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权益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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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首先,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有关法律并未统一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权利享有者包括出生前的胎儿。

虽然胎儿的权利享有者在法律上得以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胎儿处于一种特殊身体状态,很难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也很难依据法律保障机制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妇女生育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权利,并有权决定生育的数量和间隔。

妇女在生育前有权获取相关知识,做出真实、自主和明智的决策。

如果有关方面对妇女主动维护自身健康和生育权利侵害时,妇女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维权。

其次,关于医疗方面的保障。

当母婴发生意外或孕妇或胎儿面临危险时,需要立即进行医疗干预。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婴幼儿医疗护理中,应注意尊重医学道德和留意人性化,秉持敬重生命、保护生命的理念,对婴幼儿进行医学救治,保障其生命健康。

此外,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胎儿健康和发展。

如:制定了一系列生育保健和育儿手册,为孕妇提供了大量的保护和指导;加强了医院规范化运作管理和严格的医疗行为规范。

最后,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尽管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从维护人口健康角度出发、从保障妇女生育权利出发,从保障未来人口质量出发,胎儿权益的保护是我们一直要关注和推进的事业。

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探索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和实施,确保尽可能地保护未出生的胎儿人权。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命和人权的关注不断增加,对于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虽然生活在母体内,但他们也应该享有基本的权益和保护。

本文将就胎儿的权益和法律保护进行讨论,探讨应该如何加强对胎儿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

我们需要加强对胎儿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当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胎儿的保护主要通过妇女和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实现。

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孕妇导致胎儿受损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部分国家出台了专门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这些都是加强对胎儿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除了法律上的保护外,社会上也需要加强对胎儿的关注和保护。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妇和胎儿的保健服务,提供全面的产前检查和医疗护理,确保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社会上也需要建立更多的宣传和教育机制,增强对胎儿权益的认识和尊重,促进社会对胎儿的关爱和保护。

即使有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依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孕妇因为种种原因可能面临终止妊娠的选择,这时候如何平衡孕妇的权益和胎儿的权益就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需要对胎儿权益进行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胎儿的权益不受侵害。

胎儿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在医疗技术和伦理道德上得到更好的平衡和协调。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并且可以进行胎儿的基因筛查和治疗。

这些技术的使用也需要在保护胎儿权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因为技术的过度使用而伤害胎儿的权益。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立法规定,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应当明确规定对于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保护胎儿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

也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切实履行对胎儿的保护责任。

胎儿作为人类的一部分,拥有自己的生命和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保护

论胎儿权益保护

论胎儿权益保护胎儿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它牵涉到伦理、法律和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立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这个话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伦理、法律和医学等多个方面探讨胎儿权益的保护。

伦理层面争议的焦点:生命的起点何时才应当被看作一个“人类”的起点?伦理学家们依据许多因素来确定生命的起点,其中包括胚胎和胎儿的生长和发育、神经系统的发展和活动以及生命本身的意义。

本文将回答这个问题,探讨人类起点的定义,以及在胎儿发育过程中哪些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从一个伦理的角度看胎儿,须要先问一个起点性的问题:胚胎或胎儿升格为人的时点在哪里?这个问题在伦理学中亦已争议多年。

一方面,有人(譬如生命价值论者)认为生命自受孕时就开始,而应该立即根据人的平等對待来保护。

但另一方面,有人(譬如人本主义者)则认为生命不只是指物种属的意义,应该探讨生命的意涵、价值,例如对自由、创造、意义的珍视,因而断定人的定义应更为简要理智。

有些人认为胚胎若无神经系统,並不算是人—例如他们把胚胎当作植物,那样胚胎就没有人的权益,從伦理和道德角度看,也不应比蔬菜更优,被不道德地處理。

但亦有人认为,孕妇的心理和抚育,对小胎儿的情况都会对人的价值产生影响,故胎儿也应视为至少部分的人,受有限的权益保护。

权利和责任的保护在伦理学的基础上,人们可以想象确定胎儿权利和责任的方式。

首先,社会应该遵守抱有一个起点的共同决定。

譬如最早的保护是七、八个月,还是12星期。

这可以根据科学发现、伦理原则、法律框架等对组织信任进行综合分析来制定。

其次,社会应该界定胎儿的权利和责任范围。

这些权利可能包括对受孕和分娩的执行的知情和同意、医疗、自由和康复文章。

同样,责任对计划任期和条件,如禁止喝酒、吸烟和毒品。

此外,社会需要提出必要的保护政策。

该政策应包括保护胎儿健康的各种保健和医疗措施、对产妇进行必要的健康和安全教育以及对不遵守胎儿权利的处罚制度。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指在民法中,胎儿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1. 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期间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胎儿享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3. 胎儿出生后,其与母亲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母亲有权利转移给胎儿。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1. 维护胎儿权益。

胎儿在母体中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和安全需要得到保障。

2. 保护婴儿的利益。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享有对应的权益,可以有效地避免父母因无子女而遗弃或虐待婴儿的情况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关爱非常重要,维护胎儿权益可以增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和关爱之情。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举措。

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摘要】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在母体内拥有的法律保护和权利。

本文首先介绍了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和重要性,强调了保护胎儿权益的必要性。

接着探讨了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依据及保护范围,指出应该平衡胎儿权益与母体权益之间的关系。

通过案例分析和司法实践,展示了对胎儿权益的实际保护情况。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促进胎儿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

通过全面了解和重视胎儿的民事权益,可以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范围、法律依据、平衡、司法实践、法律保障、保护意识、法律法规、全面保护1. 引言1.1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在母体内的生活期间所拥有的法律权益和利益。

在胎儿发育的过程中,他们也具有自己的人格权利和利益,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的确立,对于保护胎儿的身体健康、生存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的提出,不仅关乎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更体现了社会对未出生儿童的尊重和保护。

传统上,未出生儿童的权益往往被忽视,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胎儿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拥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胎儿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体利益的平衡,更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

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进行准确定义,有助于明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制,保障未出生儿童在法律上的权利地位和利益受到有效保护。

1.2 胎儿民事权益的重要性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保护胎儿的权益,可以有效减少家庭纠纷、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保护胎儿权益也有助于培养健康快乐的下一代,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资源。

胎儿民事权益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

尊重和保护胎儿的权益,有助于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增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础,推动社会向更加文明、公正、和谐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

论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

论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保护摘要:随着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保护自身利益也愈发重视。

然而胎儿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胎儿的权力地位也是基本不予承认的。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明确界定胎儿的法律概念,以期能够从新为胎儿的法律地位定位,并对胎儿的权益保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胎儿法律定位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作为潜在意义的人的生命,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是指从受孕到出生前的生命体,是尚未从母体脱离的形态。

医学上认为,人类胚胎约在受精后12周末成为胎儿,在此之前只是受精卵和胚胎,而不是胎儿。

然法学学术界较为权威的说法则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的胎儿是从精子和卵子结合时起至出生时止在母体中孕育着的整个形态。

而历史上,在罗马法时期,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便已经开始。

当时的法学家就指出:当涉及胎儿的利益时,即使是在母体中的胎儿,仍然应像活人一样地对待。

一、我国胎儿的法律定位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中有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按照这一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不是公民,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也是不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只有出生后的人才具有公民身份,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中,出生与否是能否成为公民的关键,也是能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关键。

从我国现行法《继承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胎儿的权益保护不是完全没有,但仅从继承这方面保护胎儿的权益未免显得有些薄弱。

针对这仅有的法律规定,我们不由得思考:胎儿在孕期受到侵害致使出生后残疾或者健康受损、或是在出生时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损伤的,该如何寻求救济?梁慧星教授曾在《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提出“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然而这样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真正出现在现行法中。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作者:王文杰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03期摘要:《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领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一新规定不但有利于更加合理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相应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民法总则;胎儿;权益保护一、关于胎儿权益保护条文的内涵理解《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于该条文可以作以下理解。

(一)何为胎儿有学者认为胎儿始于受胎之时,终于出生完成;还有的学者认为胎儿以主要器官形成的时间为界限。

而如今被学术界多数人所认可的主流观点是:在胎体露出之前,还在母体孕育过程之中的生命体,即法律上的“胎儿”。

(二)胎儿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民法总则》第16条列举的范围包括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胎儿预留份制度,《民法总则》第16条则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拥有继承权,附条件予胎儿以特留份权益以及在胎儿期间受到不法侵害,出生后可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的继承权、接受遗赠权等财产权益的赋予,不仅对立法体系的完善具有指引作用,而且对于法律的适用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学说(一)总括保护主义此学说以瑞士、意大利民法为代表。

该学说认为凡是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溯及到受孕时丧失权利能力。

这一学说设定胎儿会存活,然后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从保护人权和社会的角度看维护了胎儿的权益,但其缺陷是与民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相矛盾。

(二)绝对保护主义绝对保护主义学说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否定其作为民事主体存在,认为胎儿不享有任何的民事权益,在胎儿的权益遭到损害时也不应得到保护,加害人也无须负责任。

该学说的可取之处是比较完整的遵循了民法对于自然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弊端是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

道德与法律责任
关于堕胎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涉及对胎儿生命的尊重、妇女的自 主权以及公共卫生的考虑。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与产前诊断问题
01
02
03
产前诊断技术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产 前诊断已成为可能,这引 发了关于使用这些技术来 保护胎儿权益的问题。
知情权与选择权
孕妇是否有权知道胎儿的 遗传信息以及是否可以自 由选择终止妊娠,这是一 个复杂的问题。
3
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监督, 发现有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 映。
加强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普及产前诊断技术知识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知识普及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产前诊断技术 的意义和作用。
完善相关法律程序
为保障胎儿人身利益,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如司法鉴定程序、诉讼程序等。
建立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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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基金
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等方式,建立胎儿人 身利益保护的基金,为胎儿权益受侵害的家庭 提供经济支持。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胎儿健 康保障水平,为胎儿权益提供医疗保障。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涵盖了从妊娠到分娩期间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母婴保健 、医疗救助、出生登记等方面的权益。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意义
保障基本人权
胎儿作为未来的生命个体,其 基本人权应得到保障。通过胎 儿人身利益保护,实现对生命 权的尊重和对个体尊严的维护

促进社会公平
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公平 正义的体现。胎儿作为弱势群体 之一,其权益保障有助于实现社 会公平和公正。

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修后颁布的民法总则,对多项民事法律条规都进行了修改。

针对民法通则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甚完善的情况,也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做了修改。

由于民法总则刚颁布不久,故而即使是学习法律的朋友对该项条规的理解也不深透每个人律师365整理了下列关于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的相关信息。

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修后颁布的民法总则,对多项民事法律条规都进行了修改。

针对民法通则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甚完善的情况,也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做了修改。

由于民法总则刚颁布不久,故而即使是学习法律的朋友对该项条规的理解也不深透每个人整理了下列关于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的相关信息。

一、民法总则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条文释义条文:“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出生前之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之主体。

但若严格贯彻此一原则,势将对行将出生之胎儿保护不周,不无违反人情之虞。

因此,从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之保护,成为民法一大问题。

各国立法例,关于胎儿之保护,有三种立法主义:其一,总括的保护主义。

即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

此为罗马法所采取之主义,瑞士民法典(第31条2款)从之。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采此主义,其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对待胎儿权益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胎儿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保护胎儿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责任,更是社会文明和人道主义的表现。

本文将就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一番探讨。

一、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是保护胎儿权益的首要任务。

胎儿是未来的生命,是国家的未来,其基本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胎儿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

法律应当确保胎儿在母体内能够得到必要的营养和保健,并保障胎儿在出生后得到适当的教育和照料。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动胎儿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条款为胎儿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也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

由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与时俱进,一些现行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胎儿权益保护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胎儿的基本权益。

二、禁止胎儿歧视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还需防止胎儿受到歧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胎儿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性别歧视导致的选择性堕胎”、“胎儿遗传病歧视”等。

这些现象不仅伤害了胎儿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法律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胎儿歧视行为,并对违反者进行惩罚。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加强对胎儿歧视的防范和打击,以促进社会对胎儿权益的更好保护。

也需要在社会政策和舆论引导上下更大功夫,使人们能够树立正确的胎儿权益观念,消除胎儿权益的歧视现象。

三、强化胎儿保护的法律责任保障胎儿权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其中法律责任的强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侵害胎儿权益行为的处罚并不够严厉,需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特别是对于一些严重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如非法动胎儿、胎儿绑架等,处罚力度应当更大,以形成对侵害胎儿权益行为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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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行 为 ,胎 儿 可 以接 受 也 可 以 不 接 受 ,胎 儿 的 父 母 亲 做 为胎儿的法定代理 人 ,为 T ̄J N益 的着想 ,同意 L 接 受这 种纯收益的行 为是 正确的 。因此 ,法律 没有理 由让这 样的赠与和遗赠不 实现 ,承认胎儿享有 受赠与 和 受 遗 赠 的 权 利 才 能 有 效 地 保 护 f J 的 这 一 权 益 ,也  ̄L 有利于 父母 亲维护胎儿的利益 。但是 ,这其 中也存在 和继承权益享有 中同样的 问题 ,就 是胎儿 出生时是 死 体 ,父母代 为受领的财产的返还 问题 ,在遗赠 中,父 母 如 果 已经 代为 受 领 了的 ,返 还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即可 。 在赠与中,父母则应把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三 我 国和其他 国家对于胎儿权益保护三种 立法模 式 的利弊比较 采 取 总 括 保 护 主 义 对 于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的 法 律 的 历 史 渊源 可以追溯到 罗马法 ,罗马法学家 保罗曾指出 : “ 当涉 及胎儿利益时 ,母 体中的胎儿像 活人一样被对 待 ,尽 管在 他出生以前这 对他毫无裨益 。”所以 ,采 取 总 括 保 护 主 义 的 国 家 认 为 胎 儿 最 终 是 要 出 生 的 ,孕 育 中的 胎 儿 乃 未 来 的 民事 法 律 主 体 ,且 胎 儿 是 所 有 自 然人生命发 育的必经阶段 ,如果 胎儿在其孕 育过 程中 受到人身或者财 产权益方面的 损害 ,因为采用 了总括 保 护 主 义 的 立 法 模 式 ,胎 儿 的 利 益 就 能 得 到 实 现 和 保 护 ,未 出生也可 以得 到这两方面利 益损害的赔偿 ,在 这种情况下 ,对于胎儿来说是公平。 但 是 ,胎 儿 权 益 保 护采 用 总 括 保 护 主 义 的 立 法模 式 的国家并不 多,在实 际操 作中 ,很难做 到 “ 凡涉及胎 儿利 益之保护时 ,视 为其 已经 出生 ”。这一立法模式 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胎 儿具 体权益 的保护规定过于 笼统 。从各 国的立法看 ,个别保护主义 才是 大多数 国 家在 胎 儿 权 益 保 护 问 题 上 采取 的 立 法 模 式 , 采 用 个 别 规 定 的 方 式 保 护 胎 儿 的 权 利 。 这 种 模 式 的优 点 重 点 在 于以胎 儿享有特殊的情形 下的权利为限 ,不对应义 务 内容 ,既有利于对胎儿保护 ,又有利于对第 三人利益 和正常 民事秩 序的保护 ,同时这 样能有效地解决 堕胎 是否违法 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 中还 可以避免 与国家的 某些方针政 策相冲突 ,能够有效在 个别方面实现 胎儿 的利益,克服总括保护 主义 的规定过于笼统 的缺点 。 结束语 :在现代人权观念的指导下 ,应该维护 自然 人统一 、完整 的人身利益 。胎儿是潜 在的人 ,是 自然 人 的 孕 育 过 程 , 不 能 将 其 利 益 与 自然 人 的 利 益 割 裂 开 来 。 胎 儿 的 权 益 构 成 了 自然 人 完 整 的利 益 。 两 者 前 后 相续 ,一脉相承 ,不可或缺 ,都应当进行法律保护。
权 ,在继 承开始时 ,胎 儿就 应该取得其父或其 他亲属 的遗 产 ,而不是仅仅为其保 留应继份份额 ,在 胎儿未
出生 时 就应 该实 质的 取 得 了遗 产 。 2 、胎 儿 受 遗 赠 和 受赠 的权 益 胎儿应被视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认为 ,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纯 收 益 的行 为 ,民 法 上 给 予 认 可 的 。没 有 附 条件 的 赠 与 和 遗 赠 对 于胎 儿 而 言 是 纯 收 益
法学新论
论胎儿权益保护 的范围
文/ 谭茜
中图分类号 :D 1 . 92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 — 16( 0 0 a () 2 4 1 0 9 9 6 2 1 )o oc一0 0—0
人 格权 益 l 胎儿 的 生 命 权 益 、 生命是人的最高 的人格利益 ,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 价值 ,是人 的第一尊严 。在此 ,胎 儿的生命权益可 以 被 认 为 是 一 种先 期 生 命 法 益 。侵 犯 胎 儿 生 命 权 益 的 行 为 归为两类情 况 :一类是交通事故 、故意伤害等等 。 在这种情况 下,胎儿 在母体 中受到侵权 行为的侵害 , 失去生命 。另一 类是 因父母某一方 的过错导 致胎儿死 亡 ,如胎儿母亲服用 禁止 孕妇服用的药物导 致胎儿流 产、父亲殴打母亲导致胎儿流产 等。 2 、胎儿的健康权益 健 康权 包括两方面 内容 ,即健康 维护权 和劳动 能 力 。 胎 儿 作 为 一 个 潜 在 的 人 , 从 其 成 功 孕 育 于 母 体 之 时起 ,即存在先期健康利益 ,法律应该确认这种 先期 健康利益 ,并且予以保护 。但是 ,胎儿还不具有劳动 能 力,在 此只享有健康维护权益 。如果不保护胎 儿的 健康权益 ,那么对胎儿健康的损害就 无法得到法律追 究 ,对 于 胎 儿 而 言 是 不 公 平 的 ,承 认 胎 儿 对 其 孕 育过
作 者单位 :湛江江平著 . 民法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02 0 2 0 :3 . 【】 翠英 . 胎儿 的 民事法 律地 位 . 西政 法管 理干 部学院 学 2付 论 广 报 ,o l1: 1 a o ()3 . 【 胡长清 . 3 ] 中国民法总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7 6 . 19 : 0


程 中受到 的损 害和不 良影响享有赔偿请 求权 ,符合社
会 公 平理 念 ,同 时 ,也 符 合 我 国 优 生优 育的 政 策 。 3 、胎 儿 的 受抚 养 权 益 胎 儿的 父 母 亲 由 于 意外 或 他 人 的 侵 害 导致 死 亡 ,侵 害人实质侵害的是胎 儿父母亲和胎儿的利益 。此 时 , 可以类推适用双重直接 受害人的理论 ,即侵 害胎儿父 母亲生命权的行为 ,既造成 了父母亲生命丧失 的损害 事实 ,又造成 了胎儿的被抚 养权被损害的事实 。生命 丧失 的父母亲是直接受害人 ,而被抚养权遭到侵 害的 受害 人则是胎儿 ,胎儿作为独立 的受抚养人 ,法律应 该保护胎 儿的受抚养权益 。胎 儿失去了抚养人 ,加害 人 不 能 因 为 胎 儿 尚 未 出世 而 与拒 绝 赔 偿 ,胎 儿 在 母 体 中,就 已经是 一个生命 ,他的被抚养 权就应该得到尊 重 和 保 护 。 因 此 ,加 害 人 不 仅 对 于胎 儿 父 母 亲 的 死 亡 负 有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同 时 ,还 对 侵 害 f J 受 抚 养 权 的  ̄L 行为负有赔偿的责任。 二 、财 产 权 益 1 、胎儿的遗产继承权益 胎儿是潜在的人 ,在胎儿受孕之始 ,从其成功地怀 于 母 体 之 中时 起 ,事 实 上 就 已存 在 了该 胎 儿 与 其 父 母 及其他亲属之 间的 身份 关系。因此 ,他应该享 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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