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胎儿的利益怎样保护

民法典胎⼉的利益怎样保护在我们⽣活中,每⼀个的⼩⽣命的降临的时候,家⾥的⼈都⾮常的⾼兴,胎⼉未出⽣前他的⽣命跟母亲是⼀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后才能实现。
那么民法典胎⼉的利益如何保护?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胎⼉的利益怎样保护胎⼉出⽣后活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的,但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六条【胎⼉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1、⽣命权。
⽣命仅指出⽣后⾃然⼈的⽣命。
胎⼉虽然是⽣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前他的⽣命和母亲是⼀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
胎⼉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法律未规定胎⼉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这是对胎⼉权益的严重损害。
3、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分割时对胎⼉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的孩⼦⼀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出⽣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受遗赠权。
虽然在《民法典》规定的受遗赠⼈享有受遗赠权,胎⼉尚未出⽣,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然⼈,胎⼉并没有受遗赠权。
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步思考仍存在弊端。
假如在遗嘱明确表⽰将遗产遗赠给胎⼉,当出现胎⼉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
⽽胎⼉不幸没有出⽣,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如果读者有哪些法律问题要了解的,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是指在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给予保护和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其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
民法典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终止胎儿的生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2. 健康权保护:民法典规定孕妇在妊娠期间应当保护身体健康,不得进行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并规定如果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造成胎儿伤害或死亡,应当追究责任。
3. 发展权保护:民法典规定胎儿具有与生活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保障胎儿的正常发育。
此外,民法典还对胎儿的继承权利进行了规定,胎儿有权继承父母财产。
胎儿利益保护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胎儿权益,同时也强调了孕妇和其他人士对胎儿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涉及到医学、伦理和法律等多个领域。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疗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关注被放在了胎儿的权益保护上。
保护胎儿利益不仅仅是医学科技的进步,更是社会道德和法律伦理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胎儿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胎儿利益的保护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
人类自古以来就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对胎儿的保护和尊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古代,人们就有尊重胎儿的传统,比如在中国古代就有“胎儿教育”之说,即孕妇在怀孕期间要经常听取正面的音乐,看正面的书籍,对胎儿进行积极的教育。
在现代社会,我们更需要对胎儿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保护,因为科技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使得人类有能力进行更多样化、更复杂的医学操作,而这其中就涉及到了胎儿的权益保护。
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法律的要求。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规定了对胎儿的保护措施,比如禁止对胎儿进行非法的人工流产、禁止进行基因编辑等等。
这些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不仅仅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的维护。
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是社会和政府对生命权益的认可与保障,是对社会伦理价值的体现。
保护胎儿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除了医生和政府的努力之外,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胎儿利益的保护中来,包括家长、教育机构、媒体和公众。
家长要从怀孕开始就要尊重胎儿的生命,注重孕期的保健和营养,避免接触有害物质,保持心情愉快。
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孕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期保健的意识和知识。
媒体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关注胎儿利益的保护,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公众要加强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关注和支持,发现有违反胎儿利益的行为及时举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保护胎儿利益需要医生等医疗人员的共同努力。
医生首先要严格遵循医疗伦理标准,尊重患者的意愿,尤其是孕妇和胎儿的权益。
在治疗和手术过程中,医生要尽量减少对胎儿的伤害,采取更安全和更科学的医疗方法。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作者:纪思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從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也就是说,公民只有出生后才能享有作为独立的“人”的资格,而胎儿尚未脱离母体,并不能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那么对于它的利益保护就会出现矛盾。
如果给予保护,似乎与法律规定有出入;如果不予保护,十月怀胎,胎儿终将会成为一个“人”。
因此,当它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保护呢?这个问题,在《民法总则》中得到了部分解决,因为《民法总则》中保留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条款。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对“胎儿”的界定何为“胎儿”?医学上给胎儿下的定义是,“胎儿是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
妊娠4~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
”也就是说,孕妇怀孕8周以后,胚胎即发育成为胎儿,对于其利益就具有了保护性。
但我认为,民法中对胎儿的定义应与医学上有所区分。
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试管婴儿和其他技术的产物开始出现,通过这种方式诞生的婴儿并没有经过妊娠的过程,但他们作为人的地位与其他自然人是没有差异的,如果将医学上的定义直接搬来,就会导致一类人的法益无法被保护。
但这类胎儿与母体正常分娩的胎儿有一类共同点,即他们都是由精子和卵子结合成受精卵后发育而来的。
因此,民法上对胎儿的定义,只要求是精卵结合的受精卵发育而来即可。
此外,在时间上,胎儿是否应局限于妊娠8周以后呢?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参考国外的某些观点。
如果母亲怀孕尚未到8周时就进行了堕胎,在国内虽然并不构成对胎儿利益的侵害,但在美国某些禁止堕胎的国家,显然此举已经侵犯了“胎儿”的利益。
如果采用医学观念,此时胎儿尚未形成,缺乏法益保护的客体,这是不合适的。
这个侵害的时间显然可以追溯到8周以前,即从受孕那一刻开始就已经可以侵犯胎儿未来的利益了。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我国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的,⽽⾃然⼈的民事权利能⼒是从出⽣后开始享有的,但对于胎⼉的民事权利能⼒,有特殊保护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规定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然⼈民事权利能⼒的起⽌】⾃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胎⼉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然⼈民事权利⼀般有哪些1、财产权和⼈⾝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配并排斥他⼈⼲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可以以⾃⼰的⾏为使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可以对抗的义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权利的(1)绝对权,⼜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不确定,权利⼈⽆须通过义务⼈实施⼀定的积极协助⾏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称对⼈权,是指权利⼈和义务⼈均为特定⼈,权利⼈必须通过义务⼈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定⾏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论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

论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保护摘要:随着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保护自身利益也愈发重视。
然而胎儿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胎儿的权力地位也是基本不予承认的。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明确界定胎儿的法律概念,以期能够从新为胎儿的法律地位定位,并对胎儿的权益保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胎儿法律定位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作为潜在意义的人的生命,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是指从受孕到出生前的生命体,是尚未从母体脱离的形态。
医学上认为,人类胚胎约在受精后12周末成为胎儿,在此之前只是受精卵和胚胎,而不是胎儿。
然法学学术界较为权威的说法则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的胎儿是从精子和卵子结合时起至出生时止在母体中孕育着的整个形态。
而历史上,在罗马法时期,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便已经开始。
当时的法学家就指出:当涉及胎儿的利益时,即使是在母体中的胎儿,仍然应像活人一样地对待。
一、我国胎儿的法律定位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中有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按照这一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不是公民,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也是不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只有出生后的人才具有公民身份,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中,出生与否是能否成为公民的关键,也是能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关键。
从我国现行法《继承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胎儿的权益保护不是完全没有,但仅从继承这方面保护胎儿的权益未免显得有些薄弱。
针对这仅有的法律规定,我们不由得思考:胎儿在孕期受到侵害致使出生后残疾或者健康受损、或是在出生时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损伤的,该如何寻求救济?梁慧星教授曾在《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提出“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然而这样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真正出现在现行法中。
民法典整合完善胎儿利益保护体系

民法典整合完善胎儿利益保护体系导言一个胎儿还没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胎儿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5月28日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条该如何理解?具体实施中将会遇到哪些问题?法条援引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网友、群众说网友姚仁龙:胎儿应当享有继承权,单亲妈妈抚养一个孩子真的很不容易。
网友游远珠:胎儿有遗产继承权,表明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突出了民权、民意……■专家释法胎儿权利保护更明确严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博士)宋皓胎儿利益保护是现代民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体现了民法中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胎儿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置阶段。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怀胎期间胎儿父亲由于车祸死亡,则无论是赔偿金还是对其父亲的遗产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
这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以及在成年之前的抚养问题,为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所做的预先准备。
民法典第十六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所表达的内涵一致,都是保护胎儿利益。
民法总则是概括性的规定,而继承编则是具体规定。
前者的相关规定是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实际上为一种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通俗来讲,就是把甲事实看作乙事实,使得甲事实具有乙事实的效果。
根据民法基本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出生,不具备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在涉及继承、赠与等与胎儿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将其看作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参与财产的分割等事宜。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是人类生命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其发育过程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心。
保护胎儿的利益,不仅是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人类生命的价值、道德原则、法律规定等角度,探讨保护胎儿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促进社会对胎儿保护意识的提高。
首先,人类生命的价值无法估量。
胎儿虽然还没有出生,但从其受精卵开始就具有生命的本质和尊严。
每个胎儿都是一个独特而有价值的个体,被赋予了生命的权利和尊严。
保护胎儿利益是尊重人类生命价值的体现,是维护人类尊严和权利的基本要求。
其次,胎儿保护需要遵循道德原则。
道德原则是人类社会行为的指导方针,包括尊重、公正、奉献等等。
在保护胎儿利益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道德原则:尊重:胎儿是生命的延续者,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医学人员和社会大众需要将胎儿视为一个独特而有价值的个体,尽可能避免伤害其生命和发育。
公正:保护胎儿利益需要公正的态度和行为。
医疗行为应该依据科学技术和医学伦理原则进行,不应受制于医疗机构的利润和商业考虑,同时应考虑医疗资金的公平分配,以确保每个胎儿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救治。
奉献:保护好胎儿需要医护人员精神奉献的精神和行为。
医护人员应该尽一切努力去解决胎儿的问题,采取所有可能的有效措施,确保胎儿的生命和发育。
最后,保护胎儿利益是法律规定的必要行为。
现代社会对胎儿的保护,除了道德、伦理、医学等方面的要求外,还有法律规定的支持。
针对胎儿的保护,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胎儿的保护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胎儿在生命和发育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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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作者:李效兰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胎儿利益的侵害案件日益增多,并逐渐引起我国民法理论界的重视。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中,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唯一依据是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立法上的简单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受侵害的胎儿利益保护和损害赔偿问题捉襟见肘,本文基于此,从理论上讨论胎儿利益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以及对其民法保护问题。
【关键词】胎儿利益;民事权利;损害赔偿;民法保护
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140-01
一、对胎儿利益给予民法保护相关问题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涉及到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的规范势在必行。
胎儿利益①的保护将作为未来《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认为,未来的民法典必须界定清楚以下问题。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对胎儿的法律涵义有很多不同的解释,医学、生物学把未出生的人分为三个时期:受精卵期、胚胎期、胎儿期,医学和生物学上的涵义只界定了胎儿时期的相关利益。
如果民法沿用医学或生物学的解释,受精卵期和胚胎期的生命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这时的生命体是不受民法保护的,然而到胎儿期的生命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时,民法才进行保护。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们必须摆脱医学或生物学上对胎儿的解释,重新界定民法中的胎儿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民法中保护的胎儿是指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完成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
但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以及利用动物自身基因进行克隆以代替传统生殖技术已经成为可能,试管中胎儿和子宫中的胎儿惟一的不同之处是受孕的环境不一样,最后发育为人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试管中的胎儿也自然的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民法保护的胎儿必须是人的精子和卵子的结合,那么这就叫无性繁殖的克隆技术排除在外。
因此,通过上面的分析,民法中保护的胎儿是指,从人的受精卵到出生完成前的生命体。
(二)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表现
第一,侵害行为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
直接侵害,如出现在医疗领域,在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对胎儿身体健康利益的侵害。
间接侵害,即侵害孕妇人身权利的同时,作为一种后果,间接侵害了胎儿的人身利益。
第二,侵害对象上,仅指出生是活产的胎儿。
未出生胎儿没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活产后,对于胎儿期间所遭受的侵害,出生后的人可追及提请保护。
正如前文所说,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胎儿利益由出生后的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来寻求保护。
如果他人的侵害行为导致胎儿死亡、流产的,是对母体的侵害,由母体来主张权利。
第三,侵权主体上,父母不能成为胎儿的侵权行为人。
父母的行为可能导致胎儿出生后身患疾病,例如父母的遗传基因可能导致孩子有先天性的疾病,另外母亲怀孕期间抽烟、酗酒或父母一方在胎儿受胎时染有性病。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父母明知或明知自己有遗传性疾病还孕育胎儿,该胎儿出生后也不能主张父母侵权。
在第二种情况下,虽然胎儿出生后身患疾病是由于父母的过错或不作为,但考虑到亲子关系、家庭的和谐和父母对子女不可抛弃的抚养义务,不能从法律上认可子女在此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二、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大陆法
在古老的罗马法时期的观点是,胎儿实际上不是一个完全的人而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其出生之时起计算。
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采用这一观点。
二是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只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
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
(二)英美法
美国自19 世纪后期,出现了很多胎儿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如怀孕5个月的妇女在他人管理的道路上跌倒,导致胎儿早产死亡。
又如1900 年另一起案件中怀孕妇女在电梯中遭受伤害,导致胎儿出生后患有残疾。
对这些案件,受诉法院否定了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
但后来,法院开始转变态度。
英国在20 世纪70 年代初,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开始重视。
1976 年通过了《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本法中涉及到很多条款涉及到关于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三)我国的立法
我国现行立法中,只有《继承法》第28 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仅限制在继承这一范围,根本没有涉及到胎儿的其他利益的保护,因此,如果胎儿对其受孕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在出生之后行使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将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依据。
这不仅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而且使胎儿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措施
胎儿的特殊性决定了胎儿利益的保护要分阶段进行。
1、在胎儿未出生阶段,胎儿不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有监护人或代理人去完成。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胎儿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进行起诉或应诉时,父母以自己的名义为胎儿的利益行使请求权和诉权。
该阶段包括父母生育权、胎儿的继承权、受抚养权和受遗赠权。
例如,侵害胎儿财产利益如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胎儿活着出生后,则他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加诉讼;但在胎儿出生前,其财产权益可由其父母代为行使请求赔偿。
父母也可以其生育权或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2、胎儿出生以后,对所有权利都可以请求保护。
因为胎儿已经出生,而且成活,那么就享有自然人的所有权利,在婴儿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由代理人以该婴儿的名义进行请求和起诉,要求对其在胎儿期间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胎儿健康损害请求权与其他权利的保护有所不同。
胎儿健康与否的事实应当在胎儿出生后确定,由出生后的胎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不能由他人行使,当不具备行为能力时,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具体实务中的做法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那么将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
而胎儿的继承权等身份性权利在未出生之前由其母亲行使,如果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四、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胎儿这一未形成中的人的利益保护很重要也很有必要,胎儿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胎儿的特征、损害的确定、保护方式等都与一般民事权利的保护有所不同,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加深理论研究。
注释
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 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参考文献
[1]代瑞《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年第6 期(总第93 期).
[2]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7页—190页.
[3]尹田《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