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角度谈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合集下载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引言胎儿是妇女怀孕期间发育中的人类,并具有一定的权益。

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享有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受到适当保护的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议题,涉及到生命伦理、医疗伦理和人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胎儿民事权益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胎儿民事权益是指胎儿享有的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

胎儿与其母亲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关系,胎儿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然而,不同国家对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胎儿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拥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而在其他国家,如中国,胎儿的权益主要是通过保护孕妇权益来实现的,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独立权益。

胎儿民事权益的内涵胎儿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生存权胎儿作为正在发育中的人类,享有生存权。

任何对胎儿的伤害都可能对其生存产生威胁,因此应采取措施保护胎儿的生存权。

###2. 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是其民事权益的核心内容。

胎儿在发育过程中如果受到污染、毒害或其他伤害,可能导致其日后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应保护胎儿的健康权。

###3. 学习权胎儿在成长过程中,应享有接受教育和受到适当培养的权益。

教育和培养是胎儿人格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受到法律保护。

###4. 遗产权胎儿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合法遗产。

胎儿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应享有遗产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为了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

应立法明确胎儿的权益,并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体系中。

这样可以保障胎儿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孕妇权益的保护胎儿的权益主要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来实现。

国家应加强对孕妇权益的保护,包括保障孕妇的生活条件、就业权益、医疗服务等。

通过保护孕妇的权益,间接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3. 医疗监管和干预胎儿在妇女的子宫中发育,医疗行为对胎儿的影响较大。

民法典胎儿的利益怎样保护

民法典胎儿的利益怎样保护

民法典胎⼉的利益怎样保护在我们⽣活中,每⼀个的⼩⽣命的降临的时候,家⾥的⼈都⾮常的⾼兴,胎⼉未出⽣前他的⽣命跟母亲是⼀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后才能实现。

那么民法典胎⼉的利益如何保护?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胎⼉的利益怎样保护胎⼉出⽣后活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的,但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六条【胎⼉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1、⽣命权。

⽣命仅指出⽣后⾃然⼈的⽣命。

胎⼉虽然是⽣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前他的⽣命和母亲是⼀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

胎⼉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法律未规定胎⼉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这是对胎⼉权益的严重损害。

3、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分割时对胎⼉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的孩⼦⼀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出⽣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受遗赠权。

虽然在《民法典》规定的受遗赠⼈享有受遗赠权,胎⼉尚未出⽣,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然⼈,胎⼉并没有受遗赠权。

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步思考仍存在弊端。

假如在遗嘱明确表⽰将遗产遗赠给胎⼉,当出现胎⼉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

⽽胎⼉不幸没有出⽣,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如果读者有哪些法律问题要了解的,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当一个新生命在母亲的腹中开始孕育,这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就已经承载了无数的期待和希望。

然而,在法律的视野中,胎儿的利益保护却并非一直清晰明确。

胎儿,作为生命孕育过程中的特殊存在,其利益究竟应当如何在民法中得到妥善的保护,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胎儿。

在医学上,胎儿通常是指从受孕后的第八周开始,到出生前的这一阶段。

在这个阶段,胎儿虽然尚未独立地呼吸、进食,但已经开始了身体和器官的发育。

然而,民法对于胎儿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却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更加精确的界定。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胎儿往往不被视为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

这是因为胎儿尚未出生,其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命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胎儿的利益,并通过法律予以保护。

那么,为什么要对胎儿的利益进行民法保护呢?一方面,胎儿是人类生命的起点,保护胎儿的利益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从受精卵的形成到胎儿的逐渐发育,每一个阶段都充满了生命的奇迹和可能性。

我们有责任为胎儿创造一个安全、有利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在出生前就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胎儿在出生前受到了损害,但由于法律的缺失而无法获得赔偿,这对于胎儿及其家庭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而且,这种不公平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胎儿利益保护在民法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如果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后来活着出生的,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这意味着即使胎儿尚未出生,他们也有权利继承家族的财产,以保障其出生后的生活和发展。

除了继承权,胎儿在接受赠与方面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

例如,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可以在胎儿出生前为其赠与财产,这种赠与应当是有效的,并且在胎儿出生后应当予以交付。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胎儿利益保护是指在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给予保护和关注。

胎儿是指受孕后尚未出生的人,其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

民法典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命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终止胎儿的生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2. 健康权保护:民法典规定孕妇在妊娠期间应当保护身体健康,不得进行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并规定如果危害胎儿健康的行为造成胎儿伤害或死亡,应当追究责任。

3. 发展权保护:民法典规定胎儿具有与生活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保障胎儿的正常发育。

此外,民法典还对胎儿的继承权利进行了规定,胎儿有权继承父母财产。

胎儿利益保护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胎儿权益,同时也强调了孕妇和其他人士对胎儿的责任和义务。

这对于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对胎儿的生存权的保护上。

《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育,禁止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

这表明了对于未成年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的保护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胎儿的生命健康问题,民法要求父母和相关社会机构应当尽到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保障胎儿在母体内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欺诈、胁迫、拐骗、毒害、虐待、遗弃、剥削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适用于对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都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同时也要求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追究责任。

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胎儿人格权、生存权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上。

与此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也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适用和具体落实。

在实际操作中,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于胎儿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胎儿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加强对于胎儿权益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对于侵犯胎儿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处理,维护胎儿权益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都应当共同努力,保护胎儿权益,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为胎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切实保护胎儿权益,让他们在母体内健康成长,迎接美好的人生。

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作为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具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呢?今天就“民法典中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胎儿利益保护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于胎儿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所以法律上需要有专门的制度对此作出规制。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对该条款的理解
依据该条款规定,胎儿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如下: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

胎儿本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利益,而改变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赋予胎儿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胎儿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范围如下:遗产继承利益、接受赠与等。

这一表述也表明胎儿所享有的利益并不限于上述两项。

例如,胎儿在出生之前,其健康遭受侵害,也可以在其出生后独立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胎儿利益保护的条件是娩出时为活体。

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娩出时为死体,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

简述民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意义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指在民法中,胎儿享有的财产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保护。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1. 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期间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胎儿享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3. 胎儿出生后,其与母亲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母亲有权利转移给胎儿。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1. 维护胎儿权益。

胎儿在母体中处于危险状态,生命和安全需要得到保障。

2. 保护婴儿的利益。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享有对应的权益,可以有效地避免父母因无子女而遗弃或虐待婴儿的情况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

在家庭内部,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和关爱非常重要,维护胎儿权益可以增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和关爱之情。

胎儿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举措。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浅析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是指已受精卵在子宫内发育成为胚胎后,直至出生前的人类生命体。

胎儿的保护是一项热门话题,也是国际上的人权问题之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胎儿的保护。

其次,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生命进行伤害或损害。

其次,要保护胎儿的身体权,即禁止任何人对胎儿的身体进行侵犯或伤害。

此外,还要保护胎儿的人格权和精神权,即禁止任何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伤害胎儿的人格和精神。

第三,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

在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其中包括:禁止实施妊娠终止、禁止实施人工流产、禁止通过药物或手段来干扰或破坏胎儿发育、保障孕妇的权益等许多条款。

此外,我国的《民法典》也对胎儿权益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关于《家庭编》的规定,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应该特别注重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有效地加强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总之,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人权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

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加强对胎儿的保护和关爱,特别是在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护,避免胎儿受到任何伤害或侵犯。

这样才能够让胎儿在母亲的子宫中得到安全及其健康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民法角度谈对胎儿权益的保护2020年6月2日,陕西某市七个月大的胎儿被强制引产一事让胎儿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担忧。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胎儿是任何人都不可规避的成之为人的初始阶段,作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理应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近年来诸如陕西镇坪强制对成形胎儿引产等侵犯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发生,而我国只有《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继承利益做了相应规定。

这种对胎儿利益保护缺失的现状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现象,极大的影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因而完善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至关重要。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概述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辞海》中关于胎儿的界定主要从生理角度予以界定即妊娠12周(也有人提出是8周)以后娩出的胎体。

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一致认为法律对于胎儿的界定不能完全采取生物学和医学的界定标准,更应注重胎儿的社会性即对胎儿利益的更全面的完善和保护。

其一,12周这个标准无法从技术上予以准确界定。

其二,如果受孕12周以下就不被认为是胎儿,那么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

因此,法律上对胎儿的保护期间的规定,应从精子和卵子结合,即成功
受孕的那一刻起。

(二)加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制进程的日益推进,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对人性的需求方面,更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一种表现。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胎儿利益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合理保护的现象,使得加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出现,1992年,四川新津县发生关于胎儿因抚养关系产生赔偿请求权的案例。

本世纪初的江苏无锡孕妇被撞导致早产案、江苏南通小石头索赔案、天津高院的脑瘫婴儿案以及成都市成华区交通事故导致胎儿索赔案等等。

这些案例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加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生命法益保护说
生命法益保护说是德国学者所创。

依该学说学者观念,法益为民法所保护的利益。

胎儿其实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主体地位,胎儿在母体中只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法益。

生命权益保护说以法益作为胎儿民法权益保护的基点,巧妙避开了将权利能力作为请求权的依据。

然而,其把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认为是自然与创造,不仅缺乏严谨性也缺乏实体法的依据。

显然,该学说还具有弊端。

(二)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说立足于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其认为是否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是决定胎儿利益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本
因素。

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己出生其在民法典中予以明文规定。

由此,台湾学者一致认为,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依据是胎儿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

但至于胎儿的权利能力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是为法定的解除条件说(当然享有说),这种学说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即认为胎儿在出生前就当然取得了权利能力,如果将来为死产时,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力。

二是法定的停止条件说(溯及享有说),该学说认为胎儿于出生前并未当然取得权利能力,直到其完全出生时,才溯及地取得相应的权利能力产此种学说是日本民法的通说。

笔者赞同权利能力说中的法定的停止条件说,一方面,权利能力说符合了传统立法的习惯和心理,从而保持了法律内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因为胎儿利益的保护是对将来的人的一种保护,所以理应规定胎儿在活体出生后再溯及到其所拥有的权利,并不需要规定胎儿在出生前就取得了相应的权利能力。

由此可见,法定停止条件说比法定解除说更具有合理性,更有利于胎儿权益的保护。

(三)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是杨立新教授所提出的,即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给予延伸的民法保护。

其认为:民事主体在诞生前和消灭后,都存在着与人身利益相联系的先期人身利益以及延续的人身利益,这两者同人身权利相互连接,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虽然该学说大胆的突破了权利能力制度,但
其仍然没能说明胎儿权益应该予以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完善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
(一)确定民法保护的胎儿利益的范围
1.生命权
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天然的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

从生物学意义上来说,胎儿具有生命利益是无可质疑的,但对于胎儿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生命权则观点不一,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赋予了胎儿生命权则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相违背。

笔者则认为,作为未来的人,胎儿理应具有生命权,这一观点同计划生育和堕胎无罪并不相悖,因为胎儿只有出生时为活体才是其具有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胎儿出生前死亡,其都不具有生命权。

因而法律应该赋予胎儿生命权这项基本的人格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2.继承权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可为日后胎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因而被世界各国所普遍予以接受。

我国继承法的第28条虽然没有明确承认胎儿的继承权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不过其前提为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否则其当然失去了继承资格。

3.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引起,对胎儿的侵权行为发生于受孕后到胎儿出生这段时间之间,所以其具有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第一,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第二,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具有特殊性:第三,损害事实认定具有时间性。

笔者认为,只要侵权行为影响到胎儿的健康利益,相关权利人就可以追究侵权人的相关责任,根据前面所提到的保护主义法定停止条件说的规定,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出生为活体后方可行使。

(二)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民法上采取对此绝对主义的观点极为不利胎儿利益的保护。

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胎儿利益加以民法保护: 第一,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当胎儿出生为活体时,其自受孕时即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出生为死体时,则视其利益自始不存在。

第二,在人格权保护方面,赋予胎儿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及健康权等。

胎儿的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其出生为死体,则视为对其母亲人格权的侵害。

第三,对于胎儿的继承权予以承认,修改《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出生为死体,则继承份额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结语
频频出现的胎儿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让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引发公众的担忧。

笔者认为,作为未来的人,胎儿应该拥有与出生的婴儿同等的权利,因为胎儿作为生命体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所以,法律应赋予胎儿全面的保护,除非其出生时为死体,才溯及的取消其应有的权利。

唯有如此,才能对社会存在越来越
多的侵犯胎儿权益的问题予以解决,从而更好维护胎儿的权益。

胎儿作为未来的人,其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我国目前在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但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会不断改进和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