相比起来还显得不够完善。
目前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当前的法律对胎儿权益的具体保护内容还比较模糊,缺乏细化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出现灰色地带。
对于违法侵害胎儿的行为,相关法律对于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处罚力度还显得不够严厉,缺乏有效的震慑作用。
对于胎儿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也相对空白,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钻空子的机会。
当前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为了更好地完善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其对胎儿权益具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以便于相关部门的依法执法和社会公众的依法维权。
应当加强对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和打击违法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
应当加强对胎儿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以便于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是指孕育在母体内的未出生婴儿,他们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应当也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针对胎儿的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本文将就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胎儿权益的重要性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是生命的延续和希望的象征。
他们无法自我保护和主张权益,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观。
如果不加以保护,胎儿可能会面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生命受到威胁和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原则1. 生存权益优先原则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最基本的权益就是生存权。
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得到最大的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因为各种原因而损害胎儿的生存权益,包括医疗、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
2. 优先保障健康权益胎儿作为未出生婴儿,其健康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优先保障其健康权益。
这就需要从孕期保健、遗传疾病筛查、母体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发,切实保障胎儿的健康权益。
3. 禁止性别歧视原则在一些地区和文化中,由于对生男孩的偏好,很容易导致对胎儿的性别歧视。
这种现象不仅是对胎儿的一种伤害,更是对人类价值观的一种破坏。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性别歧视,确保每个胎儿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1. 加强孕期保健服务孕期保健是保障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孕妇的保健服务,确保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对于孕妇应当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进行孕期保健。
2. 完善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加强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一些不法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胎儿权益”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类胚胎或胎儿。
虽然胎儿并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有一定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究竟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权益。
所谓“民事权益”,是指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生命、财产、肉体、名称、荣誉、信用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胎儿作为一个正在怀孕中的人类,自然也拥有一些民事权益。
比如说,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都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
那么,胎儿的民事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根据我国法律,胎儿的民事权益主要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我国法律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行为。
比如说,人们之间的合同、赠与、遗嘱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胎儿来说,虽然他们还没有出生,但是他们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比如说,胎儿的监护人可以为他们签订医疗协议,将来在医疗过程中依据协议地址法律责任。
二、非法侵害的民事救济如果胎儿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
比如说,如果孕妇在怀孕期间遭受了他人故意伤害,导致胎儿受到了伤害,那么胎儿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法侵害的特殊保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法律会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比如说,在婚姻配偶关系中,妇女在怀孕期间,她的人身权和健康权都得到了特殊的保护。
如果丈夫对孕妇进行家庭暴力或者迫使孕妇流产,那么丈夫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胎儿的民事权益确实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胎儿的民事权益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
然而,对于胎儿的更完善的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这不仅体现了法制建设的完善,更是对我国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
要保护好胎儿的民事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维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保护未出生婴儿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胎儿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探讨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力度加强在一些国家,立法已经对胎儿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
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胎儿出生之前,胎儿已经具有与已出生儿童相同的权利。
法国和德国等国家也通过了相关法律,明确保护胎儿的权益。
而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是保护人类的未来,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在国际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也通过了关于胎儿权益的宣言和指导原则,要求各国加强立法,保护胎儿权益。
这些立法的出台,为保护胎儿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二、司法保护力度增强司法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已经对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做出了严厉的制裁。
美国的《胎儿伤害法》规定,对对未出生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要进行法律追究。
而在一些国家,也有相关案例被判决,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司法的介入,不仅可以对胎儿权益的侵害者进行惩罚,也可以为其他人树立法律的威慑力,保障胎儿权益不受侵犯。
在我国,司法也在积极保护胎儿的权益。
在一些妊娠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定对未出生婴儿进行赔偿。
这一做法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人树立了明确的法律底线。
三、执法检查严格执法检查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制裁,对于保护胎儿权益的行为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在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执法机构,专门负责胎儿权益的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胎儿权益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护。
在我国,卫生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保障医疗机构依法保护胎儿权益的责任。
也要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

03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 题
Chapter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立法空白
目前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存在空白,没有明确规定胎儿人 身权益的保障。
立法零散
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缺乏 系统性和连贯性。
等问题。
学术研究
日本学术界对胎儿人身利益保护 的研究较为深入,涉及医学、法
学和社会学等多个领域。
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立法及实践
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通过《民法》、《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对胎儿人身利益进行保护。
司法实践
台湾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起涉及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案例,包 括医疗过失、环境污染和遗传基因等问题。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司法实践问题
法律适用难题
由于法律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和裁决相关案件, 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取证困难
胎儿遭受损害后,举证困难,特别是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给权利人带来很 大困扰。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社会认知问题
社会认知不足
公众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和权利缺乏了解。
美国各州都制定了相关法律,保护 胎儿的人身利益,联邦法律也提供 了类似的保护。
赔偿机制
美国建立了针对胎儿人身利益受损 的赔偿机制,包括赔偿责任、赔偿 金额和赔偿程序等。
德国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立法及实践
01
02
03
法律保护
德国在民法、刑法和行政 法等多个领域建立了胎儿 人身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对待胎儿权益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胎儿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保护胎儿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责任,更是社会文明和人道主义的表现。
本文将就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一番探讨。
一、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首要任务。
胎儿是未来的生命,是国家的未来,其基本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胎儿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
法律应当确保胎儿在母体内能够得到必要的营养和保健,并保障胎儿在出生后得到适当的教育和照料。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动胎儿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条款为胎儿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也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
由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与时俱进,一些现行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胎儿权益保护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
二、禁止胎儿歧视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还需防止胎儿受到歧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胎儿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性别歧视导致的选择性堕胎”、“胎儿遗传病歧视”等。
这些现象不仅伤害了胎儿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法律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胎儿歧视行为,并对违反者进行惩罚。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加强对胎儿歧视的防范和打击,以促进社会对胎儿权益的更好保护。
也需要在社会政策和舆论引导上下更大功夫,使人们能够树立正确的胎儿权益观念,消除胎儿权益的歧视现象。
三、强化胎儿保护的法律责任保障胎儿权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其中法律责任的强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侵害胎儿权益行为的处罚并不够严厉,需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特别是对于一些严重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如非法动胎儿、胎儿绑架等,处罚力度应当更大,以形成对侵害胎儿权益行为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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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师62008 年第 3 期
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 要: 我国 民法 通则 规定 胎儿 是无 民 事行 为能力人, 不享 有民事权利, 这 就导致了 胎儿权益在法律 中得不到 充分的保 护。随着 社会的不 断进步, 我国 有必 要在 借鉴 国外 立 法经验的 基础上 体地位, 同时 也明 确胎 儿的 民事 权 利范围, 全面地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
) 56 )
p 何政泉 杨 莉
止, 具有民事权 利 能力, 依法 享有 民事 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0 但 胎儿 属于 未出 生的 群体, 不具有民事权 利能 力, 当 然也 不能 成为 民事 权利主体, 不能享有任何权 利( 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由梁彗星教授主 持完成的5中国民 法典: 总则编条 文建 议稿6 第 14 条 规定: / 涉 及胎儿利益保 护的, 视胎 儿具 有民 事权 利能 力。涉及胎儿利 益 保护 的事 项, 准 用本 法有 关监护的规 定。胎 儿出 生时 为死 体的, 其民 事权利能力视 为自 始 不存 在。0 遗 憾的 是, 在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 议上审议 的5中国 人民共 和国民 法典< 草案 > 总则 编6 中并没 有关于胎儿 利益 保护 的规 定。这 样的 话, 当 胎儿蒙受损害 时, 我 国立 法现 状根 本不 能充 分保障其利 益。因 此, 有 必要 认真 反思 一下 我国胎儿权益 保护 的立 法工 作, 对 胎儿 权益 的保护给予应有的重视。
一、我国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地位 要 讨论 胎儿权 益保 护的 问题, 首先 就必 须对/ 胎 儿0 做出 界定。目 前, 学 界对 胎儿 的 定义有很多种。有 的学者从 生物学或 医学角 度把胎儿 定义为/ 尚 在其 母子 宫中的 胚胎 或 尚未出生的胎儿0 ; ¹ 有的学者认为/ 胎儿是处 于母体之 胎盘之 中的 生命 体, 是 生命 体发 育 的一个阶 段, 即出 生的 最后 一个 阶段 的存 在 形态。0 º 我国台湾法学家胡长清也认 为/ 胎儿 者, 乃母体内之 儿也。即自受 胎时此起, 至出 生完成之时止, 谓之胎儿。0 » 笔者赞同 胡长清 的观点。 我国5继 承法6 第 28 条 规定: / 遗 产分 割 时, 应当保 留胎 儿的 继承 份 额。胎儿 出生 时 是死体的, 保留 份额 按照 法定 继承 办理。0 这 个规定是我国立法 中对胎儿 利益保护 的唯一 规定, 体现 了法律 对胎 儿利 益一 定程 度上 的 保护。但在现实生 活中, 有很 多这样的 情况: 由于孕妇 受到暴 力袭 击后, 导致 胎儿 未出 生 就受伤, 从 而造成 了先 天性 的残 疾或 者健 康 受 损; 或者由于医 护人员在接生时 操作不当, 导 致胎儿身体器官 受到损害, 造成 弱智等等。 在这些情 况下, 显 然胎 儿的 权益 是受 到损 害 的, 按照有损害必有 救济的法理原则, 法律对 胎儿权益进行 保护, 理所应 当。我国5 民法通 则6 第 9 条规定: / 公 民从 出生时 起到 死亡 时
由 于不承 认胎 儿具 有权 利能力, 在司 法
实践中常常发生胎儿 受到损害 但在其出 生后 无法 对加 害 人 主张 赔 偿请 求 权 的 事例。 例 如, 2004 年初的一个早上, 胡某驾驶出 租车开 始新的一 天的 生意。 为了 抢客 源, 胡 某看 周 围无交警, 便闯 红灯 飞速 行使。 车到 一个 菜 市场的 时候由于速度 较快、刹车不及, 撞倒了 一位正在买菜的老太 太李某和 有五个月 身孕 的王某。交警 部门 认 定, 该 交通 事故 的发 生 应有胡某负 事故 全部 责任, 且胡 某无 驾驶 资 格。经过法医鉴定, 李 某当场死 亡, 王某 构成 十级伤残。王某分 娩后, 发现孩 子残疾, 经鉴 定, 孩子伤残 是因 为王 某受 伤后 服用 的恢 复 药物( 为治疗而必须 服用) 所 致。由于我 国不 承认胎儿具 有权 利能 力, 导 致了 胎儿 出生 后 无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随 着社会的 不断 进步以及人 们文 明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胎儿 权 益范围进一 步扩 大, 我 国采 用绝 对主 义的 立 法模式将越来越 脱离社会 生活。根据我 国实 际, 笔 者认为我国应采 用概括主义, 确 认胎儿 的民事 主体资格, 使其 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 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四、我国 立法 中应当 赋予 的胎 儿民 事主 体地位和民事权利范围
从 以上 分析可 以看 出, 我 国应 当采 用概 括主义的 立法模 式, 承 认胎 儿具 有民 事主 体 地位, 依法 享有 民事 权利 能 力。民事 权利 是 民法赋予 每个人 最基 本的 生存 权利, 由于 各 国国情和 文化传 统的 差异, 法律 规定 的民 事 权利范围是不同 的。根据我 国国情和 实际情 况, 笔者以 为胎儿 所享 有的 民事 权利 应主 要 包括人格 权、身份 权以 及基 于特 定身 份所 产 生的财产权利等。
第二, 个别的保护主义, 又称之为 个别规 定主义。即胎儿 原 则上 无权 利能 力, 但 有若 干例外 情形 视为 有权 利能 力。 如5法国 民法 典6 第 906 条第 1 项规定: / 为有受生前赠与能 力, 以 于赠与 时已 受胎 为已足。0 第 725 条规 定: / 尚未受胎者, 不得 为继承 人。0 第 1923 条 规定: / 在继承 开始 时尚 未出 生, 但 已怀 孕的 胎儿, 视为在继 承 开始 前出 生。0 从 中可 以看 出没有受胎者和 出生时没 有存货的 婴儿都不 能取的继承权。5德国民法典6 第 1923 条第 2 项规定: / 在继承 开始时尚 未出生但 是已经受 孕者, 视为在继承 开始 之前 已出 生。0 第 1923 条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 / 对后位 继承相应 适用。0 第 2178 条 规定: / 如 果应 得馈赠 者在 继承开始之时尚 未受孕或 者其身份 要通过在 继承开始之后 方才 发生 的事 件确 定, 则 遗赠 归属在前一情 形随 出生、在后 一情 形随 事件 的发生而发生。0 第 844 条第 2 款之后段规定: / 抚养人 被杀 时, 其 应受 抚养 之第 三人, 虽于 其时 尚 为 胎 儿, 对 于 加 害 人 亦 有 赔 偿 请 求 权。0 从中可以 看出 其对 胎儿 的抚 养请 求权、 继承权、受赠 权等 等都 有了 相 应的 规定。目 前, 德国和法国 等国 家有 关胎 儿权 益保 护的 司法实践已经 有了 很大 的突 破, 发 展了 胎儿 的侵权救济等方面的保护。
5经济师62008 年第 3 期
p 经济与法
二种是法 定的停 止条 件说, 即胎 儿于 出生 前 并未 取得权利能力, 至其完全出生时, 方具有 取得权利能力。¿
第三, 人 身权 延伸 保 护说。我 国 有学 者 提出了这 种说法, 即法 律在 依法 保护 民事 主 体人身权 的同时, 对于 其在 诞生 前或 死亡 后 的人身法 益, 给 于延 伸的 民 法保 护。它的 基 本要点是: 一是自 然人 在出 生前 和死 亡后 有 与人身权相联系的 先期人身 法益和延 续的人 身法益。法 律规 定, 自 然人 之所 以享 有人 身 权利, 是因 为他 具有 民事 权 利能 力。但事 实 上, 自然人 取得民 事权 利能 力前 后就 已经 继 续存在某 些人身 利益 了, 这 些利 益都 与这 个 主体存在着联系。 二是先期 的人身法 益和延 续的人身法益两者 与人身权 是紧密联 系在一 起的, 构成 了自 然人 完整 的 人身 利益。在 对 人身利益 进行保 护的 过程 中, 缺 少任 何一 个 环节的保 护, 都会 导致 自然 人人 格利 益保 护 的 残缺, 其人格利 益就无法得到全 面的保护。 三是自然人人身利 益的完整 性和先期 的以及 延伸的人 身法益 三者 和人 身权 利的 系 统性, 决定了法律对自然 人人身权 利的保护 要以人 身权利的法律保 护为中心。 只有全面 地保护 人身权利 和人身 法益, 才能 够很 好地 保护 自 然人人格 的完整 性和 统一 性, 建 立社 会统 一 的价值观。À
第三, 绝对 主义。 即绝 对否 认 胎儿 具有
权利能力。1964 年5苏俄民法典6 ( 第 418 条) 和我国5民法通则6 即采用此 种立法模 式。我 国5民法通则6 未承 认胎儿具 有权利能 力。我 国5继承法6 虽 然规 定了胎 儿的 特留 份, 但 胎 儿享有遗产 权利 却必 须从 出生 开始, 特留 份 / 留而不 给0 , 因 此可 以看 出我国 现行 民法 既 未实行总括 的保 护主 义, 也 未实 行个 别的 保 护主义, 而是 根本 不承 认胎 儿的 民事 主体 资 格。½
二、近 代各 国民法 关于 胎儿 权益 保护的 立法模式
近代民法关于胎儿法 律地位主 要有三种 立法模式: ¼
第一, 总括的保护主义, 又称之为 概括主 义。即凡涉及胎 儿 利益 之保 护时, 视为 其已 经出生。如5瑞 士民 法典6 第 31 条 第 2 项规 定: / 子女, 只 要其出生时尚生 存, 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0 这种立法模式 以胎儿出生时为 活者为前提来赋予其权利能力。
的, 因此, 从实 体法 上 寻找 依据, 主要 方向 是 证明胎儿 具有 权利 能力。 在我 国台 湾地 区,
由于其5民法典6 明 文规 定/ 胎儿 以将 来非 死 产者为 限, 关于其工人 利益之保护, 视 为既已 出生0 , 所以 学者 一致 认为, 对胎 儿利 益的 保 护依据是胎儿具 有一定的 权利能力。从 理论 上有 两种主张: 第一 种是法定的解除 条件说, 即认为胎儿 在出 生前 就取 得了 权利 能力, 倘 若将来 为死产时, 则溯 及地丧失权利 能力; 第
三、保护胎儿权益的理论依据 关 于胎儿 权益 保护 的依 据, 理 论界主 要 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 生命法益保护说。德国学者 Planck 认为, 胎儿的利益虽然 不是权利, 但属 于生命 法益, 任何 人都 可以 享有。 因为 生命 法益 先 于法律而存在。生命 表现者是 生物本身 就具 有的, 任何人都对生命 法益享有权利, 该权利 也不受任何妨害 或者阻碍。任 何对人类 成长 有妨害的, 也就是 对生命法 益的侵害。 因此, 胎儿利益受到侵害时 就应当认 为是其内 部生 命过程受到 了阻 碍, 法 律在 这方 面应 当受 到 自然力量 的束 缚。健 康法 益属 于生 命法 益, 也来自 于创造, 是自然 赋予的, 则当法 律加以 规定并赋予 一定 法律 效果 时, 自 应承 认此 种 自然的效力。¾这一 主张, 曾被 德国 法院在 输 血感染病毒案中作为 保护胎儿 利益的判 决理 由。 第二, 权利能力说。 在德国, 针对生 命法 益保护 说, 有的学者认 为, 对胎儿利益 的法律 保护, 用/ 自 然0 和/ 创 造0 作为 理由 是不严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