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1)
民法典与身边的生活案例

民法典与身边的生活案例民法典与身边的生活案例:1.《民法典》明确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案例尚未出生的小明,他的爸爸大明突遭车祸去世了,由于没有遗嘱,小明的爷爷、奶奶和妈妈为了遗产继承吵得不可开交。
那么,还在妈妈肚子里面的胎儿小明,到底能不能参与到遗产的分配继承里呢?《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
因此,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尚在腹中的小明保留相应的份额。
当小明出生时为活体时,可以继承这部分财产;若小明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涉及到遗产继承和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事情,可以把胎儿当做一个成人来看,小明与他的爷爷奶奶、妈妈都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News2.《民法典》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案例2017年6月26日中午,岳阳县某农庄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
当时,正在农庄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顾自身安全冲入火海,将火灾现场4只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
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烧伤,经鉴定,汪先生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汪先生和李先生起诉到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农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能不能得到赔偿呢?我们经常会说一句话:公道自在人心!民法典顺应人心,保护好人,也不会纵容诬陷好人的行为,这样才能让正气满乾坤,社会更和谐。
3.《民法典》让家务事有法可依说到和谐,我们很自然的会想到夫妻之间婚姻关系。
随着我国的离婚率的提升,关于家庭财产,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按理说这样的家务事法律很难有明确的答案。
案例短片小丁的父母因为性格不合,在他只有8岁的时候离婚了。
由于小丁的父亲性格暴躁,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打骂孩子。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是指在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给予保护和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其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
民法典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终止胎儿的生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2. 健康权保护:民法典规定孕妇在妊娠期间应当保护身体健康,不得进行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并规定如果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造成胎儿伤害或死亡,应当追究责任。
3. 发展权保护:民法典规定胎儿具有与生活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保障胎儿的正常发育。
此外,民法典还对胎儿的继承权利进行了规定,胎儿有权继承父母财产。
胎儿利益保护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胎儿权益,同时也强调了孕妇和其他人士对胎儿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者:李效兰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胎儿利益的侵害案件日益增多,并逐渐引起我国民法理论界的重视。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中,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唯一依据是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立法上的简单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受侵害的胎儿利益保护和损害赔偿问题捉襟见肘,本文基于此,从理论上讨论胎儿利益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以及对其民法保护问题。
【关键词】胎儿利益;民事权利;损害赔偿;民法保护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140-01一、对胎儿利益给予民法保护相关问题的界定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涉及到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的规范势在必行。
胎儿利益①的保护将作为未来《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认为,未来的民法典必须界定清楚以下问题。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对胎儿的法律涵义有很多不同的解释,医学、生物学把未出生的人分为三个时期:受精卵期、胚胎期、胎儿期,医学和生物学上的涵义只界定了胎儿时期的相关利益。
如果民法沿用医学或生物学的解释,受精卵期和胚胎期的生命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这时的生命体是不受民法保护的,然而到胎儿期的生命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时,民法才进行保护。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们必须摆脱医学或生物学上对胎儿的解释,重新界定民法中的胎儿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民法中保护的胎儿是指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完成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
但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以及利用动物自身基因进行克隆以代替传统生殖技术已经成为可能,试管中胎儿和子宫中的胎儿惟一的不同之处是受孕的环境不一样,最后发育为人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试管中的胎儿也自然的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民法保护的胎儿必须是人的精子和卵子的结合,那么这就叫无性繁殖的克隆技术排除在外。
因此,通过上面的分析,民法中保护的胎儿是指,从人的受精卵到出生完成前的生命体。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指在民法中,胎儿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1. 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期间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胎儿享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3. 胎儿出生后,其与母亲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母亲有权利转移给胎儿。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1. 维护胎儿权益。
胎儿在母体中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和安全需要得到保障。
2. 保护婴儿的利益。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享有对应的权益,可以有效地避免父母因无子女而遗弃或虐待婴儿的情况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关爱非常重要,维护胎儿权益可以增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和关爱之情。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举措。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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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 ・
孔
亮: 胎儿 权益 的 民法保 护
立法就显得格外重要 。
三、 , q  ̄ J L 权益保护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 保 护 的 必要 性
二、 我 国胎儿权益保 护的现 状 白罗 马法 以来 ,各 国和地 区就存在关于胎儿权
益保护 的规 定。中国古代 的法律 虽然 民刑不 分、诸 法合体 ,却一直存在关于孕妇和胎儿权益保护 的规
此时 , 叶某之妻怀有身孕 已近 8 个 月。2个月后 , 叶 某之妻顺利生产 , 于 1 9 9 3 年 以监护人 的身份 ,以其
女黄卫的名义 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希旅公司承担 黄卫的生活费 。法 院未支持 被告关于胎 儿不属于 民 事主体的抗辩 , 而支持 了原告的请求 , 判决被告承担
我 国 目前 民事立法 中关 于胎儿权益保护 的规定 极其简单 ,甚至 出现 了立法空 白。司法实践 因无法
“ 延伸保护” 的原则 , 作出了被告承 担抚养费的判决。 ② 之后此案被编入 《 人 民法院案例选》 。在 2 0 0 7年罗 芯瑞诉 四川宜宾长峰运业有 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
可依或规定不足 而呈现 出较 为混乱的局 面,以致胎 儿权益频频遭 受侵 害却无法 获得及 时有效的救济。
抚养 费。 ① 该案 一度 引起 了学者们 关于胎 儿权 益保 护 的讨论 。 2 0 0 6 年, 河 南省 内乡县发生了类似 的案件 ,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 2 — 0 ’ ’ 1 3・ 。 。 。 。 。 。 3 。 。 ( 。 上) 。 ‘ 、 \ ◆理论 新探
胎 儿利益 的民法保护
李 昌繁 陈小妍
摘 要 对胎 儿利益 的 民法保护从 古代 罗马 法开始 就是 法学研 究的 一个 重要 课题 。在 我 国,民法 并不承认 胎儿具有 民事 权利, 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 日益增多, 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 我们 作为 自 然人 利益延伸 , 因此 , 法律 应该保 护好 胎儿 的利益 。
实 的 问题 。 中 国现 行 的 法 并不承 认胎 儿 的民事主 体地位 , 进而 的保护 应该 以实体法 为准, 并且要 尽量 能证 明J bJ L 有 权利 能力 。 导 致我 国民法 不能有 : 地 保护胎 儿 的许多 利益 。我 国的立 法现 侵害胎 儿权 益 的行 为, 可 以通过 相应 的胎儿 损害赔 偿请求权 来得 状, 不利 于胎 儿的健康 成长 , 并且此 种情 况与我 国现代 法 治的精 到救济 。虽 然权利 能 力说 没有 了权 利制度 的局 限性 , 可 以全面 、 神 追求 是相 对立 的 。完 善对 胎 儿利益 的 民法 保护 应该 在 中国 目 前 的 民法典立 法起 草 程 中 占据 着重 要 内容 。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 李昌繁 陈小妍,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 0 1 l 级法律硕士( 法学) 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 图分类 号: D 9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6 7 . 0 2
二、 胎儿 人身 利益保 护的理 论基础 ( 一) 胎儿 的 法律 潘 义
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大家都非常,作为公民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但是很多人对于胎儿的相关权益并不是特别的清楚,甚至于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胎儿权益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开始进行的。
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面为大家介绍。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大家都非常,作为公民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但是很多人对于胎儿的相关权益并不是特别的清楚,甚至于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胎儿权益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开始进行的。
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面为大家介绍。
一、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胎儿权利的范围新的民法总则中仅明确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对于胎儿的权利范围,参与草案的专家们也各执一词。
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研究(1)

胎儿界定到受精卵结合之后到出生之前都为tWL期,这有利于保
护在此期间llJL的各种利益。依本人观点,虽然胎儿作为母体的 一部分,但只要是精子和卵细胞结合之后就拥有生命,就应该享 受到社会上的各种利益保护的权利。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保 护IIJD的法律,使胎儿出生之后能够主张其在母体期间受到侵害 的赔偿。 二、胎儿权益受保护的理论依据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 处理每一件关于18Jl利益问题时都会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
合理的答复,致使案件一直都没有得N,{Iil好的解决。还有孕妇由
于受到别人的撞击而使胎儿早于出生的日期,早出生使胎儿的各 项生理机能都不能适应其所处的环境,需要进行医药治疗。这些 治疗婴儿的各种费用,需要有人给与赔付。但是我国并没有此方 面的法律规定,使这种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只能靠请求赔偿母亲 受到的人身损害。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我国此类案件是司法中的棘手案件,关 键在于我国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完备的法律。司法中出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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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洋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 【4】蛾璐.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发展变化研究.郑州大学2013年硕上论文
万方数据
胎儿出生后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能否追究相关的责任呢?
母亲的允诺能否发挥作用呢?另外母亲在怀胎儿的时候从事过
惊险的运动,意外受到了伤害,导致Jl台JI,出生后畸形。这种隋况
可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吗?还是第三人可以主张经过母亲的允 诺?对此类问题应多考虑一些现实状况以及孕妇的个人想法。 如果父母不能代替胎儿做出允诺,那么会使孕妇很多自由受到了 限制,甚至会受到社会上的各种歧视。这样致使很多地方都会对 孕妇禁止入内,这不利于孕妇的正常生活。我个人认为,在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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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生命法益保护说 生命法益保护说是德国学者所创。 依该学说学者观念,法益为民
法所保护的利益。 胎儿其实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主体地位,胎儿在母 体中只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法益。④ 生命权益保护说以法益 作为胎儿民法权益保护的基点,巧妙避开了将权利能力作为请求权的 依据。⑤ 然而,其把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认为是“ 自然” 与“ 创造” ,不 仅缺乏严谨性也缺乏实体法的依据。 显然,该学说还具有弊端。
倡 作者简介:郑佳(1989 -) ,女,汉族,山东威海人, 烟台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法学研究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4· 09(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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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的民法保护。 其认为:民事主体在诞生前和消灭后,都存在着与人身 利益相联系的先期人身利益以及延续的人身利益,这两者同人身权利 相互连接,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虽然该学说大胆的突破了权利能力制度,但其仍然没能说明胎儿权益 应该予以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
注 释: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 M] .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 ②尹田.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02
(01 ) . ③张长坡.论 胎 儿 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 D].山 东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2009 .5 . ④张长坡.论 胎 儿 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 D].山 东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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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09(中)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法学研究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郑 佳倡
烟台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山东 烟台 264003
【 摘要】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未对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认可 ,而现实中频频出现的侵犯胎儿权益的案件,由于法律对胎儿利益的漠视和保护缺位,造 成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可依的现状。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和判例成果,同时借鉴现有 学说基础上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加以研究 ,试图能够加强我国对胎儿权益民法保护的研究 。
(01 ) . [3 ]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0. [4]张长坡.论胎儿利益的 民法保护 [ D].山东 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
2009:5 -15. [5 ] 王星.浅析我国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 J] .魅力中国,2011 (8) :131 . [6 ] 史尚宽.民法总论[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9 . [7]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 ]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 [9]渠涛编译.最 新 日 本 民 法 ( 日 本 民 法 典) [ M].北 京: 法 律 出 版
【 关键词】胎儿权益;权利能力;民法保护
2012 年 6 月 2 日,陕西某市七个月大的胎儿被强制引产一事让胎 儿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担忧。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 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① 胎儿是 任何人都不可规避的成之为“人” 的初始阶段,作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理 应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近年来诸如“陕西镇坪强制对成形胎儿引产” 等侵犯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发生,而我国只有枟 继承法枠 第 28 条对胎儿 的继承利益做了相应规定。 这种对胎儿利益保护缺失的现状造成在司 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现象,极大的影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因而完善对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至关重要。
社,2006. [10] 魏振瀛.民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45.
(二)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说立足于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其认为是否承认胎 儿具有权利能力是决定胎儿利益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本因素。 在 我国台湾地区,由于“ 胎 儿 以 将 来 非 死 产 者 为 限, 关 于 其 个 人 利 益 之 保 护,视为既已出生”其在“民法典” 中予以明文规定。 由此,台湾学者一 致认为,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依据是胎儿 具有 一定 的权利 能力。 但 至于胎儿的权利能力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是为法定的解 除条件说( 当然享有说) ,这种学说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即认 为 胎 儿 在出生前就当然取得了权利能力,如果将来为死产时,则溯及地丧失权 利能力⑥ 。 二是法定的停止条件说( 溯及享有说),该学说认为胎儿于 出生 前 并 未 当 然 取 得 权 利 能 力 ,直 到 其 完 全 出 生 时 ,才 溯 及 地 取 得 相 应 的权利能力。⑦ 此种学说是日本民法的通说。 笔者赞同权利能力说中的法定的停止条件说,一方面,权利能力说 符合 了 传 统 立 法 的 习 惯 和 心 理 ,从 而 保 持 了 法 律 内 部 的 一 致 性 ; 另 一 方 面,因为胎儿利益的保护是对将来的人的一种保护,所以理应规定胎儿 在活体出生后再溯及到其所拥有的权利,并不需要规定胎儿在出生前 就取得了相应的权利能力。 由此可见,法定停止条件说比法定解除说 更具有合理性,更有利于胎儿权益的保护。 (三)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是杨立新教授所提出的,即法律在依法保护 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给予延
第三,对于胎儿的继承权予以承认,修改枟 继承法枠 第 28 条的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出生为死体,则继承份额 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结语 频频出现的胎儿权益受 到 侵 害 的 案 件, 让 胎 儿 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问 题引发公众的担忧。 笔者认为,作为未来的“人”,胎儿应该拥有与出生 的婴儿同等的权利,因为胎儿作为生命体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所以,法 律应 赋 予 胎 儿 全 面 的 保 护 ,除 非 其 出 生 时 为 死 体 , 才 溯 及 的 取 消 其 应 有 的权利。 唯有如此,才能对社会存在越来越 多的侵 犯胎 儿权 益的问 题 予以解决,从而更好维护胎儿的权益。 胎儿作为未来的“ 人”,其权益的 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我国目前在 胎儿 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方 面 存 在 不 足 ,但 随 着 法 制 建 设 的 不 断 推 进 , 有 关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会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概述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枟 辞海枠 中关 于“胎儿” 的界定主要从生理角度予以界定即“ 妊娠 12 周( 也有人提出 是 8 周)以后娩出的胎体。” 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一致认为法 律对于胎儿的界定不能完全采取生物学和医学的界定标准,更应注重 胎儿的社会性即对胎儿利益的更全面的完善和保护。 其一,“12 周” 这 个标准无法从技术上予以准确界定。 其二,如果受孕 12 周以下就不被 认为是胎儿,那么显然不符合我国枟 继承法枠 第 28 条的有关规定:“ 遗产 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 因此,法律上对胎儿的保护期间 的规定,应从精子和卵子结合,即成功受孕的那一刻起。② (二)加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制进程的日益推进,对胎儿利益的 民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对人性的需求方面,更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 的一种表现。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胎儿 利益由 于无 法可 依而 得不到合理保护的现象,使得加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显得尤为 重要。 关于胎儿利 益 的 民 法 保 护 问 题,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屡 有 出 现,1992 年,四川新津县发生关于胎儿因抚养关系产生赔偿请求权的案例。 本 世纪初的江苏无锡孕妇被撞导致早产案、江苏南通“ 小石头” 索赔案、天 津高院的“脑瘫婴儿案” 以及成都市成华区“ 交通事故导致胎儿索赔 案”等等。③ 这些案例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加强胎儿利益
三、完善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 (一)确定民法保护的胎儿利益的范围 1.生命权 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天然的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 从 生物学意义上来说,胎儿具有生命利益是无可质疑的,但对于胎儿在法 律上是否具有生命权则观点不一,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赋予了胎儿 生命权则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相违背。 笔者则认为,作为未来的 “ 人” ,胎儿理应具 有 生 命 权,这 一 观 点 同 计 划 生 育 和 堕 胎 无 罪 并 不 相 悖,因为胎儿只有出生时为活体才是其具有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无 论何种原因造成胎儿出生前死亡,其都不具有生命权。 因而法律应该 赋予胎儿生命权这项基本的人格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2.继承权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可为日后胎儿 的健康成长提供 有 力 的 物 质 保 障, 因 而 被 世 界 各 国 所 普 遍 予 以 接 受。 我国继承法的第 28 条虽然没有明确承认胎 儿的 继承权 但无 疑在 一定 程度上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不过其前提为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否则其 当然失去了继承资格。 3.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引起,对胎儿的侵权行 为发生于受孕后到胎儿出生这段时间之间,所以其具有不同于其他侵 权行为的特殊性:第一,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第二,侵权行为发生的时 间具有特殊性;第三,损害事实认定具有时间性。⑧ 笔者认为,只要侵权 行为影响到胎儿的健康利益,相关权利人就可以追究侵权人的相关责 任,根据前面所提到的保护主义法定停止条件说的规定,胎儿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在胎儿出生为活体后方可行使。 (二)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民法 上采取对此绝对主义的观点极为不利胎儿利益的保护。 针对这种现 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胎儿利益加以民法保护: 第一,在民法总则中规定, 当 胎 儿 出 生 为 活 体 时, 其 自 受 孕 时 即 具 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享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若 胎 儿 出 生 为 死 体 时, 则 视 其 利益自始不存在。 第二,在人格权保护方面, 赋 予 胎 儿 人 格 权, 包 括 生 命 权 及 健 康 权 等。 胎儿的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胎 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其出生为死体,则 视为对其母亲人格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